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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某某實施國家司法救助的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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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某某實施國家司法救助的請示報告

關於對某某實施國家司法救助的請示報告

 

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資金領導小組

李**申請執行劉**故意傷害附帶民事賠償一案,申請執行標的13992.00元,執行費110.00元,。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劉**沒有可供執行財產,劉**雖於2016年服刑回來,但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屬於特殊困難羣體,符合司法救助條件。因此,特報請給予李**司法救助。

現將案件情況報告如下: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申請救助人李**,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於貴州省威寧縣,漢族,國小文化,住威寧縣金鐘鎮金水村大山組。系本案被害人。

被執行人劉**,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於貴州省威寧縣,漢族,不識字,住威寧縣金鐘鎮金水村大山組。因本案於200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執行逮捕,現已服刑完畢。

二、案件的基本情況

人民法院於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威刑初字第5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由被告人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醫藥費等共計13992元。判決生效後,李**於2016年8月17日向威寧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院於9月9日立案執行。

三、執行情況

執行中,本院經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劉**於2016年服刑完畢回來,經查控,未找到可供執行財產,現確無履行能力

四、救助理由和意見

被害人李**受被劉**砍傷,家人為醫治李**家中負責累累,因李**傷的嚴重而精神失常,妻子帶着幾個孩子改嫁,去向不明。被害人生活非常困難,平時都是靠親友接濟和政府低保維持生活。符合司法救助條件,建議給予李**司法救助13992元。望批准為謝!

特此報告

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