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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通用多篇)

欄目: 常用文書 / 發佈於: / 人氣:2.71W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通用多篇)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篇一

天津市寧河縣人民法院:

貴院重新審理的原告錢長猛與被告寧河縣教育局人事爭議糾紛一案,原告將原訴訟請求變更如下:

變更後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恢復原告教師工作;

2、判令被告補發原告自20xx年10月至實際恢復工作期間的工資;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整理後事實和理由:

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原告在寧河縣教育局蘆台二中擔任汽車司機工作。

1991年5月11日,原告被調入寧河縣教育局蘆台鎮成人學校任教師。

1993年1月份,經當時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與原告簽訂了書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為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1995年8月1日,經當時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續聘原告繼續擔任寧河縣教育局蘆台鎮成人學校教師,並向原告頒發了《聘用制幹部證書》,此次續聘自1996年1月1日起,沒有約定聘用終止時間

此後,原告一直在寧河縣教育局蘆台鎮成人學校擔任教師工作,並於20xx年10月被停發工資至今。

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自1996年1月1日起即建立無固定期的聘用合同關係(勞動合同關係),非有法定事由或經雙方協商一致,被告不得解除該聘用合同。

目前,被告不給原告安排工作並停發原告工資,已經構成違約並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勞動權益,原告故此依法起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申請人(原告):×××

20xx年1月 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樂--,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變更後的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陳--賠償原告截止定殘日的醫療費15589.95元(已扣除支付部分33500元)、誤工費105000元、護理費4545元、交通費83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35元、必要的營養費1335元、傷殘賠償金70288元、後續治療費7000元、精神撫慰金33000元和法醫鑑定費500元,以上費用合計為144928元;

二、判令被告中國共產黨湖北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對以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三、判令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對以上責任在100000元以內承擔連帶責任;

四、判令被告陳--、被告--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貴院受理的申請人訴陳--、被告--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已由貴院委託法醫鑑定部門做出了法醫鑑定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以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懇請貴院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篇三

常州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鄒××訴被告俞××、××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在貴院審理之中,因之前原告向貴院提出司法鑑定,現司法鑑定報告已出具,故原告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如下: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承擔醫療費119904.35元、司法鑑定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373600元、護理費21900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131元、營養費39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197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以上合計892815.35元。其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12萬元,餘款772815.35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47500元,即為725315.35元,由被告(一)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580252.28元。合計要求被告承擔700252.28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以上申請望貴院裁準。

申請人:鄒××

年 月 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張京四,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屏南縣代溪鎮往裏村新村83號。

申請人(原告)訴被告羅源縣白塔長基強風礦山飾面用花崗巖礦勞動爭議工傷賠償糾紛一案,已經貴院受理,現申請人要求撤回原訴求第二項包括的“一次性付給傷殘者傷殘撫卹費460560元”。因此,原訴訟請求需要變更如下:

一、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

二、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傷待遇各項款項合計人民幣19238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申請理由:

申請人訴被告羅源縣白塔長基強風礦山飾面用花崗巖礦勞動爭議工傷賠償糾紛一案,因原訴訟請求第二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傷待遇各項款項及傷殘撫卹費等合計人民幣652940元”中包括工傷待遇賠償款192380元和一次性付給傷殘者傷殘撫卹費460560元。現申請人要求撤回對被告“一次性付給傷殘者傷殘撫卹費460560元”的訴請,但保留另案單項起訴被告賠償傷殘撫卹費的權利。因此,原訴訟請求需要變更,請求貴院准許!

此 致

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年8月10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篇五

申請人:葉ⅹⅹ,女, 1981 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漢族,

住址:ⅹⅹ市ⅹⅹ巷 20 號,

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將本案訴訟請求變更為:

1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69670.01 元(包括醫療費 15059.45 元、誤工費 14078.04 元、護理費 3344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420 元、營養費 420 元、()交通費 671 元、殘疾賠償金 23517.52 元、後續治療費 6000 元、精神撫慰金 5000 元、鑑定費 1160 元);

2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第三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直接將以上費用賠償給原告;

3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張ⅹⅹ、蔡ⅹⅹ和第三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ⅹⅹ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貴院重審。現申請人特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如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懇請貴院批准!

此致

ⅹⅹ市ⅹⅹ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葉ⅹⅹ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篇六

申請人: 彭-- 男,漢族, 1988 年 11 月 7 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珠山鎮神嶺村。

被申請人: 中南大學湘雅醫院

住 址:長沙市湘雅路 87 號

法定代表人:陳方平職務:院長 電話:------

申請事由:

申請將原訴訟請求第一項:“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9658.48 元;誤工費1447.2 元;交通費11000.00 元; 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168.00 元;營養費 5000 元;親屬處理醫療糾紛住宿費300.00 元、誤工費300.00 元、交通費904.00 元”。變更為:“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13249.91 元;誤工費1447.2 元;交通費11000.00 元; 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168.00 元;營養費 5000 元;親屬處理醫療糾紛住宿費300.00 元、誤工費300.00 元、交通費2145.00 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 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貴院定於 20-- 年 7 月 12 日開庭, 因申請人在起訴與開庭之間產生必要費用,所以申請人提出上述請求,敬請同意。

此致

開福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