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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報告【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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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報告【精品多篇】

案件調查報告 篇一

xx是一個總面積2391平方公里的農業大縣,全縣總人口130.5萬人,其中農村人口113.2萬人。近年來,縣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離婚案件648件,佔民事案件數的39%,佔全院受理案件數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離婚案件557件,佔民事案件數的39.8%,佔全院受理案件數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9件。離婚案件佔全院各類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農村離婚案件佔85%。農村大量離婚案件的產生反映出許多深層次的社會問題,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門、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工青婦等羣團組織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對新時期正確處理農村婚姻家庭問題提出了許多新課題。近期,我們隨機調閲了20xx年以來100件農村離婚案件的卷宗,從中分析並總結出一些帶有共性的特點、成因,並針對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農村離婚案件的特點

(一)一方當事人多為外出打工的農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這類案件佔到85件。這些當事人一般集中在春節前後打工回鄉過年、省親期間到法院起訴離婚。從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內,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數達120人,審查後能夠受理的117件,佔同期各類案件受理數的87%,呈現出一枝獨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離婚案件達到31件,創下我院歷史新高。

(二)女性作為原告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對比男性高,離婚後不會面臨生存困境,多不主張家庭財產權和子女撫養權,有的即使提出此類主張也不十分強烈,而要求離婚的態度相當堅決。不惜捨棄親情,放棄財產以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離婚當事人年齡小,婚齡短。從百件案件的統計看,離婚當事人的平均年齡為31.39歲,其中男性最低年齡為32.1歲,女性為30.6歲,年齡在40歲以上的'當事人僅有12人。婚齡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齡4年10個月,婚齡最短的只有90天。

(四)離婚當事人的文化程度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當事人中,國小或國中文化的佔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僅有84人。

(五)離婚的理由有所變化。以前,婚姻案件中離婚的理由多為暴力因素所致,導致案件當事人感情破裂而離婚。目前,該類因素引起的離婚案件明顯下降,僅佔3%。還有的當事人雙方婚前不認識,後經人介紹相識,而後結婚,因婚前無感情基礎,婚後沒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無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離婚,結束沒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審理難度增大。當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慮、痛下決心後起訴離婚的。因此案件調和難度大。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很難拿出確鑿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加大了法院審理難度,使法院無法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百例離婚案件調解和好的僅有15件,調解離婚的46件,判決不準離婚的12件,判決准予離婚的27件。

二、農村離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們通過閲讀卷宗、走訪當事人、與案件承辦法官座談等形式,對當前農村離婚案件的成因進行了深入的分析。過去我們認為,農村當事人提出離婚主要原因是買賣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幾類等

較為正當理由。但通過調研我們發現,當前農村離婚案件形成的原因發生了變化,呈現出多因並存的局面,離婚理由的正當性也受到了挑戰。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加大。這是農村離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區是農業大縣,人均土地僅為1.2畝,經濟較落後,為尋找更加舒適的生活空間,受“淘金熱”的衝擊,大量青年男女紛紛外出打工。目前,全縣外出打工農民有25.6萬人,使成為我省勞務輸出大縣。由於與打工地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的極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發生蜕變,產生婚外情。在產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況下,女性想通過離婚達到“去舊迎新”的目的,一離了之。大多數女性主動提出離婚,均基於這一類原因。少數發起來的男性農民,飽暖思淫慾,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祕書陪伴,漸漸喜新厭舊。但通常他們不主動要求與“妻子離婚,但長期不履行夫妻義務,對妻子、孩子、家庭不聞不問,迫使女方提出離婚,使女方成為“被動中的主動者”,而達到離異目的,這也是導致女性提出離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縣找郢鄉42歲吳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築與她人姘居長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錢,全靠她一人帶着三個孩子,耕種近十畝承包地,還要照顧兩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壓和感情長期遭受摧殘的情況下,吳某被迫起訴離婚。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二

一、調查方法

1、聽取駐青辦事處有關人員介紹。

2、查詢駐青辦事處賬簿。

3、查詢青島市維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可公司)工商登記資料。

4、考察維可公司現狀。

案件調查報優秀範文社會實踐報告二、案件概況

**年2月3日,駐青辦事處借款18萬元給維可公司,用於生產經營活動,20xx年10月2日償還5000元,20xx年4月11日維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書面表示願將個人所有的房屋折價175000元抵給駐青辦事處用於償還債務,20xx年6月29日房屋過户,但駐青辦事處與李樸奇未能就房屋價格協商一致,所以,儘管辦理了過户但房屋買賣(抵債)合同沒有成立。20xx年8月4日,經駐青辦事處同意,李樸奇將上述房屋賣與第三人,駐青辦事處和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闡明該房屋實際產權為李樸奇所有,並協助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

此後,駐青辦事處多次向維可公司追償債務未果。

另查,維可公司是經合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160萬元,由青島市寶奎公司、青島市市場科學研究會和自然人張宏共同出資設立,1995年9月7日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李樸奇。**年10月28日該公司由於“改制”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為李樸奇、。目前,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仍合法登記,但經考察其登記住所並未發現該公司的存在,登記電話已經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樸奇也查無下落。

三、特別提示

在維可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中的某些文件上應由該公司股東青島市寶奎公司代表人簽名處發現有“李曉(代)”字樣,經核實為駐青辦事處主任李曉先生的親筆簽名,這些簽名出現在該公司設立過程的文件中。李曉先生解釋説這些簽名是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文件所為。報告人認為李曉先生的簽名是一種普通的民事代理行為,與本案無關。或許,李曉先生的簽名會被理解為李曉先生與青島市寶奎公司之間存在信任和友好關係,進而認為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青島市寶奎公司為主要股東的維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關係的影響,報告人在此強調的是,李曉先生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文件和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二者沒有法律上的聯繫。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單位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駐青辦事處經其負責人批准將單位賬户上的錢借給維可公司,維可公司開具收款收據並加蓋公章,收款(經辦)人處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的簽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項的行為是兩個單位之間的法律行為。

2、債務人仍為維可公司。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後維可公司經過變更登記股東全部更換,但根據《公司法》以及維可公司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股份轉讓後債權債務隨着轉移。

3、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屆滿。本案的借款屬於不定期借款,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償還或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日起算滿兩年,在此期間內如發生時效中斷事由則重新計算。據現有資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證明時效中斷的日期為20xx年8月4日即駐青辦事處和李樸奇房屋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之日,距今已超過兩年,以後雖多次追償但無證據證明,如不能發現或取得新的證據則意味着時效已經屆滿,因此建議收集或獲取新的證據。

案件調查報告 篇三

根據縣政協xxxx年工作要點安排,3月21日,在副主席嚴維民率領下,法制委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調研組,分別到縣公安局信訪接待室,定城鎮信訪接待中心和縣信訪接待大廳開展信訪工作調研。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去年以來,我縣以維護羣眾根本利益、反映社情民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緊緊圍繞“把事解決,把人留住”的工作重點,紮實開展領導幹部接訪下訪、暢通信訪渠道、化解信訪積案、創新信訪管理體制機制、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確保了我縣信訪維穩形勢總體平穩可控,較好地完成了年初確定的目標任務。全縣發生羣眾上訪514批2286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7.4%和38.7%。其中集體上訪56批75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1.3%和32.8%;進京訪11批16人次,分別下降31.3%和25%;赴省訪89批17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1.6%和6.2%;去市訪16批28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5%,人次下降73.3%;來縣訪398批20xx人次,同比分別下降49.7%和13%。縣信訪局共收到來信248件,同比下降6.4%。其中市級以上交辦信件96件,同比上升97.4%,已辦結93件;縣領導交辦3件,全部辦結;市信訪局轉送56件,已辦結44件;自收信件2件,已辦結。縣黨政領導閲批來信率76%,初信辦結率95%。

二、主要做法

我縣信訪工作已連續6年獲全市先進單位稱號,成效明顯,成績喜人,但也確實來之不易。尤其是xxxx3年以來,面對錯綜複雜的社會矛盾所造成的上訪居高不下,甚至出現大量“纏訪”、“鬧訪”、“越級訪”和“羣體訪”的信訪形勢,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信訪局與縣直各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在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實行責任追究上動真的,在解決羣眾實際困難、破解信訪難題、化解社會矛盾上來實的,有效遏制了信訪總量攀升的勢頭,緩解了嚴峻的信訪形勢。一是領導重視,紮實推進領導幹部接訪、走訪。去年以來,在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親自安排下,我縣實行分類接訪、定期公告、預約接訪、律師陪訪、聯合接訪、跟蹤督辦等制度,突出做好縣領導接訪由鄉鎮書記和縣直有關部門領導上行參與陪訪、鄉鎮領導接訪由村支書上行參與陪訪,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二是突出重點,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結合“五級書記大走訪”和“五個一萬”活動,全面梳理矛盾糾紛,及時調處化解、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縣共排查矛盾糾紛隱患1175件,化解1120件,化解率達95.3%。三是抓住難點,着力搞好信訪積案化解。對上級交辦的23件積案落實縣領導“包案”;對“釘子案”、“骨頭案”和“三跨三分離”等疑難複雜案件加大處置力度。23件積案,已化解21件,息訴罷訪21件。四是維護穩定,全力做好特殊時期信訪維穩工作。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全國“兩會”以及省、市、縣黨代會、“兩會”期間,進一步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及時預測預警,切實把矛盾化解、源頭防範工作做在前面,對重點羣體,重點人員落實黨政領導親自包案,實行“五包”,盡最大努力將人員吸附在本級,穩控在當地,化解在基層。五是健全網絡,全面推動基層信訪體系建設。按照“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制度機制保障辦事”的要求,精心組織,制定方案,明確目標,量化任務,全縣22個鄉鎮,同步實施,共同推進,全面建成鄉鎮“一站兩中心”,受到了副省長方春明和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問題

xxxx年以來,我縣信訪工作有創新、有亮點、有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一是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少數領導幹部對信訪工作在全黨工作大局中的地位認識不高,擺不正改革、發展與穩定之間的關係,羣眾觀念不強,對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沒有深入的研究,不出事盲目樂觀,高枕無憂,出了事則束手無策,怨天尤人;有的認為上訪羣眾多是“刁民”,採取“哄、攔、卡、壓”的方法,把政府與人民羣眾對立起來。少數羣眾思想觀念上有誤區,有的信“上”不信“下”,有問題不找基層政府有關部門,認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門、大領導才能解決問題;有的信“多”不信“少”,不論什麼事,多邀幾個人、多找幾個部門和領導反映總不會錯,多多益善;有的信“鬧”不信“理”,無論有理無理,先鬧再説,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有的信“訪”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涉訴問題,也要找黨委、政府上訪解決。二是解決信訪問題的力度有待提高。少數幹部解決問題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使羣眾反映的問題久拖不決;有的接訪幹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對羣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採取推諉、扯皮的態度,激起眾怒;有的幹部擺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問題不能主動與羣眾溝通,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幹羣關係緊張對立;有的幹部對羣眾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甚至對羣眾的上訪徵兆置若罔聞,既不及時報送信息,也不採取措施,任由羣眾上訪、再訪、越級訪。三是工作措施不夠紮實,有的地方社會穩定預測預警機制不夠健全,少數幹部對部分苗頭性信訪動態不能及時發現;有的地方維護社會穩定力量整合的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在處理重大問題時各方力量沒有得到有效整合,沒有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和單位聯繫羣眾的工作機制不健全,密切聯繫羣眾,暢通和拓展羣眾訴求渠道,確保民情、民意、民智順暢上達,及時傾聽羣眾呼聲等方面有待加強。

四、工作建議

可以預見,隨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各種利益格局進一步調整,羣眾信訪量居高不下的形勢不可能在短期內發生根本性變化,一些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徹底清除。為了鞏固和發展我縣信訪工作形勢,建議如下:

(一)高度重視,創新信訪工作思路。要堅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深刻認識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重要性,正確認識改革發展所帶來的一些社會矛盾的必然性和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更加自覺地從全縣工作大局出發,堅持把發展經濟作為解決各類矛盾的根本措施,把實現好、維護好羣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信訪工作的根本

目的,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全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扭轉信訪工作“兵來將擋,水來土屯”的消極被動局面,克服畏難消極情緒,主動改進工作方法,認真踐行黨的羣眾路線,盡心竭力地為羣眾辦實事、辦好事,長此以往,方可從根本上扭轉信訪工作局勢。

(二)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手段,繼續創新體制機制。信訪工作,重點在基層。一要進一步堅持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各負其責,進一步建立完善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二要進一步健全基層信訪工作網絡,切實做到層層有信訪工作組織、有接待場所、有專兼職人員、有工作標準和制度、有績效考評、有責任追究,真正做到“個人訪不出鄉(鎮)、集體訪不出縣”,把信訪問題解決在發生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縣本級。三要進一步健全靈敏、準確、快速的信訪排查調處制度,強化信訪預測、預警、預控能力,千方百計防止和避免個訪問題羣體化,簡單問題複雜化,經濟問題政治化,局部問題社會化,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動權,消除不安定因素,不斷減少重複信訪、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維護全縣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

(三)適應新情況,研究新政策,建立健全各項信訪工作制度。國家已出台信訪工作“新政”,信訪等部門要認真學習、研究,適應新情況。一要進一步健全聯合辦信訪制度。縣幾個班子,有關部門,要定期溝通情況,排查各類問題,制定預案,聯合辦案,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力度。二要健全與司法機關、政府法制部門和勞動仲裁機構的聯繫、溝通、協調製度,採取新形式、新舉措,加強信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設,不斷開創信訪工作新局面。三要擴大視野,把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提案議案納入大信訪網絡,作為信訪工作信息研判、預測預警的風向標,並充分發揮代表、委員聯繫面廣、層次較高、信息靈敏和反映人民羣眾意願最直接、最真實、最廣泛以及做上訪羣眾工作最便捷、最有説服力的優勢,化上訪為下訪,化對立為對話,化消極為積極,使人民信訪成為羣眾向黨委、政府獻計獻策、參政議政的重要窗口。

(四)提高素質,切實加強信訪隊伍建設。切實受理好、答覆好、解決好羣眾反映的訴求,確保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初訪、首辦環節,要有一支過硬的信訪工作隊伍。各地、各部門要精選一批德才兼備、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幹部充實到信訪工作第一線,切實“把人留住、把問題解決”;要充分利用聯合接訪中心這一平台,發揮好聯合接訪機制效應,真正實現“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的服務效果;要繼續堅持“抓基層打基礎”,進一步完善“村為主”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要加強信訪幹部業務培訓,切實提高辦信接訪、處理疑難複雜問題的能力;要關心、愛護信訪工作幹部,對優秀信訪幹部要厚愛一分,及時培養提拔重用。

案件調查報告 篇四

近年來,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費已經成為許多人特別是年輕人一種普遍的消費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優點,使其成為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與之相伴的是各類信用卡犯≮≯罪的發生,且呈現出高發性、隱蔽性、智能型等特點,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銀行消費信貸資金和持卡人財產安全。威海中院以近三年審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信息為基礎數據,分析此類案件的特點,並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對策。

一、案件基本情況

自2011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審理信用卡詐騙案116件,在134名被告人中,男性佔90%,女性為10%,年齡階段大體為20-40歲,犯罪形態方面包括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的3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3件,惡意透支的100件。從犯罪金額上看,116件案件中,犯罪金額最少5000元,最高為390429元。同時,116件案件已結112件,大部分被告人均自願認罪,多數被告人主動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88%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12%被告人被判處實刑。

二、案件特點

1、從罪犯年齡結構來看,年輕化趨勢明顯,以中青年人羣為準。其中20至40這個年齡段的人佔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這反映出,中青年人羣生活壓力相對較大,往往容易滋生金融犯罪。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高中為主。且很多被告人無業,職業多不穩定。

3、多數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從庭審反饋的信息看,很多被告人都以為惡意透支信用卡等行為只是違法的,並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了刑法。

4、發案數量持續上升,危害日趨嚴重。伴隨着信用卡業務的發展,在人們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帶來方便,快捷的業務的同時,利用信用卡進行犯罪的現象與日俱增,情況日趨嚴重,從統計的發案數量看,呈逐年上升趨勢,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損失較大。

5、惡意透支行為居多。主要表現形式有積少成多型的惡意透支,即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內,但多次透支,透支額累計達到立案標準的行為;一人多卡的惡意透支,即持卡人持有多張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及法律的立案標準內,但多張卡累計透支超過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的行為;騙領信用卡型的惡意透支,即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的過程中,通過偽造身份證、提供虛假工作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方式,向髮卡行提供虛假的個人信息資料和信用資料,從髮卡行騙領到信用卡,從而騙領透支款的行為。

三、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自身風險的原因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這就容易產生犯罪的風險。持卡人只要辦好信用卡就能在卡內餘額不足的情況下繼續透支消費,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費者,促進了商品流通,但是這也給存有不勞而獲思想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温牀,透支消費的引誘性是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動因之一。

(二)金融機構的原因

首先是審核程序不規範。在辦理信用卡入口審查不嚴。按照《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違背客户意願的情況下發卡”。銀行普遍採用“績效與髮卡量掛鈎”的考核機制,導致在髮卡行營業網點偏重發卡數量而疏忽信用卡質量,放鬆了信用卡申領的審核要求,造成許多收入不高甚至沒有固定收入的'人員得以擁有透支額度並不小的時尚信用卡,有時還不止一張兩張。有些信用卡審批人員對申請人的身份證、收入證明等文件審核草草了事,不負責地把信用卡發放給以他人身份證件申領信用卡的申請人。如環翠區法院受理的一起信用卡詐騙案,被告人吳某先後用父親和岳父的身份證在徽商銀行分別辦理兩張信用卡,而銀行方面經過重重審核之後,在不認識被告人也沒有身份證本人簽名的情況下,先後批准了吳某的申辦請求。

其次銀行未盡風險提示業務。《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信用卡收費項目、計結息政策和業務風險等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確認申請人已經知曉和理解上述信息……不得進行誤導性和欺騙性的宣傳解釋”。反觀,某些信用卡營銷員在營銷過程中並沒有做到這一點。為鼓勵客户辦理信用卡,業務員傾向於更多介紹信用卡的有利信息,如送免費禮品,介紹信用卡積分,説明透支免息期等,而未能盡到風險提示義務,詳細説明透支利息的計算、罰息、滯納金、超限費、法律風險等等,使得未來的持卡人對利息等情況缺乏合理的預期,欠缺信用卡的風險意識。審理的部分案件材料中,多名被告人都表現出對利率及還款日等信息的“無知”,利率的規定對其也只是概念化的條款,並沒有鮮明的意識和切身的體悟。等到銀行催繳時,才發現自己已經無力償還,索性逃匿。本來是善意的或者是無意的,最後變成惡意。

再次在信用卡欠款催收階段,尚無統一規範。根據法律規定,在惡意透支後,需經銀行兩次以上的催收,但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催收的方式、效力等沒有明確規定。有的銀行採取信函的方式催收,而有的銀行僅僅採用電話短信的方式催收,不但催收效果一般,還沒有相應的回覆情況。即便是上門催收,也無持卡人或其他在場人的確認等,為催收證據效力的司法認定增加了難度。

最後不同金融機構之間信用信息系統未聯網,致使誠信評判缺失。因銀行間信息不連通,犯罪分子在一家銀行惡意透支後,往往又到另一家銀行申領信用卡透支,連續作案,導致多家銀行遭受損失。

(三)被告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是法律意識淡薄。根據相關規定,持卡人透支1萬元以上,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將會承擔法律後果。很多犯罪分子在辦理信用卡的初期,有可能財物狀況良好,信用等級較高,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可能自身財物狀況惡化,又急需資金,不得不鋌而走險透支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其他犯罪活動,而很多人本身並沒有意識到違法行為已經進入刑法調控的範圍;其次被告人貪利、僥倖心理是犯罪的重要誘因。利益的驅動性是財產型犯罪多發的重要誘因。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物質要求越來越高,有的人在自身財力無法滿足心理需求時,在貪利心理和能夠僥倖躲過法律懲罰的心理驅動下,不惜以身試法。

(四)社會的原因

一方面社會公眾誠信缺失,奢侈消費觀念氾濫,對侵佔他人或社會財產的行為態度冷漠。另一方面,社會輿論對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壓力不大,導致人們對惡意透支等行為的危害後果缺乏足夠認識。從社會監管來看,司法機關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也是此類犯罪逐年增多的一個原因。信用卡犯罪往往技術含量較高,涉及到的金融、網路、電子商務等各方面的知識,許多監管機構的人員,如公安等部門都缺少相關專業背景,短時間內很難形成對此類犯罪的一個整體性把握,有可能有時候打擊力度不夠,會放縱犯罪。

四、預防措施

(一)持卡人自身要提高防範意識

收到信用卡時要及時修改密碼,不要使用123456、6個9,6個6等數字或與生日、卡號等有密切聯繫的數字作為密碼,保護好個人信息,不要將密碼、卡號等信息告訴他人,避免被他人盜用。在使用後要及時收回信用卡,回執憑證等不要隨意丟棄。尤其是身份證不能輕易交給他人或者向別人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信用卡及身份證要分開保存以保證安全。

(二)建立健全機制,規範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

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範髮卡行為。

一是不得對營銷人員採用單一以髮卡數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髮卡銀行應當從根本上放棄以簡單的髮卡數字作為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的方式,綜合考量髮卡數量和質量,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標準,並且將之落至實處,一以貫之。杜絕一切為追求髮卡數量而簡化信用卡辦理程序的營銷方式,尤其是外包。根本上減輕業務員的負荷,提高他們的工作責任感。業務員在向目標客户營銷信用卡時,要更加着重向客户介紹信用卡相關的風險和法律規定,加強未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意識和透支使用的風險;提醒持卡人的注意義務,在住址、電話變更的同時,應及時通知髮卡行等,避免持卡人不當使用信用卡而給銀行帶來的損失。介紹語言應當明確、簡潔、易懂,確保申請人對這些重要條款已經充分了解。

二是嚴把信用卡發放關口,嚴格資信審查。在信用卡審批流程中,提高徵信核查廣度和深度。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謹慎審查和核實,必須有本人親自確認的情況下才能為其開立信用卡;除了書面核實、電話訪問等間接方式外,對透支風險較大的申請人應當通過其他更加直接的方式查詢他(她)的資信狀況,如親自到申請人的工作單位核實其收入及資信情況。真正做到親訪親籤,謹防偽冒情況的發生。

三是科學控制信用卡的初始信用額度。信用卡業務風險的大小和透支規模息息相關,而透支規模與信用額度緊密相連。從惡意透支的各環節來看,信用額度是導致惡意透支的要害因素,因為其決定着持卡人能從銀行套取資金的多少。合理確定持卡人的授信額度,降低高風險客户的授信額度,對資信狀況並不優越的申請人將透支額統一設定為1萬元以下標準。儘管1萬元可能並不是一個精確計算的最優基準,但應該是一個經驗上的最優的標準。不僅能夠減少銀行對風險資產的投入資本,也應當能夠有效減少惡意透支的現象,降低銀行風險暴露的程度。透支額度也應當根據持卡人的資信狀況隨時進行調整。當發生頻繁透支、大額透支或持卡人資信惡化等情況時,髮卡行應當有所警覺並採取相應催繳措施。如持卡人不及時還款或提供其他有力資信證明,髮卡行應當適時調整透支額度甚至止付。

四是提供跟蹤服務。對持卡人隨後的資金流動情況予以監管和跟蹤服務,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兩次催收之前增設有效的消費提醒服務。這裏的提醒是指充分應用銀行短信服務平台或信用卡自動撥號平台,對透支超過固定值(包括在授信額度內的透支,如5000元、10000元等)及透支即將到期的持卡人予以風險提醒,內容包括透支金額、還款日期及其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對持卡人的頻繁交易、連續消費、大額消費等異常交易予以監管,採取與持卡人聯繫確認、調整授信額度、鎖定賬户、緊急止付等風險管理措施,儘量較少惡意透支風險的增加。

五是完善內控監督,提高制度的執行力。銀行應建立多級控制體系、建立和落實崗位責任制、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加強銀行業務員的技能培訓,提高一線員工的素質。把信用卡業務的審計工作納入到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的整體計劃中,結合案件和司法建議專向治理,由中國銀監會對單位年限內信用卡存活率予以考核,對未能達到標準的髮卡行限制髮卡資格和授信額度,建立合規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建立聯動機制,防止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發生

一是建議公安機關增設督促催告程序。《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經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從降低犯罪率、和諧社會關係考慮,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後,可以根據情況,充分評估該透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足以需要司法介入,然後再做區分處理。對透支金額在十萬元以內,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應事先進行督促催告,向透支持卡人或其親屬送達催告書。催告書的內容包括透支金額、利息及給付方式等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法律後果及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督促透支人還款,為其改過留有挽回的餘地。

二是建議檢察機關酌定不起訴。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起訴裁量權利,也是面對層出不窮的犯罪形態的應對之策。因此,建議檢察機關從程序經濟考慮,督促犯罪嫌疑人還款;對及時還款的嫌疑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便宜行事。這不僅是有利於對其本人的教育,也大大節約司法資源,實現訴訟經濟原則,為其辦理大案要案節約精力。

(四)加強金融機構與司法機關的協作,實現預防打擊信用卡犯罪的無縫對接

一方面要加大打擊信用卡犯罪的力度,增強法律的震懾力,尤其是對盜刷信用卡和惡意透支行為加大懲治力度,另一方面要進行法制宣傳,倡導理性消費。適時的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覆蓋面廣、影響力強的途徑,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和具體生動的案例分析,向廣大民眾宣傳信用卡犯罪的性質、類型和後果,使得民眾瞭解到信用卡使用過程中的信用風險,使其在主觀上自覺抵制信用卡犯罪,從源頭上有效預防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

案件調查報告 篇五

一、我縣近年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狀況及問題

近幾年,我縣治安案件查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展,長期存在的處理不公、處罰不力、久拖不結三個一直比較突出的問題都有明顯好轉。通過執法實踐,培養鍛鍊了隊伍,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促進了依法行政,全面推動了公安法制建設。儘管經過我們的不斷努力,着力解決了一些治安案件查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但是,從調研掌握的情況和社會各界反映的情況看,問題依然不少,當前在辦理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案不及時。一些單位不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受案,由於未及時受案,導致一些案件無法得到及時處理,造成當事人不滿,引發羣眾上訪。

2、取證不及時。個別辦案民警受理案件後,未及時到現場開展調查取證;有的接案後,拖至數日才找證人取證。使案件糾纏不清,時過境遷,久拖不結。

3、網上辦案的熟練程度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

影響治安案件查處的原因很多,從客觀上講,羣眾法制觀念淡薄,知情不舉,知情不報。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得不到羣眾的配合、支持,甚至有的出假證、偽證,給依法查處案件帶來極大困難。人體傷害案件案發後,當事人往往需要就醫治療,傷害程度一時難以認定,因此無法及時裁決;致使案件很難儘快結案。從主觀上講,民警的辦案技能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三、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1、堅持依法辦案任何執法中的偏差,都會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影響公安機關的形象。因此,我們要準確地適用法律,嚴格地執行法律。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充分體現法律的嚴肅性。

2、保證辦案時限提出辦案時限,目的是為了加快案件的審結,從根本上解決久拖不結的問題。保證及時結案或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關鍵在證據,接受案件就要及時出現場,收集證據,治安案件是以責論處的,證據充分了,責任也就清楚了,所以證據是辦好治安案件的前提和基礎。

3、強化執法監督要結合實際,深入持久地開展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的宣傳教育;強化執法檢查,形成反饋和糾錯機制,把好辦案質量關;改善執法活動,提高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公安執法內部監督制約體制,逐步實現監督的經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保障公安機關依法有效地行使職權,把各項公安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案件調查報告 篇六

一、調查目的

當今世界,食品不安全的風險源不斷增加,人們對食品不安全風險的認識逐步提高。尤其是現代農業生產對化學投入物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極端氣候頻繁出現,污染物不斷增多,都使食品不安全風險上升。我國食品加工業和餐飲業多數為小作坊、小企業。他們對食品衞生安全比較漠視,往往又在政府監管之外。因此,關注食品安全,人人有責。通過對食品安全的調查,關注食品安全,開展食品安全的知識宣傳,加強人們對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健全食品質量監督體系,逐步改善食品安全嚴峻的現狀。

二、調查方法、時間、對象

調查方法:通過對內鄉縣下各鄉鎮的的農貿市場的實地考察,食品加工企業生產環節的參觀調查,發出問卷調查調查人們對食品安全的瞭解。問卷回收率90%。

調查時間: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8月21日

調查對象:農貿市場小販,食品加工廠,普通消費羣眾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根據調查顯示,我縣17.8%的居民民對食品安全狀況表示放心,62.2%表示部分品種不放心;84.1%的市民在採購食品過程中最關注的是食品安全性;48.6%的市民認為食品安全最大的隱患在生產加工環節,27.3%認為在餐飲消費環節,18.8%認為在流通環節。可見,雖然近幾年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市民對食品安全還不是很放心,食品安全總體形勢仍比較嚴峻,食品安全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食品安全問題仍較突出。經過政府的規範和整治,食品案件多發的勢頭得到了遏制,但我縣食品安全隱患和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初級農產品(水產品)源頭污染仍然嚴重。工業“三廢’和城鄉垃圾污染以及水體嚴重劣化,致使農產品受到重金屬和有毒物質污染的問題仍不容忽視,有些化工廠還建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附近,容易造成附近水域和土壤的工業污染,羣眾反響比較強烈。同時由於尚未形成對農業生產者有約束力的科學用藥和安全用藥制度,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和使用時間隨意性較大,不到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就採收上市現象尚有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仍需引起高度重視。二是食品生產單位多為家庭作坊式經營,具有多、小、散的特點,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部分生產單位的生產原料和衞生條件無法保障,添加劑濫用使得食品安全存有重大隱患。據權威顯示,有關部門上半年檢測顯示,糕點類產品抽檢合格率只有40%;豆製品合格率極低,有較大安全隱患,第一季度全區抽檢豆製品10批次,合格率為0。三是流通環節經營秩序不夠規範,經銷農產品和食品的集貿市場、企業、個體户大多缺乏必要的設施和規範的管理,出售過期或變質食品現象仍有發生。四是消費領域城鄉差異大,各種整治活動主要集中在城區開展,而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致使大量假劣食品流向農村,農村食品安全形勢令人堪憂。同時餐飲業還存在餐具消毒不徹底、熟食操作不規範、流動攤點監管難等問題。

(二)食品安全監管合力還需增強。由於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難以保障食品安全執法工作。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滯後,人員缺乏,難以適應食品安全監管的實際需要;食品安全監管環節眾多,涉及的主管部門有農林、漁業、工商、貿糧、衞生、質技監、食藥監等單位,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也不夠完善,容易造成多頭管理或監管不力現象,致使有些問題監管難以到位,影響了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三)食品安全基礎設施薄弱。食品安全監測量多面廣,但技術檢測工作滯後,食品檢測設備相對不足,檢測力量跟不上檢測需求。財政投入不足,執法裝備和檢測設施比較匱乏。另外,食品安全信息來源不足,食品市場是一個很大的市場,涉及的種類繁多,單靠單個部門的例行抽查,很難全面控制當前市場的所有食品質量。社會舉報、投訴和村居食品安全協管員制度是一個信息來源的途徑,但是當前食品類的舉報和投訴較少,協管員受知識水平和工作精力限制所反饋的信息也比較有限,況且所投訴、舉報和反映的問題多數已成後果、造成危害,只能事後算賬,難以做到事前把關。

(四)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一些農民對於農藥殘留問題認識不夠,羣眾識別假劣食品能力較低,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於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一方面存在麻痺思想,對有些危害性估計不足,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另一方面又受生活條件等多方面因素制約,有些無可奈何,抱着聽之任之的態度。另外,由於經濟、文化知識等方面的原因,不少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知識瞭解不多,特別是不少“新路橋人”購買食品時大多隻看價錢,一味要求價廉而忽視物美,一些價低質次的食品成為主打食品,甚至成為部分兒童手中的美味。

案件調查報告格式 篇七

自20_年7月5日,我們接到縣信訪辦批轉的_鎮_村羣眾舉報信,信中反映_鎮_村支部書記__、村主任__違法違紀的系列問題。針對反映問題性質的嚴重程度,我們_鎮紀委、監察室立即成立了調查組。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__,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現年53歲,1992年5月在村任職。中共黨員,國中文化程度,現任__村支部書記。

(1)__自1985年任村民小組組長以來,當時,__村全村漁塘18口,連續與村簽訂了承包漁塘三次合同,按當時村級實際情況和集體意見決定,每個階段結算的方式不一樣。其中,1985年至1990年,經協商,採取按每口漁塘年產量估算,村級與承包漁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魚抵交漁塘利潤款;1991年至1997年重新承包,當時合同由__簽訂,他本人也參加承包,按村集體定的意見,按每年上交利潤款6200元(其中__本人承包3571元);1998年至2007年一次連續簽訂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__兩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潤6200元。經紀委財務清理組查賬核實,包括另外在2000年4月承包漁池一口上交利潤全部入賬。__在承包漁池70畝過程中,在他們承包前,村集體對其它所有漁池進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對漁池壩進行了加固,村集體安裝了公路排水。整修池壩、過水等費用村集體作了報銷處理。__等幾個承包户承包後,對漁池也進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組通過查賬瞭解,未發現村報銷這些費用。__自1985年以來至去年,前後承包二十年,其漁池上交款沒有用現金與村結算,只是,其它漁塘、漁池承包人與村結算也是用村欠條或用建造漁池工程款抵付。自20_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預交現金,再承包。

(2)__村在2000年,結合上級精神,村級推行產業結構調整,共修建漁池4口,造成四組稻田面積減少,鑑於當時實際情況,從一組無人耕種的田中調出22.6畝到四組。當時,村級召開了支部大會討論此事,合同也落實到了四組農户。税費改革時,合同書全部報到財政所。20_年實行土地二輪延包,__村召開羣眾代表大會,一致認為以税改落實到户面積不變,採取微調方式。1組22.6畝田確權確地還在四組農户,國家有關優惠補貼按上級報表落實在四組農户。一組農户意識到如今國家政策如此優越,紛紛要求村級將調出的田地重新調回來,純屬鑽國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動村民到村、到鎮上多次上訪,並且強行將調出的田地佔為己有,導致造成信訪件上所説的一組村民合同書上寫的卻是四組村民的名字。

(3)__村在2003年度為了落實上級政策,在_鎮6個村範圍內興建農業綜合開發工程,該項目是以縣財政局農發辦和_鎮財政所為主體。鑑於村集體意見要求對外招標,增強透明度,由村祕書王順超同志起草招標公示,分別在多處張帖。10天過去了,竟然無一人接標,大家都擔心上級政策資金難以到位。其他5個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級單位的一再督促下,財政所副主任陳建中再次動員村委會一班人要定期保質保量完成。迫於無奈,__村採取村幹5人共同承擔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才與財政所簽訂合同,完全設有信訪件上所説的以權包攬工程一事。

(4)__村在2004年度落實糧食補貼方面,完全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直接補貼到農户。按國家補貼標準,稻田每畝補貼到户33.35元,分兩個階段進行,直補和早初良種補貼由財政所陳主任直接與農户結算。在結算過程中,欠農業税的農户,經協商同意,抵交了農業税款,未欠農業税款農户,財政所直接付了現金,中稻和晚稻鑑於財政所人手不夠,由村乾和組長牽頭與農户結算。方式與前一個階段相同,中間存在個別農户與村不結算,村直接在該户欠税税票上扣減,農户與村未辦結好手續。那只是極少農户存在過去與村結賬過程中有紛爭,暫且放下。

(5)__村2002年根據鄂政發〔2002〕6號文件精神,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為及時解決好農村人口飲水解困工作,積極上報,爭取飲水解困資金4.2萬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資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資10%(每人33元),其餘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羣眾自籌。根據__村集體意見,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農户補給水泥,分解到農户;省配套資金上級未拔付,其中完成標準高的農户,村另外獎付水利工款50元。因為當時在税費改革前,村級水利工當現金結算,實際上農户沒有完全享受國家飲水解困政策。此項,我們鎮紀委正作適當處理。

6)__村2003年按上面文件規定,每個勞力負擔水利工15個,工值8元,村與農户的結算情況是:對少數農户全年超額完成了任務的,對超出部分可以抵減原來欠村的各項上交款,沒有抵減的,村出具了欠條。對那些常年做工的農户,而村又欠了他們的錢,由農户自願拿出村級欠條來抵減,對大部分不願做工的和少做了勞務工的農户,由於他們不願與村結賬,就由組長造冊登記,欠工個數及金額,交村作為後來結帳依據。工作落實不到位,對農户的各項結算不及時、不公開,導致羣眾上訪,__村的全體村幹也認識到這些問題帶來的嚴重後果,因此,我們建議不予追究個人責任,但責令其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到位。

(7)__村村主任__,現有四個孩子,最大孩子出生於1985年,最小孩生於1996年,其妻已作結紮手術。2001年5月,鎮委研究決定,該同志任村委會副主任,主管財貿工作(當時該村無村主任),2002年第五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龔被村民海選為__村村主任。__到村任職以後,曾多次向黨組織提出申請,要求加入黨組織;村黨支部多次向鎮黨委呈報,鎮黨委考慮到__的計劃生育問題,一直未予呈報。20_年7月,經鎮委考察組多次考察,認為該同志最小孩已近10歲,按《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計劃外生育者在5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予批准入黨,而他已近10年,遂將__的情況如實上報縣委組織部,組織部已批准__為中共預備黨員。

中共_鎮紀委調查組

_年_月_日

案件調查報告 篇八

公司領導:

我司後勤服務中心環保隊員工黃某盜竊一案,經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區派出所查證,已調查終結,相關調查處理資料已轉交我司紀委,現將有關情況彙報如下:

一、黃某的基本情況

黃某,男,漢族,國中文化,入港參加工作,現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後勤服務中心環保隊員工。

二、案件經過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區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調度室陳軒電話,稱在405泊位34號門機處抓獲一名盜竊門機電纜嫌疑人,要求出警處置。接警後民警鄭華、吳祥生立即趕到現場調查。經查,發現34號門機電纜已被拆離電源箱,綁住電纜的“地牛”繩索被剪斷,電纜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間的鐵路土擋處發現兩把剪刀和一把割紙刀。據現場門機大隊員工反映,他們8日晚23時30分剛開完交接班會,在候工室候工,23時50分,34號門機報警器傳來斷電報警,值班隊長立即組織員工分兩路向34號門機包抄,在門機下抓獲盜竊嫌疑人黃某,黃對盜竊門機電纜供認不諱。

經查證詢問,黃某供認他於4月8日白班下班後駕駛摩托車竄入T5場,發現堆場的硅錳袋有開口,於是解下安全帽盜竊了約5公斤硅錳放入摩托車尾箱,然後又用膠袋盜竊約15公斤硅錳準備裝入摩托車時,被保税倉裝卸隊帶班樑其貴發現,黃扔下硅錳棄車逃跑。回到家後又換上橙色工作服,21時許從家裏帶着作案工具竄到405泊位34號門機盜竊電纜,被門機大隊員工抓獲。

三、處理建議

綜上所述,黃某盜竊港口物資、破壞港口設施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霞山港區派出所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黃某行政拘留十五日並罰款壹仟元的行政處罰。由於黃某案件性質十分惡劣,理應給予嚴肅處理,根據集團和我司的有關規定,建議給予黃某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公司紀委

附:1、黃某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

2、關於黃某盜竊案件的綜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