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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縣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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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縣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思考

對我縣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思考

我縣於1993年起建立了區級財政,同時確定了由農村信用聯社的各分支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立了税務機構,明確縣對區級財政體制為:“核定收支、定額補貼(上解)、超收分成、超支不補、節餘留用”。同時明確了支出責任,除政法類外,其餘全部支出下劃至區級。運行3年後,區級撤銷,建立了鄉鎮財政,仍實行對區級的財政體制,只將醫療衞生、教育支出上劃到縣,鄉鎮的收入主體為農業税收。隨着税務機構設置改變,鄉鎮代理國庫機構撤銷,農村税費改革取消農業税,鄉鎮財政失去存在的經濟基礎。鑑於此,我縣2004年起不再將鄉鎮作為一級財政,而作為縣級的預算部門,該辦法一直延用至今。

一、鄉鎮財政運行存在的問題

從我縣鄉鎮財政運行情況看,主要存在下列問題:

(一)經濟基礎薄弱,承擔支出責任能力不足。我縣經濟結構中,工業經濟佔52%,工業經濟尤以採礦冶煉業為主,並向重點企業集中,而這些重點企業全為縣屬企業。鄉鎮經濟發展較為緩慢,經濟總量小,能夠提供的税收收入更少。從全縣而言,我縣自給率極低,本級收入只佔總支出的6.6%,對上級補助具有高度依賴性,鄉鎮自給率更低,基本沒有本級固定收入,沒有能力承擔基本支出責任,支出責任全部由縣級承擔。因而,鄉鎮財政很難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一級財政。

(二)機構不配套,缺乏鄉鎮財政運行的基本條件。隨着部門機構設置改變,人行取消了基層國庫代理業務,税務部門撤銷了原按片區設置的徵收機構,使鄉鎮財政的基本業務運行無法開展。在按片區設置徵收機構運行期間,也出現諸多問題。一是收入劃分難。由於鄉鎮沒有獨立徵收機構,鄉鎮收入依靠徵收部門統計,缺乏準確性。鄉鎮為了完成收入任務和多得超收分成,互相挖税,競相出台對徵收機構的獎勵政策,一度亂象頻出,極大的增加了税收成本,損害了全縣整體財政利益。二是收入成本高。由於我縣鄉鎮經濟總量小,税收收入規模小,分鄉鎮或分片區設立税務機構,增加機構人員,極大的增加了税收成本。部分徵收機構所徵收入不夠税務機構本身基本支出之需。在網絡技術發達,農村交通條件不斷改善的今天,再為了鄉鎮財政運行而設立税務機構確無實際意義。三是調控能力弱。鄉鎮財政收入規模小,可利用的資源少,沒有自主安排資金的財力和政策空間,難以發揮財政職能作用。

(三)鄉鎮財政能力建設滯後,財政職能發揮困難。一是隊伍嚴重老化。在鄉鎮財政建立之初,為了適應農業税徵收的需要,我縣招收了大量的鄉鎮財政人員,當時對文化層次和專業要求較低,隨着農業税取消,這部分徵收人員轉崗到財政管理崗位,在各級的努力下,這部分人逐漸適應了工作需要。但多年來由於系統編制滿員,沒有能夠補充人員,現這部分人員平均年齡在52歲以上,是一支極為老化的幹部隊伍,知識老化,工作積極性下降,已難以適應當前鄉鎮財政工作需要,影響到財政職能的有效發揮。二是缺乏財政地位。2015年鄉鎮機構改革後,將鄉鎮財政所併入了鄉鎮黨政辦,雖在2017年又成立財政審計所,增強了縣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系統管理作用,但機構級別仍未得到解決,而同是鄉鎮政府內設機構的司法所、食藥所均是副科級建制,難以調動鄉鎮財政幹部工作積極性,也影響了正常財政職能的行使。三是重視程度不夠。鄉鎮財政所做為鄉鎮政府內設機構後,部分鄉鎮重視不夠,簡單把鄉鎮財政做為鎮財務室對待,人員沒能得到補充,有限的人員還被安排包村等工作,連基本的業務工作時間都得不到保證,財政資金監督職能更難得以發揮。

二、鄉鎮財政體制選擇

選擇何種鄉鎮財政體制,取決於鄉鎮經濟發展狀況,大體分為三類管理方式。

一是分税制。即現行的省市縣財政體制模型,在劃分税種基本上,明確各税種縣鄉分享比例,對基本財力不足的鄉鎮通過轉移支付予以彌補,以保障鄉鎮政權正常運轉。同時要求對縣鄉兩級事權進行劃分,明確各級支出責任。其優點是:能充分調動鄉鎮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的積極性,有利於鄉鎮財力統籌,較為自主的安排本級財力,增加財政資金管理的主動性。有利於保障鄉鎮政權充分發揮職能。其缺點和難點:一是在目前大背景下,縣鄉兩級事權劃分較為困難。二是劃分收入後縣級財力受到一定消弱,不利於縣級統籌財力辦大事。此類體制只適用於縣鄉經濟發達、經濟體量大、鄉鎮收入穩定、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

二是統收統支。即在支出責任全部由縣級承擔,收入全部歸縣級的基礎上,核定鄉鎮收支基數,實行超收分成(或全留),超支不補的辦法,分成收入由鄉鎮自行安排。該體制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勵鄉鎮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但在目前鄉鎮無税務機構的情況下,分鄉鎮統計收入存在一定困難,容易誘發徵收機構謀利舞弊。該體制適用於經濟較為發達,具有一定收入和自我發展能力的鄉鎮。

三是部門預算。即將鄉鎮不作為一級財政對待,而將其做為縣級的部門來進行財政管理。其優點是鄉鎮基本支出和民生支出能得到有效保障,利於鄉鎮正常發揮職能。但此辦法由於收入多少對鄉鎮支出無任何影響,會使鄉鎮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的積極性降低。適用於經濟不發達、固定收入較少、經濟發展潛力小的鄉鎮。

三、對完善鄉鎮管理體制的意見

(一)因地制宜。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要分類分地區確定,不宜搞全國一刀切,要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現狀,選擇不同的財政管理方式。在經濟極不發達,縣鄉財政自給率非常低的地區,把鄉鎮做為一級財政對待,並明確財政體制無實質性意義。

(二)完善鄉鎮財政體制要與配套改革同步推進。國庫代理和徵收機構的存在是鄉鎮財政運行的基本條件,機構設置不配套,單獨推動建立鄉鎮財政,研究財政體制是不現實的。

(三)完善省市縣財政體制,為完善鄉鎮財政體制打好基礎。分税制財政體制以來,縣級財力比重逐漸下降,對上級轉移支付的依賴度越來越高,各級事權模糊,支出責任不明確,上級出政策,各級拿錢,縣級有限的財力被各級政策肢解,削弱了縣級自主安排財力的能力,縣級支出責任的不明確,將使縣鄉支出責任的劃分更加困難,也必將影響縣鄉財政體制的確定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