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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新版多篇

欄目: 常用文書 / 發佈於: / 人氣:1.92W

民事再審申請書新版多篇

民事再審申請書參考 篇一

申請人__、男、__歲,漢族,農民,住__村。

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及__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_民一終第__號民事判決和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第95號、__中級人民法院_民一終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_年初,我所在的__鎮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19_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峯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後,19_年和19_年連續種了兩年地,19_年我見該地坑窪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__年當時的村書記朱華找我讓交承包費,我於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後來,朱華説少又讓交,我於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華600元(有證據證實)。

__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並在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7月份,王振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現後製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並判令我與村裏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後,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我提出再審。我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__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為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説明:

1王承包的地塊為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後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不難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説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為: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説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並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並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為3.7畝。

2自19_年至__年雖然與村裏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一則當時農村土地管理不規範,二則申請人多年來已經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於__年交了承包費。我與村裏形成了事實上的承包關係。__年因延長合同期限之事,村裏與我簽訂了合同書。

需要説明的是:申請人與王雖同為一村,但不在一個組。__年合鄉並村時,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組劃歸現在的敖包村一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組劃歸現在的敖包村二組。無論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現在敖包村,各組之間的土地所在權是獨立的,並且各組土地界限明確,多年來,各組從未發生過土地糾紛。各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統一由村裏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沒有重合部分,哪裏來的侵權之説。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我沒有承包合同”對該認定沒有證據證明

一、二審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主觀武斷地認定“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被告高建國之間有承包合同”。一、二審法院判決書中清楚記載被告敖包山村委會自一審和二審均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敖包村委會不承認與我之間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審法院卻認定敖包山村委會不承認與我之間有承包合同,實在荒謬。

證據是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依據。沒有證據,法院一句話就可以憑空將申請人二十來年的心血化為烏有,這樣判決怎麼能讓人口服心服呢。況且二審法院認定我保存於__縣林業局的合同系複印件,且該合同複印件上註明如有爭議合同作廢,其意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廢的。二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合同其它條款,只注意對申請人不利的地方。怎麼就沒有看到四至清楚無爭議這樣的條款呢。況且申請人的合同並沒有與任何人發生爭議。一、二審法院偏袒王振是顯而易見的。

另外複印件也不是不能做為證據使用。根據證據規則第二十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

況且對於我與村委會的合同來説也確實是無爭議,直到現在也沒有人拿出一份與我重複承包的合同書來。

二、程序違法

(一)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要求到實地勘驗,但法院沒有履行職責,喪失了查清本案事實的機會

(二)王振向法院申請調查證人,而一審法院卻支持了其這一要求。根據證據規則第第十七條

(三)項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難道對證人進行調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嗎?需要法院代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嗎?另外,根據證據規則第五十五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該證人並未出庭。違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證言,不經質詢,法院可直接採信;而我提供的證人出庭作證接受質詢,卻不被採納,那麼哪一個證明效力更高呢,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三)一審被告敖包山村委會不出庭,法院根據原告申請調查村委會負責人然後作為對我不利的證據,

首先不説其是否對錯,但就這一點二審法院就不能認同,村委會作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他們等於自己給自己作證,這是顯而易見的,這樣的證言能夠採信嗎?而且兩份證言只證明王承包河灘地的事實,並沒有否認我承包合同的事實,法院真是空穴來風。

三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本案事實不清,導致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真正的侵權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審法院本末倒置,判決我侵權,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綜上所述,原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無論是在事實上的認定,還是法律適用上,均存在嚴重的錯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墾請人民法院為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特申請將此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再審。

此致

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民事再審申請書參考 篇二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5月25日作出的(20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__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20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三

再審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參考 篇四

申請人(原審被告)伍,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_。身份證號_。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楊,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_。身份證號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遵義_縣人民法院(20__)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由於申請人未上訴,向遵義縣檢察院申請抗訴,遵義縣檢察院依法於20__年1月29日向遵義縣人民法院發出遵縣檢民(20__)建字第01號民事再審檢察建議。遵義縣人民法院於20__年4月27日作出回覆,決定對該案不進行再審。20__年7月31日,遵義縣檢察院向申請人送達法院不再審的告知書,申請人對該告知內容不服,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遵義縣人民法院(20__)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二、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訴訟主體不適格——申請人不應當是本案原審被告。 申請人雖與伍光學為父子關係,但有愛國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早在19_年申請人就與其父伍光學分家另立門户生活,這一事實在遵義縣人民法院(20__)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書中也得到法院確認。伍光學雖養有一條狗但其單獨另據生活,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申請人從未飼養過狗,不可能有申請人飼養的狗咬傷被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是否受傷,或者受傷的原因均與申請人無關,故申請人不應成為本案原審的被告。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事發當日,對於與此案完全沒有利害關係的申請人陪同其父親伍光學將被申請人送至蝦子陽光醫院就醫的行為本屬於好人善事,事後卻被認定為因狗追車拖拽被申請人致使其摔傷後果的承擔者。本案如果就此誤判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試問公理何在?日後路邊摔倒的老人還有幾人敢扶?中國與人為善的千年美德何以延續?

綜上所訴,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和責任認定程序不合法,導致作出錯誤判決,為此,申請再審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出前述申請,懇請貴院准許。

此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本文素材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民事再審申請書參考 篇五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_

被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年1月11日(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__)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年3月11日劉金龍向周_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_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__年3月11日。

(二)__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_(周_之妻)出庭證實: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__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_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_現金叁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__年9月12日。

(四)__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_、尹_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_於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_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_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_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説!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__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説,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_、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説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參考 篇六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申請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__市中級人民法院_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由貴院提審或指定__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中“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有誤。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

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可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即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這項約定是確定保險價值(計算方式)的一種形式,雖沒有具體數額的約定,但可以視為對保險價值已經作出約定,故應當被認定為定值保險合同。

對於定值保險合同,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只要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進行賠償即可。雖然這有可能造成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出現“以舊換新”的局面,在表面上違背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但是這是保險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應當予以尊重。同時,20__年12月9日向社會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對於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大大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保險人也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保險合同。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對保險標的進行理賠,實際上並沒有超出保險金額,不可能使貴司從中額外獲益,更不會違反等價有償原則。

二、原審法院對於“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導致判決結果的相對不公,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對“重置價值”可以有至少以下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另一種理解是指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所需要的金額,可以簡單理解為重置價值減去折舊費。

申請人認為,採納上述第一種理解更符合本案實際。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__年4月14日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關於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覆函》中明確指出: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據以確定保險金額。

同時,中保財險公司__省分公司編印的《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解釋》對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的解釋是:“按照重置價值確定,重置價值即重新購置或重建某項財產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即為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那麼就必然意味着是將保險標的恢復到全新狀態時的情形,而非出險時的情形。我們也可以從上面論述中看出,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保險公司本身,都認可並允許被保險人以超過當時市價的財產重置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允許“以舊換新”。

2、《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種理解,那麼所謂的“按照重置價值確定”,無非是對《保險法》第四十條“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另外一種表達。“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顯然比“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意義明確、特定,作為應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有關保險價值的條款,用一種有爭議的表達代替是顯然沒有必要,而且是違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

3、《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上述兩種理解都不違背“重置價值”的字面意思,但顯然是第一種解釋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應當依法採納第一種理解方式。

4、經申請人向中保財險公司__省分公司及__市分公司財險部工作人員求證,保險領域及實際理賠中對“重置價值”的理解確指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__省分公司曾與3月中下旬下發內部文件,要求轄區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凍災害中大量超額理賠的教訓”,“對於固定資產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價)投保的財產保險,不得約定按重建重置價值賠償。”這也從另一角度説明保險公司之前在理賠時對“重置價值”的態度與第一種解釋吻合。因為若按照第二種解釋,“重置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那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__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轄個分公司不得約定“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額,這顯然與《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相違背。

但是,由於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該份材料屬於內部文件,不便外傳,故申請人無法取得該份文件的書面文檔。

5、鑑於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都沒有對“重置價值”做出權威、明確的解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證據和觀點也都不能分別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對於“重置價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綜上,對“重置價值”作出上述第一種解釋,是符合保險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較為合理的;也可以較好地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切實貫徹《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立法精神,維護法制權威。

因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重置價值”顯然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原審法院無視當事人之前的約定,錯誤理解和認定“重置價值”的含義,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基於上述理由,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__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娛樂有限公司

20__年4月8日

附:

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複印件各一份

2、證據材料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七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2、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3、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説!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説,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人:(親筆簽字並加蓋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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