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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要“健制”還要“善制”

欄目: 觀後感 / 發佈於: / 人氣:2.32W

近日,政論專題片《法治中國》在央視綜合頻道播出,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黨的十八大之後,國家在健全法律制度、講究善法而治上不斷髮力,以人民意願和改革需求為出發點,既“健制”又“善制”,突出法律制度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不斷加快立法進程,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明顯增強,有力的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的步伐。

依法治國要“健制”還要“善制”

法學界有句非常有名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在法律文化中,“治”屬於一種社會意識,側重於觀念層面;而“制”屬於一種現實存在,側重於器物方面。法律制度就是現實中的矛,它可以給自由和權力附以規矩,給公民權力維護給予武器。所以,沒有法“制”的剛性,就不可能出現法“治”的柔性。依法治國首先就是要打好“制度建設”這一法治基礎和物質條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五年來在立法方面孜孜以求,無論是立法的節奏和程序更加的緊湊快捷、民主科學,還是立法內容上的精準管用、務實得當,無不體現着中國依法治國道路上在立法程序和立法內容上的追求。

王安石説:“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如果説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那麼善法就是法治的基礎之基礎。倘若所立之法是惡法,如同上游水源受了污染,下游執行越徹底,離法治越遠。納粹德國在希特勒集權統治時期,法律在形式上較為完備,並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執行,實現了“形式法治”,卻偏離了“實質法治”軌道,給人類社會帶來了一場巨大災難;改革開放初期,為保護西北地區森林植被,立法將樹木收歸國有,老百姓卻在法律生效前,將所有樹木砍伐,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

善法之為善,關鍵在於以人為本。從現實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維護人的權力始終是立法必須遵循的規律和把握的要義。我國各級立法機關應當把人權作為一把標尺,重新審視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在充分的調查研究實踐論證後,方才頒佈實施。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現有和即將制定的法律是善法,確保建設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從而逐步實現由“制”而“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