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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的申請書(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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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的申請書(新版多篇)

申請再審的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劉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xx,系xx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x坤之妻。電話:180xxxx5320。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x。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年)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於20xx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xx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x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於20xx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於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xx年)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xx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xx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後,請求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xx年)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年)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由於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於20xx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 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xx

20xx年x月xx日

再審的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建設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XXXXX;聯繫電話:1366XXXXX,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XX。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男,出生於XXXX年8月7日,住所地:XX縣XX鄉XX村XXX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係,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並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託代理人為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僱於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鑽勞務,不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鑽工作分包合同的是XX和XX私人,並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鑽勞務以包乾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僱於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鑽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顯然,《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係,既非受僱於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因本申請人並非《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係。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僱於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鑽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後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於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後,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餘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餘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餘元。無論是承攬關係,還是僱用關係,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係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後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敬禮!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建設有限公司XX分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申請再審的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房___(原審被告)男,漢族,1949年2月2日出生,農民,住夏邑縣楊集鎮楊集一村

申請人:房___(原審被告)男,漢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農民,住夏邑縣楊集鎮楊集一村

被申請人:房___(原審原告)女,漢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農民,住夏邑縣楊集鎮楊集一村

案由: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

請求事項

1、撤銷夏邑縣人民法院(20xx)夏民初字第839號、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商民終字第1339號錯誤的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父房忠信系三兄弟,父母去世後遺留堂屋三間,過道一間,西屋兩間,宅基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一處。老二及老三結婚後相繼搬出,老大因無子也搬到其女兒房___家居住。

20xx年春天,街道規劃,房子需要扒掉。三兄弟協商就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屬問題,老大講我無兒,反正是您弟兄倆的,你們倆人只要不吵架就行,千萬不能叫外人看笑話,我也不要,扒房費我也不出,你弟兄倆看着辦就行啦。房子由申請人扒掉,扒房費也是倆申請人合出的(附證據1)20xx年8月份由申請人房___給其兒子房磊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證”至此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屬房磊使用(附證據2)。

20xx年,被申請人之父房忠信有病,被申請人及其家人找申請人商量,她父親活着她養,死了葬,但必須在姓房1的宅基地上出殯,不能在姓李的家出殯(這是當地的農村風俗習慣),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搭建了兩間簡易房,以備出殯用,但要求被申請人出過殯後儘快拆除。20xx年農曆11月12日房忠信病危抬到屋子當天夜裏就去世了。一個月後被申請人將房拆除後要在其宅基地上建房,遭到兩申請人的。阻攔。故被申請人將申請人以侵權為由起訴。

在一審中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遺囑繼承書、遺囑變更書、見證書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告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作為定案的依據,證人張秀玲、楊翠蘋的證言作為定案依據。判決兩被告侵權。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相同,判決維持原判,這就是錯誤的判決,錯在:

一、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原告的土地證,一審法院認定合法有效,而二審法院認定不合法,二審法院為何要維持原判;

二、原告偽造的證人張秀玲、楊翠蘋的證言一審開庭證人沒出庭,法院認定合法,而二審證人同樣沒出庭,證人張秀玲、楊翠蘋的證言(附證據3)在二審為何認定不合法,不予採信。

三、在二審法院申請人提交了為其子房磊辦理的土地證用以證明該塊宅基地歸屬申請人使用,與本案到底有沒有關聯性,為何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有土地證的敗訴,沒有土地證的勝訴,這不是錯誤的判決嗎?

四、房忠信以遺囑的方式將兄弟三人有共同使用權的房產叫其女兒繼承有理嗎?充其量只能將他應得的一份叫女兒繼承,如果説因為他有其中的一份,立遺囑將兄弟三人的都叫其女兒繼承合法,那麼,北京天安門也有他的一份,他立個遺囑叫其女兒繼承可以嗎?

五、二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房___之父房忠信於20xx年2月22日立遺囑自願將其磚瓦房3間、過道一間、西屋兩間,使用面積為396平方米的房產由房___繼承更是錯誤的。該房產早在20xx年房忠信放棄財產及其宅基地使用權時,由申請人扒掉,二審法院判決叫房___繼承啥,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

六、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房___繼承的是其父房忠信在擁有使用權的宅基地上建造的堂屋三間過道一間西屋兩間,使用面積為396平方米的房產而不是宅基地”。二審法院完全判錯了。

1、房忠信擁有使用權只是三分之一,並非是全部。

2、堂屋三間過道一間,西屋兩間,並非是房忠信建造的,而是其父母遺產,三兄弟都是在堂屋結的婚。

3、房產並沒有平方米,因為是老房子大約只有80平方米,而平方米是整個宅基地的面積。二審法院根據什麼依據將396平方米的房產判給被申請人,二審法院到哪裏去弄20多間房子來給被申請人。

4、房忠信擁有三分之一的房產,房___也沒得到繼承,而堂屋三間,過道一間,西屋兩間是在20xx年房忠信主動放棄以後由申請人倆兄弟扒掉的。扒後申請人為其子辦理了土地使用證。

綜上所述,一、二審法院都沒弄清到底是誰侵權,所以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判決應依法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房___、房___

20xx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