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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5.07K

【概述】

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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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9月14日22時01分,位於甘肅高台工業園區鹽池工業園(以下簡稱鹽池工業園)的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發生較大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50萬元。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市政府批准,9月15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成廣平任組長,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衞生健康委、市總工會和高台縣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張掖市高台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張掖市人民檢察院、張掖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聘請省內化工等方面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閲資料、調查取證、實驗測試、檢測鑑定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瞭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

事故調查組認定,張掖市高台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企業違法組織試生產,在廢水處理過程中違規操作,引起有毒氣體溢出富集導致人員中毒死亡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耀邦公司是一家從事生物化學農藥及微生物農藥製造企業,地處甘肅省張掖市高台縣羅城鎮鹽池村境內,座落於高台工業園區鹽池工業園。該企業成立於2018年3月19日,註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724MA74JOLN99,經營範圍為:1000噸3-氯丙酰氯、1500噸丙酸酐、1000噸丙酰氯、1000噸2-甲基-5-丙酰基呋喃、3000噸苯甲酸甲酯、3000噸三苯基氯甲烷、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的生產與銷售。現有員工72人,下設辦公室、財務科、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機電維修部、採購部、污水處理廠等7個部門。有主生產車間3個,分別為呋喃車間、三苯基氯甲烷車間和苯甲酸甲酯車間(發生事故的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線佈置在苯甲酸甲酯車間內)。

1.原設計項目建設情況

2018年2月2日,該企業新建年產1000噸3-氯丙酰氯、1500噸丙酸酐等產品項目經高台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登記備案。2018年8月企業委託甘肅省建設項目諮詢中心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評價,張掖市應急管理局於2018年11月9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2019年3月企業委託廣東政和工程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張掖市應急管理局於2019年8月9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2018年8月企業委託定西春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書》,原張掖市環境保護局於2018年8月28日出具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

該項目於2019年8月開始建設,11月中旬完成基礎設施建設;11月23日,企業邀請專家組對項目《試生產方案》進行了審查,後因市場等多種因素影響,停止試生產。

2.改建項目建設情況

2020年4月該企業計劃在原廠區建設年產2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該項目於2020年4月22日經高台縣發展改革局登記備案。後由於建設規模發生變化,將2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變更為1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2020年6月17日,高台縣發展改革局重新對項目進行了登記備案,其間企業委託甘肅省建設項目諮詢中心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評價,張掖市應急管理局於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2020年8月企業委託遼寧方大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張掖市應急管理局於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2020年8月企業委託甘肅天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書》,張掖市生態環境局於2020年8月26日邀請專家進行了評審,張掖市生態環境局目前尚未下發批覆。

2020年5月企業委託甘肅省建設項目諮詢中心有限公司編制了《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8月經高台縣衞生健康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尚未結束,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尚未開始。

3.事故地點污水處理廠建設情況

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於2019年11月建成,污水處理廠主要有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三效蒸發車間及相應的污水生化處理設施。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完全利用原項目污水處理設施,此次事故發生在企業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

根據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企業污水處理設施已建成,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建成後利用原項目污水處理設施,採用中和+負壓蒸餾+三效蒸發後將尾氣引至1號車間(三苯基氯甲烷裝置配套的尾氣處理系統)進行處理。根據現場勘查,三苯基氯甲烷裝置配套的尾氣處理系統未投入使用,企業在原有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內新增引風機一台,對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中和釜、三效蒸發車間尾氣吸收管線進行了改造,在中和車間東側新增鹼洗塔一座,尾氣引至鹼洗塔進行處理。採用中和+負壓蒸餾+三效蒸發後將尾氣引至中和車間東側鹼洗塔進行處理。

??? 4.工作時間及人員配置?

??? 中和車間為兩班制24小時連續作業,白班工作時間為7時至19時;夜班工作時間為19時至次日7時。截止2020年9月14日,車間在冊員工7人,其中:負責人1名,工人6名。

??? 5.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情況

事故發生時現場共有員工3人,其中:帶班班長1人、跟班學習操作人員2人。

?? 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人員傷亡情況

(一)事故發生時間:2020年9月14日22時01分 。

?? (二)事故地點: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

(三)人員傷亡情況: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

?? 三、事故發生經過、報告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9月14日13時,污水處理廠廠長孫波安排吳升輝、劉文斌、萬積龍、安學軍4人檢修三效蒸發車間三樓蒸發器和樓頂風機管道、閥門,14時30分三效蒸發車間開機運行。14時10分叉車司機孫學廷用叉車將2方桶(每桶250kg)鹽酸運至中和車間北側鹽酸泵旁。15時左右孫波使用橡膠管將中和車間原蒸鎦釜部分鹽酸引入6號廢水收集池。

19時18分,夜班工人萬玉蓮、蘇瑜、劉文斌接班;19時39分,萬玉蓮、蘇瑜、劉文斌對6號廢水池進行液位檢測和PH值測定,並對放酸管進行檢查,打開放酸閥後返回三效蒸發車間。

21時57分監控錄像顯示,6號廢水池有白色霧狀氣體溢出向並西北方向擴散,21時58分散去。

22時01分,劉文斌、萬玉蓮、蘇瑜從三效蒸發車間依次進入中和車間後,萬玉蓮先暈倒,劉文斌快速從中和車間北門跑出後暈倒在中和車間與三效蒸發車間之間的過道處,蘇瑜從中和車間南門跑出後二次進入車間試圖對萬玉蓮施救,隨即倒在車間內南門右側。

22時46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員工金東京巡檢時發現暈倒的劉文斌,立即打電話叫人救援,隨即將劉文斌運至中和車間北側路邊進行施救。

23時50分,企業組織人員將萬玉蓮、蘇瑜、劉文斌送至高台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二)事故報告情況

14日22時46分,企業當班安全員金東京在巡查時,發現暈倒在車間外的劉文斌,立即打電話叫人救援,隨即將傷員拉至車間北側路邊進行施救。

23時50分,企業組織人員將3人送至高台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3人於2020年9月15日凌晨1時35分搶救無效死亡。

23時35分,耀邦公司王寶軍撥打高台縣應急管理局值班電話報告事故情況。

15日1時18分,高台縣應急管理局將事故發生情況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15日2時42分,市應急管理局將事故情況分別上報省應急管理廳和張掖市委、市政府。

(三)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高台縣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啟動了應急預案,縣委書記劉偉紅、縣長張龍、常務副縣長向鈞、高台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張龍等領導迅速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張掖市礦山救護大隊危化品中隊出動16人、裝備器材20台(套)投入事故救援工作。事故調查組認為事故應急處置得當,救援及時有力,未造成事故擴大,有效控制了事故發展態勢。?

(四)善後處理情況

??? 高台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全力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按照善後安撫“一對一”的要求,對遇難者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和安撫,全力開展善後工作。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企業污水處理廠當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將鹽酸快速加入含有大量硫化物的6號廢水池內進行中和,致使大量硫化氫氣體短時間內快速溢出,且當班人員在未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等有毒混合氣體,導致人員中毒,造成3人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層面(耀邦公司)

(1)未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批准,擅自開工建設並投入使用;企業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組織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情況下,擅自試車。

(2)擅自改變生產廢水處理工藝和方式。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企業負責人劉英、崔麗春及技術負責人周明華擅自決定變更廢水處理工藝,將尾氣處理工藝由利用1號車間尾氣處理系統處理改變為將尾氣引至中和車間東側鹼洗塔進行處理;項目設計生產廢水處理方式為污水處理中和車間中和釜反應處理,但企業於2020年9月11日擅自將污水處理方式變更為廢水池中和處理。

? (3)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內未安裝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自動排風機等安全設施,且車間外部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損壞。尾氣管道上未裝設防止煙氣逆流的安全設施,致使硫化氫氣體經尾氣管道倒灌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造成人員中毒。

? (4)違法組織試生產。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三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擅自於2020年8月中旬投料組織試生產;企業未對2020年9月13日專家提出的“SIS系統設施未安裝、消防控制系統未安裝、流量計未安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不足”等15條隱患問題進行徹底整改即違法組織試生產。

? (5)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落實。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生產操作技能培訓;公司採購部主任林雪峯在新員工招錄過程中未嚴格審核招錄人員學歷水平等資格,且錄用後未及時向公司安全環保部提出培訓建議;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金奎宗明知新入職員工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擅自安排新入職員工上崗作業;污水處理廠崗位操作工對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措施不掌握、不熟悉,操作工處理異常情況能力差,未佩戴防毒面具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導致事故發生。

? (6)安全風險辨識防控措施落實不嚴。企業對污水處理廠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風險辨識不全面,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操作工均對硫化氫氣體泄漏等危害及應急處置方案瞭解不全面;安全風險防控能力不足,在發現污水處理池多次出現白色霧狀氣體異常溢出現象的情況下未及時處置,未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並進行整改;崗位操作工在便攜式有毒可燃氣體報警儀持續報警的情況下依然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導致事故發生。

(7)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企業未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隱患排查不徹底,未把省、市、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三年專項整治行動的具體要求落實到建設、生產過程中,致使隱患和問題長期存在,企業長期“帶病運行”。

?? ?(8)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生產職責不清;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招錄過程中未嚴格審查從業人員資格。企業設備、工藝、安全管理差,操作規程內容簡單,操作性差,沒有詳細的操作步驟和調控要求;操作記錄流於形式,裝置參數記錄簡單;中控室經常人為關閉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對各項報警習以為常,監控攝像頭不能對生產裝置實施有效監控。

??? (9)應急處置不到位。中控室值班人員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及時發現6號廢水池有大量白色霧狀氣體溢出的異常現象,致使未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導致事故發生;未及時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救援行動遲緩,處置不科學、救援不及時。

2.部門層面

高台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未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 和屬地監管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耀邦公司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健康法律法規的行為失察;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安全監管職責不清、人員不足、執法不落實等問題未予以重視和解決;未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三年專項整治行動工作要求;未認真吸取轄區內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未對鹽池工業園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深入、細緻的隱患排查;對試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危險危害的防範意識不強,未及時發現企業違規試生產、違規處理廢水的問題,未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台分局:按照“三定”規定,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負責全縣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承擔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縣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但未監督企業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時”制度;未發現和糾正耀邦公司污水處理系統不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保竣工驗收程序即投入運行等問題;未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檢查職責,對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排放情況失察,未按要求對耀邦公司生產污水處理設施設備的運行及達標情況、廢水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監測,2019年12月31日,對耀邦公司“污水處理站設施運行效果較差,處理後的生產廢水存放於收集池內有氣味散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查封決定(張環高查字〔2019〕8號),但未及時跟進督促企業徹底整改問題隱患;在明知該企業污水處理設施未經竣工驗收而投入使用的情況下,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制止並糾正該違法行為,直至事故發生;未嚴格開展對耀邦公司的環保設施檢查,企業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系在原項目已建成的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內新增引風機一台,中和車間東側新增鹼洗塔一座,對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中和釜、三效蒸發車間尾氣吸收管線進行了改造,雖然多次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但均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企業擅自改變污水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對項目建設嚴重失管失察。

高台縣應急管理局:按照“三定”規定,應當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但未深刻吸取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 “4.29”事故教訓,未指導監督耀邦公司嚴格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未按照國家和省市部署要求,紮實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指導高台工業園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不力。

高台縣衞生健康局:按照“三定”規定,應當依法開展職業病防治,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監督檢查和工程項目的職業衞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但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雖然督促企業編制了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但後續沒有持續跟進落實職業危害“三同時”工作;未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企業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理,直至項目建成仍未督促企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按照《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監督執法工作規範》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要求對企業員工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監督。

羅城鎮政府: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的規定,對鹽池工業園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未嚴格履行屬地監管職責。

3.黨委、政府層面

高台縣委、縣政府未嚴格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工業園區組織機構設置不完整,人員配備不足,日常監管缺失;對縣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能力不足、力量薄弱,專業安全監管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不重視;對工業園區安全、環保等監管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設施不完備、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未及時解決;對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蹤不及時,落實不到位,致使同一地方、同類企業、同類事故反覆發生;在督促監管責任落實、全面加強安全風險管控上存在不足;對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台分局、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應急管理局、縣衞生健康局、羅城鎮政府等單位未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張掖市高台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企業有關負責人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在未經設計、評估、批覆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廢水處理工藝,污水處理廠當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致使廢水池大量有毒氣體溢出富集,且當班工人在未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等有毒混合氣體,導致人員中毒死亡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 ? 對27名責任人員處理建議:因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責任1人,移交司法機關3人,給予行政處罰2人,責令事故企業作出開除處理3人;給予政務記大過2人,政務記過5人,政務警告3人,誡勉談話6人,作出書面檢查2人。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及處理建議

1.耀邦公司安全管理混亂,未嚴格落實安全設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擅自改變生產廢水處理方式,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嚴格組織安全風險辨識防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流於形式,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建議由張掖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99萬元罰款。同時依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將該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2.建議由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台分局、高台縣衞生健康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3.責成高台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台分局、高台縣應急管理局、高台縣衞生健康局、羅城鎮政府向高台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4.責成高台縣委、縣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六、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意見

(一)責令耀邦公司立即停止一切建設、試生產行為,嚴格按照國家關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要求完善相關手續,組織對所有崗位安全風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評估,並對現行污水處理工藝組織分析、論證,同時邀請專家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評估確認,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以上問題整改完成後報高台縣政府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 ?(二)高台工業園區要建立園區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隱患排查治理、自動化控制、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培訓等方面的安全監管信息檔案,督促企業把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要素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隱患能夠及時發現、及時整改,防止隱患演變為事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隱患嚴重而且難以整改的企業,要及時淘汰退出園區。?

(三)全市化工園區(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循環經濟示範園、高台工業園區、民樂生態工業園區)要進一步規範建設和管理,配備滿足園區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員,並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化工安全生產實踐經驗的人員,切實落實園區安全監管責任。要針對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和本起事故反映出企業人員素質不能滿足精細化工崗位要求的問題,責成轄區企業立即清退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一線工作人員,堅決把從業人員學歷要求作為企業開工生產的剛性標準。

(四)全市各工業園區要進一步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結合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際,不斷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嚴格落實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職責,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幹。要切實按照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對園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園區企業准入,合理佈局園區企業,特別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源頭管控,堅決防止一些工藝落後的高風險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落地,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立項階段要實施多部門聯合審批,新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進入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要充分利用社會力量組建安全專家服務團隊,採取企業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全市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經營企業進行逐一排查,全面評估安全風險,實施一企一策、精準治理,對存在問題隱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該減產的減產、該停的停、該關的關,切實做到關閉取締一批、整改提升一批、鞏固發展一批。

(五)全市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和“三管三必須”的原則,主動作為,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職業病防治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抓手,進一步嚴格執法,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三同時”管理制度不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不到位、應急演練不到位、違規試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予以上限處罰,通過嚴管重罰大幅提高企業違法違規成本,逐步解決“政熱企冷”現象、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最後一公里”等問題,推動企業知責、明責、主動盡責,嚴格落實安全風險防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措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深入推進“以案釋法宣傳助推教育年”活動,組織開展各行業、各層級事故警示教育會,全面總結分析本轄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短板,研究制定符合實際的事故防範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安全監管,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有效消除事故隱患,嚴密防範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安全平穩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