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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糾紛調查報告多篇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69W

土地承包糾紛調查報告多篇

【第1篇】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調查報告範文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而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因此,正確及時的審理各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義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無論在審理中還是執行中都感到比較棘手。原因在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夠詳盡,致使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法不一,執行中判決內容不易執行,即使採取強制措施也無法達到最終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審理難、調解難、執行難己嚴重影響到了司法的統一和司法權威的樹立。接上級法院通知後我院積極組織力量,對我院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了摸底調查,初步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原因,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一、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類型

1、發包方提前終止合同,承包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此類糾紛在村委換屆後表現更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發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

3、承包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取得預期利益,或取得利益過低,導致拖欠承包費。

4、因婦女離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從而引發糾紛。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頒佈實施,但是由於實施時間較短,相關配套規定和司法解釋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複雜,涉及到許多民間習慣、村規民約,審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訴訟中農民的證據意識差,訴訟知識貧乏。農民的文化素質法律意識整體偏低,在發生糾紛時不太懂得怎樣進行維權,在訴訟中經常走彎路,無謂的增加訴訟成本。

3、合同形式不規範,在對外承包土地時,基本上都能簽訂書面合同,而在具體經濟組織內部都很少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幾個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門很少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生糾紛時,雙方難以説清。

4、根據法律規定對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項需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即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公開決定,但實際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很難召開,更不要説民主議定重要事項了。因此許多土地承包沒有經過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幾個主要的村幹部決定後,就對外承包。

5、村委的換屆選舉引起承包合同糾紛普遍存在。現在農村選舉制度在實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競爭中混雜着家族勢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屆村委上台後,或因承包方是競選對手的人而進行打擊報復,或對前任村委工作不滿意,於是找種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或乾脆不經協商另行發包給他人,造成糾紛。

6、村組幹部素質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變動需進行土地調調整時,不能正確理解政策規定,分地不均。並且,現行法律對村組幹部制約過少。部分幹部無所顧及,用手中的權力鉗制農民,以此收受賄賂,索要錢財,或以權謀私搞暗箱操作,給自己的親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視婦女,損害婦女的承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過程中明顯歧視婦女,剝奪出嫁、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婦女出嫁後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婦女離婚後,與原夫不在同一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對策及建議

1、建議司法機關和各級行政部門儘快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體實施意見、細則。以便為人民法院及時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2、在立案中應注意把好立案關。我們認為,對於土地糾紛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權糾紛,對於要求村民待遇的訴訟和要求調整土地的訴訟應慎重對待,我們認為該類糾紛不屬法院主管的事項。村委委員會和村委小組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它代表村委管理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調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屬於村民自治的事項,法院不應當也沒有權力去處理該類事項。目前,並不是所有矛盾糾紛法院均能行使審判權予以調整。

3、合理運用情事變更原則,由於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較長,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較長,其間土地升值物價上漲等因素都可能出現,審理中應注意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運用情事變更原則。

4、農村土地糾紛,仍應當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基層幹部行為的監督,對其不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行為及時介入,給予糾正。

5、加大對村組幹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強化其法制意識,履約意識,減少糾紛的發生。各級政府要定期對村組幹部進行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授課。同時加大監督力度對工作能力低下,羣眾意見大的幹部要堅決撤換。

6、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婦女的保護,貫徹男女平等思想。徹底消除人們思想中,那種“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等陳舊思想。

7、充分發揮法官的“釋明權”,在訴訟中由於農民法律、文化素質較低,理解能力有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就相關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現的訴訟後果等對當事人予以詳細的説明。

【第2篇】關於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調查報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而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因此,正確及時的審理各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義就非常重要。

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無論在審理中還是執行中都感到比較棘手。原因在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夠詳盡,致使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法不一,執行中判決內容不易執行,即使採取強制措施也無法達到最終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審理難、調解難、執行難己嚴重影響到了司法的統一和司法權威的樹立。接上級法院通知後我院積極組織力量,對我院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了摸底調查,初步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原因,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一、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類型

1、發包方提前終止合同,承包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此類糾紛在村委換屆後表現更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發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

3、承包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取得預期利益,或取得利益過低,導致拖欠承包費。

4、因婦女離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從而引發糾紛。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頒佈實施,但是由於實施時間較短,相關配套規定和司法解釋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複雜,涉及到許多民間習慣、村規民約,審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訴訟中農民的證據意識差,訴訟知識貧乏。農民的文化素質法律意識整體偏低,在發生糾紛時不太懂得怎樣進行維權,在訴訟中經常走彎路,無謂的增加訴訟成本。

3、合同形式不規範,在對外承包土地時,基本上都能簽訂書面合同,而在具體經濟組織內部都很少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幾個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門很少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生糾紛時,雙方難以説清。

4、根據法律規定對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項需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即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公開決定,但實際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很難召開,更不要説民主議定重要事項了。因此許多土地承包沒有經過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幾個主要的村幹部決定後,就對外承包。

5、村委的換屆選舉引起承包合同糾紛普遍存在。現在農村選舉制度在實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競爭中混雜着家族勢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屆村委上台後,或因承包方是競選對手的人而進行打擊報復,或對前任村委工作不滿意,於是找種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或乾脆不經協商另行發包給他人,造成糾紛。

6、村組幹部素質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變動需進行土地調調整時,不能正確理解政策規定,分地不均。並且,現行法律對村組幹部制約過少。部分幹部無所顧及,用手中的權力鉗制農民,以此收受賄賂,索要錢財,或以權謀私搞暗箱操作,給自己的親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視婦女,損害婦女的承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過程中明顯歧視婦女,剝奪出嫁、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婦女出嫁後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婦女離婚後,與原夫不在同一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對策及建議

1、建議司法機關和各級行政部門儘快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體實施意見、細則。以便為人民法院及時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2、在立案中應注意把好立案關。我們認為,對於土地糾紛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權糾紛,對於要求村民待遇的訴訟和要求調整土地的訴訟應慎重對待,我們認為該類糾紛不屬法院主管的事項。村委委員會和村委小組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它代表村委管理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調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屬於村民自治的事項,法院不應當也沒有權力去處理該類事項。目前,並不是所有矛盾糾紛法院均能行使審判權予以調整。

3、合理運用情事變更原則,由於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較長,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較長,其間土地升值物價上漲等因素都可能出現,審理中應注意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運用情事變更原則。

4、農村土地糾紛,仍應當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基層幹部行為的監督,對其不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行為及時介入,給予糾正。

5、加大對村組幹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強化其法制意識,履約意識,減少糾紛的發生。各級政府要定期對村組幹部進行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授課。同時加大監督力度對工作能力低下,羣眾意見大的幹部要堅決撤換。

6、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婦女的保護,貫徹男女平等思想。徹底消除人們思想中,那種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等陳舊思想。

7、充分發揮法官的釋明權,在訴訟中由於農民法律、文化素質較低,理解能力有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就相關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現的訴訟後果等對當事人予以詳細的説明。

【第3篇】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調查報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而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因此,正確及時的審理各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義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無論在審理中還是執行中都感到比較棘手。原因在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夠詳盡,致使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法不一,執行中判決內容不易執行,即使採取強制措施也無法達到最終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審理難、調解難、執行難己嚴重影響到了司法的統一和司法權威的樹立。接上級法院通知後我院積極組織力量,對我院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了摸底調查,初步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原因,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一、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類型

1、發包方提前終止合同,承包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此類糾紛在村委換屆後表現更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發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

3、承包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取得預期利益,或取得利益過低,導致拖欠承包費。

4、因婦女離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從而引發糾紛。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頒佈實施,但是由於實施時間較短,相關配套規定和司法解釋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複雜,涉及到許多民間習慣、村規民約,審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訴訟中農民的證據意識差,訴訟知識貧乏。農民的文化素質法律意識整體偏低,在發生糾紛時不太懂得怎樣進行維權,在訴訟中經常走彎路,無謂的增加訴訟成本。

3、合同形式不規範,在對外承包土地時,基本上都能簽訂書面合同,而在具體經濟組織內部都很少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幾個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門很少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生糾紛時,雙方難以説清。

4、根據法律規定對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項需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即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公開決定,但實際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很難召開,更不要説民主議定重要事項了。因此許多土地承包沒有經過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幾個主要的村幹部決定後,就對外承包。

5、村委的換屆選舉引起承包合同糾紛普遍存在。現在農村選舉制度在實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競爭中混雜着家族勢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屆村委上台後,或因承包方是競選對手的人而進行打擊報復,或對前任村委工作不滿意,於是找種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或乾脆不經協商另行發包給他人,造成糾紛。

6、村組幹部素質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變動需進行土地調調整時,不能正確理解政策規定,分地不均。並且,現行法律對村組幹部制約過少。部分幹部無所顧及,用手中的權力鉗制農民,以此收受賄賂,索要錢財,或以權謀私搞暗箱操作,給自己的親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視婦女,損害婦女的承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有些地方在承程中明顯歧視婦女,剝奪出嫁、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婦女出嫁後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婦女離婚後,與原夫不在同一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對策及建議

1、建議司法機關和各級行政部門儘快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體實施意見、細則。以便為人民法院及時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2、在立案中應注意把好立案關。我們認為,對於土地糾紛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權糾紛,對於要求村民待遇的訴訟和要求調整土地的訴訟應慎重對待,我們認為該類糾紛不屬法院主管的事項。村委委員會和村委小組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它代表村委管理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調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屬於村民自治的事項,法院不應當也沒有權力去處理該類事項。目前,並不是所有矛盾糾紛法院均能行使審判權予以調整。

3、合理運用情事變更原則,由於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較長,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較長,其間土地升值物價上漲等因素都可能出現,審理中應注意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運用情事變更原則。

4、農村土地糾紛,仍應當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基層幹部行為的監督,對其不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行為及時介入,給予糾正。

5、加大對村組幹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強化其法制意識,履約意識,減少糾紛的發生。各級政府要定期對村組幹部進行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授課。同時加大監督力度對工作能力低下,羣眾意見大的幹部要堅決撤換。

6、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婦女的保護,貫徹男女平等思想。徹底消除人們思想中,那種“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等陳舊思想。

7、充分發揮法官的“釋明權”,在訴訟中由於農民法律、文化素質較低,理解能力有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就相關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現的訴訟後果等對當事人予以詳細的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