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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職工自願免於繳納社保的分析調研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3.17W

我鎮共有規上企業 家,中小企業 家,經過調研,除**等十幾家企業按照規定全員繳納社會保險外,其他部分的企業大都存在部分員工未繳納保險的情況。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員工自願不予繳納社會保險。經過調研,員工不願繳納保險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關於企業職工自願免於繳納社保的分析調研

一、職工保險費率過高,員工認知不足。在鄉鎮企業工作的員工,大部分都已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相較於農保每年繳納最低300元來講,社保月繳一千多元的費率,讓很多農民工望而卻步。相較於十幾年後的的養老來講,員工更關注眼前的利益,也就是每月實際到手的工資是多少。員工很少認識到,相較於個人來講,繳納社會保險單位需要負擔更多的部分;同時農保僅僅是養老保險,而職工保險為四險。同時到達退休年齡後,退休待遇差距更大。這種認識上的不足,導致很多職工不願意在企業繳納社會保險,他們更願意將這部分錢以社保補貼的形式發放現金。

二、繳費年限不足,不能退休。目前,鄉鎮企業用工形式嚴峻,很多年輕人都走了出去,願意留在鄉鎮工作的大多年齡在45歲以上。**是鑄造企業重鎮,各鑄造企業的車間工人年齡的中位數甚至達到50週歲以上,這部分人許多之前從未繳納過職工保險,從現在起繳納社保,根本達不到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而按照現有政策,職工保險必須繳納滿15年才能退休,不足部分不能一次性補齊,只能延遲退休按月繳納至期滿。相較於農保的一次性補齊政策,職工在計算自己需要延遲退休較長時間後,更傾向於選擇農保。

三、擔心社保成為離職枷鎖。經部分企業人事負責人反映,職工不願繳納社保,還有一個原因是,擔心離職時,企業不予配合辦理解除社保,導致下一家公司無法入職。

鑑於以上原因,建議制定以下幾點防範措施:

一、單位加強普法意識。企業為員工依法繳納社保是國家強制性規定,因此,面對部分員工不願繳納的情況,企業還是需要慎重斟酌的。因為即使員工承諾“不繳社保”是自願的,且簽訂了相關協議,也將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一旦被追責,可能付出的代價遠比提前處理要大得多。所以,普及單位法律後果,動員員工按照法律規定由公司代扣代繳辦理社保是最為穩妥的選擇。

二、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三、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準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的每年度給予一定金額的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四、將單位部分職工的人力資源管理事宜“外包”給專業的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相關協議,該部分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係,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此時,單位就無需為如何幫該部分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事情頭疼了。

五、對於某些人員流動性較大、工作時間較短並且符合簽訂勞務合同條件的,該單位可以考慮與該部分員工簽訂勞務合同。同樣,對公司急需的優秀人才,如果他因為在其他單位參保了社會保險而不願在公司繳納社保,那麼就可以通過簽訂勞務合同的方式處理,同時讓他提交此前的繳費證明和繳費清單,併發放勞務報酬,最好再要求該員工出具現繳納社保公司的在職證明和同意兼職的證明。這種方式適用於公司急需的高管或技術人員,或者是其個人社保掛在別的單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