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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小商品市場商標侵權行為亟需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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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小商品市場商標侵權行為亟需引起重視

近年來,隨着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商標認知度的逐步提高,商標註冊申請量日益增加,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但隨之而來的,是商標侵權違法行為也越來越多。但執法部門查處的通常是一些名煙名酒、奢侈首飾等商品,然而大量如衣服、鞋襪、洗化用品等小商品因其對人體危害不明顯、體積小价格低而被忽視,基層羣眾反映,低價位小商品假冒偽劣隨處可見,亟需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一、小商品市場商標侵權行為嚴重的原因

(一)低成本高價位利潤追逐驅動。知名商品凝聚了更多的勞動力,其商標就代表着質量和信譽,而有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盜用商標以假亂真,從而獲得巨大的利潤。例如:一家普通的鞋襪製造企業,生產出的鞋襪如果貼上“LINING、NIKE、PUMA”等知名商標,其價格和銷量可能就會比原來高出很多,即得利潤率相當可觀。

(二)消費者的虛榮心使得侵權小商品有市場。一方面消費者的低收入水平決定了他們在消費選擇時會更多地關注其價格,如盜版光碟市場,買賣雙方都明白,買者實為一種貪圖價格便宜和短期利益的知假買假行為。另一方面一部分人想追求高消費而沒有基金,追求品牌而購買不起真品,便購置一些假冒偽劣商品來“充門面”。

(三)部分地方執法部門的支持和縱容。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本地經濟的繁榮,為製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有些地方對製假售假集散地不是整頓取締,而是放任自流,查處的風聲一過,依然如故;有的地方阻撓對假冒偽劣案件的查處,給造假違法者通風報信,為製假售劣分子撐起了保護傘。

(四)法律法規處罰較輕,執法監管力度有限。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經營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基層執法部門在查處過程中,往往發現侵權商品貨值金額僅幾十元至兩三百元,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頂格處罰,經營者的違法經營成本仍然很低。另外,認定商標侵權需要商標持有人的配合和認定,如果侵權的是國外商標或者商標持有人消極配合,執法部門也難以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處罰。

二、監管小商品商標侵權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開展行政指導,督促經營者從正規渠道進貨。我國法律規定,小商品經銷商被指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後,如果能提供商品的合法來源、或者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即可免於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即使不知道銷售的是侵權商品,但仍需承擔相應行政責任。為避免成為知識產權侵權人,小商品經銷商在進貨時一定要通過正規的進貨渠道,從依法成立的廠商或者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上級銷售者處進貨。進貨過程中,一定要對發貨方的主體資格進行基本的審查核實。

(二)保留進貨票據,出現糾紛利用解決。小商品經銷商在進貨時還應注意索要發貨單、提貨單、收據、發票等用以證明貨物是從相關廠商或者銷售者處購買的相關憑據。以便在廠商或者上級銷售者否認侵權商品是銷售者向其購買時,能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使自己免於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廠商或者上級銷售者對小商品經銷商的購買行為認可,小商品經銷商就不必出示相應票據。

(三)建立健全企業誠信數據庫,規範經營者經營行為。將企業登記的基本情況及因生產銷售假冒侵權商品或商品被依法檢驗確定為不合格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作為重要的警示信息。社會公眾可通過手機掃描工商營業執照上的二維碼、輸入企業相關信息等免費查詢企業的基本信息、業績信息、預警信息和警示信息。將實施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的企業和企業法人、違法行為的責任人納入黑名單,鼓勵金融機構將企業的誠信狀況與授信掛鈎,同時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詢和披露制度。

(四)強化行政處罰力度,增大經營者違法成本。不法商家之所以敢於違法從事商業活動,其根本原因就是違法成本過低,即使被查獲並接受現行的行政處罰,他們還可以“東山再起”、“捲土重來”。因此,政府執法部門應該加大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不法商人的囂張氣焰。此外,對在流通領域查處的售假案件,不應只作局部處罰,應追根溯源,從查處的案件線索上溯回查處製假窩點,從源頭上予以治理,做到標本兼治。

(五)發揮輿論監督,形成打假風氣。通過宣傳法律法規,提高經營者的自律能力,教育廣大人民羣眾識假拒假。進一步規範媒體行為,充分發揮其羣眾“眼睛”的作用;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以及召開新聞發佈會等方式對假冒偽劣商品在媒體上進行曝光,提醒消費者不要購買。打擊製假者的囂張氣焰,將製假售假者至於“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地位,在全社會形成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