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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調查報告多篇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W

司法調查報告多篇

【第1篇】涉農司法糾紛化解情況分析調查報告

一.辦理涉農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1.涉農刑事案件罪名較為集中,外來務工農民及未成年人犯罪較為突出。一是犯罪罪名比較集中,且數量較多,主要涉及兩搶一盜,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罪名。二是外來務工農民犯罪比較高,經濟發達,吸引大量外來務工人員,因種種原因,其中部分人員逐漸聚集,形成團伙,滋生一些擾亂農村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未成年犯罪較為突出,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

2.涉農民商事案件是涉農糾紛主題,數量繁多類型複雜。態勢:一是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等傳統糾紛為主要類型,其中,受農村道路建設不斷改善與機動車輛普及的影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量激增。二是鄉鎮個體經濟發達,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數量較多,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相互交叉企業相互擔保的現象較為突出。三是很多中小企業採取規模裁員,拖欠職工工資,斷保等手段應對經營困境,涉農勞動糾紛顯著增加。四是隨城鎮化進程,園區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加快,因土地徵收引發的補償費分配糾紛成為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成為。

3.涉農行政案件數量雖少,但辦案難度較大。特別是涉及房屋拆遷,土地徵收等行政行為的案件,政策性強,牽涉面廣,影響大,有的屬歷史遺留問題,容易引發羣體性事件,行政協調難度較大。

4.執行工作成效明顯,但制約有效執行的因素仍然存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

二.當前人民法院服務農村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苦難。

1.因農民法律觀念欠加強和法律程序不夠熟悉,給案件辦理程序運行,法律適用等帶來不利影響。一是法律文書送達難,村民不願提供有效聯繫方式,惡意逃避訴訟,當事人出庭應速率不高。二是案件事實查明難。訴訟能力欠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三是法律適用難,相關法律法規缺失,模糊或者與政策衝突,不能很好指導司法實踐。四是調解工作開展難,矛盾衝突尖鋭,對立情緒嚴重。五是判決執行難。

2.涉農案件的辦理在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方面難度較大。農村是典型的熟人社會,互惠性關係緊密,農民期望糾紛得到化解的同時不傷害彼此關係,有時容易激化矛盾,引起上訪,上告,纏訪甚至聚眾鬧事。

3.司法資源配置效果不佳。案多人少,尤其是熟悉農村民風民俗,業務能力強,善於做羣眾工作的一線審判人員數量不足,辦公條件差,保障條件有待提高。

4.訴調銜接機制需進一步完善和深化。一是訴調銜接機制比較原則,可操作性需加強;二是個別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與業務水平尚需提高;三是委託調解,協助提供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和責任機制。

三.有效化解涉農糾紛的對策與建議

1.立足審判執行實踐,有效解決涉農案件辦理難問題。一是完善立法指導,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建議對較為突出的有關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等為題作進一步規範,對土地承包糾紛法律和土地承包流轉的具體政策進一步予以完善。二是探索送達方式改革路徑,有效解決送達難問題。拓展送達方式和範圍,加強基層組織聯繫和溝通,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三是加強法律釋明,合理引導農民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四是加大調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五是依據農村被執行人的活動規律和不同時期的履行能力狀況,加大各類涉農案件的執行力度。

2.延伸司法服務職能,從源頭預防涉農糾紛的發生。一是提出司法建議;二是定期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三是採取巡回法庭公開審判現場諮詢解答等多種形式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3.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加強司法保障與法律服務能力建設。一是優化綜合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之間的資源配置;二是選派政治素質高,熟悉農村工作情況,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組成涉農糾紛合議庭;三是着力解決人民法庭經費和物質裝備保障,人員配備,職級待遇等問題;四是加強對審判人員的民風民俗教育。

4.完善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合力化解涉農矛盾糾紛。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涉農案件,要在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大力支持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以訴調銜接工作機制為典型的多元化糾紛化解方式的功能優勢,以更好的化解矛盾,促進農村社會和諧。

【第2篇】司法行政隊伍中建設現狀調查報告

司法行政機關是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着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三大職能,在促進我縣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社會穩定中發揮的作用是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更加體現出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性。黨的十七大的召開確定了新的戰略思想和方針,同時也對司法行政部門提出了更遠、更高的目標和要求,司法行政

工作能否適應新時期新任務的要求,能否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中不辱使命,不斷作出新的貢獻,隊伍建設是關鍵,是根本,也是保證。因此,在新時期用科學發展觀的思想查找司法行政系統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發展和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行政隊伍成為當務之急。

一、當前我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着我縣經濟不斷髮展,司法行政隊伍也在不斷壯大,幹警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得到了較大提高,工作作風得到明顯改善。但從適應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的高度,用科學發展觀認真審視司法行政隊伍,發現還存在很多的缺點和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專業知識缺乏。司法行政機關肩負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管理、人民調解等與法律運用密切相關的工作職能,決定了我們的隊伍必須是一支對法律掌握的比較透徹的隊伍。然而長期以來,我縣司法行政隊伍普遍存在法律專業知識匱乏的問題,系統在編幹部中具有法律大專以上學歷9人,局機關90%是大學專科學歷,但多數是成人教育半路出家,學的知識不繫統,不細緻,運用到工作中都顯示出明顯的不足,嚴重影響了各項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個別鄉鎮的工作人員書寫法律文書都相當困難,因此要在人員准入、業務素質培訓等方面狠下功夫。

二是進取心不強,動力不足。司法行政部門職能相對公檢法比較弱,部分幹警受經濟大潮的影響,對現狀不滿,沒有理清有為與有位、務虛與務實的關係,總是埋怨司法行政記掛在政法系統中地位低、職能軟,缺乏一種以有為爭有位的思想基礎和爭創一流業績的工作幹勁,對待工作存在應付了事的現象;有些務虛職能例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還需要進一步虛功實做,避免流於形式,有些職能例如人民調解工作還缺乏務虛之功,缺少在實踐基礎上的經驗總結和理論探索,這都影響了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個別幹警存在有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不想學習新知識、新技術,靠吃老本渡日;工作缺乏積極性、主動性,在工作上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事業心、責任感不強。

三是思想閉塞,開拓意識不強。由於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環境的特殊性,與外界接觸較少,思想相對較封閉,特別是鄉鎮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長期工作在一線上,經常起早摸黑,整天泡在農村村屯,經常加班加點,節假日不能正常休息,整天面對的都是一些生活瑣事,娛樂和放鬆心情的時間很少,使思想逐漸變的閉塞,局機關幹部和鄉鎮司法所普遍存在一個創新意識不強的問題。加之,經費緊張,組織幹部走出去請進來學習課開闊眼界一直很少,也可以説沒有,局機關和各鄉鎮所至今辦公電腦配不齊,上不了寬帶,最現代快捷的信息工具至今沒有用上,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縛了幹部創新意識,導致了幹部缺乏開拓創新意識,固步自封,在原地打轉轉,很難有所創新。

二、解決問題的主要思路

作為司法行政機關,要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 深刻領會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本質要求,緊緊抓住科學發展這條主線,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工作,把十七大確立的目標任務作為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集中解決突出存在的問題,全面提高隊伍素質,把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成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隊伍,更好地擔負起黨和人民賦予的神聖職責。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用科學發展觀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班子建設是隊伍建設的關鍵。 強化司法行政隊伍的領導幹部政治能力建設,是履行司法行政部門三大職能的政治基礎和能力保障,必須不斷提高領導幹部的政策水平和領導能力,才能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和敏捷的思維,充分理解掌握指導司法行政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時刻把握大局,準確運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司法行政工作實踐,服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1、率先垂範,用榜樣的力量激勵人。俗話説,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領導幹部既是領導者又是服務者,既是決策者又是實踐者,要以身作則,與時俱進,不斷加強自身修養,深煉內功,率先垂範,敢於向廣大幹部樹旗幟、立標杆,既當指揮員、又當戰鬥員,吃苦在前、享受在後,衝鋒在前,退卻在後,用正確的言論引導人,用模範行動教育人,用榜樣的力量激勵人。

2、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和積極性。班子成員應自覺樹立服從大局的意識,從大局工作要求出發,認真履行一崗雙責責任制,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精誠團結,相互信任,相互溝通,相互支持,形成整體合力,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突破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瓶頸,共同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司法行政隊伍建設。

(二)用科學發展觀加強隊伍思想政治建設。以民為本、執政為民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司法行政

機關作為法制建設的重要力量,必須堅持執法為民、服務於民,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1、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全面加強思想政治建設。 使廣大司法行政幹部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理念, 切實在頭腦中樹立一切工作服從和服務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大局的意識,時刻想着大局,隨時瞭解掌握新形勢新任務下對政法工作的新要求,自覺地把各項工作融入大局中謀劃和部署,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服務,把執行黨的政策與執行法律服務、相結合,更好地承擔起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2、利用典型引路,發揮輿論導向功能,深入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典型是方向、典型是標杆。我們要在系統內開展學習典型活動,學習他們立場堅定,旗幟鮮明的政治覺悟,增強顧全大局意識;學習鑽研業務,永無止境的學習態度;增強崇尚科學的意識;學習愛崗敬業,樂於奉獻的精神,增強工作的責任意識;學習清正廉潔,不循私情的自律能力,增強拒腐防變的意識;學習執法為公,體恤民情的工作作風,增強為民服務的意識。充分利用典型的榜樣、示範作用,影響、帶動全體幹部,培養幹部甘於清貧不埋怨、力扛重擔不叫苦、成績突出不邀功、樂於奉獻不索取的精神,以爭創人民滿意的政法單位、爭當人民滿意的政法幹部、爭當文明標兵、創建五型機關等活動為載體,激發幹部爭先創優的熱情,培養幹部良好的工作作風,使每名幹部都能通過創建活動的開展不斷地充實自我,完善自我,展示自我,提高自身的思想觀念和工作作風,急羣眾之所急,想羣眾之所想,為羣眾排憂解難,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三)用科學發展觀加強隊伍業務素質能力建設

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着力點在於司法行政隊伍的業務素質能力。我們要內強素質,不斷提升內在動力,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排頭兵,推動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發展。

1、創新機制,強化幹部教育培訓。堅持培訓與使用相結合,把業務培訓作為上崗、任職、晉升的必要程序,按照重要幹部重點培訓、優秀幹部優先培訓、年輕幹部全面培訓的原則,更新理念和強化能力意識培養,實施人才培養工程。一是以職業培訓為平台,廣泛開展繼續教育。鼓勵幹部善學、好學、博學,進行高層次的自學考試和函授培訓,同時,紮實開展創建學習型司法行政機關活動,實行傳幫帶教育,新老結合,在工作實踐中言傳身教、互助、互補,形成全員學習、終身學習的良性機制,使年輕幹部得以快速提高、進步,培養更多的高、精、尖人才。二是強化重點人員培訓。把業務骨幹和一線司法幹部作為重點,全力培養優秀司法幹部。三是加強專題培訓。根據司法行政業務內容和工作實踐中遇到的難點、熱點,進行專題培訓和專題討論、分析,開展好分類分批分層次的業務知識培訓,重點在幹部工作實踐技能培訓上下功夫,努力提高隊伍的專業素質。

2、搭建平台,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堅持在實踐中培養人才,通過開展輪崗鍛鍊、實戰訓練和崗位練兵,培養大批業務能手和崗位標兵。一是搭建橫向交流平台。本着學以致用的原則,制定不同崗位的司法幹部崗位練兵計劃,明確訓練內容、方法及標準,形成鑽研業務的濃厚氛圍。二是搭建自我展現平台。通過不同崗位交叉掛職煅煉等活動,加強對司法幹部業務能力的實戰訓練,為司法幹部搭建增長閲歷、鍛鍊自我、施展才華的平台。三是搭建公平競爭平台。建立以工作實績為核心的考核獎懲體系,完善競爭激勵機制,營造幹事有舞台,發展有空間的和諧工作環境,充分調動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形成拼搏、創新、進取的良好氛圍。

3、鼓勵協作,增強團隊精神建設。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職能作用,必須強化司法行政三支隊伍建設,分工協作、互助共進,綜合調控。一是強化機關幹部隊伍建設。按照以人為本的要求,把好人才的引進、教育、輸送等關口環節,敢於壓擔子,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推進學習型機關建設,切實提高機關幹部的依法行政能力。二是強化司法所隊伍建設。採取多種形式,努力提高基層司法所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主要是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的培訓,完善規劃、增加投入、合理安排,把司法所隊伍建設成為一支思想正、業務精、作風實、勇於開拓、善打勝仗的過硬隊伍。三是強化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法律工作者隊伍建設重在服務。採取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督導與自律相結合,嚴格對律師隊伍依法管理,完善自律機制、行業評價機制和監督懲戒機制,規範執業行為,提高律師的職業道德素質。提高基層法律服務所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全面落實公證員隊伍的誠信建設,規範公證內部運行機制,規範公證業務操作,規範公證服務秩序,提高公證服務質量。三支隊伍互相依存,互相維護,互促互進,充分發揮司法行政隊伍一專多能的團隊優勢,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4、突出考評,發揮激勵考核成效。 細化和量化考核標準和細則,實行分類分級考評,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考評體系,貼近實際,環環相扣,形成隊伍管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網絡,形成人人身上有指標、個個身上有壓力,健全優勝劣汰機制,通過競爭上崗、末位淘汰增強人才管理機制,激發人才隊伍的活力。着力解決幹好幹壞一個樣,干與不幹一個樣的不良現象,充分激發隊伍的內部活力,形成人心思幹,人心思上,人心思進的良好氛圍。

【第3篇】司法鑑定工作狀況調查報告

_____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起來,司法鑑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鑑定的運行機制較為混亂、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司法鑑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等問題。為此,筆者根據工作經驗和體會,對發展我市司法鑑定事業提出了一些主要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司法鑑定;現狀;問題;對策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簡單地説,司法鑑定就是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中依法進行的鑑定。那麼什麼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除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因業務需要而進行的無償司法鑑定活動之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活動,均為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

目前,司法鑑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現筆者就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發展及現狀、存在主要問題、完善對策建議作嘗試性的探討。

一、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發展和現狀

二、我市司法鑑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司法鑑定機構的部門設置和運行機制亟待規範

首先,當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面向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外,還存在一些鑑定機構或部門,有些是司法機構內部設置的,有些是行政機關的附屬單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公安、檢察及衞生、物價等部門對外服務的鑑定機構各級都有。只要機構成立,不管鑑定人員技術、條件是否合格、齊全,都可以掛牌營業,出具鑑定結論。這種行為和做法明顯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

另外,我市司法鑑定的運行機制也較為混亂。當前,尤其是公、檢、法等不同系統、不同層次的司法鑑定機構之間受理鑑定的範圍不明確,沒有一套科學完備的有關鑑定受理的統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各系統、各層次的鑑定機構的鑑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隨意性、混亂性和重複性,也使得司法鑑定工作的秩序出現了混亂,容易對案件的起訴和審理產生負面的效應。

(二)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素質、司法鑑定公信力還需加強

首先,由於法律對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和人員准入資格要求規定不夠嚴格,所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的社會專業鑑定組織儀器設備標準不等,鑑定人員水平也參差不齊,又因為缺乏嚴密的操作規則和監督制度,難以保證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鑑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司法鑑定整體水平不高。由於鑑定機構多而雜亂,難免鑑定人員中有濫竽充數者,特別是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鑑定機構,其人員素質更令人堪憂,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很難形成鑑定人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

其次,一些鑑定單位或鑑定人為追求經濟利益,曲意迎合一些當事人或辦案人員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鑑定的本意,使司法鑑定結論的公正性、客觀性大打折扣。同時,由於司法鑑定的費用是由當事人承擔,更因為辦案人員按司法鑑定結論就是辦錯了案,承辦人員也不負錯案責任,鑑定人員也缺乏責任追究,所以,有相當部門的辦案人員不是從案件是否確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委託司法鑑定,而是動輒委託司法鑑定,過分依賴司法鑑定,結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和資源的不必要浪費等弊端。

另外,由於公、檢、法、衞生、物價、勞動等部門都有自己或者聯繫的司法鑑定機構,所以,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認為自家的菩薩靈。如一起傷害案,公安偵查鑑定為輕傷,檢察審查起訴鑑定為重傷,一審法院作有罪判決後,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鑑定為輕微傷作無罪判決。幾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當事人申請賠償又互相推諉,久拖不決,影響極壞。

(三)對司法鑑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

二是對鑑定人員沒有健全的培訓和考核晉升制度。健全和實施科學合理的培訓制度,是進行司法鑑定工作的基礎,而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系統的考核晉升制度,則是不斷提高鑑定人員技術水平,使鑑定事業不斷髮展的必要途徑。兩者互為聯繫,互為影響。幾年來,在技術職稱考核晉升的工作中還沒有形成一套科學的完整體系,晉升標準僅僅以學歷和工作年限為主要參考,客觀上形成了技術職稱晉升還是論資排輩,無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貢獻多少之別,影響了鑑定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進取精神。同時,司法鑑定管理人員及執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業務技能的提高還需依靠省司法廳或司法部組織辦班培訓,本市沒有師資力量和技術能力。而司法鑑定經費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廳或司法部組織的培訓班有時也難以參加,司法鑑定的公信力則難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鑑定程序規定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三、發展我市司法鑑定事業的主要對策和幾點建議

(一)全面協調、切實解決司法鑑定機構的部門設置和運行機制不規範的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政法[2022]2號文件精神,把司法鑑定業務統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辦理,取締一切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鑑定機構;公安、檢察、國家安全等各部門的鑑定機構或部門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取消法院委託鑑定的權限,法院只需保留審查當事人委託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權限就可以了。這樣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避免審判機關的自審自委行為導致法院與受委託機構產生利益關係,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進我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公平競爭,推進司法鑑定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二)整合力量、切實加強司法行政部門管理職能和力度

目前,除_____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專門的司法鑑定管理科,增加了專項編制,配備了專職人員,使司法鑑定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鑑定業務經費在財政方面也沒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議有關領導從長遠着眼、從大局出發、從速解決司法鑑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財力上存在的問題,設立司法鑑定管理科,增加專項編制,配備專職人員,從而為推進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礎。

(三)嚴格把關、加強培訓教育,切實提高司法鑑定執業機構和人員業務素質和司法鑑定公信力

(四)汲取經驗、轉變模式、加強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的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兩結合管理體制的同時,至少應從以下八個方面加快構建我市司法鑑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名冊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鑑定執業類別規範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鑑定活動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制度;五是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監督、檢查和評價制度;六是司法鑑定機構內部規範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鑑定收費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鑑定人繼續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強教育和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機制,只是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執行。當前從總體上看,全市司法鑑定人隊伍是好的,但也存在與公信力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所以凡是法律規定該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實發揮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鑑定人協會要加強司法鑑定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業務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要通過努力把司法鑑定人協會建設成為組織體系完善、規章制度健全、有作為、有威信的行業自律組織,為促進我市司法鑑定事業健康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4篇】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工作情況調查報告

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掌握城區法院司法調解工作情況,按照城區人大常委會2022年工作計劃,城區人大法制和內務司法委員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城區人大代表共12人組成調查組,於9月上旬對城區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工作開展調研。現將調查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法院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工作要求,堅持一手抓審判質量提高,一手抓調解體系建設,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構建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聯動機制,將民商事案件調解率納入目標管理考核體系,推進司法調解工作的開展,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糾紛,維護了社會的安定穩定。

2、不斷創新調解工作方式。法院立足審判工作實際,將調解作為實現“息訴止爭”的重要手段,細化工作措施,提升訴訟調解成功率。一是堅持把握調解原則開展工作,案件從立案送達始到庭前、庭中、庭後各階段加強調解工作,把調解貫穿到訴訟的全過程。發揮人民調解根植基層,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創造性地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通過在法庭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利用訴訟服務窗口和交通巡回法庭開展訴前調解和訴前聯動調解,積極開展立案調解、訴前調解等先行調解工作;二是完善民商事訴訟調解機制,針對快速發展的經濟形勢和複雜的社會矛盾,運用法學理論和實踐經驗做好當事人的釋法明理工作,將調解切合發展實際,創新家事審判與調解工作方式,突出關懷的理念,通過“勸、批、談、教”相結合,努力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在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案件的調解上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充分發揮派出法庭在各鎮、村開展基層調解作用,通過廣泛設立便民司法聯絡點、打造“家門口的巡回法庭”、“法官進村”、“週四下鄉”等活動,主動接受羣眾監督和法律諮詢;四是及時探索和總結新形勢下調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徑,提煉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既解當事人的“法結”,又解當事人的“心結”。

3、拓展調解範圍,注重調解效果。結合新形勢下訴訟調解工作的特點,拓寬調解適用領域,把訴訟調解從民商事審判延伸到刑事附帶民事、行政協調等領域,通過調解緩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難、協調行政關係、“執行難”等問題,有效整合資源,指導和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加強與村、社區基層組織、工會、婦聯的聯繫協調,開展對社區工作人員、基層婦女工作者、工會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發動人民陪審員、社區工作人員、村委會幹部等人員共同參與到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全社會齊動員、共參與的聯動調解。

二、存在問題

1、城區法院長期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一些新任審判人員工作經驗和生活閲歷經驗相對不足,調解的效率和調解能力有待提高。

2、對人民調解的指導有待深入,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還存在着薄弱環節,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接的工作開展得還不夠深入。

3、外部環境有待改善,個別律師、法律工作者出於代理收益原因牴觸調解,不積極協助當事人促成調解,影響調解工作的開展。

4、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調解實施規定的細則不夠明確,容易造成調解時操作不規範。

三、幾點建議

1、要進一步明確司法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強化“調判結合,調解優先”意識,加大宣傳力度,形成法院與社會各階層充分理解、共同支持調解工作的社會氛圍。

2、要堅持公平公正調解、雙方自願調解的原則,注重發揮靈活多變的調解方式和技巧,提高案件調解質量和調解成功率,辦案人員要深入實際,認真瞭解案情,拿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在加強調解工作的同時,規範調解,防止因片面強調調解帶來的久調不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

3、要創新機制和整合資源,完善和總結訴訟調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經驗,把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結合起來,一是要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參與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指導如何運用專業法律知識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二是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密切配合,採用協調、協商方式做好調解工作;三是建立和探索法院與律師、法律工作者的聯調機制,在依法開展審判活動的前提下,與代理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加強協調,共同做好訴訟調解工作。

4、健全客觀、公正的績效考評機制,加大調解指標在各項指標中的考評比重,把調解工作作為考評審判工作和評價審判人員的重要內容。

5、是要加強辦案人員自身素質建設,採取業務培訓、經驗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整體素質,提高調解能力,確保司法調解等工作的順利開展,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5篇】關於改革和完善訴訟證據制度 實現司法公正與高效的調查報告

訴訟證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規定的重要改革內容之一,對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實現意義重大。根據xx年北京市法院院長會議的部署和市高級法院xx年任務分解安排,xx年6月份,市高級法院成立了改革和完善訴訟證據制度的調研課題小組,深入全市三級法院對審判工作中的證據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學習、研究了現行法律對證據問題的規定和有關著作、學術論文。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對改革和完善訴訟證據的建議進行了研究和論證,現將有關調查研究的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一、全市法院訴訟證據工作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訴訟證據制度是訴訟制度的核心。目前本市三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總的來講,我國的訴訟證據制度基本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問題,特別是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完善,社會對司法公正與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況下,有些問題則顯得比較突出,主要有: 第一,當事人舉證沒有時間的限制。舉證期限問題是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法律對法院審理案件有審限的限制,但對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則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審判實踐中出現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當事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以提出證據,使相當一些當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證據,而在庭審中突然提出新證,或只在二審中才提交關鍵性證據,以達到“突襲”對方當事人、限制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權或上訴權的目的。由此往往導致遭受“突襲”的當事人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由於對“新證據”缺乏瞭解而處於十分被動的地位,進而有可能影響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訴訟,浪費人力、物力、財力,增加訴訟成本。當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證據”下,對方當事人自然不願處在被動地位,其通常要考慮用一定時間對對方的“新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併力求找到能夠作為反駁意見的相關證據材料。由此產生的後果是,該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的要求,而這一要求應當講是合法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在個別情況下訴訟就有可能無限期地進行下去,這樣,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且擾亂了法院正常的審理秩序,降低了審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舉證責任不清,法院職權主義較濃,直接影響羣眾對裁判的公認度。目前我國法律實行的是當事人舉證與法院調查取證相結合的證據制度,但由於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此項制度的規定相對原則,彈性較大,對於在何種情況下應當由法院調查取證、何種情況下由當事人舉證的標準不夠明確。實踐中,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過多地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甚至包攬調查取證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證據方面存在較大的任意性和隨意性。其結果,導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動收集和調取證據,在彼案中又不這樣做,或者只主動收集和調取一方當事人的證據。這不僅造成了個案中當事人之間心態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當事人認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進而懷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時由於法院力量與任務的矛盾日益突出,儘管審判人員疲於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積壓;另一方面,助長了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惰性和對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依賴性,從而導致訴訟責任不清,使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沒有得到真正貫徹。 第三,鑑定的效力認定比較混亂,存在着多頭鑑定和重複鑑定的問題,常常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在司法實踐中,鑑定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存在着多頭鑑定、重複鑑定的問題;二是鑑定結論互相矛盾,造成眾多案件難以及時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鑑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長達幾年的時間內不能審結;三是鑑定、勘驗人不出庭接受質詢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着審判工作的開展;四是鑑定的提起程序混亂,有訴訟前的鑑定,也有訴訟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鑑定,也有當事人委託的,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着鑑定效力的認定。 第四,證人不出庭問題嚴重。目前法律關於證人出庭作證問題規定得比較原則,只規定了證人出庭作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但對其出庭的費用如何補償,對其人身安全如何保護等等,均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證人拒不作證,或即使作證,出庭率也極低。據統計,目前在刑事審判中證人出庭率僅8%;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當事人或者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一些證人證言或者訊問筆錄。這些證人證言或者訊問筆錄在法庭上也僅是出示而已,無法在質證中進行詢問,導致一些證人證言存在着虛假和證言反覆等情況。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證人證言作為證據的認定效力,在有些情況下,審判人員為核實一些比較關鍵的證人證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調查工作。這也成為制約我國落實公開審判、強化庭審功能的一個關鍵性問題。 第五,法庭質證與認證等做法不統一,有損法庭審判的嚴肅性。各法院對法庭證據的出示和質證上標準不一樣,有的法院對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選擇出示;在質證方式上有的採用一證一質,有的採用綜合質證;證據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詳細表述,有的綜合表述,有的僅僅列舉了證據名稱便得出“足以認定”的結論。這樣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審情況、不能反映法院對證據的分析和採納的過程,使當事人難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讓當事人明明白白訴訟。 二、改革與完善證據制度的緊迫性 第一,改革與完善證據制度是法院審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於上述問題的存在,證據中存在的問題已嚴重地影響和制約着全市法院審判方式的改革,影響着法院審判工作的開展和審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結果是直接制約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實現,訴訟證據工作的改革與完善已成為法院的當務之急。調研中各法院對此呼聲很高,反應強烈。 第二,改革與完善證據制度是我國訴訟機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現代訴訟機制的需要。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對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場主體要參與市場經營和活動,就要求主體必須是平等的,交易是誠實信用、公平的,出現糾紛就應當有

一個公平、公開的解決機制去裁決。而我們的訴訟證據還不能適應,法院的職權主義打破了當事人在舉證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證據的公開的力度不夠,使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產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會和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的結果還不能完全認可。 第三,改革與完善證據制度是我國訴訟機制適應加入wto的需要。我國即將加入wto,實現與國際市場接軌,實現市場經濟的最終到位。wto是在市場經濟基本原則基礎上運行的,它將一些共同的和先進的以及最能體現市場經濟精神與自由平等市場經濟觀念的基本法治原則、觀念確定下來,作為各成員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導,世貿規則要求各國的司法裁判與之相適應,建立“平等、統一、獨立、透明”的訴訟機制,而目前我國的審判獨立性問題、法院的職權主義與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問題、司法的透明度問題、裁判的統一與執行問題都不適應要求。 三、訴訟證據制度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相對原則。目前我國尚沒有統一的證據法典,相關的證據規定散見於三大訴訟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之中,而三大訴訟法對證據問題的規定比較簡單,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單獨規定僅有8條,民事訴訟法有12條,行政訴訟法有6條。這些條文都比較原則,不能適應審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對三大訴訟法的證據問題作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但審判實踐中,操作起來,還是不解決問題。 第二,訴訟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規定的原則並沒有對司法公正與高效的實現構成障礙,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大部分是我們在舊的思想認識基礎上造成的。我們對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實現絕對的客觀公正。表現在訴訟制度上,特別是作為其核心內容的證據制度的設計是追求案件的客觀事實。一個案件的審判,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期間舉證,二審還可以舉證,甚至案件終審後,還可提出新的證據予以推翻進行再審。當事人舉不了證的,法院也有權、或者有責任進行調查取證,確保案件案情的真實,否則就不是公正。這樣一個案件的反覆審判,導致社會對司法審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質問法院,法院判案還有沒有譜?且不説最終結果的公正與否,即使是絕對的公正,但也難以説服社會。最終敗訴的當事人會指責法院不公正,有關社會各界及新聞~也會根據自己的公正價值觀對生效或未終審的裁判進行評論,甚至指責。其實質是當事人及社會對法院訴訟程序的不認可、不認同。 事實上,案件時過境遷,案件的真實情況很難再現,只能靠一種訴訟規則去認定一個強制性社會接受的事實。人們常説,空口無憑就是這個道理。訴訟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復案件的客觀事實,只能是一種相對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據現有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過分強調人民法院必須在查實、查清案件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實際的,也是行不通的,是違背訴訟規律的。其結果導致讓社會實現不了的東西抱有起了過高的希望;特別是在社會風氣不正的情況下,當事人常常會將此歸於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職權主義色彩較濃,對當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夠。訴訟是控辯雙方的訴爭,法院只是一箇中立的裁判者,訴訟法的任務不是讓程序當事人淪為法院審理活動的客體,相反,應賦予對程序的進行有利害關係的人以相當的程序保障,保障當事人參與訴訟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適時、適式提出證據、陳述意見,或進行辯論的機會。但目前在訴訟證據制度中還存在着法院職權主義,沒有把訴訟雙方置於平等的地位,也沒有形成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對抗。 第四,法庭審理的證據公開性不夠。儘管本市法院採取了一些措施,實行了公開審判,公民可以憑有效身份證明旁聽案件的審理,可以查閲有關的法律文書,但是在訴訟過程中,與訴訟結果直接相連的、當事人十分關注的證據問題的公開性相對不夠。目前法官有一個心理,認為“這案件我判的沒有問題,就不怕你不服”,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存在着較大的隨着性,對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觀認為而定,對於哪些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質證,對於哪些證據被採信,哪些證據沒有被採信,從法庭上沒有給當事人以明確的説法,一紙判決下來,對於證據的採信情況也是十分簡單的概括,甚至看不出雙方當事人舉證的情況,更不用説證據採信中的認證與否,常常被當事人或者社會嬉為不講理的判決。其實並不是法院判決不講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據和理由不被當事人所理解。 四、關於改革與完善訴訟證據制度的調研建議 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改革和完善訴訟證據制度當務之急是,轉變訴訟證據的觀念,按照現代訴訟理念,在現行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規範全市法院不統一的訴訟證據行為,改革影響和制約司法公正與高效的傳統做法,通過操作規程,予以調整,確保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實現。 根據我們對實踐中存在問題的調研,對相關理論和法律規定的學習研究,現對制定本市法院證據規定提出一些建議性意見: (一)關於制定證據規定的指導思想問題 證據規定應當着眼解決當事人和社會對法院訴訟程序和訴訟結果的認可度問題,主要是轉變訴訟證據理念,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從操作上倡導一種現代訴訟的意識:對法院在訴訟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進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對證據問題進行規範和引導,從操作上規範法官的訴訟行為,最大限度地實現訴訟的公平、民主、公開。 第一,確立控辯雙方在訴訟證據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種科學的訴訟規則得出的一個訴訟結果,其不僅僅表現在訴訟結果上,更重要的是訴訟過程的平等、公平,參與訴訟的各方共同遵守,並獲得對等的機遇。在證據規定中,一些證據制度應圍繞這要求進行設計,平等在賦予當事人的舉證權、質證權、知情權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職權主義,有限的職權要被動的提起。從訴訟理論上講,訴訟就是訴訟雙方,或者説是控辯雙方之間的對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們必須按照這個定位設計訴訟制度、訴訟證據制度,法庭必須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職權主義,有限的職權將被動的提起。 &n

bsp; 第三,樹立法院審判案件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進行裁判。法院認定的並不一定是絕對的客觀事實,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復案件的客觀事實,實際上是根據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運用證據來認定一個法律事實,不能一味強調人民法院必須在查實、查清案件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才能下判,這是不符合實際的,也是違背訴訟效率和效益原則的。鑑於此,我們在制定“證據規定”時應當遵循現代訴訟證據理念樹立了“法院審判案件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進行裁判。”的現代訴訟理念。 第四,突出訴訟證據的公開性。在制定證據規定時,公開性應該是一個重要原則。突出證據的公開性對法院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濫用、懈怠職權,對法官形成約束;另一方面也能樹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訴訟中,對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情況應該在法庭上進行質證、認證。如果在法庭上認證確有困難,則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敍述,給當事人以明白的結果。不透明的訴訟機制使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缺乏可預測性,難免使當事人,包括社會公眾對法院的裁判顧慮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關於制定證據規定的體例問題 關於制定證據規定的體例問題,有兩種看法,一種是主張刑事、民事、行政分別制定;另一種是主張制定一個包括三大訴訟有關證據問題的統一證據規定。經研究,我們認為宜制定一部統一的訴訟證據規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訴訟雖各有特點,對證據問題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擁有共同的訴訟證據屬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論和許多適用規則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訴訟證據問題還存在着許多認識模糊和運用混亂的地方,分別制定三大訴訟證據規定,有可能會出現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問題的重複規定;三是既便於審判人員學習掌握,也便於審判領域之間的相互瞭解。在制定“規定”的技術問題上,可以將三大訴訟證據所共同適用的原則和要求規定在總則部分,將其特殊性要求規定在分則中,分別適用。這樣,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訴訟證據的基本理念上統一認識。 (三)關於制定證據規定要結合國情的問題 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建立,市場觀念已深入人心,建立發達的市場經濟已成大勢所趨,現在只不過是處於一個過程之中;我國加入wto後,又對我們的訴訟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們必須按照現代國際規則辦事,必須在審判工作中充分體現現代理念。同時也應當看到,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畢竟並不十分發達,國家並不富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正在進行之中,良好的社會法制環境還沒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識還有待加強。從本市來講,地區社會狀況差異較大,在遠郊區縣,特別是偏遠山區,經濟相對落後,交通不便,羣眾法律意識淡漠,一些當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們在制定證據規定時,必須考慮我們的國情,必須堅持和發揚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與此相適應的訴訟制度,特別是證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也必須有一個過程,在個別地方,這個過程可能還會比較漫長,有些條款必然具有過渡性質,如我國的證人制度還不能完全與國際接軌,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調查權還須保留等,這些反映國情的規定在一段時期還必須有所體現。 (四)關於證據規定中幾個主要具體問題 第一,關於法院調查取證與當事人舉證的關係問題。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依據現行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和要求,應當明確:在觀念上,根據時代的發展、具體的法制環境和審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應當淡化法院調查取證的職權主義,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法院的職權調查取證活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啟動。只有在當事人已充分舉證,對於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經過庭審質證仍無法認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職權調查收集證據,並且在一般情況下,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不得超出當事人申請的範圍。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對此條件,應當明確。 第二,關於舉證期限問題。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規定”必須明確訴訟雙方向法院提舉證據應有時間的限制,法院不得因當事人舉證而影響審限。在具體操作上,鑑於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可以採用當事人協商的方法解決:一是由當事人對舉證期限進行協商,法院確認後,由訴訟各方共同遵守,當事人協商的舉證期限應在開庭日之前;二是在當事人協商不一致時,或者根據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內指定舉證期限;三是如果當事人在上述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同時處理好當事人在上述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證據時的一、二審之間的關係,應充分保護及時舉證一方當事人的權益。 第三,關於證人出庭作證問題。鑑於我國國情和目前法律依據的欠缺,我國的證人制度還很難一步到位。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決證人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力求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目前我們所能嘗試的方案只能是儘量增加證人出庭作證的操作性:一是將證人出庭作證作為當事人舉證的一部分,規定證人除正當理由外,均應當出庭作證,並將“正當理由”予以了明確限定,加重提舉證人的訴訟方的責任;二是在現有條件下,儘量落實證人出庭作證所產生的必要費用,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必要費用,證人要求補償的,由法院審查決定,並計入必要的訴訟費用,由申請證人到庭的一方當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關於鑑定、勘驗問題。針對實踐中的問題,“鑑於目前我國司法鑑定的管理現狀,我們無法真正解決審判實踐中鑑定內容正確與否的實質性問題,只能從實際出發,側重解決鑑定的程序問題,增加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的認可度,主要是通過尊重當事人合意意志、減少法院職權的方式實現,規定鑑定機構的確定由訴訟雙方共同選擇,同時增加對有爭議鑑定結論的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規定。 第五,關於建立證據交換制度,突出證據公開性問題。近年來,全市部分法院積極實踐,在知識產

權、民事、經濟和行政審判的普通程序中嘗試適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現在:一是使訴訟各方對對方的訴訟證據情況在開庭前能有基本瞭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訴訟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襲”;二是有利於法院裁判的公開透明,增強了當事人對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於案件的快速審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審判效率;四是促進了當事人間的和解,使相當一些糾紛在開庭前可以得到解決。應該肯定,證據庭前交換制度是實現訴訟民主和公開的一種有益探索,我們應在總結各法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在規定中對此予以明確。 第六,關於證據的法庭質證與審查認定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證據的質證與審查認證公開性不夠。因此,應圍繞民主、公平、透明和效率原則,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和實踐經驗的總結作出規定:一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公開出示,並由訴訟雙方在庭審中進行質辯,凡未經法庭公開出示和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二是突出證據認定與否的説理性,明確證據經過訴訟雙方質證後,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之作出認證,説明認定與否的理由,並在法律文書中表述;三是強調認證包括當庭認證和判決書中的認證,並對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當庭認證及操作進行規定。 另,在調研的基礎上,我們課題小組起草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試行)》建議稿,請黨組研究討論。

【第6篇】調查報告: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的一些思考

司法行政工作職能性質、目的意義及其內容、形式方法都凸現戰略性,無論普法依法治理、基層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監改監教,還是法律服務、法律援助職能發揮的結果、過程及其方式方法都具有戰略性。因此,我們在思考如何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時,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和角度來思考,着眼長遠,統攬全局,創新思維,創新作為,卓有成效地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從而推動司法行政事業的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化進程,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貫徹落實。 一、堅持黨的“xx大”精神為指導,創新思想理念。 司法行政系統內外存在着兩種思想傾向,一是系統內:許多同志認為司法行政工作管理職能弱,職權太小,工作推動難,事倍功半;領導不重視,吃苦不討好,有苦勞沒功勞;從中央到地方都提出要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實行依法治國,但實際要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任重道遠,依法行政仍脱離不了“依權”行政的束縛等。二是系統外:大多數羣眾不知道司法行政工作是什麼,政府部門包括政法系統其它部門及社會組織許多都不知道司法行政部門具體做什麼,表現出的思想傾向:司法行政系統沒有什麼具體職能、任務,這種系統可有可無,有的甚至提出撤、並、轉等。這兩種思想傾向嚴重阻礙司法行政事業的發展,制約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針對這兩種思想傾向,只有堅持“xx大”報告中關於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推進民主與法治,實行依法治國的理論為指導,創新思想理念。 (一)充分認識司法行政職能作用。 ·司法行政職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層人民調解、監改監教、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主要職能。普及法律宣傳,旨在普遍提高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法人和自然人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推動社會法制化進程,推進民主與法治。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國方略全面貫徹落實理論與實踐的要求,是推進民主與法治的戰略舉措。人民調解工作規範規定了人民調解的性質、組織形式、組織網絡、調解人員的性質、調解程序、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及履行等,它在形式上是發揮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其實質人民調解是社會民主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人民羣眾自選、自主、自治的民主與法治精神,體現了黨和國家政權的本質特徵。監改監教從形式上表現為國家強制力對違法犯罪人員的強制改造教育,實質仍是法制精神的反映。法律服務不僅是直接的具體的完善的法制教育形式,而且是依法治理重要的載體,推動普法依法治理的貫徹落實。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羣體及法定的受援人提供社會性法律幫助,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和民主精神。只有充分理解認識到司法行政系統職能的作用,我們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司法行政工作面臨的兩種錯誤思想傾向,確立司法行政工作是促進民主與法治,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主要推動力量這樣一種新的思想理念。 ·(二)充分認識履行司法行政職能主體地位。 司法行政系統是履行司法行政職能的主體,司法行政每個同志都是履行司法行政職能的個體。履行司法行政職能,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的作用是司法行政系統及每個系統成員義不容辭的責任。這不僅是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需要、依法治國戰略的需要,也是司法行政工作賦予每個同志的職責要求。司法行政系統內存在的那種思想傾向源於自身存在的忽視履行司法行政職能的主體觀、職責觀。我們要消除那種消極被動的、無所作為的觀念,必須牢固樹立履行司法行政職能的主體觀念、職責觀念,創新理念,並結合司法行政職責、職能及面臨的實際工作現狀,創新作為,努力從困難中、困惑中尋找發揮司法行政各項職能的突破點、突破口,探索新亮點、新天地,找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起點、新平台,這樣才能創造新業績,創造司法行政事業發展的新環境。司法行政工作只有這樣不斷地鍥而不捨地去開拓,才能夠充分地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積極地為民主與法制建設服務,為依法治國方略全面貫徹落實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系統內外存在的兩種錯誤的思想傾向,最終取得黨委、政府及社會的廣泛認同和理解,才能形成履行職能的良好環境,司法行政職能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 · (三)充分認識司法行政職能的社會性。 ·從我們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責職能、目的意義看,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這一性質決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內容、方式方法必然也具有廣泛的社會性。這就要求司法行政工作必須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充分發揮司法行政組織、協調政府各部門、社會各羣體共同參與,推動司法行政工作開展,推動民主與法治,推動依法治國方略貫徹落實的功能作用,也就是説必須充分地組織、協調社會各羣體的廣泛參與,共同推動民主與法治,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貫徹落實,只有這樣司法行政職能才能夠得到充分發揮,凸現司法行政職能的社會性。因此我們要摒棄那種就司法行政而言司法行政的思想傾向,把司法行政系統孤立起來,斷隔與外系統的聯繫,忽視外系統對本系統履行司法行政職能的推動促進作用。這是系統外部對司法行政工作產生錯誤思想傾向的根源。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司法行政職能的社會性,這是指導司法行政工作理論要求,也是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實踐要求。 因此可見,要思考如何充分發揮司法行政的職能,首要的是解決認知問題。只有消除認知障礙,我們才能在堅持“xx大”精神指導下創新思維,為司法行政職能充分發揮根植思想基礎,創造動力源。 ·二、根據民主與法治、依法治國的實踐要求,創新發揮司法行政職能軌跡。 ·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推進民主與法治,實施依法治國,這既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論根據,也是司法行政的實踐目標。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創新發揮司法行政職能軌跡,實現這一實踐目標。 (一)圍繞目標,創新司法行政工作內容,促進司法行政職能充分發揮。 黨的“xx大”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瞭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們要有效發揮司法行政部門職能作用,完成時代賦予司法行政工作新目標,當前應緊緊依靠黨委,並結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重點解決好六個方面的問題。 · 1、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這是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的基礎。圍繞“四五”普法“兩個提高,兩個轉變”目標,認真組織“四五”普法規劃的實施,着力提高公職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公民的法律意識。重點突出四個方面: 一是採用普發法律常識讀本、媒體宣傳、法律講座、法律諮詢、以案釋法等豐富多彩的形式多樣的為羣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律宣傳活動。(1)結合農村民主與法制模範村的創建活動,把村(居)民學法、法律考試納入創建範圍,組織村(居)民學法活動,以對村(居)民學法情況考試的形式推動村(居)民學法活動;(2)在廣播、電視台、報紙等媒體上開設“法治園地”,系統性地、有針對性開展法制宣傳;(3)組織重點普法對象開設法律講座課堂,邀請法學專家授課;(4)舉辦法律“148”廣場諮詢活動;(5)建立律師、法律服務者、公證員擔任各執法單位、市場主體的法律顧問制度,使其在為各主體單位作有償服務的過程中以案釋法的形式開展法律宣講活動。 二是推動建立採用學法考試與公務員評定、執法資格確認、職務任免相結合的制度。公職人員必須系統瞭解中國法律基本常識,熟悉掌握執法活動的所涉及的實體法知識。每年度系統組織一次學法考試,考試成績與公務員績效評定、執法資格確認、職務任免相掛鈎。考試成績不及格不得評定為稱職公務員,不能獲得執法資格,不得提拔任免,實行一票否決制。以此推動公務員學法,提高公職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同時,在青年後備幹部培養過程中開展法律知識培訓活動。 三是在中學教育中增設法律常識課。訂製法律常識課教材讀本、每週開設二至三課時法制課,並組織學法考試,成績納入學生考評中。以此培養學生的法制觀念,加強對中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學生的法制意識。 四是充分發揮政府對市場主體宏觀調控、政策指導的職能。依法對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合法性開展監督檢查,以此開展對企業經營業主及其內部管理人員、生產工人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 2、努力推動依法行政。這是政府行政部門對社會各領域,各羣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徵,也是司法行政職能能否充分發揮的關鍵。積極促進政府及各行政執法部門增強法律意識和提高法律素質,嚴格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依法行政。重點抓住四個環節:一是協調組織對執法單位的執法活動開展執法監督檢查。推動人大、政協、新聞、社會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二是協調組織對執法單位公職人員適用專業法律知識考試。考試不及格的取消其執法資格,離崗培訓。對執法單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考試40%以上不及格的暫停其執法活動,進行適用法律知識培訓,督促其提高。三是推動實行執法首長負責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執法單位發生嚴重執法過錯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過錯連帶責任;對執法過錯直接責任人視情節予以責任追究。四是推動建立行政過錯責任庭審制、人民法院庭審與行政執法活動聯繫制度。人民法院對行政執法對象投訴的,必須依法受理並依法開展庭審活動依法作出裁定或判決,執法單位必須依法執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決。 3、維護公正司法。這是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的重要一環。司法公正是民主與法制精神的重要標誌。法律從業人員要積極參與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維護司法機關獨立的公正司法權力,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統一,充分發揮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律服務參與司法訴訟的功能,推動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秉公辦案,防止徇私舞弊,執法犯法,維護司法公正。 4、法律維權和法律援助。這是法人和自然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根本要求,也是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的具體實踐,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本質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任何組織、法人還是公民個人都具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並依照法律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利。為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切實維護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發揮法律維權和法律援助的職能,建立統一完善的法律維權中介機構,受理法人和公民的維權請求,指派法律從業人員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服務或法律援助,以法律切實維護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對老、少、困、病、殘等社會弱勢羣體及軍人開展法律援助,使他們同樣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合法權益依法得到維護。同時,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增加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經費投入,使法律援助成為法律維權的重要渠道,成為黨和政府維護弱勢羣體及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窗口。 5、法律服務。這不僅是直接的普法形式,而且是維護經濟秩序,保證經濟良性發展,推進依法治理的重要載體,同時也是司法行政職能重要體現。法律服務市場繁榮與否,能夠突出反映一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運行質量,更顯示地區的法制秩序和法制化水平。它是經濟建設軟環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外經濟活動的法制文明的窗口。因此,建立完善的充滿活力的法律服務市場,是加強司法行政職能,凸現司法行政功能的重要手段。因此應充分發揮法律服務隊伍在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中的積極作用。一是推選律師擔任政府及各行政執法管理部門的法律顧問,引導其參與政府及各行政部門重大的行政、經濟決策活動,發揮其法律專業知識在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行政決策、經濟活動中的積極作用。二是推動法律服務滲入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中,這是市場主體合法經營、正常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保證。在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通過法制宣傳,提高經營決策者的法制意識,引導市場主體提高依法經營和依法維權的意識,促使法律服務滲入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中,以此來提高市場主體經營活動規範化、法制化。三是廣泛開展依法公證活動。合法公證是審查確認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合法性和支持訴訟活動的有效法律手段,是提高法人和自然人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推動依法治理的有效方法。四是推動法律服務成為依法治理的有效載體。 6、基層民主與法制建設。這是依法治理的實質內容,也是加強和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的主陣地。今年初,司法部、民政部聯合下發了在全國廣泛開展“民主與法制模範村”創建活動的意見,我們應按照8項標準:(1)創建活動組織網絡健全;(2)堅持依法建章立制;(3)普法教育取得成效;(4)民主管理規範有序;(5)村級經濟發展壯大;(6)矛盾調解得力有效;(7)社會治安環境優良;(8)村幹部團結廉潔。十項制度:(1)依法治村制度;(2)民主選舉制度;(3)村委會工作制度;(4)村民代表會議制度;(5)村務公開制度;(6)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7)村幹部勤政廉政制度;(8)民主理財制度;(9)村幹部年度及離任審計制度;(10)普法教育有制度,全面推動基層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開展。同時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是一項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我國《憲法》、《民事訴訟法》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確立了其法律地位。它在化解民間糾紛,消除不穩定因素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也是依法治理、實現羣眾自治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因此,要積極探索適應形勢要求科學的人民調解新機制,從配齊配強司法所及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加強人民調解員素質培訓,運用激勵政策激發司法幹警及人民調解員工作熱情,加強司法所規範化、現代化建設等方面來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向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發展。通過民主與法制模範村的創建活動和人民調解工作的加強,凸現和充分發揮司法行政的職能作用。 ·綜上所述,司法行政職能是包含着以上6個方面有機組成的系統工程。只要我們緊扣這6個系統環節,創新司法行政工作內容,就能有力地促進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二)圍繞目標,創新司法行政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當今時代,科學知識廣泛運用於社會實踐中,我們欲有效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實現既定目標,必須積極引用現代科學知識,創新思維、創新作為,只有這樣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司法行政工作就其職能而言是一項長遠的、漸進的社會性系統工作,只有通過充分發揮司法行政組織協調的功能,廣泛組織協調社會各系統、各羣體的廣泛參與,保持與各社會系統的廣泛聯繫,相互促進,才能產生事半功倍的積極效果。 1、系統內部各部門的相互聯繫和促進,是發揮司法行政職能整體功能的內在要求。 普法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職能,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為其它各項職能發揮創造法律素質源體;依法治理不僅促進治理對象法律素質的提高,而且為其它職能的發揮提供物質動力資源;人民調解職能的發揮為其它職能發揮提供生命源泉;監改監教為其它職能發揮提供重要輔助;法律援助為其它職能提供民主與法治的精神力量。由此可見,司法行政系統內各職能部門緊密聯繫、相輔相成、互為促進,結合成一個有機整體。因此必須加強系統內各職能部門緊密協作、相互貫通,發揮司法行政系統的整體功能。同時,司法行政系統各職能部門還必須與其它社會系統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如法律援助工作必須與婦聯、法院、民政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又如,公證工作與社會各個系統密不可分等。 2、司法行政系統與社會各系統緊密聯繫,相輔相成。 無論是普法宣傳、依法治理、人民調解,還是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監改監教,都與社會各個部門有着密切聯繫,相輔相成。 由此可見,司法行政系統由其職能社會性所決定,與其它各社會系統相互聯繫、相互促進,因此,司法行政職能的發揮應積極運用系統理論知識和其它相關理論知識,創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廣泛有效地組織社會各部門的積極參與,才能使司法行政職能得以充分發揮,整體功能才能夠凸現。 三、運用現代管理知識,創新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司法行政保障功能,促進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當前,司法行政隊伍人員、思想素質、技能結構千差萬異,包括管理體制、運行機制也各不相同,人員緊缺,經費緊缺,裝備落後狀況普遍,要保障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必須緊密結合實際,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積極利用現有條件,引用現代管理科學知識,建立系統的目標考核管理獎懲機制和嚴格的制度管理機制,不斷改善人員、裝備、經費保障狀況,研究黨的“xx大”精神貫徹落實過程中產生的新機遇、新挑戰。探索適應時代要求的司法行政新的體制和運行機制,來保證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保證司法行政機關更好地為“三個文明”協調發展服務。

【第7篇】關於司法局掛點扶貧的調查報告

最近,縣委縣政府高屋建瓴、高瞻遠矚,堅持把扶貧開發作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工作來抓,制定了《關於密切聯繫村民以良好作風抓好新一輪扶貧攻堅的意見》,《意見》中對全縣108個扶貧村安排了掛點縣領導和掛點單位,縣司法局被確定為掛點鄉村。接到掛點任務安排後,司法局立即成立了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深入實地進行調查,走村入户,對該村當前的貧困現狀進行了全面瞭解和掌握。

一、基本情況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1、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抓緊抓牢,把扶貧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紮實開展好各項工作。一是成立了以副主任科員同志為組長的扶貧工作組,具體負責扶貧村的扶貧事宜,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二是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對該村當前的貧困狀況進行了細緻摸底;三是積極落實後盾扶貧工作責任,該局主要領導多次帶領相關人員到扶貧村瞭解情況、開展調查、聽取村委會工作彙報,並與當地黨委、政府開展交流座談,針對該村的情況,及時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扶貧工作組成員多次深入田間地頭,就加強村級基礎設施、生產生活環境、農業產業發展等建設,立足村情,詳細詢問,摸清根源,獻言獻策。

2、深入調查,理清思路。村由10個自然村組成,受自然地理條件制約,全村經濟發展緩慢。為切實做好幫扶,改變該村貧困落後的面貌,工作組進駐該村後,立即投入工作,廣泛深入村民,認真傾聽民聲,全面開展扶貧工作。今年來,共召開了座談會議5次、走村入户訪問村民100多户、與村黨員幹部和村民深入談心,摸清了村的村情、民情和基層組織建設情況,掌握了村民的所想、所急、所盼、所需。

3、盡心服務,幫扶解困。結合該村實際,駐村工作組積極創造條件,努力為村民辦好事實事。一是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發放技術資料200餘份,贈送科技書籍300冊,幫助村民解決在生豬養殖、玫瑰香柑種植等農業生產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二是積極開展走訪慰問。籌集資金2000元,大米10袋,食用油10桶,對特困户、貧困户進行了走訪慰問。

通過近半年的幫扶,村的基礎設施不斷夯實,人居條件有了很大的提高,村民的經濟收入逐步增加,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三、存在的問題

結合當前村扶貧工作特點,該村自身存在社會發育程度低、基礎設施薄弱、觀念陳舊、交通不便、信息不靈、生產生活條件差、經營管理粗放等問題,司法局扶貧工作組扶貧攻堅任務十分艱鉅。

四、工作建議

通過實地調查,傾聽貧困户的呼聲,讓我們看到了村扶貧工作的希望和潛在的動力。

1、深入宣傳動員。深入村中每户,宣傳扶貧工作不是一個人的事,和村民一起攜起手來,充分調動村民參與扶貧工作的積極性。印製扶貧工作手冊發放到每户村民手中,做到扶貧工作入腦、入心。

2、強化基礎設施建設。結合當前的新農村建設,爭取資金對村的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完善,特別是農田水利、道路修整、村民娛樂場所建設等關係村民切身利益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村民的幸福指數。

3、扶植傳統優勢產業。因為村一直以來都是發展傳統糧食種植等產業,少部分散户養殖牲畜,沒有形成規模。再加上全村本來共有勞動力870人,外出務工的勞動力就達425人,造成不少耕地荒蕪。因此,結合當前農田水利建設,提升當前傳統種植產業的規模,鼓勵村民種植井岡蜜柚、葡萄等高產產業,提高特色養殖的補助標準,統一形成規模,做強做大,進一步提高村民的收入水平。

4、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由於全村大部分的青壯年都是外出打工,大部分村民沒有專業的職業技能,務工的工作都是靠用苦力,沒有職業技能。因此,邀請縣職教中心或專業技能專家到村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村民的職業技能,並鼓勵村民就近就業,協助村民到井開區、縣園區或鎮裏的企業工作,也有利於減少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數量,進一步促進村裏的和諧穩定。

5、提供扶貧工作保障。通過向省市縣相關部門走訪,尋求項目向村傾斜,為該村的扶貧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和資金保障。結合新農合、醫保、低保相關政策,鼓勵村民參與新農合、醫保、低保,為村民的生活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