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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精品多篇

欄目: 讀書筆記 / 發佈於: / 人氣:2.97W

大學生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精品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一

20xx年元旦假期,我拜讀了盧梭的大作《社會契約論》,非常震撼。回顧20xx年全年,我巨大的變化發生在,年初時堅定的集權思維,經過一年的搜索、閲讀和思考,已經演變成了民主思維。儘管我已經不能清楚的回憶起是哪些資源導致我一點一滴的改變,但是無疑,微博的參與,加速了這一轉變。而年度交關時的這一閲讀,為我這一轉變,提供了堅硬的骨架結構,鋪墊了堅實的基礎。

盧梭的思想之所以偉大,在於他解決了民主的基礎問題,且有宏觀有微觀。

首先,他肯定了天賦人權的思想。承認每個人一旦來到這個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權、財產權、選擇權。這些權利是自然存在的,不應隨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剝奪。而每個個體,都要捍衞自己這些權利。這是一個人在這個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闡述了集體和契約的形成過程。雖然每個人都要捍衞自己的權利,但是由於風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際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脅到人的基本生存,導致人的權利被損害,或者由於捍衞行為花費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個人無法承受的代價。於是,人們自願聚集在一起,形成一個集體。每個自願組成集體的成員交出自己的部分權利和利益,由全體利用這部分權利和利益,捍衞所有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的結果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於集體力量比個人力量強大得多,使得每個人用於捍衞自己權利的付出,極大降低,從而騰出時間精力進行創造,產生更大的價值。這樣,集體就在每個個體志願加入的基礎上建立起來,而願意加入集體的每個個體,與集體訂立契約,加入集體中。

再次,他論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體是為保障集體中每個個體的基本權利而存在的,故集體需要一套具體的措施保障個體權利,這一措施即法律,而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過程。從推理邏輯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體是全體人民,法律的職責,是保障集體中每一個個體的基本權利。立法完成後,需要解決由誰執法的過程。由於全體人民共同執法效率低下,成本過高,於是盧梭提出由全體人民推選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體人民完成執法活動。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體人民推選;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體人民的一部分,然後才是代理人,其本質上還是全體人民中的一個個個體,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約;再次,它只執行執法的責任,不能代表全體人民立法;最後,它可以由全體人民重新推選。這些代理人,就組成了相對於這個集體的政府。這樣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個體能夠從執法過程中脱離出來,從而全力從事其他創造活動。

盧梭在著作中,以共同體指代這個集體的全部個體,通過共同體的共性、每個個體的個性、政府組織的共性及其相對於共同體的個性論述社會契約思想。只有共同體的共性,是立法的決定因素,從而決定整個共同體的行為。由於政府的共性相對共同體來説也只是個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權。

盧梭認為,共同體(全體人民)應當定期舉行全民大會,討論以下議題:第一,是否繼續需要政府存在;第二,這屆政府是否可以繼續任職;第三,政府執法過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體制定法律予以彌補。

此外,盧梭在著作中還論述了政府的規模、集權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異,以及以羅馬為例論證了自己的理論。

以上所述是通讀全文後,我個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準確,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這是我的學習所得,是我所建構的社會契約論。

最後需要提出幾個問題:

第一,盧梭指出只要集體存在,集體的共性就自然存在,並以此制定法律。這是正確的,但是在多於一個人的情況下,需要通過交流與溝通才能發生聯繫。共性存在,但共同體並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瞭解到、表述出的共性來制定法律,盧梭並未指出,這些共性通過何種媒介表述。

第二,對於弱勢羣體,如老人、孕婦、嬰兒、殘疾人等,他們的權利要如何表述,並如何體現在法律當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職、濫用權力、肆意揮霍每個人交出的權利,誰來召集全民大會?何種力量保障全體人民廢除或更換政府?

以上就是我對全書的理解以及我的問題。應該説,《社會契約論》使我征服,解決了我心中關於民主的很多基本問題。這一理論的社會認可度,決定了若干年後,美國《獨立宣言》以此為基本理論基礎。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二

在社科羣裏面和眾書友讀了紙質版的全書,偶爾看到書架裏面有電子版的,在此分享一下第四卷自己的一些思考:

第四卷大的主題是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全卷共有八章。

第一章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公意是作為公共福利的體現必須存在的,不可磨滅的,個人的意志是不能不考慮公共意志的,就算公民個人為了自己的私利,也無法不要求公共福利。

第二章論投票。投票是公民意志的最好的表達方式,進而論述了投票的一致性,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法律效應,在本章中,盧梭提出兩種投票方式,一種是全體一致的公意投票,也就是法律的出台,另一種是現實中執行的表決,在這兒有一點值得我們思考,就是這兩種投票表決的通過的比例設計,在對現如今的法律體系裏面的表決比率有很大的影響,進而影響公意的表決和提現。

第三章論選舉,論述不同的政府形式下選擇行政官應實用不同的選舉方法,也就是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三種體制下的選舉,民主制適合抽籤,貴族制適合選舉,而君主制二者都沒有用。

第四章論羅馬人民大會,回顧總結了羅馬人民大會的產生和發展的經驗,説明如何通過具體制度的安排使得人民的意見得到充分的表達。在本章中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風尚和輿論對於一個國家體制和一隻表達的重要影響何以利用或者保持良好。

第五章論保民官制,評價其優劣得失。保民官可以禁止一切事情,保障法律的制定,行政的執行,防止公民或者政府篡權。在本章中我們聯想現在的體制,有沒有類似於這樣的制度?或者應不應該有這樣的制度?

第六章論獨裁製。討論在什麼情況下一個國家才可以總之法律的執行,實行獨裁製?盧梭認為是當國家面臨生死存亡的危機關頭還固守法律是有害的。在這時候,便可指定一個最高首領,他可使一切法律沉默下來,但是這種獨裁也是有所限制的,主要是由於它的獨裁期限很短暫。各位書友覺得這種情況會出現在現在嗎?這種賦予一個人至高無上的臨時獨裁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是合理的嗎?歷史上有這樣的事件嗎?

第七章論監察官制,其作用是在保持人民道德風尚方面的作用,是為了宣告公共的判斷意見而設創的,從羅馬的制度來看,是從退職的行政官員選舉,為羅馬最高的行政官員,監察公民道德風尚,五年一度人口普查,登記人口財產,任期五年。

第八章論公民宗教,本章中論述宗教在政治社會的作用,基督教的得失以及公民對於宗教應當採取的態度。本章也是全書最後的一章,根據作者的註釋,本章是後面出版的時候加上,也是這一章倍受基督教徒的反對抨擊,盧梭直面指出宗教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多元的政治或者多元宗教到基督教出現的獨裁的二元政治局面,總之,盧梭認為基督教的法律歸根結底是有害於而不是有利於國家的堅強體制,並且他區分了人類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分別指出他們的優劣。最後提出公民宗教的概念?那麼如何理解盧梭筆下的公民宗教呢?也就是政府制定一種道德的法規或公民信仰的章則,作為每個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我覺得最應該能説明這個問題的就是在《山中來信》的一封信中他説:“人們從這章的標題就可以看出這一章是用來論述宗教團體應如何納入國家的憲法之中……是把宗教作為立法的內容來看的”。現在看來這種公民宗教就是公民對於國家和個人道德的遵守,也就是對於法律和民主的遵守。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三

“人生來是自由平等的,一個理想的社會應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之上,國家是自由協議的產物,政府的權力來自民眾的認可。一切主權和立法權都屬於人民的集合體,一旦政府濫權,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可以説,《社會契約論》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繪了人類社會應有的完美圖景。它不是柏拉圖的“理想國”,不是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他完全站在歷史的角度,從現實出發,從公民、主權者、執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這幾個角度,剖析解構了人類社會的全部,給我們展示了人類社會應該有的樣子。

也可得出來,盧梭大量借鑑了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的理論,比如自然環境對社會制度的影響,財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來説,各類立法和社會體系必須因地制宜,根據不同的情況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這樣似乎看起來不是平等,但卻是最大的平等。

我們知道,公民作為自然人,進入社會起就與其他所有人訂立了一項社會契約,他們放棄了身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從而換取了和平、安寧、穩定,總而言之,換取了他們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權利。因此只要公民還在社會當中享受這些權利,並且願意繼續在這個社會當中生存,社會契約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則,否則他們就成為敵人。

我們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備任何的權力和職能的,它的一切權力都是被主權者賦予並且是代為執行的,假如有一個人站出來凌駕於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個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無償奉送,整個民族都是瘋了。

我們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和原則,不但是公民在社會當中規範自己的唯一參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無論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數人(貴族制)還是一個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那麼他就可以被視作一個好的政府。當然法律可以規定特權,但卻不能將特權賦予某個具體的人或者某個階層。

遺憾的是,如盧梭所言,人類從未出現過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來也絕對不會出現。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這本來就是違背自然規律的。所以,景觀人類社會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圖景早已被如此詳盡的描繪出來,可是我們從來而且以後也大概沒有那般的幸運親眼看見這樣一副圖景的存在。

大學生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四

讓·雅克·盧梭(1712—1778)法國啟蒙思想空、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主義者、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賦人權説,認為人類最初處於“自然狀態”時人人是自由平等的,這是天賦的權利,只有私有財產的確立才導致不平等的產生。作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會契約論》發表於1962年,是盧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較全面的概括。

我對《社會契約論》一書各卷主要內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的。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麼

第二卷:討論立法。法律是用來規範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對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為,為公章的記錄,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作者。

第三卷:這一卷討論的是政體,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掌有行政權,這種行政權隸屬於作為主權之行為的立法權。同時,政府的成立不是基於契約。這是從第一卷主張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並非契約的目的引申出來的。

第四卷:繼續討論政治體制。進一步闡述了他理論中鞏固國家理論的方法。在“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這一前提下,盧梭分別論述了投票、選舉、羅馬人民大會、保民官制、獨裁製、監察官制和公民宗教等在國家治理中的運作。

三、讀後感: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説明了人類社會不平等起源和基礎後,探討了如何在社會狀態下實現社會平等問題,提出民主共和國的社會理想,試圖創立一種真正合法的社會契約來取代歷史上以犧牲自由及和平為代價的社會契約。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賦人權”理論。堅決反對暴政、壓迫。他的這些思想對當時社會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論上的分析,同時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觀念為西方國家的立法依據奠定了基礎。下面就我讀完此書後對於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會的構建談談我的認識。

(一)自然的權利。

對於人類而言,自然的權利是固有的本質,因為我們是生而自由的。這是讀完此書後我最大的認識。也是盧梭在此書中首先提出的觀點。但從深層次講,他又認為社會契約必須把自由本身的內涵加以轉變,將其提升到更高的層次。它應不同於那種無拘無束的“自然的自由”而是“社會中的自由”。社會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約、支配。但是,依照社會契約而形成的共同體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於是個人的意志。從而推導出服從公意也就是服從個人的意志。

在自然的社會狀態下,人們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恆的自然權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獲得財產和人身、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如果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利,以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同時自然狀態下存在各種弊端,人們須以平等的資格訂立契約,從自然狀態下襬脱出來,建立國家,以確保每個結合者的各種權利得以國家的保障。人們只是把自然權利轉讓給整個社會而並不是奉獻給任何個人,因此人民在國家中仍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於人民。

在這一點上,盧梭的觀點是想從根本上説明人民如何成為自己正真的主人。在確保人民自由平等的關係上,徹底的人民主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有各種弊端,人們必須以平等的資格訂立契約,從自然狀態下襬脱出來,建立國家,以確保每個結合着的各種權利得以國家的保障。人們只是把自然權利轉讓給整個社會不是奉獻給任何人,因此人民在國家中仍然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於人民。

(二)政府形式。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提出的各種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設計出他所想的那種政治形態。而他在書中提出的一些觀點對於如今我國的實情是不符合的。比如在“論政府的不同形式的構建”中,他的主張是“行政長官的人數越多,則政府也就越弱,這是一條根本性的準則。”再者,他認為“政府操控在一個人的手裏,個別意志與團體意志是完全結合的,政府的意志就是最高的強度,所以最活躍的政府就是一個唯一的人的政府。”如果這是他們歐洲的一些袖珍國家來説,似乎還可以。但換成中國,行政官員越少的話,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並且,也不可能有幾個甚至一個人來擔當此任,假象一下,國家的權利就操控在少數幾個人或者一個人身上,是不是會導致獨裁呢?那這與盧梭的民主就南轅北轍了。所以我認為這個觀點只是一種理論而已。

再如,他説,“民主只適用於小國,貴族政府適於中等國家,君王政府則適於宜大國。”從中我覺得,他説的有片面性。我認為哪個國家用什麼樣的政體應該根據本國的國情和歷史慣例和風俗習慣。像美國做為、英國的殖民地,由於英國曆史上就屬於比較民主的國家,而起移民也大都來自歐洲,因此美國雖然國土遼闊、人口眾多,但是還是可以實行民主制啊。而像中東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國卻還是實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為在阿拉伯世界歷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會的建立。

該書中,盧梭認為法律是用來規範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對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為,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作者。

我很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主要在於立法者及其權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性和普及程度。

盧梭在書中提到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所以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具有任何立法權。這樣,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從這一點聯繫我國的實情來看,我們在構建法治社會的同時,應該首先對於人民有思想上的啟蒙、對法律的認識,才能為立法做好準備。不僅要讓人民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更應該讓人民具備法律要求的素質。這樣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傳不應是知識方面的宣揚,更應是理念的傳播。在人民心中樹立了法律的威信後,人民在潛意識形成了法的約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給人們以享受自由權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強迫人們自由。此外,盧梭還系統地提出了立法理論。他認為要依法治國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只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係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我認為,借鑑上述觀點並結合我國國情才能為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社會契約論》一書的精神還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鑑的。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説代表了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激進的民主思想。他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對十八世紀法國革命和正處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的國家都起過積極作用。以反對封建專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容,提出了富於革命性的憲政理論。對於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説,是一本值得研讀的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