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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欄目: 交通運管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49W

xx路“11•1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xxx年xx月xx日12時45分左右,在xx路966公里+800米處,物流運輸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車xxxxx與中型貨車xxxxxx相撞,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0餘萬元。

事故發生後,xx市交警支隊、xxxx交警大隊相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進行救援,並上報xx市政府及相關部門。11月14日xx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處實行跟蹤督辦的通知》(x安委辦[2010]122號)和xx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的《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x安委辦督[2010]11號),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有關部門抓緊事故調查,及時將調查情況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xx市xx區成立了由常務副區長xxx任組長,xx區安監局局長xxx為副組長,區安監局、區公安局、市交通局、區總工會、公安局交警支隊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組在省事故協調組的協調指導下,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瞭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現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概況

(1)xxxx物流運輸有限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佰萬元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成立日期2001-07-13,營業期限自2001-07-13至2031-07-10。公司經營範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設備);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容器);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2類1項、2類2項、3類、4類1項、4類2項、4類3項、5類1項、5類2項、8類、9類)(劇毒化學品除外);倉儲(危險品除外);裝卸;汽車租賃;貨物吊裝;商務信息諮詢;機械設備租賃。[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禁止的除外,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xxxx物流有限公司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x交運管許可營字xxxx號),經營範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證件有效期至xx年x月xx日。

該公司共有大型貨運汽車xxx輛,其中普通貨物運輸車xx輛(公司自有xx輛),危險貨物運輸車xxx輛(全部為掛靠車輛),集裝箱運輸車xxx輛(全部為掛靠車輛)。

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系該公司掛靠車輛,每年收取掛靠服務費2400元。

(2)xxxx交通設施工程處,類型為個體工商户。註冊資本人民幣壹拾萬元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法定代表人xx。成立日期20xx-08-01,公司經營範圍:道路標線 標誌 道路維修 服務 電子監控設備 內外牆塗料 熱熔塗料 零售(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xxxx年xx月xx日,xx市公路管理段將濱海路標線補劃工程委託給xxxx交通設施工程處並簽訂合同協議書。

(二)事故車輛、人員的基本情況

1.事故車輛情況

(1)xxxx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登記所有人:xxxx運輸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xxx,出廠日期:xxxx年7月5日,初次登記日期:xxx年7月10日,檢驗有效期止:xxxx年7月31日,強制報廢期止:xxxx年7月10日,核定載質量15895kg,事故發生時未載貨,該車系xxx於xxx年7月25日購買。

該車道路運輸證(x交運管營字xxxxx號),審驗有效期至xxxx年7月4日。

該車交強險在中國人民保險有限公司廣東省肇慶市分公司承保(保險單號:xxxxxxxxx)保額12.2萬,商業險在中國平安保險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寧市分公司承保(保險單號:xxxxxxxxxxxxx)保額100萬。

經查詢本地業務庫,x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近三年共有歷史違法記錄10條(已處理),其中電子監控違法記錄4條,現場查處違法記錄6條。

(2))xxxxx號躍進牌中型普通貨車,使用性質:營轉非,機動車所有人:xx,出廠日期:xxxx年2月15日,初次登記日期:xxxx年2月24日,檢驗有效期止:xxxx年2月28日,強制報廢期止:xxxx年2月24日,事故發生時車上載有施劃標線設備、熱熔塗料。

該車交強險在中國人民保險有限公司遼寧省xx市分公司承保,(保單號:xxxxxxxxxxx)。

經查詢本地業務庫,xxxxx號中型普通貨車近三年共有電子監控歷史違法記錄2條(已處理)。

2.車輛所有人情況

(1)xxxx,男,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實際所有人,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xxxxxxxx,該車系xxxx於xxxx年x月xx日購買。

(2)xx,男,xxxx號中型普通貨車所有人,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xxxxxxxx.

3.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xxx,x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男,漢族, 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xxxxxx,現住址:xxxxxxxxxx,持有A2型機動車駕駛證,由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核發,駕駛證檔案編號:xxxxxxx,初次領證日期xxxx年4月22日,有效期至xxx4年4月22日。

2xxx年4月2日初次取得道路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有效期至2xxx年4月2日。

經查,駕駛人台生業駕駛培訓、考試符合程序,駕駛證狀態正常,該駕駛人有已處理違法記錄14條,未處理違法記錄1條。

(2)xxx,xxx號中型普通貨車駕駛人,男,漢族,xx年0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現住址:xxxxxxxx,持有B2E型機動車駕駛證,由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核發,駕駛證檔案編號:xxxxxxxx,初次領證日期2008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

經查,駕駛人xxxx駕駛培訓、考試符合程序,駕駛證狀態正常,該駕駛人有已處理歷史違法記錄5條。

(三)事故路段道路及天氣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xx線(xxxx段)966公里+800米處,該路段瀝青路面,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設有隔離護欄,單向兩條機動車道一條非機動車道,道路全寬20米(機動車道寬3.8米,非機動車道寬2.7米),小型機動車限速80公里/小時,大型機動車限速60公里/小時。

事故路段道路線形順暢,路面平整,交通標誌、標線齊全,路面整潔,公路兩側有路樹,無商户,無遮擋視線障礙物。該路段車流量較大,大型貨車較多。

事故發生時天氣晴,路面乾燥,白天視線良好。  

(四)事故的現場勘查和檢驗鑑定情況

1.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1)xxx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肇事後頭西南尾東北停放在事故現場,左側前、後輪距濱海路西側道路邊石分別為-4.1米、-1.6米;左後輪距xxxxxxxx號中型普通貨車右後輪11.6米;路面有重型貨車剎車制動印痕,右側制動印痕長42.7米,起點距右側道路邊石3.9米,左側制動印痕長18.7米,起點距右側道路邊石3.7米;車輛前部左側損壞嚴重,附有熱熔塗料。

(2)xxxxxxxx號中型普通貨車肇事後頭南尾北停放在事故現場,右側前、後輪距濱海路西側道路邊石分別為8.3米、8.6米;車載袋裝熱熔塗料撞後部分散落在道路上(共計101袋),車載熱熔設備撞後掉落在第二機動車道內,該設備右側邊緣距路西側邊石2.3米。

(3)現場第二機動車道內有一劃痕,距路右側邊石3.9米。

(4)定位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左前輪距路西側路燈杆18.5米。

(5)事故發生後,xxxx市急救中心到達現場,經確認xx、xx、xxx、xxx當場死亡,xxx送xx市中心醫院搶救治療。

   2.事故車輛檢驗鑑定情況

xxxx司法鑑定中心遼正(交通)鑑字第[2018]1650號鑑定意見:

(1)xxxx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前部左側的碰撞痕跡與遼xxxx號中型普通貨車後部右側的車損痕跡,為兩車接觸部位。

(2)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為氣壓制動系統,制動裝置完整,各制動機件連接正常;本次事故造成該車轉向機漏油、轉向橫拉桿彎曲、左前輪偏斜,修復之前,無法進行動態檢測;由該車在事故現場遺留的制動印跡表明,該車制動有效。xxxx號中型普通貨車為氣壓制動系統,制動裝置完整,各機件鏈接正常;本次事故造成該車左前輪卡滯,修復之前,無法進行動態檢測,靜態檢測,除左前輪卡滯不能檢測外,其餘車輪制動有效。

(3)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車輛外擴尺寸長、寬與登記信息相符,車輛識別代碼與登記相符;xxxx號中型普通貨車車輛外擴尺寸長、寬與登記信息相符,車輛識別代碼與登記相符。

(4)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事故前行駛速度約88km/h, xxxx號中型普通貨車事故時為停止狀態,車速為0km/h。

3.事故當事人檢驗鑑定情況

(1)xx司鑑中心【2018】(血醇)鑑字第1391號鑑定意見:xxx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0.03mg/100ml。

(2)(x)公(x)鑑(法醫)字[2018]199號鑑定意見: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的顱腦損傷而死亡。

(3)(x)公(x)鑑(法醫)字[2018]201號鑑定意見: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的顱腦和心臟損傷而死亡。          

(4)(x)公(x)鑑(法醫)字[2018]202號鑑定意見:死者xxx因嚴重的顱腦損傷而死亡。

(5)(x)公(x)鑑(法醫)字[2018]202號鑑定意見: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高位頸髓損傷和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6)(x)公(DNA)鑑字[2018]0184號鑑定意見:1、送檢的“腦組織(左車門)”、“腦組織(車前擋板)”中檢出的DNA,與“xxx肋軟骨”在D3S1358等20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3.17509×10 24。2、“xxx肋軟骨”、“xx血樣”是“xxx血樣”的生物學父、母親,親權指數為4.68693×108。

(五)事故涉及施工作業情況

   xxx年10月20日,xxx公路管理段與xxx交通設施工程處簽訂合同協議書,將xx線(xxxxx段2.2公里)標線補劃工程承包給xxxx交通設施工程處,合同標價68166.6元。xx年11月13日九點左右,xxx開xxxxx號中型普通貨車,乘載xx、xx、xxx、xxx到濱海路段進行標線補劃工作。現場人員分工:xx,現場負責人;xx,現場負責打旗(在劃線人員左後方搖紅旗提醒後方車輛注意安全);xxx,現場負責劃線(人工推小輪車劃線);xxx,負責燒料(在車上加熱熔化熱熔塗料)。上午在道路東側補劃標線,完成了東側的標線補劃後,中午11點多來到道路西側補劃標線,在12點多,xxx在西側右側車道停車,準備給xxxx加料時,發生了事故。

(六)xxxxxxx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行駛路線情況

xxxx年11月13日,xxx駕駛遼xxx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從濱海路xxx至xxxxxxx高速口旁邊的山上往返運輸山皮土。行駛路線經過濱海路段,路段瀝青路面,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設有隔離護欄,單向兩條機動車道一條非機動車道,道路全寬20米(機動車道寬3.8米,非機動車道寬2.7米),小型機動車限速80公里/小時,大型機動車限速60公里/小時。2018年11月13日,12點30分左右,xxx駕駛xxxxx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空載沿濱海路由北至南行駛,在由右向左並道超車後又向右並道的過程中,與停在路上的xxxxx號中型普通貨車和人員相撞。

(七)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和事故認定情況

1.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鑑定結論等,有證據證明當事人xxx超速駕駛xxxx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疏忽大意,瞭望不夠,未確保行車安全,造成重大死亡事故。是該起交通事故形成的一個主要原因。xxxx交通設施工程處在組織人員施劃道路標線作業中,未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是該起交通事故形成的一個次要原因。

2. 交通事故認定情況

當事人x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關於“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於“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xxxx交通設施工程處組織工作人員在道路上施劃標線作業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關於“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xxxx應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xxxx交通設施工程處應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xxxx年11月13日12時30分許,駕駛人xxx駕駛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濱海路由北向南行駛至966公里+800米處時,與正在前方道路上施劃標線的xxxx交通設施工程處車輛(xxxxx號)和人員發生碰撞,致施工人員xx、xx、xx、xxx死亡,xx重傷,兩車損壞。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xx消防支隊相關部門人員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指揮現場勘查和救援工作市120急救中心、事故清障救援公司到達現場,進行現場清理和對傷亡人員的救治工作。經過二個多小時的救援、勘查、疏導等工作,現場清理完畢,事發路段全面恢復交通。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超速駕駛xxx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當行駛至966公里+800米處時,瞭望不夠與正在前方道路上施劃道路標線作業的xxxx交通設施工程處的車輛和人員發生碰撞,造成追撞事故的發生。

(二)間接原因

交通設施工程處在組織人員施劃道路標線作業中,未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造成被超速駕駛xxxxx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追撞。

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時組織駕駛員參加交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活動。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流於形式,各項規章制度沒有得到有效落實。

交通設施工程處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落實好企業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訓流於形式。

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對xxxx交通設施工程處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沒能及時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xxxxx交警大隊警力不足,一輛巡邏車在該路段巡邏,事發當天巡邏警員還參加了大隊的集中整治行動,沒有及時發現事故車輛停靠在行車道並進行處置。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較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xxxx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車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xxx年11月14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xx月27日被xx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二)有關責任人

,xxxx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得到落實,在此次事故中負有責任。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xxx交通設施工程處法人代表。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得到落實,在此次事故中負有責任。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xxx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負責人,沒有認真落實監督檢查工作,在該起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建議xx市交通局對其進行約談,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xxxx交警大隊負責人,沒有落實好道路巡查工作,在該起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建議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其進行約談,做好道路監管工作。

(三)責任單位

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駕駛員安全教育流於形式,不能及時參加交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活動。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流於形式,各項規章制度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在此次事故中負有責任。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對xxxx交通設施工程處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沒能及時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建議由xxx市交通局對xxxx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班子進行約談,做好企業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xxxx交警大隊警力不足,一輛巡邏車在該路段巡邏,事發當天巡邏警員還參加大隊的集中整治行動,沒有及時發現事故車輛停靠在行車道並進行處置。建議xxx市交警支隊約談xxxxxxx交警大隊班子成員,做好道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xxxx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要認真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落實主體責任制,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加強對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監管工作,特別是掛靠車輛和人員的監督管理,認真總結事故教訓,加強駕駛員應急處置能力培訓,提高駕駛員交通安全意識,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二)xxxx市交通局要認真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的政策、法規,加大對道路運輸業户的年度審驗、信譽考核和車輛換證工作,加大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換證培訓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加強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嚴格承包對象的資格審查好,強化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確保生產安全。

(三)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要加強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巡邏力度。加強路面監控工作,增設監控點,努力做到整體路面監控全覆蓋。           

南譙區“2016•4•1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  

2016年4月16日,在滁州市南譙區洪武路與皇慶湖路交叉口處發生一起貨車與小型普通客車相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傷。 根據《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2號)第19條規定,滁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局長董學賦任組長,南譙區人民政府、市安全監管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交通運輸局組成的南譙區“2016·4·1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簽名名單附後),並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據市交警支隊對該起事故的現場勘驗和責任認定,在有關部門、單位的積極配合下,通過實地勘察、調查取證、查閲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核實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分析了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處理建議,現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16年4月16日19時35分,汪青江駕駛粵BCR399重型廂式貨車,沿洪武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洪武路與皇慶湖路交叉口處,與沿皇慶湖路由南向北行駛進入路口由徐宗駕駛的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相撞,事故造成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內乘坐人徐慶發、汪必會2人當場死亡,駕駛員徐宗、乘坐人徐榮雨、王煥歌、王璐、王夢醒5人受傷,其中徐宗、徐榮雨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於當晚8時左右死亡,小型普通客車嚴重損壞。

二、事故救援及善後處理

事故發生後,滁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立即指令市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疏導交通、勘察取證並逐級上報事故。 接報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鬍德林立即帶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負責同志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隨後南譙區區委常委、副區長錢紅會帶領事故屬地烏衣鎮相關負責同志也趕到現場,協助善後處理等工作。省交警總隊副總隊長關家濤、事故處副處長劉旭接報後等也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部署安排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事故損失情況

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傷,小客車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320萬元。

四、事故有關情況

(一)事發路段狀況

事故現場位於南譙區洪武路與皇慶湖路交叉口處,其中洪武路已建成通車,尚未移交交警部門管理,為東西走向;皇慶湖路為在建道路,南北走向,兩條道路垂直平交,均為瀝青路面,雙向8車道,洪武路道路中心設有綠化隔離帶,該路段限速80km/h;皇慶湖路中心劃有隔離黃線,該路段尚未安裝限速標識。兩條道路路面平坦,雨天路面潮濕。道路白天視線良好。事故發生時該交叉口無信號燈控制通行。 事故現場洪武路與皇慶湖路交叉口處,原設有信號燈控制通行,2016年3月28日因發生交通事故信號燈杆被貨車撞壞,皇慶湖路建設單位南譙區城鄉規劃建設局(重點局)立即聯繫施工單位,準備修復。4月2日開始澆築混凝土基礎,養護期為20-28天,事故發生時,尚未養護到期,因此信號燈控制尚未恢復。4月22日,洪武路與皇慶湖路交叉口處信號燈控制已恢復。

(二)事故車輛情況

粵BCR399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深圳市亞龍物流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前海路010號麗灣商務公寓A-1119-C、1119-B-03。初次登記日期:2016年3月25日,使用性質:貨運。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3月29日,車輛狀態為正常。投保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212萬元。經網上查詢,該車無違法記錄。

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徐宗,身份證號碼:341103199012261414,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烏衣鎮雙廟村井郭前組13號。使用性質:非營運。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車輛狀態為正常。投保保險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11萬元。經網上查詢,該車無違法記錄。

(三)相關人員情況

1、車輛駕駛人員情況

(1)汪青江,粵BCR399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男,漢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區鳳凰西路紫薇西村77幢104室,身份證號:341102198612016235,駕駛證號:341102198612016235,2010年3月26日初次領證,準駕車型:B2,駕駛證狀態:正常。

(2)徐宗,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男,漢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烏衣鎮雙廟村井郭前組13號,身份證號:341103199012261414,駕駛證號:341103199012261414,2014年1月3日初次領證,準駕車型:C1。駕駛證狀態:正常。

2、死亡人員情況

(1)徐宗,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見上,略),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徐榮雨,女,漢族,2014年10月5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烏衣鎮雙廟村井郭前組13號,身份證號:341103201410051228,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乘員,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3)徐慶發,男,漢族,1963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烏衣鎮雙廟村井郭前組13號,身份證號:342301196307021413,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乘員,當場死亡。

(4)汪必會,女,漢族,1964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烏衣鎮汪郢村王小屋組17號,身份證號:3423011964060914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乘員,當場死亡。

3、受傷人員情況

(1)王煥歌,男,漢族,2014年4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烏衣鎮汪郢村王小屋組17號,身份證號:341103201404301219,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乘員,事故中受傷,目前在南京市兒童醫院治療;

(2)王璐,女,漢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區陳橋居委會七村65號,身份證號:3411021990061666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乘員,事故中受傷,目前在南京市軍區總院治療;

(3)王夢醒,女,漢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烏衣鎮雙廟村井郭前組13號,身份證號:3411031991081844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乘員,事故中受傷,目前在滁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治療。

(四)其他情況

1、據《安徽全誠司法鑑定中心關於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與粵BCR399重型廂式貨車交通事故技術鑑定意見書》(皖全誠司法鑑定中心[2016]車鑑字第1069號)鑑定意見:事故發生時,頭朝北尾朝南的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前部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粵BCR399重型廂式貨車左側中部發生碰撞,碰撞位置在事故現場交叉路口中心東偏北路面上;碰撞時,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車速為66-71km/h、粵BCR399重型廂式貨車車速為61-66 km/h。

2、據《安徽金盾司法鑑定所血液中乙醇鑑定檢驗報告書》(安徽金盾司法鑑定所[2016]毒檢字第356號、安徽金盾司法鑑定所[2016]毒檢字第354號):在送檢當事人汪江青、劉磊靜脈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3、粵BCR399重型廂式貨車機動車行駛證:核定載重量15405KG。事故發生時該車空載。

4、皖MX002小型普通客車機動車行駛證核定載人數8人,事發時實載7人。 5、事故路段屬於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烏衣中隊管轄。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汪青江駕駛重型廂式貨車和徐宗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經過沒有信號燈的十字交叉口處時觀察不仔細緻使兩車相撞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在建道路未隔離,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不全;

2、深圳市亞龍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

六、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貨車、小客車駕駛員在沒有確保安全暢通的情況下盲目通行所造成的較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七、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1、徐宗,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在經過沒有信號燈的十字交叉口處,在沒有確保安全暢通的情況下觀察不仔細緻使兩車相撞。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等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同等責任。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2、汪青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在經過沒有信號燈的十字交叉口處,在沒有確保安全暢通的情況下觀察不仔細緻使兩車相撞。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等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同等責任。鑑於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譙分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責任。

3、蔣明,南譙區城鄉規劃建設局(重點局)市政處主任,具體負責重點工程現場管理,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對在建道路沒有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深圳市亞龍物流有限公司,未能認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職責,日常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建議對其處50萬元罰款。

5、南譙區城鄉規劃建設局(重點局),對在建道路沒有嚴格管理,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南譙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6、市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未能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對十字交叉口損壞的信號燈,沒有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採取有效應急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市交警支隊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八、防範措施建議

南譙區“2016•4•1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駕駛人安全意識淡薄,道路建設、管理部門管理不到位,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預防類似事故發生,調查組建議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要進一步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切實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化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確保各項安全生產製度和措施能夠執行到位。

(二)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路面管控力度,嚴格落實定點檢查和巡查制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三)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力度,及時排查和消除道路、交通設施方面的安全隱患,確保交通安全。

南譙區“2016•4•1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6年5月11日

明光市“2016•6•2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

2016年6月21日14時57分,在G104國道明光市管店段發生一起小型轎車與貨車相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傷。

根據《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2號)第19條規定,滁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局長董學賦任組長,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市交通運輸局組成的明光市“2016·6·2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簽名名單附後),並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據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該起事故的現場勘驗和責任認定,在有關部門、單位的積極配合下,通過實地勘察、調查取證、查閲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核查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分析了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處理建議,現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16年6月21日14時57分,王鯤鵬駕駛蘇C668ZF小型轎車,沿G1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行至1016KM+100M處,在前方無任何車輛的情況下,突然駛入逆向車道與對向姚耕田駕駛的皖NA8992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事故造成蘇C668ZF小型轎車車內乘坐人王xx、王x、郭x3人當場死亡,王鯤鵬及蘇C668ZF小型轎車乘車人李xx、貨車乘車人許xx等3人不同程度受傷,小型轎車嚴重損壞。

   二、事故救援及善後處理

事故發生後,明光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立即指令明光市交通管理大隊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疏導交通、勘察取證並逐級上報事故。

接報後,滁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馬軍,市政府副市長陸峯,市公安局副局長鬍德林、市安監局副局長劉澤斌,交警支隊支隊長張文清立即帶領相關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與此同時,明光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王政等也相繼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救援,開展現場勘查、調查走訪、管制分流和善後處置工作。省交警總隊總隊長範厚本接報後帶領有關人員也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部署安排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事故損失情況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傷,小客車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240萬元。

四、事故有關情況

(一)事發路段狀況

事故現場位於G104國道1016KM+100M白石阪大橋處。道路呈南北走向,往南為滁州市方向,往北為明光市方向;道路為瀝青路面,雙向機非混合型車道,道路中心為單黃實線,全寬1440cm,其中非機動車道寬230cm;道路雙向下緩坡,路面平坦,視線良好,事發前剛下過雨,路面潮濕;該路段限速80km/h。G104國道明光段今年才完成“白改黑”工程,且部分重點路段增設了交通安全設施。

   (二)事故車輛情況

1、蘇C668ZF小型轎車,為私家車,登記車主:馬x,登記地址: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青山泉鎮青山泉村4隊339號。初次登記日期:2016年5月18日,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2016年6月3日,該車抵押給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車輛投保: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122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駕駛員險5萬元,車損險198900元,均有不計免賠,保險終止日期為2017年4月26日。經網上查詢,該車無違法記錄。

2、皖NA8992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六安市吉祥汽車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六安市七裏站(交管站),檢驗合格至2016年9月30日。車輛投保:中國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122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車上人員險每座5萬元,車損險30萬元,均有不計免賠,保險終止日期為2017年4月26日。經網上查詢,該車無違法記錄。

皖NN241重型罐式半掛車,登記車主:六安市吉祥汽車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六安市七裏站(交管站),檢驗合格至2016年9月30日。車輛投保:中國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有不計免賠。經網上查詢,該車有1起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記錄,已處理。  

(三)相關人員情況

1、車輛駕駛人員情況

(1)王鯤鵬,蘇C668ZF小型轎車駕駛員,男,漢族,1993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同昌街2號,身份證號:320323xxxx11,駕駛證號:320323xxxx11,檔案編號:3203xxxx,2015年6月29日初次領證,準駕車型:C1,駕駛證狀態:累積記分為0分。經查閲公安交管信息,無違法記錄。

(2)姚耕田,皖NA8992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男,漢族,1967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山東省菏澤市鉅野縣永豐街道辦事處青年路12號,身份證號:372926xxxx16,駕駛證號:372926xxxx16,檔案編號:3729xxxx,1994年10月10日初次領證,準駕車型:A2。駕駛證狀態:累積記分3分。經查閲公安交管信息,姚耕田近3年有3起違法記錄(2014年7月22日,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2015年11月2日,違反禁令標誌指示;2016年1月22日,不按規定停車),均已處理。

2、死亡人員情況

(1)王x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江蘇省豐縣x鎮x莊x號,身份證號:320321xxxx24,蘇C668ZF小型轎車乘車人,乘坐位置:轎車後排中間位置,已當場死亡。

(2)王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江蘇省徐州市x區x鎮x村x號,身份證號:320305xxxx10,蘇C668ZF小型轎車乘車人,乘坐位置:轎車副駕駛位置,已當場死亡。

(3)郭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漢市x區x鎮x村x號,身份證號:420112xxxx39,蘇C668ZF小型轎車乘車人,乘坐位置:轎車後排右一位置,已當場死亡。

3、受傷人員情況

(1)王鯤鵬,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同昌街2號,身份證號:320323xxxx11,事發時駕駛蘇C668ZF小型轎車,事故中受重傷,目前在明光市中醫院治療。

(2)李x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蘇省徐州市x區x鄉x村x號,身份證號:320311xxxx20,蘇C668ZF小型轎車乘車人,乘坐位置:轎車後排左一位置,事故中受重傷,目前在明光市中醫院治療。

(3)許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金寨縣x鎮x村x組,身份證號:342426xxxx17,皖NA8992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車人,事故中受輕傷,目前在明光市人民醫院治療。

(四)其他情況

1、據《安徽天正司法鑑定中心痕跡司法鑑定意見書》(皖天正司鑑 [2016]痕跡鑑字第674號、675號)鑑定意見:事故發生時,皖NA8992(皖NN441掛)重型罐式半掛車車速為62-64km/h、蘇C668ZF小型轎車車速為75-78 km/h;皖NA8992(皖NN441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制動性能處於有效工作狀態。

2、據《安徽金盾司法鑑定所血液中乙醇鑑定檢驗報告書》(安徽金盾司法鑑定所[2016]毒檢字第527號、安徽金盾司法鑑定所[2016]毒檢字第528號):在送檢當事人王鯤鵬、姚耕田靜脈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分。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中隊在明光市中醫院,對當事人王鯤鵬、姚耕田的尿樣進行檢測,經使用膠體金法檢測,結果為陰性。

3、蘇C668ZF小型轎車機動車行駛證:核定載人數5人,事發時實載5人;皖NA8992(皖NN441掛)重型罐式半掛車核定載重量31000KG,事故發生時該車空載。

4、事故路段屬於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張八嶺中隊管轄。張八嶺中隊編制為正式民警4人,協管員6人,警車2輛,中隊長為徐輝。按照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值班備勤要求:白班全員在崗,夜班專人值班,白班為早8:00-17:30,夜班為17:30-次日8:00;張八嶺中隊實行48小時值班制,三個組輪流交班,48小時在崗在位。事發當天,大隊辦公室主任陳興宏為大隊值班員,事故處理中隊王丙濤、潘春柱為值班員;張八嶺中隊中隊長徐輝為值班領導,曹正波為值班員,其他在崗人員有章振山、劉開明、佟廣民等5人。上午7時30分,徐輝帶領劉開明、楊康等3人沿G104國道1034公里處巡邏至明光,再從明光巡邏返回,並在中隊門口開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查處。下午14時30分許,徐輝帶領章振山、劉開明、楊康等4人沿G104國道1034公里處嚮明光方向巡邏,巡邏至三界附近時,接到大隊長張正飛的電話稱“在管店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堵塞,立即前往疏導”,於是巡邏人員迅速趕到管店事故現場。此時,管店派出所、明光市消防隊、公路部門和120救護人員已在現場開展施救,徐輝等立即開展交通疏導和事故現場保護。約18時許,事故路段恢復暢通。18時至次日早上8時,曹正波帶領佟廣民、楊康等三人駕駛皖M1498警車沿G104國道巡邏,徐輝、章振山、劉開明在中隊值班備勤。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王鯤鵬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使兩車相撞,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姚耕田駕駛機動車遇對向轎車逆向行駛時,採取措施不當。

六、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王鯤鵬駕駛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逆向行駛,姚耕田駕駛機動車遇對向轎車逆向行駛時,採取措施不當所造成的較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七、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1、王鯤鵬,小型轎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時未實行右側通行、逆向行駛致使兩車相撞。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鑑於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明光市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責任。

2、姚耕田,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遇對向轎車逆向行駛時,採取措施不當,致使兩車相撞。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等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15號令,總局第77號令修改)第四十五條第1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以2000元的罰款。

3、六安市吉祥汽車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未能認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一定的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13號)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建議對其處2萬元罰款。

4、徐輝,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張八嶺中隊管轄。張八嶺中隊中隊長,未能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建議由明光市公安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5、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未能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市交警支隊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八、防範措施建議

明光市“2016•4•1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駕駛人安全意識淡薄,應急處置能力不強,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預防類似事故發生,調查組建議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切實加強源頭管理。交通運輸部門應重點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和駕駛人管理,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對駕駛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確保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能夠執行到位。

(二)進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公安交警部門要嚴格落實定點檢查和巡查制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對國、省道及重點縣鄉道路安全隱患排查,進一步完善G104國道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及時消除道路、交通設施等方面的安全隱患,確保交通安全。

附件1:明光市“2016•6•2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成員(簽名)名單(略)

附件2:明光市“2016•6•2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報告(略)

附件3:檢驗證明(略)

明光市“2016•6•2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12•2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自貢市安監局類別:通知公告發布時間:2017-05-12閲讀:462次

2015年2月27日,我市大安區太大路發生一起兩車相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1人不同程度受傷。

事故發生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委書記雷洪金、市長劉永湘作出重要批示。副市長唐傑、副祕書長樊勇毅率市安監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市監察局、市總工會、大安區委區政府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救援與善後處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成立了大安區太大路“2015•2•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由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教育局、市總工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和大安區政府、大安區安監局組成,並邀請市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調查組由市政府副祕書長樊勇毅任組長。

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技術鑑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及責任,提出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意見和整改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川CND168,“大眾牌”小型轎車(非營運),註冊日期:2014年08月01日,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8月止,核定載5人,2014年7月9日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保險憑證號分別為:ACHD09ZCTP14B0000340和AVHD09ZZH914B00033G,車輛所有人:陳先財,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何家場3之196號。

川C45800,“科威達牌”大型普通客車(公路客運),初登記日期:2006年08月01日,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08月止,強制報廢期止:2021年08月01日,核定載客26人,2014年08月01日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保險憑證號分別為:12633313900039139846和12633313900039139831,車輛所有人:四川省汽車運輸自貢集團翔龍運業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牛佛鎮三居新街。

(二)道路基本情況

現場位於太大路22Km+100m,道路呈東西走向,東往牛佛方向,西往何市方向。瀝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濕,視線良好。道路有效路面8.04M,道路雙向設有2條機動車道,道路中間漆劃黃色分道實線,兩側漆劃白色道路邊緣白實線,道路臨坎側(道路北面)安裝有波形防護欄,此路段牛佛往何市方向設置有連續彎道標誌,何市往牛佛方向設置有向右急彎標誌。

(三)當事人基本情況

陳先財,男,43歲,家住四川省自貢市何家場3之196號,身份證號:510322197112210018,大安區回龍中學支教教師,準駕車型:C1,初領證日期:2014年8月19日,駕駛川CND168小型轎車,在本次事故中受傷。

鄭道金,男,43歲,家住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牛佛鎮解放街13號附1號,身份證號:510322197103232856,準駕車型A1A2,初領證日期:1995年12月29日,駕駛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車。

舒娟,女,25歲,家住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牛佛鎮寧遠村六組39號,身份證號:510322198904252528,大安區回龍中學支教教師,乘坐川CND168小型轎車,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陳本來,男,39歲,家住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楊家衝17棟5門附14號,身份證號:510304197509104755,大安區回龍中學支教教師,乘坐川CND168小型轎車,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陳躍春,男,38歲,家住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吉成井5棟3門附6號,身份證號:510321197606270030,大安區回龍中學支教教師,乘坐川CND168小型轎車,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川CND168小型轎車搭乘人付波、劉莉和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車乘客鄧立彬、田乾明、羅顯平、羅陽鴻、李宇霞、張獻丹、趙曉容、付招先,在本次事故中不同程度受傷。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2月27日,陳先財駕駛車牌號為川CND168的小型轎車(搭乘舒娟、陳本來、陳躍春、付波、劉莉)從大安經何市沿太大路往牛佛方向行駛,08時17分,行駛至太大路22Km+100m彎道處時駛入左側車道,車身右側後門處與對向從牛佛往自貢方向行駛由鄭道金駕駛的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車正面相撞,造成川CND168小型轎車搭乘人舒娟、陳本來、陳躍春三人當場死亡,川CND168小型轎車駕駛員陳先財、乘客付波、劉莉和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車乘客鄧立彬、田乾明、羅顯平、羅陽鴻、李宇霞、張獻丹、趙曉容、付招先11人不同程度受傷。

三、事故形成原因及交警部門依法認定的事故責任情況

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詢問、檢驗鑑定結論等證據證實,陳先財駕駛超過核定載人數(實際載6人,核定載5人)的川CND168小型轎車超速(實際車速50-55km/h,限速30 km/h)行駛、且未靠右側通行,其過錯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作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陳先財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確定在此事故中:陳先財承擔全部責任;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車駕駛員鄭道金及兩車乘客無過錯行為,無責任。

四、事故性質及其處理建議

經調查認定,大安區太大路“2015•2•2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建議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五、整改防範措施

1、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大日常執勤執法力度,狠抓交通違法行為治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2、教育部門要加強教職員工及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切實將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到學校日常工作的各個環節,確保廣大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