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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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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論文

法務會計論文:淺談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支持

一、法務會計概述

法務會計是一門新興學科,法務會計是指接受委託或授權的特定主體,以綜合運用會計學、審計學、通過對經濟業務運行過程中涉及的會計糾紛、法律糾紛的會計證據實施蒐集、專業判斷並對會計事件進行專業鑑定,進而根據蒐集的證據、專業判斷和專業鑑定的結果發表專家性意見及提供訴訟證據支持等相關服務的一種中介活動,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蓬勃發展起來,並且在訴訟領域中得到廣泛的運用,我國在 20 世紀末期,一方面,人民法院開始受理證券市場中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在訴訟程序中如何認定同財產報告信息的提供者與信息使用者有關的責任、證據,從而形成法院審判中法官確定訴訟結果的支持證據這一事項非常困難;另一方面,由於很多涉及會計職業的專業判斷,大大超出了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官的專業勝任範圍,同時xx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需要進行司法會計鑑定的任務非常繁重。

在這種情況下,1985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大連召開了全國檢察系統刑事技術工作座談會,通過了《關於檢查機關刑事技術工作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在省、市兩級人民檢察院中設置司法會計崗位,並且把它納入檢察機關刑事技術工作。1990 年 10 月 15 日,吉林省長春市建立了中國第一家司法會計鑑定所———長春市司法會計鑑定所,它的建立標誌着“法務會計”在中國的世紀誕生。

二、法務會計在訴訟領域研究的現狀

(一)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的內涵和領域。

訴訟支持是對正在進行的或懸而未決的法律案件中具有會計性質的問題進行確認、分析,並提供專家意見的一種法律服務。在訴訟日益增多的年代,會計師事務所諮詢領域的訴訟支持業務也迅速增長。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主要與訴訟程序相關聯,是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一個新會計服務領域,它是通過對特定xx、經濟過失和經濟糾紛案件進行會計計量與反映,對特定的經濟事項或案件提供會計分析,從而為法庭對有關經濟案件最終裁決提供重要的依據,它是為法庭和訴訟當事人提供的一種專門服務。也就是説,法務會計是對正在進行的或懸而未決的法律案件中具有會計性質的問題進行確認、分析,並提供專家意見的一種法律服務。

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的領域非常廣泛,最初階段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提供的服務和建議主要用於經濟損失量化的問題,現在已經發展到進行復雜的調查和分析,甚至建立訴訟戰略等層面。常見的需要法務會計提供訴訟支持的領域包括:舞弊的民事補救、股東糾紛、商業估值、保險索賠、婚姻糾紛、人身傷害索賠、違約、產品責任、建築索賠、版權事物、法庭任命、損失判決、所得税糾紛、不正當或正當的解僱等。

(二)法務會計在我國訴訟領域內的研究現狀。

法務會計在訴訟實踐中的應用方式與一國的訴訟模式密切相關。我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應設立了處理財會專門問題的會計鑑定人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法務會計人員充當會計鑑定人(類似於英美法系的會計專家證人),被視為法官的助手,以其專業特長彌補法官知識的不足。因此,大陸法系的鑑定人由法官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申請而指派或聘請,處於中立地位(即獨立於當事人各方),其提供的專家意見稱為鑑定意見或結論,一般視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鑑定人通常應出庭宣讀和説明鑑定意見或結論,並接受法官、各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質疑,但一般沒有質證權。

三、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

法務會計在不同訴訟中所提供的支持是不同的,在同一訴訟的不同階段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法務會計在我國訴訟中的具體應用可以分為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和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應用兩個大的方面。

(一)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收集的應用。

在我國,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當事人為主的證據收集模式,但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權利及其程序保障則未設專門規定。我們在收集證據時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客觀性問題。不管採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

2.必要性問題。所謂收集證據的必要性,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

3.及時性問題。及時性就是説收集證據一定要講求時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證據不及時,當事人就可能因舉證時限和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敗訴。

(二)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審判中證據認定的應用。

法務會計是一項會計諮詢服務,為案件審理提供重要的依據,所得結論可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當前我國法務會計的主要任務:

1.為認定犯罪事實提供科學依據。在一些犯罪中,如xx罪,虛報註冊資本罪,xx罪等,需要對涉案的會計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做出科學鑑定結論,為司法訴訟、審判認定被告的犯罪事實,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學證據。

2.為解決經濟糾紛提供科學依據。在一些經濟糾紛中,需要法務會計對會計事項進行分析鑑定,做出科學的鑑定結論,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科學依據。

3.為維護企事業單位自身權益提供有力保護。企事業單位在做出重大決策時,有相關法務會計人員參與,就會了解哪些行為合法、哪些行為違法,以避免風險,最大限度維護企事業單位利益。

(三)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的應用。

法務會計人員在收集證據時由於我國尚無專門的證據法,根據現行的相關規定,法務會計人員可以以鑑定人、專家輔助人的身份提供訴訟支持。

1.鑑定人。鑑定人的產生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二是由雙方協商確定;三是如果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鑑定人依法出具的鑑定結論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之一,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2.專家輔助人。專家輔助人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一個重大突破。專家證人的主要權利有兩個:一是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並接受審判人員的詢問;二是對鑑定人進行詢問。鑑定人作出的鑑定結論是結論性意見,除足以反駁外,人民法院應當採信。與鑑定人不同的是專家輔助人的作用僅是闡釋和説明,幫助委託人弄清專業問題,找出鑑定結論存在的問題,與對方專家或當事人質證,最終目的是使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達到對專業知識的釐清,形成有利於委託人的判斷。

四、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的不足與改進

(一)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的不足。

1. 在我國對於民事案件主要採取不告不理原則,只有當事人到法院起訴,法院針對那些符合條件的案件進行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且不主動受理。而絕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很少涉及法務會計服務領域,其業務還停留在審計、驗資等傳統業務領域和少量的税務籌劃等業務中,僅有少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在相關機構的授權下初步開展了司法會計鑑定工作。有些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從事了相關業務,但由於公信力原因,不僅業務量少,權威性也受質疑,並且業務範圍過窄,註冊會計師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影響了所獲證據的針對性和判斷結果的準確性。

2.法務會計準則、資格認證制度、鑑定制度、訴訟支持制度、業務操作規範和標準等基本空白,傳統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對法務會計還沒有涉及,對於如何認定信息的虛假問題、故意與過失行為的判定、幫助當事人計算賠償範圍與損失以及對當事人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的認定等既沒有相關的鑑定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行為準則作為指導,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 我國民事訴訟成本制度既缺乏系統的理論研究,也沒有確立基本的遵循原則,現有的一些規定和作法基本建立在自發的傳統習慣之上,已遠遠背離了社會發展現實的需要,給司法實踐帶來不良影響,主要表現在:公民的訴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正當權利未能得到有效保護;部分訴訟當事人利用訴訟成本制度的缺陷惡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浪費司法資源,增加了全社會的訴訟成本總量;申請執行案件增加,執行程序耗費的社會成本急劇上升;正常的社會秩序未得到有效保護,司法機關形象受損。

(二)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支持中的改進。

首先,我們應提高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認知度、推進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理論研究、增強法務會計專家支持訴訟的能力、拓寬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業務領域、統一法務會計技術鑑定標準、明確執行訴訟支持業務的法務會計專家的法律責任、構建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等,從理論上對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正當性基礎進行詳細論述,緊密聯繫實際,採用多學科的方法,對法務會計訴訟支持進行了詳細分類,並對法務會計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提供的主要服務的具體內容、現存問題及改進意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推進法務會計事業更好的發展。

其次,在法務會計工作中,要求法務會計工作人員對於在審查中發現的每一個問題以及對委託人諮詢的每一個問題,都要採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和恰當的表達方式予以表達,詳細地記錄接受委託業務的具體項目、性質、範圍、應用的方法、工作的結論及法務會計人員對結論的分析等,明確寫明委託方、明確寫明法務會計人員的組成情況,在法務會計報告的結論部分,禁止使用模稜兩可、含糊其詞的語言或文字。

最後,針對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支持中的不足,提出構建市場條件下我國的民事訴訟成本制度的七點建議:一是取消立案時按訴訟標的額比例預交訴訟費的規則,訴訟費改為在判決生效後由敗訴方交納,以保障公民訴權的正常行使;二是適當調控私人成本,通過調控私人成本對全社會的訴訟成本進行總量控制,使全社會的訴訟成本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三是建立系統的律師費轉付制度,增強對正當權利的保護,加大不當行為的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和諧;四是鼓勵多渠道、多方式解決社會衝突和爭端,樹立協商解決衝突和爭端的社會意識,減少社會資源在司法領域的消耗;五是建立全部執行成本由被執行人承擔的制度,促使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減少執行程序中消耗的司法資源;六是建立訴訟保險制度,使民眾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將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私人成本風險融入商業保險的運作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帶來的費用風險對正常生活的不利影響;七是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社會貧弱者能夠不受經濟困難所制約,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幫助權,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