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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工會社團 / 發佈於: / 人氣:1.68W

工會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工會管理制度 篇一

為切實加強職工服務中心思想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不斷提升服務職工的整體工作水平,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領導幹部接待制度

每週二定為領導幹部接待日,當日由1名縣總領導班子成員到職工服務中心值班,直接接待職工來信來訪,集中處理疑難複雜案件。職工服務中心事先需準備好有關彙報材料,以便值班領導及時處理有關事項。

二、業務學習制度

每週組織職工服務中心全體職工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1次,並認真做好學習筆記,積極參與學習討論,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三、工作例會制度

每月底召開1次工作例會,主要內容有:一是及時傳達上級工會對職工服務中心的工作要求及縣總工會重點工作安排;二是互相交流每月工作情況,研究解決相關問題,佈置下一個月工作任務。

四、服務承諾制度

(一)熱情接待來訪職工,耐心傾聽職工合理訴求,詳細記錄職工來訪內容,認真履行服務職責。

(二)不推諉扯皮,不敷衍了事,不簡單生硬,不頂撞爭吵。

(三)認真核實相關情況,及時提出處理方案,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快速高效解決問題。

五、請示報告制度

職工服務中心的信訪接待、法律援助等工作,凡需與有關部門、單位協調的問題,應及時向職工服務中心負責人彙報(典型案件應向分管領導彙報),同時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辦理結束後,應及時做好辦理結果的'歸檔材料工作。職工生活困難救助方面,如需入户幫扶或急需解決的困難問題,應及時向職工服務中心負責人報告後再給予辦理。

六、請假銷假制度

職工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有事外出必須提前向服務中心主任請假,事後須及時銷假。工作時間因公外出的,應徵得中心主任同意。主任、副主任有事外出的,須向縣總分管領導請假銷假。

工會管理辦法 篇二

為合理、高效、規範的用好工會經費,依據《工會經費預算管理辦法》和《××市×××××中心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年度的'經費使用方案。

一、職工活動支出:依照20xx年度工會活動計劃的需要支出,各項費用預算如下表。(標準制定,資金總額以自己單位情況量入為出。)

二、職工集體福利支出:按我單位職工集體福利標準執行。

三、業務支出:無計劃,費用發生時,實報實銷。(這項支出主要是為工會委員參加培訓、學習或者會議產生的費用)

四、維權支出:無計劃,費用發生時,實報實銷。(國情,又是事業單位,安排這項支出,那肯定是腦袋鏽掉了。)

五、其他:無計劃,費用發生時,實報實銷。

前兩類計劃支出總額為34918元,各項費用的支出嚴格按照本預算各項目限額開支,因價格變動超出預算限額的,由職工會員自行出資,因低於預算限額結餘的不再挪作他用,也不在項目之間調解使用。後三類支出無計劃,統籌安排2000元資金,費用發生後實報實銷。

工會管理辦法 篇三

為規範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行為,防止工會資產損失,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行政事業性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

第二條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條上級工會按照本辦法規定權限對下級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第二章處置範圍和方式。

第四條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範圍包括:閒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依照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五條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章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全總負責對本級和省級工會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二)省級工會負責對本級1000萬元以下和下級工會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凡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資產處置事項,批覆文件須報全總備案;

(三)省級工會可根據全總有關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所轄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並報全總備案。

第七條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

1、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處置意見,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按審核、審批權限逐級報送上級工會審核、審批;

2、申請報告內容:擬處置資產的基本情況(涉及房屋建築物的要説明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及房屋建築物面積和評估價格、產權歸屬等),資產處置的原因及方式,擬處置後資產情況、土地及房屋建築物情況(具體位置、面積和評估價格、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等),本級總工會審核意見。

(二)審核

1、對下級工會報送的資產處置請示,上一級工會須進行調查核實、核查,在此基礎上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2、已批覆的資產處置方案不得擅自改變,在實施過程中有重大改變或者出現對原處置方案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確定的地點變更,土地面積、建設規模、資金投入增加或減少10%及以上等)須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章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八條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九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協議方式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權限由全總、省總備案或核准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全總或省總重新確認後交易。

第十一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工會資產,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報告;

(二)同級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置換是指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三條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規劃涉及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置換事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地方政府補償安置意見;

(二)置換給工會的房屋、土地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權屬證明齊全;

(三)置換工會房地產事項要先建設後拆除,房屋、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原面積,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建設資金要有保證,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償轉讓所得、政府補助以及工會自籌資金等必須達到總建設資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工會資產置換,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報告;

(二)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處置事項應附當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關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

(四)對方單位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説明,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必須註明經全國總工會或省級工會批准後方能生效),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六)宗地圖、標明資產所處位置的地圖;

(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對外捐贈。

第十五條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説明等;

(四)主管工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包括主管工會關於捐贈事項會議紀要等;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七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並報主管工會備案。

第六章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十八條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鑑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報損是指由於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十九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四)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鑑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工會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三)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税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及時登記入賬,納入單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級工會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工會資產處置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各級工會在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工會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工會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會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工會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全總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公佈之日起施行。此前頒佈的有關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辦法,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工會管理制度 篇四

一、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凡是符合《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入會條件,已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可以申請加入工會。

三、申請加入工會的職工,須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中華全國總工會入會申請書》和《工會會員登記表》,經所在工會小組和基層工會審核批准,即為工會會員。其會籍從工會委員會批准之日算起。

四、工會會員應積極參加工會的各項活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好應盡的義務,及時繳納會費。

五、會員退會自由。會員提出退會書面申請,經由所在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委員會批准。從退會之日起停止繳納會費。

六、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手續與第五條同。

七、凡嚴重違法犯罪並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經由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開除其會籍。

八、會員組織關係隨勞動關係變動而變動。會員勞動關係發生變化,其會員關係隨同本人的人事關係一起轉移,憑會員證接轉。

九、為及時掌握公司會員會籍情況,各基層工會每月25日前須填寫《基層工會會員報表》上報公司工會辦公室,要求上報及時,數字真實可靠。

十、如因會員管理失當,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等,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已經辦理退會手續的職工,又提出申請入會,允許其重新辦理入會手續。

十二、會員離休、退休、下崗,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會員保留會籍時,不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除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享受勞保待遇外,不再享受會員的同樣待遇。

十三、本條例從頒佈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在公司工會委員會。

工會管理制度 篇五

一、工會專(兼)職幹部管理守則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工會法》,積極貫徹黨的政策,認真完成新時期工會工作的方針和任務。

2、堅持黨的領導,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明確分工負責制,積極開展工作。

3、熱愛工會工作,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維護羣眾利益。

4、密切同羣眾的關係,努力工作甘當勤務員,做職工之友。

5、努力學習,不斷提高理論、政策和業務水平。

二、會議制度

1、每三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審議和批准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工作報告。選舉產生工會委員。

2、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和經費收支情況,聽取意見,做好總結。

3、由工會主席主持定期召開工會委員會議,總結、部署工作、討論工作計劃及工會建設等重大問題。

4、根據上級工會的臨時工作部署,進行專題研究並組織落實。

5、每年末召開一次工會委員會議,討論佈置評優工作。

三、工作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工會法》,對上級工會和公司討論研究有關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認真組織實施,積極配合開展工作。

2、日常工作和經費支出,要按照領導的要求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辦理。

3、各負其責,分工合作,互相支持,緊密配合,杜絕依賴現象發生。

4、工作做到有計劃、有落實、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及時表揚、獎勵。

5、做好工會經費預算、決算,嚴格掌握開支,認真執行審核制度。

四、學習制度

1、每季度組織一次學習,工會委員、分工會委員參加,學習《工會法》,工會業務知識等。提高工會幹部的理論和業務水平。

2、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學習和交流等活動,促進工會工作的開展。

五、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1、認真做好工會的經費使用,嚴格財務和財產管理,要置於羣眾的管理和監督之下。

2、要本着勤儉節約,少花錢,多辦事的精神,做到統籌安排,加強管理。

3、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工會規定的統一的收、支標準。

4、要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按月認真收繳會費。

六、工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工會的固定資產和其他物品的使用與管理;

1、認真管理,進出有手續,保管有專人負責。

2、增減有記錄,年終有清查。

3、物品報損要查明原因,帳、物要相符。

七、專訪制度

1、堅持七必訪,(職工結婚、生育、生病住院、死亡、家庭糾紛、長期出差、遭受災害時),要及時慰問。記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