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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論文(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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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論文(新版多篇)

安樂死論文 篇一

對於人類而言,生與死的問題是一個無可迴避、亙古不變的主題。隨着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尤其是現代醫學的發展,人類對提高生命的價值和質量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對生與死的態度也在不斷地發生着變化。2000年11月25日、2001年4月10日,荷蘭國會眾、參兩院分別以壓倒多數票表決通過安樂死法案,使荷蘭成為全球第一個正式在法律上將安樂死非犯罪化的國家。比利時緊隨其後,於2002年5月通過安樂死法案。以此為標誌,安樂死這一由來已久的問題,由主要停留在民眾籲請、學者論爭發展到法律規制的新境界。而1986年,我國首例安樂死案的主要當事人、陝西第三印染廠職工王明成為身患絕症的母親實施安樂死,因此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經高法審議後無罪釋放。17年後,胃癌晚期的王明成要求安樂死,但被拒絕。他臨終前表示,不能如願很遺憾。經歷了漫長而痛苦的折磨,8月3日凌晨,他終於走完了多舛的一生。因此為了讓更多類似的患者生得快樂死的安詳,安樂死立法有着重要的意義,並且是必要的可行的。

一、安樂死概述

(一)安樂死的基本概念

1、安樂死的概念

安樂死亦稱安死術,是英文“euthanasia”一詞的漢譯,最早源於希臘文“euthanasia”一詞。原意是指安逸地死去,快樂的死亡,尊嚴的死亡。在牛津字典中的解釋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無痛苦的死亡;無痛苦致死之術”。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安樂死概念的分析層出不窮,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一種觀點認為,所謂安樂死,是指對於身患絕症、瀕臨死亡的病人,由於難以忍受的痛苦,出於本人神智清醒的真誠囑託或其近親屬的同意(病人是植物人時),醫生認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痛苦,採取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死去的行為。[2] 另有學者主張,安樂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而無法治療,且瀕臨死亡,為了減輕其死亡前的痛苦,基於患者本人的請求或同意,採用適當的方法,促其提早死亡的行為。[3] 我認為安樂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瀕死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過醫生和有關部門的認可,用人為的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度過死亡階段而終結生命的過程。安樂死是選擇一種死亡狀態,是體現了死的文明,而絕非是生與死的抉擇。是死亡的優化狀態,即用科學的方法對人的死亡過程進行優化調節,減輕或消除痛苦,使死亡呈安樂態。安樂死的對立面不是“痛苦地生”,而是“痛苦地死”。[4]

[1]

2、安樂死的類型

(1)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

安樂死其根據實施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主動和被動兩種。

主動安樂死又稱“積極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在無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況下,採取措施,主動結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進程。如注射或服用藥物等加速病人死亡。被動安樂死又稱“消極安樂死”,則是指對危重病人不給予治療或撤除支持其生命的醫療措施,而聽任其死亡。國內外不少醫院實際上早已實施。

(2)自願安樂死與非自願安樂死

根據被實施安樂死的病人是否明確表達其願望,安樂死又可分為自願和非自願兩種。

自願安樂死系由病人本人通過遺囑或口頭表態方式決定,非自願安樂死則是因本人無法表達意願而由親屬或監護人做出決定。[5]

3、安樂死成立的基本條件

從法律的角度來説,安樂死具有以下特有屬性:

第一、安樂死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來看患的是不治之症,而且正在遭受難以忍受痛苦的死亡迫近眼前的患者。

第二、實施安樂死的首要目的是必須是減輕或解除病人不堪忍受的痛苦。如果有人為了能從一個身患不治之症,並且正在遭受着極大痛苦的患者的死亡中獲取某種好處,採取措施導致患者死亡,這隻能是謀殺。例如,親屬為了獲得繼承權、高額保險費,醫生為了取得暴利等。總之,實施安樂死的動機必須是純潔的。

第三、如果病人神志尚清楚,能表示自己的意思時,需要有本人真誠的委託或同意。[6]

第四、實施安樂死的方式必須是仁慈和儘可能無痛的。實施安樂死的方式必須符合社會倫理道德和人道主義原則。

以上四大特有屬性構成了安樂死成立的基本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二)安樂死的歷史與現狀

1、安樂死的起源與發展

安樂死的產生有着由來已久的歷史。在一定的意義上,他幾乎與人類歷史一樣悠久。在史前時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如遊牧部落在遷移時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來讓他們直接結束生命。在古希臘羅馬,允許病人結束自己的生命,有時有外人幫助。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也主張立法允許安樂致死畸形兒。到了17世紀,法國哲學家培根在其著作中把euthanasia用來指醫生採取措施讓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認為長壽是生物醫學最崇高目的,安樂死也是醫學技術的必要領域。比較接近現代意義的安樂死一般認為是從19世紀開始的,那時安樂死已被看做是一種減輕死者不幸的特殊醫護措施,並已開始運用於臨牀。到了20世紀30年代,歐美各國都有任積極提倡安樂死。美國成立了“無痛苦致死學會”,英國建立了“自願安樂死亡協會”,併發起和組織活動,謀求安樂死得到法律的許可。

然而,在20世紀的納粹德國,隨着希特勒法西斯政權的建立,“安樂死”被演化為一種種族屠殺的手段。希特勒在1938-1942年間,僅6年時間就以“安樂死”名義殺死了數百萬人。安樂死由此聲名狼藉,人們普遍將它視為一種納粹主義的主張而加以反對,致使安樂死銷聲匿跡。二次大戰後,人們越來越多地注重生活方式,渴望具有積極的生活感受和創造性的生活,同時也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大大地擴展了生命和死亡的邊界區,人們力求更加深刻地理解自己生命的最後環節———死亡。所以,自20世紀60-70年代起,在工業革命掀起的第三次浪潮中,醫學革命得到復甦,關於安樂死的問題重新又成為熱門話題。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有關爭取安樂死的立法活動也在英美等國惹人注目地展開,儘管眾多的提案一一遭到否決,但其所造成的影響遍及西方社會各個角落,主張安樂死的隊伍無形中在不斷擴大。一系列有關安樂死案件的發生,引發了對安樂死的廣泛討論,安樂死的問題真正成為這個時代生活中的一個熱點,並以極大的吸引力,引起了越來越多的各界人士的關注,並使安樂死的研究不斷達到新的水平。[7]

2、安樂死在國外的現狀

目前國外還只有荷蘭與比利時兩個國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通過了安樂死法。我們研究國外的現狀可以從中看出安樂死立法的困難所在,從而為以後的安樂死立法開拓一條比較平坦、易行的道路。

1993年2月9日,荷蘭參議院通過了關於“沒有希望治癒的病人有權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這給一直處於低潮的安樂死運動注入了一支強心針,極大地推動了安樂死合法化運動的進一步發展。受此影響,澳大利亞北部地區於1995年也通過了類似的法案。在歷史的車輪前進到2000年10月26日那天,瑞士蘇黎士政府通過了決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許為養老院中選擇以“安樂死”方式自行結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協助。這一決定實際上為安樂死的合法化開亮了綠燈。半年後,也即2001年4月10日,荷蘭一院(即上院)以46票贊成,28票反對的絕對優勢通過了安樂死合法化的法案。這標誌着荷蘭成為了當今世界上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昭示着安樂死運動在一國已徹底取得了勝利。[8]繼荷蘭之後比利時也取得了勝利,2001年10月比利時參議院批准了安樂死法案:允許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幫助患絕症的病人實施安樂死。2002年5月16日,比利時正式公佈了該法案,根據立法程序法案在3個月後生效。至此比利時成為繼荷蘭之後第二歌使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1、贊成安樂死

主張安樂死合法化的人士認為:人應該有尊嚴、有理性地選擇死亡的權利,禁止安樂死,剝奪了人的這一自然權利,不具有正當性。同時,明知患者不可逆轉地瀕臨死亡並且處於不堪忍受的極端痛苦之中,而禁止其選擇結束痛苦,既是對患者肉體的摧殘,也是對其家屬和親友的折磨,是不人道的,也是對醫療資源的浪費。生命屬於個人,人有權選擇自己的生命。即人有生的權利也有死的權利,人人有權去選擇“體面的舒適的死亡方法”以求善終。[9]追求生命質量是實現生命價值的重要目標,當一個人的生命只具有純粹生物學意義上的存在或是隻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時(生命質量已大大降低),醫生卻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實際上是對病人的虐待,恰恰是一種不人道。病人身患不治之症,瀕臨死亡,痛苦難當,希望早日擺脱痛苦,對其實施安樂死,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社會資源是有限的,對一個無望挽救的絕症患者投入大量的醫療力量實際上是浪費,應當將這些寶貴而有限的醫療資源節省下來用於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死亡並非永遠是人類的敵人,應正確看待死亡。生和死都是宇宙萬物的基本問題,死亡不過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環。[10]

2、反對安樂死

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人士則認為:安樂死是違反生老病死自然規律的反自然行為,削弱了人類戰勝災難的力量和勇氣。同時,確定患者是否真正願意安樂死很困難,安樂死有被濫用的危險。雖經病人的同意,也不能阻卻其殺人的違法性。他們覺得生命是神聖的和至高無上的,醫學倫理要求醫生必須盡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醫療行為的目的是盡其所能,力求使病人的病情好轉,而安樂死則要提前結束人的生命,不能認為是醫療行為。不可逆的診斷未必準確,不僅醫學的發展可以使絕症可治,現實中更有許多病例是醫學無法解釋的奇蹟(如植物人數年後甦醒),應該給病人以這樣的機會。法律允許安樂死可能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犯罪,歷史上更有過納粹借安樂死來進行屠殺的教訓。[11]

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目前對安樂死還是持否定態度,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把實施安樂死的行為認定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這種做法過於絕對化,沒有充分考慮事實的本身和具體的實際現狀,現在人們安樂死的呼籲越來越多,我們應該採取折中的辦法允許附有嚴格條件限制下的實施安樂死行為的合法化。

從倫理角度分析:

倫理:“安樂死”有悖生存權利

從倫理方面講,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體疾病痛苦,自願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條件下實施“安樂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認為,在這方面法律應該體現人性化。但是,“安樂死”沒有被確認事出有因。首先,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於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

使人無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倫理學、法學、社會學與人類學的問題。

人道主義的N種非人道可能

安樂死的出現是從減輕病人痛苦和家屬心理負擔的人道主義立場出發的,但具體到立法上,一不小心則可能陷入N種非人道陷阱,給別有用心的人以可圖之機。從20世紀3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有人開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許安樂死,並由此引發了安樂死應否合法化的大論戰。二戰以後,贊成安樂死的觀點開始呈上升趨勢,有關安樂死的民間運動和立法運動也日益增多。在我國,自1994年始,全國人代會提案組每年都會收到一份要求為安樂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國性的“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安樂死立法話題已擺上議案,但法律實現的是大多數人的意志,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一旦安樂死立法,它將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用得不好,則將可能帶來嚴重的社會後果。反對者們對安樂死立法憂心忡忡:

憂慮

一、安樂死的直接原因是病人無法救治並承受巨大痛苦,而且他自願接受安樂死。可是當今世界,科技發展迅猛,醫學技術不斷提高創新,誰能保證當前無法救治的頑症在一兩年內不會被醫學界攻克呢?如果實施安樂死合法,這是否會導致醫生為擺脱一已應盡的責任而把安樂死作為藉口?

近年來,歐洲爆出數起醫護人員利用本職崗位變態殺人的事件,在醫學界引起了不小的震盪。1992年,英國女護士貝弗利·阿利特被判入獄13年,罪名是謀殺4名幼兒患者,並企圖謀殺另外9人。2000年,英國“死亡醫生”希普曼因謀殺15名患者被判終生監禁。此外,他在行醫的20多年裏,用注射過量海洛因的手法殺害至少265名患者。2001年9月,瑞士32歲男護士安德馬特承認,他出於“同情”殺死了27名患者。

憂慮二、一些不孝子女為脱擺對老人的贍養義務而鑽安樂死的空子,造成新的社會悲劇。

憂慮

三、安樂死的合法化是否會導致人們認知上的誤解。一些病人之所以實施安樂死,是因為他們將死,生命已不再有意義,而且自認為是社會和家庭的累贅。如果帶着這樣的認知實施安樂死,對我們的社會倫理懷道德將帶來不可估量的衝擊。

憂慮

四、當出現病人因為經濟原因不願再繼續接受救治,繼而請求以安樂死結束生命時會怎麼樣呢?這無疑於因為貧困而要自殺,這是人道還是非人道?

憂慮

五、伯爾尼大學醫院的精神病專家托馬斯·舒爾弗認為,那些患有絕症的病人一時頭腦發熱可能會做出想要自殺的決定,但這一決定其實是不理智的。如果病人出於一時激動而結束自己的生命而非深思熟慮,那麼這種死亡對他們就是不人道的,甚至是在助紂為虐。

憂慮

六、安樂死合法化提案的發起人之一的北京兒童醫院兒科專家胡亞美曾指出説:從我國的國情來看,安樂死可以節約我國有限的醫療資源,把它用於更有治療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們也擔心,一樣一來將造成在醫療資源的分配上弱勢羣體更弱,而強勢羣體更強的局面,造成更的社會不公。一

在這方面,荷蘭作為全球首個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在嚴謹立法避免掉進人道主義陷阱裏,在一些方面為世界各國作了榜樣。荷蘭法案為醫生實施安樂死規定了嚴格而詳細的條件:首先,病人必須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自願接受安樂死並多次提出相關請求,醫生則必須與病人建立密切的關係,以判斷病人的請求是否出於自願或是否深思熟慮;其次,根據目前通行的醫學經驗,病人所患疾病必須是無法治癒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認為是難以忍受的。只要存在某種醫療方案可供選擇,就説明存在着治癒的可能;第三,主治醫生必須與另一名醫生進行磋商以獲取獨立的意見,而另一名醫生則應該就病人的病情、治療手段以及病人是否出於自願等情況寫出書面意見;第四,醫生必須按照司法部規定的“醫學上合適的方式”對病人實施安樂死,在安樂死實施後必須向當地政府報告。

:生命不僅僅屬於自己,個人無權安排自己的生命狀態,人為地結束生命是反自然的行為。而且,輕易放棄對不治之症的盡力救治將有礙於醫學的發展,因為醫學就是在與各種絕症、頑症的鬥爭中進步和發展的。另外,人們更擔心的是社會風險和道德滑坡。一旦醫生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有權用醫療干預手段致人死亡,那麼如何保證這種權力不被濫用呢,這某種特定情況的界定會不會被擴大?尤其在全民的醫療保險制度和法制還不健全的社會,這種風險就可能更大。

安樂死論文 英文版 篇二

Advantage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uthanasia Euthanasia, originated from the Greek, formerly refers to “happy death” or “dignified death”。In several English dictionaries, it is explained as 〝painless death of a person with an incurable and miserable disease or of an aging person〞, or 〝the practice of killing without pain a person who is suffer from a disease that cannot be cured〞。Chinese scholars define euthanasia like this “to an incurable patient in critically ill critical condition, due to his physical and spiritual suffering, with the patient’s and their relatives’ request and after the doctor's approval, the operation of the method which lead the patient to die without pain〞(1)。In the 1930s, in American and some European countries scholars began to promote American people established the ”death without pain“ society and uaw itish a ”voluntary analogue death" community was built, people started activities related with euthanasia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legal rwards, legal issues about euthanasia have been discussed over the whole world;hence much progress has been e 1980s, some developed western countries gradually passed som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China, June 1986, the first euthanasia case happened Shaanxi province, Hanzhong in 1992, June 25, Shaanxi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 upheld this case in the second final--not guilty plea(2)。This case caused quite a sensation at that time, and proposed the issues of Chinese then on, discussions about the issue have never ually there are many advantages of implementing euthanasia, in terms of social, family, and the patients this essay all the benefits will be elaborated respectively as regard to the social benefits, if the euthanasia is applied legally, not only the large amount of medicinal expense, but the medicinal resources can be saved tly, the implementation of euthanasia can reduce the social burden of medical rding to statistics, there are 5 ~ 7 million vegetative patients in current China, consequently,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se patients of medical expenses of the first year cost in hospital the cost is 10 to 30 million Yuan, and after hospitalization it costs about 6 ~ 9 million each year(5)。Meanwhile every year the total money that needs to spend on the home treatment and nursing costs at least 1.5 to maintain such is two much expensive and the big deal of money can be used in other more useful ndly, euthanasia helps save more medicine resources and thus realizes a more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a developing country, all sorts of medical resources in the domestic market are still relatively in ver, patients without survival hope occupy medical equipment and medical personnel in long term, and they use a lot of medical drugs to continue a meaningless apparently is a serious waste to limited health these resources can be used for those more urgent and hopeful patients, they will receive an effective dly, euthanasia does much good to the transplant of human present each country is faced with the human organ source shortage e there are no enough organ sources, many patients those seriously ill patients without curable hope can denote their organs after euthanasia, more alive patients will ver, some people are against the implantation of euthanasia in the view that those hopeless patients have their own right to live and the society should not sacrifice their common as far as laws are concerned, euthanasia is implemented according to the patient, their family and the doctor’s willing, therefore, it is an end of the patients’ suffering rather than the opponents of euthanasia are against the social benefits as mentioned above, people can not ignore the requests of the patients those who are seriously ill and incurable, a painless death is a satisfactory ending to ugh euthanasia, they will die peacefully without the physical and spiritual suffering.1971 in Dutch, a doctor helped her mother to apply euthanasia according to her mother’s request, thus her mother can rest after horrible this way both the patient and people around receive a those who are against this issue and take this behavior as illegal, they should stand in the patients’ shoes and realize that they would rather die dignifiedly than , it is not doubt that an incurable patient causes heavy burden to the of such patients have a moral obligation to take care of ver, in the long run, both the nurse and seeing of patients’ torture put the whole family a lot of , there is still a great financial for the patients themselves, they would not let to see the family take so many troubles for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euthanasia, the patient can reduce the family’s emotional suffering as well as the economic the contrary, some humanists argue that euthanasia shows the indifference and coldness of the family, which results in remote relationships among ver, in the family’s perspective, it is just because they don’t want the patients to suffer any more that they agree to use euthanasia, which also is a manifestation of their love and care to the patient rather than being y coin has two sides, and it is the same with the issue of le blame it for the shrinking of responsibility, human coldness and crimes it brings, at the same time many others are calling for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above elaborations, and take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patients themselves, the family burdens and the social benefits, a conclusion can be drawn that advantages of euthanasia outweigh its efore, the permission of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should be advocated for the sake of the whole 1.楚東平。安樂死[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8:10.2.王曉慧。論安樂死[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3.歐陽濤:“安樂死的現狀與立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5期。4.呼滿紅 張暉 《“安樂死”離我們有多遠》載《民主與法制》2001年第11期。 Nong & Zhu Xiaoying, a survey and analysis of social attitude toward euthanasia, Journal of Tianjin Manager College, 2009(04)。g Wangqiang, The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and Practicality of Euthanasia in China, Theory Research, 2010(14)。 Yingxia, About Euthanasia, Manager Journal, 2009(09)。las ionary of Western Philology, The People’s Press, 2001: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hina Social and Science Press, 1998:3.

安樂死論文 篇三

長沙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課程論文

作 者

院 系

專 業

年 紀

學 號

指導老師

安樂死的倫理思考

安樂死的倫理思考

學生: 指導老師:

內容摘要:隨着人類文明程度和理性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人類越來越重視死亡這一客觀事實,同時開始對生命價值進行反思,安樂死的思想應運而生。安樂死的本質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將死者以安樂。不是解決生還是死的問題,而是要保證死的質量。不是從生向死的轉化,而是從痛苦向安樂的轉化。是在患者自願前提下通過科學的方法對人的死亡過程進行優化調節,使人在死亡過程中避免精神和肉體上的折磨,優化死亡狀態,使死亡安樂化。迄今為止,安樂死仍然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其中涉及到醫學,法律學,倫理學等方方面面的問題。本文從倫理學視角對安樂死進行探討,認為安樂死對傳統價值觀提出嚴峻挑戰,其實施符合人道主義原則,但其實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和符合法定的條件。

關鍵詞:安樂死 倫理學 倫理原則

安樂死並不是一個新的問題。在一定意義上,它幾乎與人類歷史一樣悠久。但是隨着現代生命科學新成果的廣泛應用,提出了人類生命終結的新形式,使人在生已無望之時,無痛苦地莊嚴地赴死。於是,安樂死被重新提起,越來越引起世人的關注。安樂死不僅涉及人的生命及權利,而且涉及到人們不同的倫理、道德、宗教乃至哲學觀念,人們對此做出各自不同的回答。

目 錄

一、安樂死的定義----------------------

(一)安樂死的背景--------------------

(二)安樂死的定義--------------------

二、安樂死的分類-----------------------

三、為什麼有些國家准許執行安樂死?-----

四、安樂死的倫理論證—贊成抑或反對----

(一)贊成安樂死的理由-----------------

(二)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五、關於安樂死的倫理思考---------------

(一)安樂死對傳統觀念的衝擊-----------

(二)安樂死的倫理原則----------------

(三)安樂死的倫理意義----------------

六、結束語----------------------------

參考文獻------------------------------

安樂死的倫理思考

一、安樂死的定義

(一)安樂死的背景

弗蘭西斯·培根在《新大西洋》一文中説:“醫生的職責是不但要治癒病人,而且還要減輕他的痛苦和悲傷。這樣做,不但會有利於他健康的恢復,而且也可能當他需要時使他安逸地死去。”培根在這裏所説的“安逸地死去”[1],源於希臘文“euthanasia”一詞,原意是“快樂的死亡”或“尊嚴的死亡”,而在中文裏則被直譯為“安樂死”。

許多人認為讓個體平靜而有尊嚴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權利,個人應當有選擇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權利。幾十年來,由於來自民間的呼聲日趨強烈,西方社會一直沒有放棄對安樂死立法的努力。在贊同與反對兩種聲音激烈交鋒的同時,西方民間社會對絕症患者實行安樂死已經不鮮見。二戰以後,隨着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觀念的更新,贊成安樂死的觀點開始呈上升趨勢,有關安樂死的民間運動和立法運動也日益增多。1996年,澳大利亞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這也是人類第一部允許安樂死的法律。在這部法律中,它嚴格規定了實施安樂死的條件,對醫生做出了種種苛刻的限制。

2001年4月10日荷蘭議會上議院以46票贊成28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安樂死法案,也使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為防止醫生護士濫用安樂死,這項法律規定了3個前提條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須是不可治癒的、患者遭受的是難以忍受的無限折磨、患者必須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經過深思熟慮後,完全自願地接受安樂死。荷蘭醫生並沒有決定安樂死的權利,他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否則將受到起訴;同時,實施安樂死的醫生必須諮詢另一名負責醫生的意見。在這部法案中,並沒有提到如何對“腦死亡”者進行安樂死,尚不夠完善,但仍為今後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而緊接着,同年5月16日,比利時眾議院通過“安樂死”法案,允許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對病人實行安樂死,從而成為繼荷蘭之後第二個使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2]。

而在中國,安樂死的發展處於一個相對滯後的水平。我國自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提案組都收到有關安樂死的提案,要求我國立法,使安樂死合法化。目前,中國仍然沒有針對安樂死進行立法,也沒有一部可供參考的相關法律。在民間已有部分醫生經患者家屬同意,私自進行安樂死。1986年,陝西省漢中市醫生蒲連開因為他人實施安樂死手術,被病人一名家屬以故意殺人罪告上法庭。1991年5月17日漢中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蒲連生,王明成為身患絕症的病人(即王明成之母)夏素文注射促進其死亡的藥物不構成犯罪。原告不服判決,又提起上訴。1992年6月25日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中國首例安樂死殺人案自1986年7月3立案起,經過6年漫長的審理後終於有了結果。2003年6月6日王明成——我國首例“安樂死”案主要當事人之一,因胃癌晚期,不堪病痛折磨,提出為自己實施“安樂死”遭拒。7月2日王明成最終沒能達成自己安樂死的願望,在一片爭議聲中離開人士。

(二)安樂死的定義

安樂死來源於古希臘文euthanasia一詞,本意是“快樂死亡或尊嚴死亡”,具有多種涵義和表述。它表達了人們的一種希冀和嚮往:在身心安泰之中走完人生的最後一程路,從容告別人生。目前安樂死的意義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瀕死狀態時,為解除其精神和軀體上的極度痛苦,在病人或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的同意並認可,用人為的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的狀態下終結生命的過程。因此,安樂死旨在安樂而非死亡,通過人為控制的方法以最大程度地減少死亡時的痛苦,讓病人享受臨終關懷。因此,對安樂死問題的探討,不應該僅限定在生死層面的探討或是法律層面的探討,實際上它已超越了生死的本質,成為倫理道德層面的問題。

二、安樂死的分類

由於安樂死行為的複雜性和重要性,人們一方面關注實踐行為的發性和重要性,人們一方面關注實踐行為的發展狀況,另一方面開始謹慎地研究這種死亡方式的具體差別,根據理論探索及實踐角度的不同,目前對安樂死已有許多不同的劃分方法。

(一)按致死的選擇方式,安樂死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被動安樂死,也稱消極安樂死,是指終止維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其自行死亡。主動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採取某種措施加速病人死亡,使生命提前結束。

(二)按實施安樂死的行為主體劃分,安樂死可分為自殺安樂死和助殺安樂死。自殺安樂死,是指確切知道自己的疾病救治無望,未提出過中止生命的要求,或提出過中止生命的要求但未得到他人的允許,自我採取結束生命的安樂死措施。助殺安樂死,是指病人為解除痛苦,提出終止生命的要求,在他人理解並提供幫助的情況下所實施的安樂死措施。

(三)按安樂死行為對象的主觀意願劃分,安樂死可分為自願安樂死和非自願安樂死。自願安樂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安樂死或對安樂死表示過同意的死亡。而非自願安樂死是指無行為能力的病人因無法表述自己的要求、願望或同意,而由監護人提出要求或表示過同意的死亡。

三、為什麼有些國家准許執行安樂死?

(一)安樂死是合乎情理的死亡方式;

(二)安樂死可使社會將有限資源合理使用於急需之處,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三)對於這些病人來説,生命價值或生命質量已經失去,有意義的生命已不存在,延長他們的生命實際上只是延長死亡和痛苦,因此,實行安樂死是符合他們自身利益的;

(四)安樂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產物,是對陳舊的生死觀念的一種挑戰,對推動社會的精神文明有積極意義。

四、安樂死的倫理論證—贊成抑或反對

安樂死是生命倫理學中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學者們對此眾説紛紜,莫衷一是。總的來看,有兩中觀點:一時贊成安樂死,二是反對安樂死。

(一)贊成安樂死的理由

支持者表示安樂死的產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表明了人們對自身價值認識的進一步深化。它的存在對社會、對患者本人、對家屬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1.實施安樂死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一個社會在一定時期內的醫藥衞生資源是有限的。現代醫學診斷和救治技術的進步,使得延緩人的晚期生命成為可能。但是,當社會把大量昂貴的醫藥資源用在維持一部分處於無意識狀態的個體生命上,如果這已經成為大眾認可的普遍的社會道德準則的話,就會偏離提高整個社會羣體生命質量的軌道,同時造成資源的浪費,造成整個社會文明的不協調發展。

2、實施安樂死有助於尊重患者的生命權利。作為人,有對自己生命負責的權利。對自己的死亡掌握主動權,猶如人有生存權一樣,是合乎理性的。生命固然是應當受到保護的,然而人的願望的實現,人的尊嚴的維護,也是人道主義的重要方面。作為生命個體的人終有一死,這是生命現象的重要特徵。一旦當生命個體處於瀕臨死亡狀態,現代醫學又無回天之力時,對生命的保護已經失去任何意義。這時恰恰需要的是尊重病人病前清醒時所表達的意願,維護人在最後的彌留日子裏的尊嚴。否則,把他人的意願強加給垂死者,一味地延長病人瀕臨死亡時

其實是種不道德的行為。使人在欲活不能欲死不了的痛苦中喪失做人的尊嚴的救治措施是和人道主義相悖的。從一定意義上説,安樂死的方式是符合人類理性的一種合理的選擇。

3、實施安樂死也有助於維護死者家屬的利益。病人家屬負有照料病人的義務,這是具有高級情感的人的慈悲心的體現。然而當病人發出痛苦的呻吟,要求死亡或者面對病人拒絕任何治療的時候,我們該怎樣對待呢?應該説,在醫學已回天乏術的情況下去消耗有意義的生命,讓病人家屬在探望、護理和搶救等消耗精力財力的過程中經受極大的煎熬,這是一種過分的要求。對於上述病人實施安樂死可以説是對病人家屬的解脱,應該是合情合理的。

(二)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反對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種種理由,他們從生命、法律、道德和傳統等各個方面加以解釋,充分表達了他們對於生命存活的看重和對安樂死引發的問題的憂思。

1、生命是神聖的和至高無上的,醫學倫理要求醫生必須盡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生命對於每個人只有一次,如果失去了將永遠不會回來,何況很多時候活着的生命本身就有意義,是對親人或者朋友甚至是其他不認識的人一種精神上的安慰和寄託。

2.各國法律、道德、輿論和風俗習慣,對痴呆、嚴重畸形、傷殘甚至各種瀕臨死亡的人普遍採取極其寬容的態度,這是人道主義精神在全人類中的普遍體現。人類只有從尊重最弱的人做起,才能保持自己的尊嚴,不能簡單地把個人尊嚴和個人自由擴大到可以剝奪病危患者的生命。

3、每一個生命都有一定的價值,都是人類的一分子。社會對每個人不僅有安置的權力,也有保護的義務。對那些被認為是社會“負擔”的患者進行救治,是人類社會的基本職責,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

4、患者要求安樂死的意願未必是其理智而真實的意思表示,很多時候只是一種精神空虛或是一種暫時的要求。他們或許是沒有勇氣面對艱鉅的困難,或許是逃避一種責任,我們關心他們的人有義務幫助他們獲得活下去的勇氣和方法,在我們理智的時候,怎麼能用結束生命的方式來對待本已處於困難境地中的人呢?

5、法律允許安樂死,可能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犯罪,歷史上有過納粹借安樂死來進行屠殺的教訓。由於認定機制的不完善,由於監督機制也是有限的,由於醫學判斷也不一定準確,由於病危的人自我保護能力很差,這些都可能被某些人利用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比如在繼承遺產的過程中,比如在刑事案件中。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支持者和反對者都有自己比較充分的理由,這就使得在上面所列舉的有關問題沒有徹底解決以前,安樂死很難被所有的人接受並立法成為解決問題的方法。我們不得不考慮安樂死涉及到的諸多問題,為安樂死制定相應的原則,為安樂死的實現打下基礎。

五、關於安樂死的倫理思考

(一)安樂死對傳統觀念的衝擊

傳統觀念是人類文化的積澱,它以無形的方式影響着人們的社會輿論、倫理道德和生活方式。安樂死作為新的時代課題,在醫生與病人、病人與家屬、病人與社會三個方面,與人們頭腦中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發生了衝突。

1、從醫生與病人的關係上,傳統的倫理觀強調,“只要還有一口氣,死馬也要當活馬醫”。因此,醫生對那些即使是明知無法治癒的疾病,也是不惜人力、物力、財力去搶救,甚至是腦已死亡的生命也不應該促使其死亡,完全不用去考慮治療是否有效,只要盡力醫治,就是對病人負責,就是人道的,因為“好死不如賴活着”。但持安樂死觀點的人卻認為,當今的醫德標準已經要求每個醫生對個體病人的負責轉變到對社會負責。所以,對一個垂危病人是否應當繼續活下去,醫生不僅需要考慮維持病人這種生命對於病人來講是十分痛苦的,而且還要考慮那些為了維持病人現狀.在感情上、經濟上付出巨大代價的其他人,以及那些被垂危病人佔用而得不到醫藥資源的人[4]。

2、在病人與家屬的關係上,傳統倫理認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子女和家屬對於父母或親人的任何絕症,只應該陪守到死.以盡孝心,決不能催其早死,否則不孝的罪名將永遠也贖不清。為了父母和親人的疾病.即便四處求壓,不遠萬里求良方覓妙藥,甚至負債累累,壓垮自己,也應該盡心盡力,毫無怨言,只有這樣做才能受到人們的敬重。但同意安樂死的人認為,對疾病要講究科學,一個時期總有相對的“絕症”,當代的醫療水平不可能把地球上所有人患的疾病都治癒。對一些確屬冶不好的病症,不但病人精神和肉體都十分痛苦,而且也造成病人家屬與親人的種種負擔,因此終止生命只是減輕病人的痛苦,決不能用“不孝或“有罪”來加以評説。

3、在病人與社會的關係上.傳統倫理認為,一個人患病,特別是患有不治之症,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如果社會對其持冷淡態度,或者拒之於醫療大門之外,這個社會就是不人道的。一個人,特別是老年人,一生對社會作出許多貢獻,當他需要享受或照顧時,社會就以種種理由加以排斥,甚至施以安樂死,這樣做會使目前暫時還沒有得病的老人也為之寒心。

(二)安樂死的倫理原則

安樂死是社會對優化的死亡狀態的選擇和崇尚,是在死亡這個環節和領域實現的社會文明。既然安樂死是一個社會文明問題,那麼對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對象實行安樂死時,就應遵循社會倫理原則和規範。其一,應堅持有利無害的原則。一系列的倫理道德規範要求我們不僅不傷害別人,而且還要求我們對維護他人的利益有所貢獻。安樂死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有利無害的原則。所謂有利無害,就是説對病人實行安樂死時,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既解除了病人的痛苦,讓臨終不可救治的病人,平穩、安詳、無痛苦、體面地走向人生的終點,又不損害病人的尊嚴。同時,還應考慮對病人家屬、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如果實行安樂死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但對家屬、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太大,那麼在倫理上仍是屬於不正當之列。其二,應堅持自主尊重的原則。一個人無法選擇自己的生,那麼可不可以選擇自己以哪種方式去死呢?人和動物最大的區別就是人有尊嚴,這尊嚴包括活的尊嚴和死的尊嚴,臨終病人有選擇自己死亡方式和時間的權利,有尊嚴地死去的權利。安樂死的決定是一個人自主性的最終體現,表明了人們對生命控制的終結。面對病人的痛苦,醫生應病人的要求,幫助病人安樂地死去,這既是對病人痛苦的解除,是成人之美,又是對病人安樂死決定的尊重,是符合道德的。但如果病人做出安樂死的決定是在家屬或醫生的利誘、欺騙之下做出的,那麼這就違反了自主性的原則,是不符合道德的。同樣,如果醫生違反病人的意願,不尊重病人安樂死的自主性決定,即使是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在倫理上仍屬於不正當之列。英國著名思想家湯因比曾説,當“一個人即使還有生命,卻已失去了希望” 時,“只要這個人保持清醒的頭腦,在反覆思考之後,仍希望去死,那我們就不能妨礙他,在這種情況下的人如果要求安樂死,就應該滿足他的願望,否則,就是侵犯了他的最寶貴的權利——人的尊嚴。”[3](三)安樂死的倫理意義

對瀕臨死亡的病人,施行安樂死,於人於己於社會都有一定的意義。首先,對於病人來説,安樂死可減輕病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這是符合病人自身利益的。某些身患絕症、臨近死期的病人常常因病魔肆虐而倍受折磨。此時求生不能,求死不得,與其受折磨而死,不如實施安樂死,讓其懷着高雅與尊嚴告別人世,這不僅減輕了病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更體現了人道主義的精神。上海某大醫院調查統計了三年中危重病人的死亡情況,發現在內、外、婦科563位死亡病人中,有28%是因不願遭受更多的痛苦而由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或其家屬主動要求停止搶救後死亡的。筆者認為,如果人能健康地在世界上度過美好時光,再舒適平靜地離去,豈不美哉!其次,對於病人家屬來説,安樂死可把他們從經濟和精神的兩大壓力中解脱出來。病人患不治之症,他們需要家人日夜看護,還需要昂貴的醫療費用,這既影響了家人的工作,又給家人造成巨大的經濟負擔。看着病人忍受着極大的痛苦,家人精神上也承受着痛苦的煎熬。通常,為了醫治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家裏弄得傾家蕩產,結果還是人才兩空。與其如此,還不如在生命無可挽回之時,對病人施行安樂死。這樣可以讓其家屬擺脱巨大的經濟負擔和沉重的精神壓力。筆者認為,為了一個註定要死亡的生命而去消耗包括家庭成員在內的有意義的生命,這是無謂的和過份的要求。再次,對於整個社會來説,安樂死對社會醫療資源也是一個合理的保護,有助於社會將有限的醫療資源合理用於急需之處。美國一家保險公司曾做過調查,結果是:某肺氣腫病人最後一年的醫療費用為2O萬美元,其中臨終前34天中,就花掉6萬美元。與此同時,美國卻有900萬兒童得不到常規醫療服務。可見,調查表明,大量的醫療衞生資源都只是為了延長病人幾天或幾十天的生命。從效用原則的角度來看,為了維持一個只具有象徵意義的生命的存在而耗費有限的醫療資源,這種資源的分配是極不公平合理的。如果絕症病人能主動提出安樂死的請求,把臨終前所耗費的醫療資源節省下來,用於治療可以康復的病人,把生存的權利留給有治療價值的人。這不僅符合資源的合理分配原則,而且還能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

六、結束語

從本意上説,安樂死是為處於痛苦、瀕臨死亡的人們提供的一種臨終關懷,是一種善意的措施,因而無論從情感還是道德層面都有可操作的基礎。但是,安樂死畢竟與現在的道德倫理原則有衝突的地方,引起了人們很多的爭論,不過,人們恐怕關心更多的是安樂死如何實施的問題,即使在心理上或是觀念上人們接受了安樂死,如果不能正確的執行安樂死,引起犯罪等問題的話,人們一樣會拒絕它。所以我們一方面要在道德倫理層面解釋安樂死,另一方面也要制定安樂死的執行法律,依法確保安樂死的客觀性、正確性和無害性。只有兩個方面都做好了,安樂死才會真正的被人們接受。

參考文獻:

[1] 宋燕.《我是這樣理解安樂死的》.北京青年報,1999 ,(15)。[3] [德]海德格爾.《存在與時間》.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9,(3)。[4] 馮秀雲.《關於安樂死立法的幾點建議》.醫學與社會,1997,(4)。[2] 朱莉。《安樂死的倫理思考》.武漢交通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4)。

安樂死論文 篇四

安樂死

總述:“人死有重於泰山輕於鴻毛”,古人將生死的價值與國、民緊密聯繫在一塊兒,覺得人活着為他人做了貢獻便是有價值,傳統倫理道德將人生緊緊束縛。以至於時至今日,人們覺得繼續幫一個沒有治癒希望的病人延續生命是對他們負責。這便大大扼殺了病人作為當事人自身的意願,作為醫者、病人家屬,都一心想要病人繼續活着,卻忽視了一個最重要的問題——他們的“活着”是否有意義、是否有尊嚴。這就牽扯到了近年來越來越引起人們重視的話題“安樂死”。其實安樂死實施符合人道主義原則,但其實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和符合法定的條件。

關鍵詞:安樂死、人權、傳統與現代倫理道德、一、安樂死的概念

安樂死最早源於希臘文“euthanasia”一詞。原意是指安逸地死去,快樂的死亡,尊嚴的死亡。一般認為,安樂死是對患者有不治之症又極端痛苦的病人,在不違背其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出於對其死亡權力和個人尊嚴的尊重,為解除病人痛苦而有醫務人員實施的終止維持生命的措施使其自行死亡或採取積極措施使其加速死亡的一種醫療行為。

二、安樂死的分類

1、按致死的選擇方式,安樂死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主動安樂死,也稱積極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採取某種措施加速病人死亡,使生命提前結束。被動安樂死,也稱消極安樂死,是指終止維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其自行死亡。2.按安樂死行為對象的主觀意願劃分,安樂死可分為自願安樂死和非自願安樂死。自願安樂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安樂死或對安樂死表示過同意的死亡。而非自願安樂死是指無行為能力的病人因無法表述自己的要求、願望或同意,而由監護人提出要求或表示過同意的死亡。

三、安樂死的倫理問題及社會問題

在21世紀的今天,安樂死作為一種特殊的死亡方式,由於它觸及醫學倫理和生命權等諸多問題,引起了諸多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是贊成安樂死,理由是:

1、人有選擇死亡的權利,這是天賦人權。

2、安樂死是解除了患有不治之症病人的痛苦,維護了他們的尊嚴。

3、衞生資源能夠得到的合理利用。

二是反對安樂死,理由是:

1、生命神聖論:每個人都有生的權利,除國家法律規定之外,任何人不得剝奪別人的生命。

2、醫生的職責:醫生的職責是“醫生”而不是“醫死”。

3、醫學是發展的:一方面,不治之症是可以被攻破的,安樂死並不一定是解除痛苦的唯一方法;另一方面,醫學總是要在醫療實踐中才能得到進步。安樂死不利於醫學科學的進步和發展。

4、傳統生死觀:傳統生死觀認為人如果自然死亡則能夠“轉世輪迴”,安樂死則會成為“孤魂野鬼”

5、傳統孝道:中國傳統文化強調“百善孝為先”,人們始終堅守着“養老送終”理念。

6、宗教:傳統佛教認為安樂死是一種“殺生”的行為,是神律所不許的。

7、情感:人們雖然知道不治之症的親人這忍受着痛苦的折磨,但他們在情感上卻無法接受加速親人死亡的事實。

作為一名醫學生,我個人是贊成安樂死的,理由是:

1、生命質量論: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已經失去了生命的根本質量,如那些極度痛苦的晚期癌症病人,失去了生命的意義和目的,已經沒有必要進行生命維持了。

2、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一方面挽救患者的生命,另一方面在無法挽救患者生命時,要儘量解除病人的痛苦。

3、安樂死是人們生命價值觀的昇華:現在人們認為,生命的價值不在於長短而在於內涵,人們不再追求長生不老,更追求快樂的生、快樂的死以及對社會有所貢獻。

4、安樂死是對患者的尊重:對於身患絕症而又不可逆昏迷的病人,他們在忍受病痛折磨的同時,身上還被插上了各種“管子”——導尿管、鼻飼管等,與其這樣活着,不如有尊嚴的死。

5、安樂死是人道主義精神的體現:安樂死給予遭受病痛折磨的人以尊嚴的、安樂的解脱方式而具有了人道主義的內涵。

6、安樂死對減輕社會、集體、及家人的負擔具有現實意義。對社會,可以節約衞生資源;對集體和家人,可以釋放他們的經濟負擔。

四、安樂死的立法

雖然安樂死對患者、患者家人以及社會都是一種很好的解脱,但是安樂死要得到真正有效的實施,只有經過立法,通過法律加以規範才有可能性。

其實,安樂死立法早在1000多年前就已經開始了。據歷史記載,公園10世紀英國所制定的法律曾規定,因為無法治癒的疾病或因精神錯亂而導致的自殺不會受到懲罰;16世紀《烏托邦》的作者托馬斯。莫爾在他的作品中描述,在“烏托邦”這個理想國裏患有晚期絕症的人將在醫生的幫助下離開這個痛苦的世界,而醫生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世界局勢

2001年4月10日,荷蘭一院(即上院)以46票贊成,28票反對的絕對優勢通過了安樂死合法化的法案,標誌着荷蘭成為了當今世界第一個將積極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是,對病人實行安樂死必須滿足以下標準,否則實施安樂死的醫生將會受到起訴。

(1)。患者的病情必須是不可治癒的、患者遭受的是難以忍受的無限折磨、患者必須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經過深思熟慮後,完全自願地接受安樂死。

(2)·醫生與病人有足夠密切的關係,使醫生能夠確定這個請求是否既是自願的又是經過充 分考慮的。

(3)·醫生與病人討論過除安樂死以外的可供選擇的辦法。

(4)·醫生至少應向一個具有獨立觀點的其它醫生諮詢。

(5)·安樂死的實施應符合優質醫療實踐。

繼荷蘭之後比利時也取得了勝利,2001年10月比利時參議院批准了安樂死法案:允許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幫助患絕症的病人實施安樂死。

其後,日本、瑞士等少數國家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二)國內形勢

我國自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提案組都收到有關安樂死的提案,要求我國立法,使安樂死合法化。但是,由於安樂死的問題比較複雜,涉及道德、倫理、法律、醫學等諸多方面,我國至今尚未為之立法。也沒有一部可供參考的相關法律。

不過,在民間已有部分醫生經患者家屬同意,私自進行安樂死。1986年,陝西省漢中市王明成不願母親忍受臨終前的病痛,要求醫生蒲連升對母親實行了安樂死。結果,二人被病人另一名家屬以故意殺人罪告上法庭。1991年5月17日漢中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蒲連生,王明成為身患絕症的病人夏素文注射促進其死亡的藥物不構成犯罪。原告不服判決,又提起上訴。1992年6月25日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中國首例安樂死案件經過6年漫長的審理後,蒲、王二人終獲無罪釋放。

但這並不意味着安樂死的合法性,安樂死仍是違法的,只不過由於蒲連升給患者開具的冬眠靈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構成犯罪。

2003年6月6日王明成——我國首例“安樂死”案主要當事人之一,因胃癌晚期,不堪病痛折磨,提出為自己實施安樂死,但被西安交大第二醫院以我國尚未立法為由拒絕了。王明成最終沒能達成自己安樂死的願望,臨終遺言説道,安樂死立法在中國是勢在必行的。

至此,此事已經過去很久了,但對安樂死立法的爭議並沒有停止。有人贊成,也有人反對。我個人認為,我國的安樂死立法還面臨重重困難,在克服這些難題之前,是不適合進行立法的。這些困難包括:

1、患者意願方面,安樂死要求患者自願原則,但是對於一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病人,如植物人,昏迷的病人等,假如不是患者本身的意願要求的安樂死,而是家屬不堪重負,想擺脱贍養義務,或因遺產繼承等方面的原因,謊稱病人自己要求的安樂死,這就違背了安樂死本身的性質。

2、醫生方面,對於某些動機不純的醫生,他為了掩蓋醫療事故,以不受法律的制裁而謊稱患者為不治之症,或者醫生與患者家屬,為了某種利益,同流合污,製造假象對患者實行安樂死。在醫學方面,第一,對死亡標準的認定。由於對於死亡認定標準的不同,直接關係到安樂死的適用範圍。第二,對不治之症的認定。對於不治之症的認定是實施安樂死的前提條件,但在實踐中,在不治之症的認定上存在很大的困難。其很容易讓不法分子鑽空子,竊機謀取不法利益。而且由於全國各地經濟發展、醫療水平的不同,在不治之症的認定,都還有待於進一步討論。第三,痛苦不堪的認定。在確定痛苦不堪的認定標準時,我們應考慮所謂的痛苦是肉體上的痛苦,還是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兩者都有。而且不能忍受是指患者不能忍受,還是家屬不能忍受,因此對痛苦不堪的認定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3、社會方面,我國人口眾多,若沒有建立良好的安樂死法律體系,在程序上約束安樂死的執行,安樂死將無法順利的進行。歷史上就有過德國納粹借安樂死來進行屠殺的教訓。

安樂死立法所面臨的問題遠不止這些,我個人還是希望政府及相關人士能夠找出解決的辦法,讓安樂死能夠在我國儘早的實現,畢竟這是正義的,符合世界潮流的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1、馮澤永主編:《醫學倫理學》,遼寧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百度百科

法醫學論文安樂死 篇五

安樂死的意義

死亡,自然界的規律,任何人都無法逃避,在我國法律實踐中仍然以心臟停止跳動為生命終結的標誌。生老病死一致以來是人類或在這個世界上的必經階段,有人可以死的很安詳,在平靜中逝去,可是大多數是在病痛折磨中離世的。隨着科技水平的發展,人們的生活越來越豐富,人們也在尋找着各種使自己舒適的方式。死亡也不例外。安樂死——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我國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在傳統的中國文化中,親情是很大的一個比例。父母久病,孩子需要在照顧着;親人生病了,親友都要照顧着……親情聯繫着有着血緣關係的我們。然而,在病人們飽受折磨的時候,安樂死出現了,在承受不住巨大的折磨和親人的辛苦之下,很多病人想去選擇安樂死,以迅速的解決自己的生命,讓自己和親人都從痛苦中解除。但是,在我國刑法中,對他人實行安樂死卻是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只是處罰的時候會考慮從輕處置。飽受痛苦折磨的病人們想用安樂死結束生命,而法律卻將安樂死定位在犯罪的位置。安樂死到底能否實施便成為了一個在熱烈討論中的話題。

安樂死雖然是提前結束人的生命,但是確實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第一:從個人角度出發,大多極其想結束自己生命的人是身患絕症或者是身有殘疾而無法使自己從巨大的痛苦中擺脱出來。這個世界上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克服生活中的巨大折磨,在自己歷經這麼多的痛苦之後,他們只有選擇以結束生命的方式來釋放自己。這並不是對生命的不尊重,更多的這是對自己生存的選擇,對自己尊嚴的捍衞。但是自殺卻又是痛苦的,安樂死以安靜的方式逝去,沒有痛苦沒有顧忌,這也是對自己結束生命最大的獎賞;

第二:從家庭角度來説,選擇安樂死的人多數是身患絕症或者重疾的人,治療這些疾病需要極大的耐心和財力;況且這些疾病多是無法治癒,康復機率微乎其微的。到底是有多少家庭可以支付其這昂貴的醫藥費,從而去接受最後人財兩空的狀況呢?退一步來説就算你家產萬貫,那麼經受着心理和生理兩大折磨的病人難免會平心靜氣的對待着現狀,如此一來,心情極差的病人必然會對家人發點脾氣鬧點彆扭,整天在他面前照顧的你能收的了嘛?這樣一來豈不是親友關係都破壞掉了呢?又有些病者家人因實在不忍心再看到自己的親人再受身體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不惜犯法來終止親人的痛苦。這些事情對病者和病者的親人都是不公平的。而實施“安樂死”後,這些傷害、壓力就不會那麼沉重了。

第三:從社會的角度出發,安樂死不僅能夠減輕親友的負擔,同時也能夠使社會資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一位身後病痛折磨的病患,最終會逝去,既然安樂死能夠讓他安然的死去,為什麼不選擇這樣一種方式,來使更多的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呢。同時,在人們以往的觀念裏已形成了死後留全屍或是火化的觀念。這既不科學又沒有意義和價值,反而是一種浪費。1997年鄧小平同志逝世後把自己的角膜捐獻給了他人,遺體捐獻給了國家用於醫療研究。“安樂死”的實施後不僅會對國家的科研有着很大的幫助,而且使病者死得更有意義和價值。

對於安樂死,人既然有生命權,那麼可以選擇自己生的權利,也同樣有放棄自

己生命的權利。為了自己夠有尊嚴的在這個世界上活着,為了自己逝去的時候更加風輕雲淡。對個人,殘疾或疾病是永無休止的痛苦,有的人選擇自殺卻又無實施能力,而且自殺實在令人恐懼。給予安樂的“善始善終”,是人道地讓生命個體獲得瞭解脱。對家庭,病者的家庭、親人身心都不堪重負;很多家庭會深深陷入經濟困頓,而最終是人財兩空,生者負債累累。保護生者的權益,對病人實施“安樂死”,會大大減少這些傷害和壓力。對社會。一個喪失了社會價值的生命的解脱,是對於社會財富、和諧穩定的最大貢獻。

雖然安樂死有如此多的意義,但是難免有人會利用安樂死做一些違法的事情。利用安樂死的漏洞結束他人生命。所以在實行安樂死方面就必須要有極其嚴格的條件限制。根據日本法律和我國學者對可以實行安樂死人羣的條件可以歸納一下要點: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患不治之症此點必須在醫生的鑑定之下,有權威機構來進行此環節。臨近死期的確定,則是確定病人身處即將死亡的狀態,只不過是時間早晚的問題,對其實施安樂死的本質是提前了死亡的時間,並不是毀滅一個生命;

2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病人只有的極端痛苦的時候才可以使用安樂死,只有在極端痛苦的時候,病人忍受的才是及其巨大的痛苦會使其面臨精神上的巨大壓力,實施安樂死是為了解除其的生理和心理的雙重摺磨,安樂死對其來説需要時一種解脱;

3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雖然安樂死有着對親屬、國家、社會等等各方面的利益,但是安樂死實施的初衷並不是為了其他方面的利益,只是安樂死在結束病人痛苦的同時會有這些其他利益的實現;

4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託或同意;生命權的歸屬是病人自己的,放棄生命權也只有病人自己説了才有效,如果一個病人願意和病魔作鬥爭,那身為親屬的又有什麼權利去放棄他的生命呢?而且我認為在病人同意實行安樂死後,執行安樂死之前需要給病人一段緩衝時間,避免病人反悔,給病人一個獨立的思考時間來思考到底是不是真的確定;

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醫生來執行此項任務並不只是其職業的特殊性和任務的專業性,同時這也是對執行安樂死的另一方面的限制,安樂死在執行時有積極和消極之分;在積極安樂死的時候會有藥物注射等行為,這時便會有着對藥物監督的作用;而在消極的安樂死時候,醫生也能夠對家屬的行為有着一定得知道和監督;

在荷蘭等一些國家將安樂死列為合法化後,安樂死實施方式也能夠為在我國的實行起着指導上的意義,為我國安樂死提供一定的經驗。

也許是人們對醫學預防死亡、延長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認為醫生的道德責任是救死扶傷,任何安樂死都是不道德的。有人説,我國的國情是,很多人嚮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權利,而是需要保衞“生”的神聖權利。但是活着的確是好,因為生活是美好的,可是一旦生活失去了如此的美好,又如何讓生命更加的美麗呢?生命不是要延續才是完整,而是生命是如何生存下去的方式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