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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起訴申請書多篇

欄目: 常用文書 / 發佈於: / 人氣:9.33K

重起訴申請書多篇

重起訴申請書篇1

原告:xx

住所:xx

被告:xx

住所:xx

訴訟請求:

1、判令對車輛許可執行;

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 年 月 日,原告收到貴院送達的執行字第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根據案外人被告對該案中部分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而作出的“中止對異議人所有的車輛(以下稱“爭議車輛”)的執行”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下稱“b公司”)並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爭議車輛的抵押權。

根據已生效的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和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及認定的事實,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為b公司向zm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爭議車輛作為抵押的反擔保在年發生,且爭議車輛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依照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原告善意取得爭議車輛抵押權。

二、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民初字第 號案件的民事判決結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爭議車輛的抵押權,且該案事實認定明顯有誤、審理違反法定程序。該判決不應作為採納被告執行異議的合法依據。

1、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爭議車輛因存在掛靠合同則車輛實際歸被告所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物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則該判決的內容不得對抗原告善意取得之爭議車輛抵押權。

2、該案事實認定錯誤。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和民事判決書中均已查明爭議車輛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掛靠,尤其是該事實業經刑事案件的偵查核實。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僅以被告出示的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掛靠合同便認定掛靠關係,與事實不符。

3、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因b公司沒有償還原告代還銀行的借款,原告於 年 月 日即起訴了b公司,並於 年 月 日申請法院對包括爭議車輛在內的擔保物作了財產保全。從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民初字第號案件的案號可以清楚判斷該案起訴在原告起訴b公司之後,當時爭議車輛在車管所既有抵押登記又有法院的訴訟保全查封,該兩案的訴訟結果與原告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原告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但事實上原告對該案一無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執行裁定書》。因此,該案件程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訴權。

綜上所述,異議裁定書否定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的車輛所有權和車輛抵押權的歸屬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後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原告:xx(簽字、捺印)

xx年xx月xx日

重起訴申請書篇2

申請人:

地址:

電話:

案由:申請人因x人民檢察院對陳x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審查起訴一案,提出以下申請:

請求目的:

對陳x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訴陳x的決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受故意傷害致死案嫌疑人陳x和其父親(法定監護人)委託為陳偉的辯護人,經過查閲查閲公安局對本案的`《起訴意見書》和本案法醫鑑定《四川華西醫學鑑定中心法醫病理學報告》(法會20xx—287),以及會見嫌疑人陳x,和調查瞭解了部分知情人員;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做為對申請不予起訴陳x的事實和理由。

一、據陳x供述,因陳x於20xx年9月8日被鍾毆打,鄧(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發到何家門口找鍾為陳x説理。陳x並沒有召集他們去打本案受害人何,那時陳偉根本不認識何,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來是跟鄧爭吵,陳x並沒有和受害人爭吵,受害人是和鄧扭在一起,陳x並沒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勸架,更是沒有任何毆打受害人的行為。公安局對本案的《起訴意見書》對是誰與受害人爭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誰如何毆打受害人的什麼部位和將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據本案法醫鑑定《四川華西醫學鑑定中心法醫病理學報告》(法會20xx—287),沒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毆打致使紅腫淤血和其他被毆打外傷的描述與鑑定結論,因此認定陳x有對受害人進行毆打的關鍵證據沒有,此對此不能構成陳x有對受害人故意傷害的客觀行為的證據鎖鏈,對陳x涉嫌故意傷害的證據明顯不足。

三、法醫鑑定《四川華西醫學鑑定中心法醫病理學報告》(法會20xx—287)認為受害人與人爭吵和肢體接觸是死亡的促進因素是不客觀的;受害人與人爭吵和肢體接觸只是公安局送檢時的描述,該法醫鑑定不能認定受害人與人爭吵的事實,屍檢上也沒有受害人與嫌疑人肢體接觸的痕跡描述,當然也不能認定有肢體接觸。而且假如有爭吵和肢體接觸的事實,法醫也因在該情形導致受害人有什麼樣的生理變化,特別是有什麼樣的病理變化的基礎上才能認定是否該情形促進了被害人死亡,而該法醫鑑定並沒有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據。根據常識很容易理解與人爭吵和肢體接觸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飲導致而心源性猝死是無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與人爭吵和肢體接觸是死亡的促進因素,顯然爭吵不屬於故意傷害;肢體接觸也不一定是毆打,所以肢體接觸與故意傷害是兩個概念。本案當時除了嫌疑人與受害人有肢體接觸外,受害人的兒媳張、120搶救的醫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體接觸,根據公安局的意見豈不是他們都要涉嫌被追究對受害人故意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起訴嫌疑人陳x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且該嫌疑人案發時不滿16週歲,且故意傷害致死的認定和量刑的刑級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實和證據都模糊的情況下起訴和追究依法陳x本不應有的刑事責任,對陳x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種將影響他一生的一種傷害。申請人也瞭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xx縣的關係網與影響力,以及政府部門人員與領導對司法機關工作的干涉與影響,希望你處能盡力保持司法的獨立與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對嫌疑人陳x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以維護陳x的合法權利和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會秩序。

重起訴申請書篇3

原告:(寫明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被告:(寫明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訴訟請求(主要是書寫自己要求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的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難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式或數額,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等。)

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女兒xx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xxx元給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兒子/女兒年滿18週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判歸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xxx元給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xxx元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陳述結婚、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離婚的理由、依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

(離婚理由:應詳細敍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的事實和依據,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來説明沒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如有法定離婚情形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特別指出。)

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裁決。

此致

xx區/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重起訴申請書篇4

申請書

申請人:

被執行人: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發佈執行懸賞公告,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懸賞執行措施,懸賞金由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作出的( )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應當償付欠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卻拒不履行,故原告依法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仍逃避債務,隱匿行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至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項。申請人現極為困難,公司運營出現巨大問題,相關人員的生活都難以保障。

為維護法律尊嚴,切實維護權益人的合法權益,為促進被執行人及時履行付款義務,為更好的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拆遷款),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規定,依法對該案採取懸賞執行的措施,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

申請人同意凡舉報被執行人行蹤或去向的,一經查實並採取司法拘留的懸賞金額10000元,凡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可執行財產線索的,經法院查證屬實並通過該線索查找到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的,申請人同意向提供的單位和個人即時支付執行到位金額20%的賞金,相關的懸賞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特此申請,望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懸賞聯繫方式及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

重起訴申請書篇5

尊敬的公訴人:

我受受北京市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被告人李某某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依法為其辯護。辯護人詳細地查閲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並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瞭解,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備以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出生於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時,才16週歲,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是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的基本方針。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只是手段,教育保護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屬於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從輕、減輕的條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從輕情節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觀惡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的行為。無翻供表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現

李某某歸案後,除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外,還帶領公安人員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與李某某交往時,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某某不帶領公安人員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實其真實姓名的話,王某某很難被抓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五、關於“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於《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據上述規定,辯護人認為,李某某符合立功的條件,應認定為立功。

綜上,鑑於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小,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較小,且有立功表現,根據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採取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則,及《刑事訴訟法》271條之規定,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重起訴申請書篇6

申請人(王x的父親):王,男,漢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慶市忠縣人,務農,住忠縣xx鄉插花村4組。身份證號碼:512223196703x439。聯繫電話:15095x583。

被申請人:王x,男,漢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慶市忠縣人,未成年人,住忠縣xx鄉插花村4組。現羈押於豐都縣看守所。

請求事項:請求豐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

事實和理由:嫌疑人王x於20xx年3月21日豐都縣公安局以其涉嫌搶劫罪將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貴院批准由豐都縣公安局執行了逮捕。現豐都縣公安局已經將此案移送貴院審查起訴。現我要求貴院對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也沒有主管犯罪的惡意,比如,他找同學拿了50元,還退還了他同學45元;

2、嫌疑人王x原來在忠縣廟埡國小、拔山中學讀書,表現很好,經常參加集體活動,而且還獲得獎品,也就是説他人本質並不壞。後到豐都縣xx鎮中學校讀書,該學校接收後讀了近2個月,就不讓他讀書,強行將其引出教室,才導致這樣的不良習慣;

3、王x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要求讀書,給他一個學習改造的機會;

4、我們家長願意加強對王x的教育管理,負起監護責任,讓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會;

5、王x的行為情節不嚴重,並沒有造成其他同學身體傷害或不敢上學。而且他並沒有到社會上強行要錢,也不是夥同其他人強行要錢,其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

6、我們家長積極賠償了損失,有部分損失我們家長找學校、派出所要求賠償給其他學生,他們拒不接受。

綜上所述事實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為及其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積極認錯,悔改。根據我國《刑法》第61條、《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條、第20條等的相關規定,請求豐都縣人民檢查院依法、及時對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