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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情況的總結(精選多篇)

欄目: 安全生產總結 / 發佈於: / 人氣:2.4W

第一篇:關於貫徹落實《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情況的總結

關於貫徹落實《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情況的總結(精選多篇)

區普法辦:

現根據《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迎檢方案的要求,將我局有關工作情況彙報如下:

(一)普法工作的組織領導方面:我局將普法工作納入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由副局長分管,由宣教科具體負責,做到普法工作有專門的領導抓,有專人具體負責,職責明確,保障有力。

(二)普法形式的創新方面:我局積極參加全區統一組織的“12.4”法制宣傳,同時,突出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中心,開展了以“治理隱患,防範事故”為主題的“安全生產月”普法宣傳活動。活動充分利用電視、報紙、互聯網、信息櫥窗等現代化手段進行普法,通過現場諮詢、專題文藝晚會、網上知識競賽、電視台公益廣告及圖片展覽等形式,向羣眾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活動期間共張貼宣傳標語45條,懸掛宣傳畫315套,舉辦專題文藝晚會9場,向轄區羣眾派發了法律法規彙編1500冊及安全知識讀本宣傳資料近5450本。

(三)普法工作的保障措施方面:1、有專項的普法經費開支。我局在2014年業務經費中安排了40萬元的專項經費開支,確保足額專款保障安全生產普法宣傳活動的開展。2、有法制宣傳教育陣地。我局與消防大隊聯合,在全區每一個社區設置了安全生產宣傳櫥窗,不定期更換各種消防安全、工業生產安全知識法制宣傳圖片,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我局還在“鹽田區安全生產信息服務網”上開闢了“法規標準”欄目作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陣地,發佈了400餘則安全生產法規標準。

作為行政執法部門,我局組織本單位人員帶頭學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的能力。同時,認真開展全區安全生產普法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局以來,我局領導幹部依法決策,公務員依法行政,沒有發生過重大的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的因違法決策造成的失誤。轄區羣眾熟悉和掌握基本的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崇尚法律的意識不斷增強。

第二篇:關於貫徹落實《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情況的總結

區普法辦:

現根據《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迎檢方案的要求,將我局有關工作情況彙報如下:

(一)普法工作的組織領導方面:我局將普法工作納入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由副局長分管,由宣教科具體負責,做到普法工作有專門的領導抓,有專人具體負責,職責明確,保障有力。

(二)普法形式的創新方面:我局積極參加全區統一組織的“12.4”法制宣傳,同時,突出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中心,開展了以“治理隱患,防範事故”為主題的“安全生產月”普法宣傳活動。活動充分利用電視、報紙、互聯網、信息櫥窗等現代化手段進行普法,通過現場諮詢、專題文藝晚會、網上知識競賽、電視台公益廣告及圖片展覽等形式,向羣眾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活動期間共張貼宣傳標語45條,懸掛宣傳畫315套,舉辦專題文藝晚會9場,向轄區羣眾派發了法律法規彙編1500冊及安全知識讀本宣傳資料近5450本。

作為行政執法部門,我局組織本單位人員帶頭學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的能力。同時,認真開展全區安全生產普法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局以來,我局領導幹部依法決策,公務員依法行政,沒有發生過重大的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的因違法決策造成的失誤。轄區羣眾熟悉和掌握基本的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崇尚法律的意識不斷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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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市委黨校貫徹落實《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情況彙報

市委黨校貫徹落實

《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情況彙報

市普法辦:

根據《關於對〈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揭市普辦[2014]3號)要求,我校高度重視,結合實際,認真組織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認真實施“五五”普法規劃

認真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特別是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是搞好普法工作的基礎。“五五”普法啟動實施以來,在每年的年初,我校都召開校委擴大會,認真學習有關文件,研究年度市委黨校普法工作。會上,常務副校長林炳鬆同志對我校上一年普法工作做了全面總結,並對當年普法工作提出意見。他要求黨校普法工作要體現黨校特色,充分發揮幹部教育培訓主陣地作用,黨校的幹部教師職工,特別是領導幹部和公務員要認識普法宣傳教育的重要性,要帶頭學法、懂法、守法,要在普法宣傳中起表率作用。會後,有關科室按照校委的要求認真研究,制訂了市委黨校年度普法工作計劃,明確了我校普法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要求,特別是在黨校幹部隊伍的普法宣傳教育和主體班及學歷班普法宣傳教育上做出明確的要求。主要是,一方面,加強黨校幹部隊伍的普法宣傳教育,把法制學習列入黨校學習中心組學習計劃中,定期組織學習法律知識;把法制學習列入各支部“三會一課”學習中;把法制學習列入到教師教研活動中,以此來提高領導幹部、黨員、教師的法律意識,增強依法行政的觀念。另一方面,加強學 1

員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一是按照我市五五普法規劃的要求,將法制宣傳和法制實踐納入每一個班次的教學計劃中,加強法制課程建設;二是創新法制宣傳教育的方式、方法,採取課堂教學、學員論壇、法制實踐等靈活多樣的方式,使法制教育取得實效。普法工作計劃的這些要求,突出了黨校在幹部教育培訓中的地位,具有黨校特色。

二、狠抓落實,開創黨校普法工作新局面

按照市五五普法規劃和市委黨校年度普法計劃,我校結合形勢要求,狠抓落實,積極穩妥地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一是加強黨校幹部教師職工的法制教育,通過組織全體幹部教師職工認真學習《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統一思想,提高對普法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通過進一步學習《公務員法》,明確公務員的職責和義務,提高公務員的責任意識;通過學習《物權法》提高幹部教師的法律意識;通過組織科級以上幹部參加泄密技術演示展示會,提高幹部的保密意識;通過組織幹部教師到揭陽監獄參觀警示教育展覽,提高幹部教師的廉潔自律意識;通過組織課題組,結合《行政許可法》學習,圍繞如何推進揭陽執法環境,開展課題研究,提高法制宣傳的水平等等,這些活動,有效地提高了黨校幹部教師職工的法律素質,為黨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打下良好基礎。二是加強主體班的法制教育。近年來,在我校舉辦的78期各層次的幹部培訓中,開設了《加強制度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公平與正義》、《學好〈物權法〉,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關於我國地方政府職能轉變思考》、《我國突發環保事件應急存在問題與對策》、《優化揭陽市執法環境的思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進依法行政》、《堅持民主法治,大力推進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建設生態文明的法制保障》、

《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道路》和《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等專題課,安排了《社會性事件與危機管理》錄像片,組織學員到玉湖等參觀村民自治示範村建設等等,着重就如何提高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水平進行宣傳教育。特別是我校根據在幹部教育培訓中突出能力培養的要求,把法制宣傳教育與幹部能力培養緊密結合起來。如,根據省委部署,市委決定從2014年4月16日至27日,對全市1445個村的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進行培訓,其中選調340名村書記和村主任分兩批到市委黨校培訓,其餘的村書記和村主任到市委黨校分校培訓,市委書記陳弘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黨校校長謝峻等領導親自為村官授課,培訓班就如何依法行使權力,提高依法辦事水平進行輔導,2014年和今年4月我們又二次舉辦村書記和村主任培訓班。這樣大規模高規格的培訓在我市是少有的,對提高村官的法律意識具有重大意義;三是在學歷教育中結合專業學科的特點,教師有意識地結合中國、廣東以及揭陽的案例,宣傳依法治國方略,提高學員的法律素養,特別是通過教師對學員學科論文和畢業論文的指導,引導學員從知識性學習到研究性學習的過渡,提高學員研究法律的水平。四是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除了課堂教學外,我校在幹部培訓中還採取形式多樣的實踐活動來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如組織學員到監獄參觀,請犯人現身説法,請專家來校講課等。這一系的教育活動,切實發揮了黨校在法制宣傳教育的應有作用,也使我校的普法工作落到實處。

三、兩點體會

總結兩年多來我校普法工作的經歷,有以下兩點體會。

第一、領導重視是普法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一直以來,校領導班子非常重視黨校的普法工作,對黨校在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中的

地位有明確認識,在每年的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中都強調要把普法宣傳教育作為黨校主體班教學的一項重要內容。正是這麼一種理念,我校在實施幹部培訓中,積極配合市普法辦的工作中心,設置法制課程,聘請法律專家講學,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實踐,使我校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突出特色是增強黨校普法宣傳工作實效性的途徑。與其它部門不同,黨校是幹部教育培訓基地,在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中,側重於法律知識宣傳和法理理論研究,如何把這種宣傳和研究搞活,是突出黨校特色的關鍵。在這方面,我校一方面是通過創新教育的方式方法來增強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效性的,如創新學員論壇,調動學員參與研討的積極性,提高研究能力;另一方面開展形式多樣的科研活動來提高普法宣傳的針對性,如組成課題組開展專題研究,形成精品課等,這種方法改變過去單一的説教形式,取得明顯的效果。

總之,自從“五五”普法啟動實施以來,我校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明確自身職責,在普法宣傳教育中做了一些應做的工作,但距離上級要求還有較大差距。今後我們將在實施規劃中不斷充實,加強普法宣傳教育,為建設法治國家做出應有的貢獻。

中共揭陽市委黨校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四篇: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2014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2014

年3月2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公佈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貫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樹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增強國家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促進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辦事、誠信守法,引導公民學法、守法、用法,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有效性。

第五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擔任各級國家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青少年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集地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相應機構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牧)民委員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牧)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法制宣傳員,負責轄區內村(居、牧)民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制定並實施年度計劃,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和內容;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的培訓、考試和考核工作;

(五)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驗

(六)編印、翻譯法制宣傳教育教材;

(七)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鄉村、進社區、進宗教活動場所。

第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做全社會學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第十二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人員、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收容教養人員、收容教育人員、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牧)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司法行政部門開展對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基本法律知識列入教學計劃,並組織實施。

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講座、課外活動等形式,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中國小校應當聘請具有法律知識或者行政執法、司法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能,開展對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健全國家、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網絡。

第十五條 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户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開辦法制宣傳教育欄目,刊播法制宣傳教育信息及公益廣告。文藝團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對職工、青少年、婦女、殘疾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和宗教團體應當組織宗教教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開展對信教羣眾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和相關業務法律知識納入教學計劃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鼓勵法學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法律諮詢、法制講座等活動。

鼓勵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隊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志願公益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社會(更多請搜索:)管理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進行檢查和考核。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情況實行階段性和總體評估考核。

第二十二條 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考試、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學法用法考試。

公務員錄用和晉升職務、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列入考試、考核內容。

推行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製度。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者法制宣傳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故不參加學法用法考試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參加補考。

第二十五條 挪用、截留、貪污、侵佔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4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推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分類指導、講求實效,堅持普法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本轄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六條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積極參加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自覺學習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和履行法定義務。

第七條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擬訂本行政區域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協調法制宣傳教育的培訓、考試、考核和評比;

(四)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經驗;

(五)辦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以及新聞媒體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大眾傳播媒介、文藝演出團體、圖書音像出版等單位的作用,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經常性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的法制宣傳。

第十條負責幹部選任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公務員培訓計劃,在組織錄用公務員考試時,應當將法律知識列為錄用考試的重要內容。

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教育列入培訓課程。

第十一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考試和考核。結合司法、執法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各類學校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落實教材、師資和課時,組織師生參加社會法治實踐活動,提高師生的法律素質。

青少年應當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識,培養遵紀守法的意識。

第十三條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對其管理或者聯繫的各類經濟主體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督促用人單位開展對其從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增強誠信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

第十四條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上訪人員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十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根據其工作特點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教育職工、青少年和婦女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本轄區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

農村村民、城鎮居民應當依法參與基層民主自治和其他社會事務管理活動,瞭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途徑和法律常識。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情況實施督導檢查。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彙報,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其標準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工作人員的學法、守法、執法情況列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依照有關規定記功或者授予相應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範圍,對沒有達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標準的,不得授予其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的榮譽稱號;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准機關撤銷其相應的獎勵,對直接責任人由有關主管機關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知識學習考試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第五章 附 則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