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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鄉鎮街道審批權限,提升兜底保障審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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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鄉鎮街道審批權限,提升兜底保障審批效率

強化鄉鎮街道審批權限,提升兜底保障審批效率

兜底保障是解決困難羣眾依靠自身努力而無法達到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種救助措施,是決勝脱貧攻堅、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必要舉措。截止到今年5月底,全區43498名建檔立卡貧困户中,有8176人納入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月人均救助標準達到226元,為貧困户穩定脱貧打下了堅定的基礎,但從客觀看,我區兜底保障審核審批與“應保盡保”的總體要求有一定差距,具體表現在:

1、工作開展難度大。一是從業人員不夠,鄉鎮街道從事民政工作的人員嚴重缺乏,個別鄉鎮從事民政工作人員只有1人,最多的也不超過3人,導致工作開展滯後,完成質量難以達到要求。二是業務水平不高,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齡普遍偏大,對電腦輸入、網上辦公等現代化辦公手段不適應,導致工作效率低下,對政策的理解不透徹,沒有精準掌握救助政策和收入計算方法,在核算家庭收入時隨意性較大,在審核審批時,難以做到精準。三是工作責任心不強,鄉鎮街道部分基層幹部、救助專幹和農村經辦人責任心不強,在兜底保障審核時,存在“平均攤派”、“關係保”、“人情保”等現象。

2、審核批准責任不清。我區現在兜底保障納入流程是“村社收集資料,鄉鎮街道審核,區民政局審批”的模式,看似各負其職,實則誰都未盡責。鄉鎮街道、區民政局對村級上報的資料是否屬實、程序是否合規、保障標準是否精準都未按要求核實,簽字蓋章了事,一旦出現問題,相互推諉、扯皮。

3、保障調整不及時。兜底保障每年5月份調整一次,調整時間過於呆板,對出現重大變故的家庭不能及時得到救助。

為進一步優化兜底保障審批流程,強化鄉鎮街道審批權限,提升兜底保障時效性和精準度,做到“應保盡保”,全面決勝脱貧攻堅,我建議:

1、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保證能力。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對象是基層人民羣眾,基層隊伍的建設直接關係到社會救助工作的開展。一是充實基層工作人員,面對基層民政工作人員嚴重不夠的現實,鄉鎮街道要按照每萬人配備一名民政工作人員的要求配齊民政工作人員,特別是通過內部調節,將新分配的公務員充實到民政工作崗位。二是加大隊伍培訓力度,提高工作人員業務能力知識,根據兜底保障工作心的政策、心的要求,要加大對民政工作人員、村社經辦人的培訓力度,讓他們弄清政策法規和操作流程,特別是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辦法。通過培訓,提高業務能力,確保在操作中不會出現“錯保”和“漏保”的現象。三是強化基層責任意識,兜底保障擔負着脱貧攻堅的底線任務,是解決貧困羣眾最基本生活的重要舉措,基層工作人員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來推進兜底保障工作,要本着不怕麻煩、為困難羣眾負責任的態度,公平、公正、公開的開展兜底保障工作。

2、放開審批權限,強化基層責任。一是要審批權限下放,鄉鎮街道處在基層的最前沿,熟悉情況,社會救助審批權限下放到鄉鎮街道,有利於提升鄉鎮街道政府服務功能,提高社會救助時效性和精準度,更加及時有效的保障困難羣眾的基本生活。二要重構審批流程。審批權限委託下放後,鄉鎮街道“二傳手”變成了“守門員”,社會救助審批流程也應相應的調整和細化。三要明確權責對等。區(縣)、鄉鎮(街道)、村(社)三級做到各司其職,區民政局負責加強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和城鄉居民家庭信息核對系統的建設與管理;鄉鎮(街道)政府履行主體責任,負責做好社會救助審核審批,指導村(社)入户核查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做好申請受理、接受委託代為申請、入户核查、組織民主評議、公示公開及協助鄉鎮(街道)開展信息核對、年度審核、政策宣傳等工作。四要強化工作保障。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政務中心和村(社)便民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服務平台,招聘社會救助工作輔助人員,充實到各鄉鎮,各村明確1名民政協理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建立派駐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審批業務指導員制度,做到“審批下放和指導服務同步到位”。五要強化核查監督。社會救助資金是困難羣眾的救命錢,也是反腐倡廉的“高壓線”。區民政局要加強社會救助業務監督核查職能,圍繞保障對象是否精準、電子檔案錄入是否完整、辦理程序是否規範、收入核算是否準確、保障類別是否合規、救助資金是否公開、重點救助政策是否落實等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堅決杜絕“平均攤派”、“關係保”、“人情保”,嚴禁把社會救助資金作為化解矛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