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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在執行過程需改進問題思考(精選多篇)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1.1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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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在執行過程需改進問題思考(精選多篇)
第一篇:地方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在執行過程需改進問題思考第二篇:做好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思考第三篇:加強和改進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幾點思考第四篇:關於審計子公司招投標制度執行情況工作報告第五篇:對地方審計機關開展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思考(張康)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地方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在執行過程需改進問題思考

1994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確定了審計機關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審計工作報告的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對於充分發揮審計在國家財政經濟運行中的監督作用,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對財政經濟領域的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實行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十多年來,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對每年的審計工作報告給予了積極評價,社會各界也有很好的反映,説明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在我國政治制度中佔據重要的位置,審計工作報告的社會效果越來越顯著。

為了總結現行的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實施10多年的經驗,從理論上分析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成效,全面研究審計工作報告和它所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不足,進一步提出完善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相適應的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研究》課題組就地方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在部分有代表性的省份開展了一次專題調研活動。在調研的過程中發現,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開展對於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預算管理制度,促進政府管理以及提高審計機關地位、發揮審計監督職能、擴大審計工作影響等方面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還面臨着許多困難和問題,還有很多方面有待改進。

一、對審計工作報告重要性的認識有待提高

按照我國憲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監督本級政府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作為權力執行機關,應該向權力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因此,審計法要求各級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是憲法這個規定的具體要求。但對於這個制度的重要性人們還認識不足,影響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對於審計工作報告制度重要性認識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審計機關的認識不足。尤其是一些縣級審計機關,他們認為預算執行審計年年審,審計的資金量少,項目不多,每年報告的內容和反映的問題大同小異,拿不出高質量的審計工作報告,導致政府領導看了不滿意甚至認為沒有必要到人大去作報告。其次,是一些地方政府對此認識不高。在很多地方,重大項目都是“一把手”項目,政府領導親自抓,他們當然希望這些資金能夠用到項目中去,發揮應有的效益,但是如果發生了擠佔、挪用等情況,他們更希望內部解決,不想讓外界知曉而影響其形象,所以,即使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寫入了審計結果報告,也難在審計工作報告中反映。最後,是人大對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認識不足。一些地方人大,沒有認識到審計工作報告對於人大審議財政決算中起到的參考作用。即使在目前已經開始開展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很多地方,往往也是走走程序,沒有將決算審議與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有機結合起來。沒有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

二、審計工作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有待界定

審計工作報告集中反映了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的工作成果,體現了審計機關履行職能的情況。它一方面反映了一級政府管理和使用財政資金的狀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的情況。審計機關如何履行自己的審計職責,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就,都要這一報告中體現。通過這一報告,政府、人大和社會公眾可以對審計機關自身的工作做出判斷和評價,也是對審計機關的一種考核,通過它建立了一個審計機關與外界溝通的有效途徑。因此,審計工作報告所反映的內容、對審計工作報告範圍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然而在實踐中,哪些內容該進入審計結果報告甚至審計工作報告,很多地方的審計機關在草擬審計報告時很難把握。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我國,審計機關置於政府內,審計的都是政府的事情,尤其是在基層,審計項目的直接責任人是政府首長,這些項目中如果在資金運用方面出現了問題,審計機關是否將其放入審計工作報告中常常心中沒數。第二,在很多地方,“同級審”和“上審下”相結合,如果上級審計部門審計了下級財政部門的決算,是否是該將其放入審計工作報告中?在調研的過程中,很多地方呼籲,應該出台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對這方面的內容進行界定,使地方審計機關在草擬審計工作報告時有依據和根據,規避風險。

五、審計工作報告公告制度的推廣有待加強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監督審計結果執行的有效途徑。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審計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有機結合,有利於審計結論的落實,擴大審計的影響。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一些地方還沒有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縣級審計機關這個問題更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對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很多地方,由於公眾的參與意識薄弱,他們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審計工作報告公開之後也不會產生什麼影響,因此,人們認為公告的意義不大。第二,政府的積極性不高。只有在上級政府的要求或迫於壓力的情況下,才會對審計結果進行公告,尤其是在經濟相對落後、信息相對閉塞的地區。第三,審計結果公告的載體有限。公告要取得好的效果,載體的選擇很重要。國家審計署的審計結果公告之所以能夠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各種媒體的宣傳和報道密切相關,然而在一些地方,尤其是相對落後的市縣,所能選用的載體非常有限。他們沒有自己的報紙,有的甚至連電視電台也沒有。而且這些載體的影響面很小,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六、審計工作報告的格式有待規範

目前,雖然審計署和各級審計機關都有對審計報告的規範格式的要求,而對於審計機關向政府提交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向人大提交的審計工作報告,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在實踐中,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報告起草組在向人大準備審計工作報告時,主要參照上級審計機關和同級審計機關報告的形式,再根據當地政府或人大的要求,寫出適合自己的審計工作報告。因此,上級審計機關的報告格式起到示範作用,只要其格式發生了變化,下級審計機關會考慮做相應變化。審計工作報告格式是審計工作報告內容的載體和形式,需要相應的穩定性。因此,需要出台一個規範的格式,以免許多審計機關在準備審計工作報告時無所適從。

儘管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在地方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在這裏尤其強調的是,各級人大在這方面還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做更多的工作,因為,人大要把工作做得更實,審計工作報告是一個很好的載體,同時,審計工作的報告對象是人大,人大可以將其報告的內容納入監督的範圍。

第二篇:做好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思考

預算執行審計是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國家審計永恆的主題。其監督制衡作用日趨明顯,成效和影響不斷擴大,對於規範財政管理行為,健全財政管理制度,完善財政管理體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做好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開展審前調查,針對部門特點掌握被審計單位情況

為了摸清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一方面可以發放調查表,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調查事項如實填報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還可以採用走訪和召開座談會的形式,進行審前調查。通過上述措施,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有初步的瞭解,為下一步開展審計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

由於各個單位的具體情況不同,特點不同,摸清家底的方法也不相同。在審計中,針對資金量大,來源渠道多,內部職能部門較多的單位,選擇掌管項目多、資金使用量大的重點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其對項目的立項、資金管理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在實際工作中是否嚴格執行;對下屬單位較多,創收能力較強的單位,主要對其下級單位的收入來源及規模進行延伸審計調查,核實其是否如實繳納國家税收,收入是否統一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是否存在私設“小金庫”的違法行為;對於人員較少,多數經濟活動依託相關單位開展,財務上將資金撥付到外部相關項目承擔單位的部門,到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和核實。

二、採用有效的審計方法,搞清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在摸清基本情況的同時,還必須採用有效的審計方法,才能搞清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1、從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入手,瞭解被審計單位各項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真正得到了貫徹執行。如會計、出納是否分開,財權與事權是否分離,款項的撥付是否有嚴格的審批制度,經費的收支是否全部納入了單位的預算管理等等。通過對內控制度的調查,從而確定被審計單位容易出現問題和舞弊的環節。這樣做有利於突出審計重點,減少盲目性。

2、抓住被審計單位本級預算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這一主線,沿着資金運動軌跡,一查到底,直到搞清楚資金的最終去向為止。目前在實行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收付後,財政資金不再通過部門和單位的多重賬户中轉,減少了支撥的環節。按照資金流向進行延伸,弄清資金的真實用途和使用效益情況,將資金的最後使用者與部門及直屬單位的審計結合起來。特別是要重視對時間較長的往來款項和異常業務往來的資金流向的審查,從中可以發現大案要案線索。

3、在審計環節上,要緊緊抓住預算執行的“過程”進行審計監督。審計人員應從立項審批、年度預算、資金收付、項目評價等各個環節着手,對照批覆的預算,做到逐項、逐個環節的審查,看是否嚴格執行預算,是否不按預算和偏離預算的情況發生,進而跟蹤預算執行的結果。要特別關注預算執行的結轉、結餘,因為這是預算執行質量的重要體現。針對結餘資金過多的現象,還應從體制和制度上分析查找原因,促進其加強部門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注重分析研究,體現審計監督的建設性作用

過去我們實施預算執行審計,往往是就事論事,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因而審計揭示的問題年年都是“老面孔”,所提建議也是微觀的、一般性的,這已遠遠不能適應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因此,要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建設性作用,注重從政策措施以及體制、機制、制度層面發現問題,分析其深層次原因並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促進深化改革,加強預算管理。首先,加強對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和採納審計意見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決定、採納審計意見情況的督促檢查,保證被審計單位積極落實審計決定和意見。其次,以規範預算管理為目標,加強被審計單位的制度建設和落實。通過審計,不但指出被審計單位內控中的薄弱環節,而且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措施,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建設,改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最終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篇:加強和改進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幾點思考

實施監督法以來,地方各級人大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和黨委的工作大局,按照堅持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以增強監督實效為基本要求,以推進民主法制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為目標,把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和人民羣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保障和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為監督的重點,文祕雜燴網積極探索和不斷創新監督形式,拓

寬監督領域和渠道,完善監督機制,改進監督方式,認真開展了各項監督工作,保證了監督法的貫徹實施。如何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結合監督法的深入貫徹實施,談談自己的一些認識和看法。

要在更新觀念,樹立創新意識上下功夫。隨着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增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日益深入人心,人大監督活動在整個經濟社會中越來越顯現出巨大的主導地位,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幹部乃至全社會都要對人大及其監督職能的性質、地位、作用以及重大意義有正確的認識,摒棄那種“人大隻是履行法定程序、辦理法律手續、橡皮圖章”和“多此一舉、故意刁難”等各種錯誤思想和偏見看法,作為人大監督機關,更是要把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作為監督工作的前提,樹立強烈的監督責任意識,克服求穩怕亂、求軟怕硬、安於現狀的傾向,樹立“在監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監督”的理念,緊緊圍繞工作大局,服務地方經濟發展,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努力找準工作的結合點和着力點,大膽探索和積極實踐,在敢於監督和善於監督上大有作為,勇於作為,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位,該説不時就説不,積極主動、理直氣壯地依法行使監督權,切實維護人大的形象和權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才能把監督法貫徹並落到實處,才能不辜負人民的重託,更高好地監督工作深入開展,並不斷取得監督實效。

要在建立健全制度,規範監督程序上下功夫。黨的十七大指出:要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確保權力正確行使。監督工作是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職的重要內容,在監督工作中,要堅持“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增強實效”的工作思路,緊緊圍繞社會普遍關注、人民羣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結合形勢的發展變化和工作需要,積極探索監督工作的形式和方法,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助於落實監督法的相關配套制度,改進和推動各項監督工作,一是要進一步完善常委會議事規則及其他工作規則,全面推進常委會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規範化;二是要依據監督法的規定,制定監督工作辦法、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辦法、執法檢查工作辦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計劃預算監督辦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會議審議意見督辦辦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辦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等,進一步規範監督工作;三是要努力形成常委會班子集中統一領導,工作部門分工負責,組成人員各盡其責,整體工作運轉協調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切實減少監督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要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上下功夫。要深入瞭解社會情況,準確把握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思路及對各項工作的安排部署,緊緊圍繞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抓住經濟運行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及人民羣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組織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採取多種形式和方式,進行深入細緻的視察、調查和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按照“議大事、抓重點、求實效”的原則,及時作出有利於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有利於和諧發展的決議決定。建立貫徹實施決議決定的督辦機制,通過加強跟蹤問效,及時發現問題,使決議決定得到認真貫徹落實。

要在突出重點,增強實效上下功夫。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全面掌握地方經濟社會政治各方面情況的基礎上,圍繞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一是把握監督的重點,增強監督的實效性。加強對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的監督,堅持每年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上半年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審查本級財政決算報告和財政調整方案,確保計劃和預算執行的力度和效果,推動經濟良好運行,提高各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協調健康發展;堅持把對人與事的監督結合起來,強化對權力運行監督,加強對政府組成人員及其所屬部門的監督,增強被選舉和任命人員的公僕意識、法律意識和依法履職、勤政廉政的自覺性,推動部門轉變作風、改進工作;加強對全縣重點工作、重點項目建設和關乎國計民生問題的監督,督促政府解決好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重點項目、重點建設、重點工作的推進;加強對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監督,聽取和審議審判與執行、檢察工作等方面的報告,促進司法機關公正司法,依法辦案;加強對關係人民羣眾切

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的監督,妥善處理和解決好人民羣眾關注的切身利益問題,及時化解社會各類矛盾,努力構建和諧社會;二是創新監督方式,促進監督。在正確運用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視察、檢查、調查、工作評議、述職評議等各種柔性監督的同時,積極探索特定問題調查、質詢、撤職等剛性監督手段和形式,對監督工作要做到提前介入,超前謀劃,深入廣泛調查研

究,實現人大監督工作由程序性監督向實質性監督的轉變。要克服重過程輕效果,重建議輕落實的現象,切實改變“會上議一議,會後無聲息”,“只講形式,不講效果”的狀況,注重整改落實,講求監督效果,對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報告或專項工作報告形成的審議意見和評議意見,建立回審和報告制度,做到跟蹤問效,定期聽取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報告和進行滿意度測評,督促被監督者抓好落實。對重要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涉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要堅持連續幾年的監督檢查,直到問題解決。對有的單位和個人整改不力,整改不滿意的,要求重新整改,直到常委會和人大代表滿意為止。對認真落實審議意見和評議意見,政績突出的單位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給予授予榮譽稱號和表彰獎勵,起到鼓勵先進,弘揚先進的目的。同時,要充分利用各種有效宣傳形式,加大人大監督工作的宣傳力度,適時對監督工作的相關議題和監督情況進行公開報道,努力為監督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要在發揮代表作用,增強履職意識上下功夫。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作用發揮如何,決定着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各種途徑,積極開展代表培訓,不斷提高代表素質和履職能力;豐富活動代表活動內容,規範代表活動,及時向代表通報重大事項和有關工作,暢通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努力搭建履職平台;要繼續堅持和完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代表聯繫選民、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等制度,暢通人大常委會聯繫人民羣眾的渠道,強化對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力度和督辦力度,在面商率、滿意率和解決率上下功夫,促進問題的解決。加強與人民羣眾的聯繫,堅持公民旁聽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代表接待日製度,擴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有計劃地開展代表小組活動,組織代表進行視察、檢查、調查等履職活動,為代表履行職務創造有利條件,充分調動代表參與人大監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認真辦理人大代表、人民羣眾的來信來訪,妥善處理信訪案件,努力為羣眾解難題、辦實事。

要在加強自身建設,增強監督能力上下功夫。提高監督水平,關鍵在於提高自身的監督能力,按照 “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務實高效、作風過硬、團結協作(本站向你推薦)、勤政廉潔”的要求,建立經常性的各種培訓學習長效機制,完善學習形式,豐富學習內容,不斷加強對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市場經濟理論、工業、金融、財政、公共管理等各類知識的學習,學習監督法和胡錦濤總書記、吳邦國委員長關於監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通過強化學習,使自身的監督能力更加適應時代的發展要求。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人大工作組織制度、運行機制、約束機制、激勵機制、辦事程序和機關服務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積極爭取各方支持,努力改善履職環境和條件,提高為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的服務能力。進一步加強機關組織建設,優化幹部隊伍年齡、文化、專業結構,加大人大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交流力度,增強幹部隊伍活力,抓好各項監督工作的落實,推動和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第四篇:關於審計子公司招投標制度執行情況工作報告

關於對子公司建設項目招投標

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

江蘇太極實業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江蘇太極”):

為執行****公司下發的《工程建設項目專項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並受公司工程建設項目領導小組的委託,審計監察室根據子公司提供《子公司實業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項目一期工程》的招標代理、勘察、設計、臨時設施等招投標文件及招標紀要協助進行招投標程序的合法性審核。

一、 審計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二)《***公司招投標管理制度》;

(三)《子公司項目招投標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建設項目內部審計。

二、審計過程説明

此次屬於送達審計,主要檢查子公司新廠區一期工程部分招投標項目程序的合法性.

三、審計資料

(一)勘察招投標文件;

(二)設計招投標文件;

(三)工程臨時設施招投標文件;

(四)招標代理招投標文件;

(五)未簽章的格式合同。

四、審計發現及依據

(一)勘察、設計招標活動符合國家法律的相關強制性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活動執行本法”。

(二)勘察招標文件發售之日到投標截止之日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

勘察招標文件發表時間為2014年11月3日;投標截止時間為2014年11月6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上述條款是關於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期限的規定。從保證法定強制招標項目投標競爭的廣泛性出發,法律為各類法定強制招標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最短時間作了規定,即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此項時間,可以超過20日,但不得少於20日。此條是由招標人確定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最短時間,適用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不屬於法定強制招標的項目,如臨時設施、招標代理等可以依據公司制度由公司選擇招標方式,是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招標人確定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既可以多於20天,也可以少於20天。

(三)未提供相關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的招標,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四)強制招標項目中投標人數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強制招標的項目,勘察、設計的投標人均在3家以上

依據:

1、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2、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希望上述審計要點能給予幫助,更希望子公司能逐步完善公司內控制度並加強內控管理,促進公司工作人員在今後的工作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維護公司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監察室

第五篇:對地方審計機關開展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思考(張康)

對地方審計機關開展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思考

審計結果公告是審計機關向社會公眾公開審計管轄範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2014年審計署發佈的《2014~2014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規定:“審計系統要大力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到2014年,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祕密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做到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全部向社會公告。”2014年以來,審計署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公告,在全國產生了強烈的“審計風暴”,審計整改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的效果。實踐證明,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必然趨勢,也是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職責,提高審計成效,推動審計事業深入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國家審計機關提高依法監督透明度的重要形式。因此,地方審計機關應依據審計法和審計署的工作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工作,但由於地方審計機關在領導體制、審計環境、審計技術方法等方面和審計署不盡相同,及時研究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實行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重要意義

㈠有利於突破審計體制對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的影響和限制

我國地方審計機關的雙重管理體制,使地方審計機關實際相當於地方政府的一個內審部門,在一定程度上使地方審計機關難以保持應有獨立性,當審計涉及有關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問題時,就不得不考慮本級政府的意見,在查處中也難免瞻前顧後,很難完全站在國家的立場,依法進行獨立有效地監督,不少問題審計機關查出了,但由於是本級政府和財政部門自身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披露和糾正。這種體制上的限制,是地方審計機關本身無法改變的,不利於地方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開展。通過審計結果公告,藉助社會監督的“外力”,可以克服法規不健全和審計體制侷限等不利條件的限制,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和評價政府公共財政管理的過程和結果,讓社會公眾瞭解政府部門籌集、使用、管理財政資金的狀況以及存在問題,監督、評價政府部門公共財政管理的效果、效率,有力的推動政府部門提高政府公共財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益。

㈡是有利於保證公眾的知情權,推動民主與法制建設,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隨着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社會公眾權利意識、民主意識、參與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他們不僅想了解地方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政府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情況、領導幹部履行職責情況,而且更加關注政府財政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機關承擔了對政府及所屬各部門使用管理財政資金進行監督的職能,將審計結果客觀、真實、準確地向社會公佈,有利於促進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互動,促進公眾參與的監督平台的構建,將政府行為置於公眾的視野之中,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要求,建設和諧社會。另一方面,審計部門通過審計信息的公佈可發現民眾關心的熱點,又反過來圍繞公眾的關心的問題進行審計,形成良性的循環。

㈢有利於加強審計機關自身建設。

審計機關同其他經濟監督機構一樣,在監督別人的同時,自身也需要接受監督,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一程度上把審計機關的執法行為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全社會可以對審計部門是否公平、公正、客觀,審計處理是否合理、合規、合法進行評價,被審計單位也可以對審計結果公開進行申辯和上訴。這樣也就對審計機關在國家政策法規的掌握和運用、審計業務的精益求精、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於查找審計工作規範和審計質量效率中存在的問題,促使審計部門不斷加強和完善自身建設,從而有效地促進審計工作不斷向法制化、規 1

範化、科學化的方向發展。從另一方面來講,審計公告制度也是審計機關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公告,無數雙眼睛盯着審計者,它必將對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㈣有助於審計處理意見和決定的落實,增強審計威懾力。

在目前的體制和執法環境條件下,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信息處於半封閉狀態,知情者不多。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仍然存在被審計單位對預算執行審計揭露的問題整改不積極,審計決定執行不全面,甚至出現個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處理結果假落實的現象,影響了審計監督效果。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將審計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的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合理運用強大的社會公眾和社會輿論力量,對被審計單位開展間接監督,督促被審計單位提出糾正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加快改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而被審計單位為了給公眾留下一個知錯就改的好印象,會積極主動地配合整改,使審計監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李金華審計長中央預算執行的審計報告之所以引起這麼強烈的反響,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審計報告所顯示出的前所未有的公開和透明。

㈤有利於為其他監督部門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

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可以使人大和各執法執紀部門共享審計結果,可以為紀檢、監察、司法部門的介入提供引導性信息;可以為人大監督提供報告性信息。對屢查屢犯、屢犯屢查問題的反覆公告,有利於引起人大和各相關執法部門的關注,推動政府預算管理制度和“問責制”制度的完善,防範權力腐敗。

二、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現狀和問題

㈠認識不到位、積極性不高

由於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種種認識不到位,致使部分地方審計機關存有畏難情緒,對推行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態度不夠積極。一是對審計結果公告的法律規定認識不到位。《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大多數地方審計機關片面地從職權角度來理解,把審計結果公告作為審計機關的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將審計結果公告範圍與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相混淆,認為審計機關可以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也可以不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至於是選擇公佈還是不公佈,是審計機關自由載量權的範圍。二是對推行審計結果公告條件的認識不到位。許多地方審計機關的負責人認為目前與審計結果公告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當前經濟領域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甚至還非常嚴重;社會公眾的評價和監督還不夠理性等。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眾公佈,擔心引起羣眾的不滿,甚至產生負面影響,引發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給政府工作造成被動,影響穩定發展的大局。三是對自身工作信心不足。因為公佈審計結果,是將自身的審計質量置於大眾監督之下,實際上對審計是一種無形的監督,如果審計質量不過關,或違反審計程序、證據不充分,或審計報告出現重大疏漏等經不起考核檢驗的問題,勢必會使自身成為眾矢之的。四是由於大部分被審計單位目前還不能從正面意義上去理解和合理利用審計結果改進工作,被審計單位普遍認為這是在亮單位的醜,自然不贊成,尤其是一些權力部門,更是阻撓審計結果公告。地方審計機關擔心公告審計結果後被審計單位藉機報復、自身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等原因,在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沒有嚴格要求的情況下,往往不願主動公佈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㈡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受雙重領導體制的制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由此可見,地方審計機關實行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體制,這區別於中央審計機關,是地方審計體制的明顯特性。國家審計署是最高審計機關,向國務院總理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其責任關係是單向的;但是地方審計機

關卻面臨着業務管理和行政管理的雙向領導,既要受本級政府委託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又要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工作,對上級審計機關負責,還要對地方人大、社會和公民負責。在我國,雖然黨政機關、審計機關、人大以及社會和公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受各自分工、職責、地位所限,各方面所關注的問題和看問題的視角並不總是完全一致,這就不可避免地給地方審計機關推行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帶來一些矛盾和影響。 ㈢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具體操作無制度規範

從目前的情況看,地方審計機關在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方面尚未建立相應的制度,也沒有專職部門,部分市縣審計機關甚至沒有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審計結果公告的相關工作,因此公告哪些內容,什麼時候公告,採用何種方式公告等都沒有具體的規定,操作隨意性較強。雖然審計署建立了一些制度規定,但總體看這些規範性文件作出的規定相當原則,地方審計機關不易操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對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只作原則性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審計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對審計公告的規定缺乏統一性;審計結果公告的內容不夠明確,《審計機關公佈審計結果準則》中規定“社會公眾關注的”、“其他需要向社會公佈的”等用語都很模糊

三、充分評估和防範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面臨的審計風險

過去的審計報告主要是在審計系統內部傳遞,最多是向同級人大和政府報送審計結果,因此影響面較小,風險較小。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佈後,在將政府及所屬各部門的財政財務管理情況公佈於眾的同時,也將審計機關履行職責和執法行為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由此產生的外部社會對審計的監督主要來自三方面:(1)來自被審計單位的監督。被審計單位在公開輿論的壓力下,對報告中講得不適當的,或者不符合事實的地方會更加敏感。(2)社會各界進行輿論監督。審計工作的質量怎麼樣,該發現的問題發現了沒有,問題處理得到位不到位,問題是不是分析得很透徹,社會公眾對這些問題都會進行討論。(3)審計隊伍內部互相監督,同行之間相互進行比較。伴隨着這些外部監督的增加,審計結果公告的風險隨之而來,加大了對地方審計機關提出訴訟請求的可能性。這種訴訟請求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其一,來自被審計單位。在實際結果內部公開的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內容的關切度相對較低。有些內容雖然被審計單位不是完全認同,但出於各種原因考慮,經常是保持緘默而不去提出異議。審計結果公告後情況必然會發生改變。一旦公告的內容敍述不恰當,或者有不符合事實的地方,被審計單位肯定會提出,並可能訴諸法律手段。

其二,來自社會公眾。審計結果公佈於眾,在增加公眾知情權的同時,由於我國公共資金的使用領域較寬以及大規模國有資產的存在,國家審計結果必然被相關的社會公眾所使用,而其對審計報告質量的要求也必然越來越高,公眾的期望與現實審計所能達到的目標之間的差距也將隨之出現。一旦由於國家審計結果的錯報、漏報而使得公眾中的利益相關者受到損失,利益相關者往往遷怒於提供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要求其對自己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李金華説過,“我覺得審計公告制度本身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來説,更多的是一種鞭策,一種監督,一種促進,也是一種壓力。審計公告制度建立以後,客觀上增強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責任感,也對推動提高審計工作質量起了很大的作用。”實行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對地方審計機關自身的工作質量提出了挑戰,必然要求審計程序合法、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恰當、建議可行、文書規範,審計質量經得起社會公眾的檢驗,而審計公告質量的提高,要通過審計工作自身的發展來解決:一要行為規範,依法審計,二要建立和完善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制度,提高地方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風險責任意識,把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貫徹到審計工作全過程,切實提

高預算執行審計質量,三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評價,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四要建立和完善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明確規定審計結果公告的內容、方式、範圍和審計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四、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基本原則

審計結果公告的原則是指審計機關在公告審計結果工作中必須遵循的一般要求。審計結果公告是一項政治性、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涉及到政府、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和人民羣眾等方方面面。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審計結果公告的積極作用,儘可能地控制其可能產生的消極效果,審計結果公告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㈠ 誠信原則。誠信原則就是要求公告的審計結果要客觀、真實。向社會公佈的審計結果必須保證事實準確、客觀、全面,所作的審計結論經得起社會公眾的推敲。只有這樣,公告的審計結果才能避免審計風險,才能取信於民,才能發揮審計結果公告的積極作用。

㈡謹慎原則。謹慎原則就是要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審計風險和社會風險進行合理預測,以判斷審計結果公告可能產生的正負面效應,要慎重考慮正面效應和負面效果,謹慎選擇公告的形式、內容和範圍,對審計證據不足、依據和標準不明、超出審計職責和範圍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不要求公開的審計事項,如果預期社會風險較大,則不宜公告或暫緩公告。

㈢及時性原則。一般情況下,為了保證審計結論和審計公告的嚴肅性及一致性,審計機關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應當在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後進行。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公告在前,結論在後,萬一前後矛盾,造成工作被動的局面。但往往在審計工作中,我們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即有些問題不一定非要等到整個審計項目結束後才能進行審計公告,只要對審計結論把握較大,且又能夠説明問題,可以考慮隨時公告。及時公告有助於審計公告早日發揮社會監督的職能,如果公告不及時,乃至時過境遷,審計公告就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㈣審批授權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8條和第9條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並負責向其報告工作。基於這一特殊規定,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公告必須得到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雙重授權,否則就是越權行為;如審計機關採用新聞發佈會的形式公告審計結果,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和登記手續。

㈤ 便民原則。便民原則就是要求審計結果公告要讓公眾看得見、願意看、看得懂。“看得見”就是要求在社會公開發行的報刊上或在電視上、互聯網上公告審計結果。“願意看”就是要求審計結果公告要言簡意明,切忌長篇大論。“看得懂”就是審計結果公告要少用專業術語,要讓公眾看得懂審計公告。

㈥保密性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36 條第2 款規定:“審計機關通報或公佈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祕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祕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公佈審計結果準則》第5條也規定:“審計機關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必須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該準則第9 條還規定:“審計機關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祕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祕密,並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所有這些規定,都充分體現了政府審計機關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應帶着非常謹慎的態度,認真做好周密的保密工作,控制有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五、對開展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建議

㈠樹立公告意識,積極穩妥地推行審計結果公告

要強化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公告意識,使其認識到審計結果公告在促進提高審計質量、擴大審

計影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消除畏難情緒,樹立審計結果公告的理念,堅定實施審計結果公告的信心,努力創造推行審計公告的條件。在推行審計結果公告的過程中,要引導審計人員理性地、辨證地看待審計結果公告,既要反對不顧客觀條件和環境,盲目跟風的做法,也要防止瞻前顧後,畏縮不前的做法。只有從實際出發,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大膽探索,逐步推進審計結果公告,才是正確的選擇。在推行審計結果公告過程中,關鍵是跨出審計結果公告第一步。政府應支持和鼓勵當地審計機關試行審計結果公告,審計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選擇政府關心、羣眾關注的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審計事項,如新農村建設資金、教育收費、救災救濟資金、重點工程建設等,進行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試點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及時總結經驗,逐步推進審計結果公告,實現審計結果公告的制度化、規範化。

㈡提高質量,防範審計結果公告風險

提高公告項目的審計質量和公告文書質量,是防範和控制審計結果公告風險的根本措施。一要嚴謹細緻,提高審計報告質量。審計報告是審計結果公告的直接材料,審計報告質量的高低決定着審計結果公告的質量。審計機關一定要高度重視審計報告質量,要把審計報告的質量當作審計機關的頭等大事抓緊抓好,使審計報告反映的事實確鑿、證據充分,邏輯嚴密、層次清楚;既要做到數據無誤、定性準確可靠,又要做到用詞客觀、準確、規範、嚴謹、文字流暢;既要做到評價和結論經得起社會公眾的推敲,又要做到處理、處罰的寬嚴尺度把握準確等。二是要嚴格把關,提高公告文書質量。要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公告審核把關機制,要充分聽取、認真研究被審計單位的意見,正確的要予以採納,事實本身不清楚的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切實提高審計結果公告的質量。

㈢建立公告信息反饋機制,提高審計結果公告效果

審計結果公告的目的是利用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力量達到糾正審計反映問題的目的。但地方與中央不同,地方輿論監督力量有限,社會監督力量也有賴於政府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公告的結果,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追究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才能使審計結果公告真正發揮作用。因此,審計機關應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使審計結果公告後的成果和公眾的意見被相關部門充分借鑑和利用,從而提高審計結果公告效果。此外,審計機關還應採用審計回訪、審計項目抽查、審計結果公告考評等方法,定期收集和分析審計結果公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建立公開審計結果的補救機制,及時向公眾作出必要的解釋和説明,消除社會公眾的疑慮,不斷提高審計結果公告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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