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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微信廣告監管亟待加強

欄目: 基層反映 / 發佈於: / 人氣:8.4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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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微信廣告監管亟待加強

一是擅發廣告現象普遍。《廣告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核和登記不得擅自發布廣告,而部分經營商家,通過註冊官方微信,吸引用户對其進行“關注”後,採取商業推送、話題探討或資源共享等方式,在未經審核登記、沒有發佈資格的情況下便擅自發布商業微信廣告。

二是內容虛假宣傳氾濫。商家在微信廣告交流中誇大其銷售產品的功能和療效,並藉助微信廣告這一傳播形式,採用故事營銷、視頻營銷、文化營銷等多種手段,刻意拔高企業形象,誘使用户成為其忠誠的消費者,購買其商品或選擇其服務。

三是涉嫌不正當競爭。部分商家在利用微信廣告進行品牌宣傳和產品推廣的過程中,刻意抬高自身地位,打壓競爭對手,或者編造、製作打壓競爭對手的視頻,通過其微信“粉絲”共享的方式傳播競爭對手的不實信息,嚴重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

四是廣告擾民現象嚴重。微信廣告發布簡單、費用低,且發佈數量沒有限制,鑑於這一優勢,部分商家在短時間內通過推送給用户發送大量廣告信息。這些廣告絕大多數對微信用户而言沒有任何用處,成為真正的“垃圾微信”,嚴重擾亂用户正常使用微信。

建議:

一是健全法律法規。立法機關應儘快修訂完善《廣告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微信廣告的相關概念和標準,規範微信廣告製作、發佈行為,界定違法微信廣告失信範圍和違法標準,明確其製作、發佈是否需要審核備案,統一違法行為的管轄權限,設定對發佈違法微信廣告的處罰依據,提升對微信廣告監管的可操作性。

二是強制廣告標記。強制要求在發佈微信短信廣告時,發佈者必須在廣告內容中採取文字或聲音的形式註明“廣告”字樣和發送者的單位、電話及手機號碼等聯繫信息。經過標記,工商部門可以通過特定自動識別微信廣告程序,有效區別普通微信和微信廣告,實現對微信廣告的界定。

三是加大監測力度。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將微信廣告儘快納入日常監管體系,加大人才培養和資金投入力度,培養適應網絡時代廣告監管的專門人才,配備專用監測設備,進一步充實監測力量,強化對微信廣告的監測管理,嚴厲打擊未經審核擅自發布、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營造監管高壓態勢。

四是強化部門聯動。強化與通信部門的溝通協作,使其明確自身應承擔的責任,充分發揮微信服務提供商騰訊公司及寬帶服務接入者的管理作用,積極為執法部門提供微信廣告發布的時間、範圍、對象、數量、內容等各類記錄和證據,形成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