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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抽檢監測不合格和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通知

欄目: 工商質監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3.19W

近年來,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不斷加大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力度,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能力逐步提高。對不合格和問題食品及時跟進核查處置措施,確保產品控制到位、整改複查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落實到位、違法行為處罰到位、成為當前和今後食品安全監管越來越重要的任務。為深入貫徹“四個最嚴”的總體要求,更好的貫徹執行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切實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措施,現就進一步加強抽檢監測不合格和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通知如下:

進一步加強抽檢監測不合格和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通知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把核查處置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緊抓好

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靶向性強,風險指向準確。及時針對這些安全風險強化核查處置工作,是維護人民羣眾飲食安全的緊要任務,是充分發揮抽檢監測作用的必要措施,是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有力手段,更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履行好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重大責任。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核查處置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將此做為監管工作的核心任務之一,一把手親自過問,分管領導直接抓,理順內部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強化工作合力。牽頭部門主動協調,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監管、稽查和法制等部門各負其責,有效組織核查處置工作,確保在核查處置中產品控制到位、源頭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處罰到位、整改落實到位。

二、完善措施、深入調查,切實提高經營環節核查處置質量

(一)食品經營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第一時間啟動核查處置工作,立即督促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下架封存相關批次食品,配合生產企業做好產品召回工作。

(二)對因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要求進行銷售、貯存、運輸和裝卸等自身原因導致不合格的,要督促經營者及時主動召回不合格食品,並嚴格依法依程序處罰。

(三)對食品經營者自稱能證明進貨渠道的,要查閲進貨記錄等有關資料,檢查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等情況,以及提供的進貨來源是否真實,並據此採取處置措施。

(四)對食用農產品及其製品,要深入追查生產、種養殖源頭。調查發現涉及其他監管部門職責的,要及時將線索信息移送或通報相關部門。

(五)對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檢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監督其立即停止為不合格食品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並對未履行入網經營者查證義務的依法處罰。入網經營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核查處置工作需要向第三方平台調取入網經營者相關信息,對不能提供入網經營真實信息的,要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監管部門及時通報。

三、嚴格執法、強化監督,確保生產企業責任落實到位

(六)對食品生產環節的核查處置,以控制產品安全風險為首要任務,以查清原因、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倒逼生產企業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根本目的,並依法處罰到位。

(七)啟動核查處置後,企業要及時對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嚴格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在規定時限內實施公開召回處置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督促、監督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總局文件要求,制定召回計劃、實施召回,並核實企業召回產品數量,完成召回工作。

(八)對不合格食品及相關原料要現場查驗控制情況,封存有關台賬,督促企業準確核算產品生產銷售數量及召回數量,二者不一致的要説明原因。對食品原料及相關產品的銷燬、無害化處理要採取必要的監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深入查找不合格食品產生的原因,並對原因的合理性、準確性進行評估分析,防止企業避重就輕、隱瞞隱患。要根據原因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整改情況組織複查,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回覆生產。

(十)統一企業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經整改後再次抽檢同產品發現相同問題的,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除要依法依規做好核查處置工作外,必須對前一次的核查處置工作的有效性及時進行評估分析,檢查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十一)對違法企業必須嚴格依法處罰。對同一生產企業多批次不合格或同一問題反覆發生的,要從嚴從重處罰。要進一步完善行刑銜接機制,確保涉嫌犯罪的移送到位。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除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案件偵查工作外,必須做好行政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二)對查出因生產企業購進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導致產品不合格的,應追溯原料供應者和生產者,對其進行查處。涉及外省或其他部門管理職責的,將線索移送或通報相關部門後,要跟蹤掌握相關部門的處理進展情況。

四、快速反應、一抓到底,突出抓好高風險產品的核查處置工作

(十三)組織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要求承檢機構在執行檢驗任務中,發現不合格樣品(問題樣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質、其他可能存在較高或急性健康風險的,應當在確認檢驗結果後24小時內向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十四)收到限時報告後,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機制,迅速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十五)在進行現場調查處理前,承檢機構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一律不得將限時報告有關信息向涉事生產經營者事先通報。

(十六)組織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督促承檢機構加快出具檢驗報告,為核查處置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十七)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作為牽頭主辦單位,協同有關地方或部門採取高效有序的上溯下追措施,迅速控制問題產品和危害。

(十八)風險監測發現問題後,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組織對問題食品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經分析評估相關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及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

(十九)對問題食品進行核查處置,應根據風險隱患具體情況,參照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要求,督促企業採取產品控制、原因排查及整改等措施。必要時,應當開展現場調查,深入排查並消除安全隱患。調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

五、密切配合、公正嚴明,做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嚴格監管相結合

(二十)組織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要求抽樣人員在經營環節抽樣時嚴格執行抽樣工作規範,重點核驗所抽樣品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確保標稱生產單位等抽樣信息準確。食用農產品抽樣時應標明供貨方信息。

(二十一)檢驗樣品標稱的生產企業,對樣品標示的生產企業等信息真實性有異議的(以下簡稱真實性異議),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必要的指導服務工作,指導企業按規定程序和時限提出異議申請。

(二十二)對提出真實性異議申請的生產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要及時分析企業的自證材料,分析認為企業的自證材料不充分的,應採取進一步調查措施。

(二十三)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將真實性異議核實等有關情況通報被抽樣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兩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強在核查處置工作中的溝通協作。

(二十四)對確實存在真實性問題的,被抽樣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從經營企業入手,深入追查銷售鏈條,查清生產源頭,追查過程涉及其他省份和地區企業的,要作為主辦部門協調做好追查工作。涉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辦。

(二十五)食品經營者無法提供產品真是來源的,由其負責召回不合格食品。同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企業經營不合格食品、未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行為依法查處。

(二十六)經對銷售鏈條追查,查實不合格產品確為提出異議的標稱生產企業的,除對生產企業生產不合格食品,未及時採取召回等措施,未嚴格落實銷售記錄制度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外,還要嚴肅追究企業弄虛作假、抵制監管的責任。

(二十七)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現場調查和分析企業自證材料等工作之後,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調查意見,不得直接轉報企業自證材料。

六、嚴禁規範、加強管理,認真做好核查處置信息運用和公佈工作

(二十八)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應通過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佈,公佈內容包括產品控制、問題原因、行政處罰、整改措施等基本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九)對信息公開內容,要建立內部審核制度,充分研判,嚴格把關,確保客觀、準確、權威。同時加強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防止產生負面輿論效應。

(三十)核查處置工作涉及多地多部門的,牽頭主辦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主動與其他地方部門協商公開內容,確保信息一致。

(三十一)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發布的抽檢不合格信息,核查處置信息公佈情況應急時報送。

(三十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建設、維護、利用好抽檢監測信息管理系統,充分發揮其數據報送、督促督辦、形式分析、趨勢研判、風險識別等方面的作用。

七、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

(三十三)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確定內部牽頭部門,明確生產、經營、餐飲、稽查執法等部門的內部職責分工,優化工作機制,切實將相關工作責任落實到部門、到崗位、到人員。

(三十四)對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抽檢監測,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逐級向其報送核查處置情況,由其審核監督。總局組織的抽檢監測,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對核查處置情況審核後及時報送;地方組織的抽檢監測,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核查處置工作的及時性、有效性、規範性進行審核監督。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組織食品生產、經營、餐飲、稽查、法制、標準等部門對核查處置情況依職責對口審核把關。發現核查處置不及時、不到位的,應及時進行跟蹤督辦。

(三十五)要不斷提高核查處置工作質量和效率,防止前整後亂、問題反彈。對同一企業抽檢發現的問題,經整改後再次發生的,須報送前一次核查處置工作的評估分析報告。

(三十六)加大督辦力度,強化責任考核。各地要加強對核查處置工作落實情況的督查和定期考核,採取實時督辦、現場督導、定期通報、約談以及年度考核等方式,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三十七)各地要充分發揮抽檢監測和核查處置工作對食品安全監管關鍵支撐作用,定期分析、梳理、研究核查處置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排查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研究完善有針對的監管措施,及時部署食品安全專項治理,從整體上促進食品安全水平穩固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