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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雜記原文及翻譯,獄中雜記賞析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59W

獄中雜記原文及翻譯,獄中雜記賞析

獄中雜記原文

作者:方苞 〔清代〕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餘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數十人。”餘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不敢同卧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繫囚常二百餘。每薄暮下管鍵,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又隆冬,貧者席地而卧,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卧,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傑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其駢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餘曰:“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繫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鈎致。苟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後導以取保,出居於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繫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餘。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餘伏見聖上好生之德,同於往聖。每質獄詞,必於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儻仁人君子為上昌言: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別置一所以羈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儻舉舊典,可小補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系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餘同系朱翁、餘生及在獄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繫入老監,號呼達旦。餘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眾言同,於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於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後得死。”唯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主縛者亦然,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其傷於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餘嘗就老胥而問焉:“彼於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餘,且懲後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主梏撲者亦然。餘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餘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於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獄詞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倘復請之,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餘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羣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雲。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經秋審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噫!渫惡吏忍於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於死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裏,頗有奇羨。山陰李姓以殺人繫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歎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獄中雜記創作背景

公元1711年(康熙五十年),方苞因《南山集》案牽連入獄。《南山集》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戴名世在《南山集》的《與餘生書》一文中提出寫歷史時應給明末幾個皇帝立“本紀”。此事被御史趙申喬揭發,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牽累定死罪者甚多。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獄。開始在江寧縣獄,後解至京城,下刑部獄。兩年後出獄,被編入漢軍旗,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康熙皇帝死後被特赦,解除旗籍。後累官至禮部侍郎。這篇文章是方苞出獄後,追述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

獄中雜記譯文及註釋

譯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裏,當我被關在刑部監獄的時候,看見犯人死了,由牆洞裏拖出去,平均每天總有三四個,不覺心裏奇怪。有個曾經做過洪洞縣長的杜君,站起來説:“這是生瘟疫了。現在天時正常,死的還少;過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幾個的。”我問是什麼原因。杜君説:“這種病容易傳染,生這種病的,縱然是親人,也不敢住在一起。這監獄一共有四座老監房。每座監房有五個房間:獄卒住在當中的一間,前面有大窗通光線,屋頂有小窗透空氣;其餘四個房間都沒有窗,可是關的犯人經常有兩百多。每天天還沒黑,就上鎖了,大小便都在房間裏,和吃飯喝水的氣味混在一道。加上寒冬臘月,沒錢的犯人睡在地上,等到春氣一動,沒有不發病的。監獄的規矩,一定要等天亮才開鎖,整個晚上,活人和死人就頭靠頭腳對腳地睡着,沒法閃躲,這便是傳染人多的原因。還有奇怪的是:凡屬大盜累犯,或殺人要犯,大概由於氣質強悍旺盛,反倒被傳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縱使傳染上,也很快就好了。那接二連三死掉的,卻都是些案子輕的罪犯、或嫌犯、或保人,是些不該繩之以法的人們。”

我説:“京師裏頭有順天府尹的直轄監獄、有五城御史的司坊,為什麼刑部的監獄還關着這麼多囚犯?”杜君説:“近幾年來打官司,凡情節比較重的,順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又九門提督調查抓來的,也都撥歸刑部;而刑部本身十四個清吏司裏喜歡多事的正副滿漢郎官們,以及司法人員、典獄官、獄卒們,都因為人關的越多越有好處,所以只要沾上一點邊就給千方百計抓進來。人一進監獄,不問有罪沒罪,照例先給戴上手銬腳鐐,放進老監房,使你吃盡苦頭,在吃不消的時候,他們就教你怎樣取保,保出去住在外面,隨傳隨到;再照你的家庭、財產狀況,把錢敲詐來,由他們按成派分。中等以上的人家,都盡其所有出錢取保;其次,要想解下手銬腳鐐搬到老監房外板屋裏去住的,費用也得幾十兩銀子。至於那又窮又無依無靠的,就手銬腳鐐毫不客氣,作為樣板,以警告其他的犯人。又有同案一起被關的,情節重的反能取保在外,情節輕的、沒罪的,卻吃着苦頭,這種人一肚子冤氣,沒好吃沒好睡,生了病,又沒錢治,就往往死翹翹了。”我認為我們的皇上,和過去的聖人一樣,有好生之德,每在批公文的時候,總給犯人死中求生,但現在竟有無辜的人這樣倒黴的!如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發配邊疆的重犯外,其他輕犯和受到牽連還沒定案的,如果另設看守所來關,不上手銬腳鐐,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聽説監獄本有五間房名叫“現監”的,是給涉案而沒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這種規定,實行起來,倒也不無小補。杜君説:“皇上開恩,規定做官的可住優待房,現在窮人住進老監房,大盜累犯反住進優待房,這中間的微妙,能細問嗎?這樣看來,只有另外關到一座監獄裏,才能根本解決啊!同我關在一起的朱老頭、姓餘的青年和關在一起的同僚,都這樣碰上疫症死了,論罪狀,他們都是不該受重罰的小罪。又有某氏控告兒子不孝,左右的鄰居都被關進老監,哭哭叫叫直從晚上鬧到天亮。”我聽了,有動於衷,曾拿杜君這些話來普通的問了問別人;結果大家説的一樣,我就決定記錄下來。

凡判死刑的,一經判決執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門外,派同黨進去索討財物,叫做“斯羅”。對有錢的犯人,要找他的親屬講條件;對沒錢的犯人,便當面直接講條件。如果判的是剮刑,便説:“答應了我的條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話,四肢解完,心還沒死。”如果判的是絞刑,便説:“答應了我的條件,第一絞便包斷氣;不然的話,絞你三次以後還須加用別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殺頭,才沒什麼可討價還價的,但是仍舊可以扣留腦袋不給死者家屬,達成敲詐目的。因此,有錢的自然甘心賄賂幾十百兩銀子,沒錢的也會賣盡衣服雜物報效;只有窮得絕對拿不出錢的,才真照他們所説的執行。擔任捆綁的也一樣,如果不滿足他們開的條件,五花大綁時便先給你來個骨斷筋折。每年秋決的時候,雖然皇帝硃筆勾掉的只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體囚犯都須捆綁着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綁受傷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須病幾個月才能好,甚或成為一輩子也治不好的暗傷。我曾問過一個老差役説:“大家對受刑受綁的既沒什麼深仇大恨,目的只不過希望弄點錢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錢,最後又何妨放人一馬,不也算積德嗎?”老差役説:“這是因為要立下規矩以警告旁的犯人,並警告後來的犯人的緣故。如果不這樣,便人人都心存僥倖了。”擔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樣。和我同時被捕受審時捱過夾棍的有三個人。其中有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的代價,只骨頭受點輕傷,結果病了個把月;另一個人給了雙倍代價,只傷了皮膚,二十天便好了;再一個人給了六倍代價,當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樣的走路。有人問這差役説:“犯人有的闊有的窮,既然大家都拿了錢,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別?”差役説:“沒有分別,誰願意多出錢?”由這故事,印證孟子“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的話,真是一點也不錯!

部裏的老職員家裏都收藏着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級的,往往偷偷動手腳,增減着緊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來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諮行各部的,才不敢這樣。依照法律規定:大盜沒殺過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謀的一兩個人立時處決,其餘人犯交付八月秋審後概給減等充軍。當刑部判詞上奏過皇帝之後,其中有立時處決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門外;命令—下,便捆綁出來,一時一刻也不耽擱。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倉入獄,依法應該立時處決,判詞都已擬好了,部員某對他們説:“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問什麼辦法,部員某説:“這不難,只消另具奏本,判詞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單身沒有親戚的兩個人換掉你們的名字,等到封奏時候,抽出真奏,換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個同事説:“這樣辦可以欺矇死的,卻不能欺矇長官;假使長官發覺,再行申請,我們都沒活路了。”部員某笑着説:“再行申請,我們固然沒活路;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他不會只為兩條人命把自己的官丟掉的,那麼,我們最後還是沒有死的理由的。”結果便這麼辦,案末兩個人果然被立即處決。主審官張口結舌給嚇呆了,可是終於不敢追究責任。我關在監獄的時候,還見過某姓兄弟,同獄的人都指着説:“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換來他們的頭的。”後來部員某忽然在一個晚上死了,大家都説這是上天報應。

凡屬殺人案件而判詞上沒有“謀殺”、“故意殺人”等字眼的,大概經過秋審,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間的)類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員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夾縫裏做手腳。有個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殺人案,最後一次仍以“矜疑”減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獄以前,一天到晚都和同黨喝酒唱歌,有時直鬧到天亮。有人問他過去的班,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來,神氣活現,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那些無恥而惡毒的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原不足深責;但道理並沒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為功德,而不追究真正的實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淺了!

有些壞人在監獄裏坐久了,和典獄官獄卒們狼狽為奸,就很肥了。山陰有個姓李的,因犯殺人罪坐牢,每年都賺上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獄。住了幾個月,無所事事。恰好他同鄉有犯殺人案的,便冒名頂替。因為法律規定,如果不是故意殺人,必然可以長期監禁,不會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減等充軍。他歎氣説:“我沒辦法再能進這兒來了!”按照舊例,充軍的人都移押順天府待命;這時正是冬天,停止發遣,姓李的具狀要求仍回刑部監獄等候春天發遣,要求再三,都沒批准,還老大不高興呢!

註釋

(1)該文作於1712年三月(康熙五十一年)。

(2)刑部獄:清政府刑部所設的監獄。刑部,明清兩朝設六部,刑部掌刑律獄訟。

(3)竇(dòu豆):孔穴,這裏指監獄牆上打開的小洞。

(4)洪洞(tóng同)令:洪洞縣令。洪洞,今山西洪洞縣。

(5)作:神情激動。

(6)疫作:瘟疫流行。

(7)天時順正:氣候正常。

(8)叩所以:詢問原因。

(9)遘(gòu購)者:得這種傳染病的人。遘:遇、遭受,指染病。

(10)牖(yǒu友)其前:在前方開一個窗洞。牖,窗。

(11)屋極:屋頂。

(12)薄暮:傍晚。下管鍵,落鎖。

(13)矢溺:大小便。矢,同“屎”。溺,同“尿”。

(14)相薄(bó帛):相混雜,相侵襲。薄,迫近。

(15)質明:天正明的時候。啟鑰:開鎖。

(16)並踵頂而卧:並排睡一起。踵,腳後跟。頂,頭頂。

(17)旋避:迴避。

(18)積賊:慣偷。積,久、習。

(19)氣傑旺:精力特別旺盛。

(20)或隨有瘳(chōu抽):有的人染上病也隨即就痊癒了。瘳,病癒。

(21)駢死:並列而死。駢,並。

(22)輕系:輕罪被囚的犯人。佐證:證人。

(23)京兆獄:京城的監獄,即當時順天府監獄。京兆,指清朝包括國都在內的順天府。

(24)五城御史司坊:即五城御史衙門的監獄。清朝時京城設巡查御史,分管東、西、南、北、中五個地區,所以叫五城御史。

(25)邇年:近年。

(26)九門提督:全名是提督九門步兵統領。掌管京城九門督查職務的武官。九門,指正陽門、崇文門、宣武門、安定門、德勝門、東直門、西直門、朝陽門、阜城門。所訪緝糾詰:所訪查緝捕來受審訊的人。

(27)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設十四司,每司正職為郎中,副職為員外郎。好事者:多事的人。書吏:掌管文牘的小吏。

(28)鈎致:鈎取,即逮捕。

(29)械手足:手腳戴上刑具。

(30)俾:使。

(31)導以取保:誘導犯人花錢保釋。

(32)“量其家”句:衡量他們家中財產多少作為敲詐的依據。劑,契劵,字據。這裏指作為要挾的根據。

(33)中家:中產之家。

(34)“為標準”句:做樣子警告其他人。

(35)罹(lí離)其毒:遭受其毒害。

(36)寢食違節:睡覺吃飯都不正常。

(37)伏見:即看到。伏,表示謙卑。聖上:臣民對皇帝的尊稱。這裏指康熙皇帝。

(38)質:詢問,評判。

(39)上:皇帝。昌言:獻言。

(40)結正:定罪。正,治罪。

(41)羈:關押。

(42)舊典:過去的制度。

(43)推恩:施恩。

(44)細詰:深究。

(45)拔本塞源:拔除弊端的根本,堵塞弊端的源頭。

(46)朱翁:不詳。餘生:名湛,字石民,戴名世的學生。

(47)同官:縣名,今陝西銅川市。

(48)泛訊:廣泛地詢問。

(49)死刑獄上:判處死刑的案件上報呈批。

(50)斯羅:也作“撕羅”、“撕擄”,排解、打理的意思。

(51)極刑:凌遲處死的刑罰。行刑時先斷其肢體,最後斷其氣。

(52)絞縊:絞刑。

(53)加別械:加別的刑具。

(54)大辟:斬首。要:要挾。

(55)質其首:用人頭作抵押來勒索。

(56)罄:用盡。

(57)治之如所言:按照他們説的那樣處理犯人。

(58)主縛者:執行捆縛犯人的役吏。

(59)大決:即秋決。封建時代規定秋天處決犯人。

(60)勾者:每年八月,由刑部會同九卿審判死刑犯人,呈交皇帝御決。皇帝用硃筆勾上的,立即處死;未勾上的為留者,暫緩執行。

(61)西市: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在今北京市宣武區菜市口。

(62)痼(gù固)疾:積久不易治的疾病。

(63)老胥:多年的老役吏。胥,掌管文案的小吏。

(64)幸心:僥倖心理。

(65)主梏撲者:專管上刑具、打板子的人。

(66)木訊:用木製刑具如板子、夾棍等拷打審訊。

(67)間月:一個多月。間,隔。

(68)兼旬:兩旬,二十天。

(69)有無不均:即貧富不一。

(70)術不可不慎:語出《孟子·公孫丑上》:“矢人豈不仁於函人哉?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唯恐傷人,巫將亦然,故術不可不慎也。”術:技藝、技術,這裏指職業。意謂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

(71)直省:直屬朝廷管轄的省分。

(72)上聞:報告皇上的文書。移關諸部:移送文書,通告朝廷各部。移關,平行機關來往的文書。

(73)功令:朝廷所定法令。

(74)獄詞上:審判書已上報。

(75)不羈晷(guǐ鬼)刻:不留片刻。晷刻,指很短的時間

(76)別具本章:另外寫奏章上呈。

(77)俟封奏時潛易之:等加封向皇帝奏請時偷偷地換過。

(78)主讞(yàn驗)者:負責審判的官員。讞,審判定罪。

(79)倘復請之:如果重新上奏請示。

(80)口呿(qū驅)舌撟(jiǎo):張口結舌。呿,張口不能説話。舌撟,翹起舌頭。形容驚訝的樣子。

(81)冥謫:受到陰曹地府的懲罰。

(82)無謀、故者:不是預謀或故意殺人的。

(83)矜疑:指其情可憫,其事可疑的案件。矜,憐憫、惋惜。刑部秋審時,把各種死刑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後兩類可減等處理或寬免。

(84)巧法:取巧枉法,玩弄法令。

(85)矜詡(xǔ許):炫耀。

(86)渫(xiè泄):污濁。鬻獄:出賣獄訟。

(87)道之不明:世道是非不明。

(88)情:指真實情況。

(89)枉民:使百姓蒙受冤屈。

(90)奇(jī擊)羨:贏餘。

(91)代承:代為承擔。

(92)援赦減等:根據大赦條例減刑。謫戍:發配充軍。

(93)故例:舊例。

(94)具狀求在獄:呈文請求留在獄中。

獄中雜記文言知識

一、通假字

矢溺:大小便。矢,同“屎”。溺,同“尿”。

二、一詞多義

作而言曰 神情激動

此疫作也 發作

經秋審入矜疑 憐憫、惋惜

若自矜詡 炫耀

餘叩所以 詢問

以手叩門扉曰 敲擊

是疾易傳染 容易

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 更改

每質獄詞 詢問,評判

然猶質其首 以……作抵押

其極刑 代詞,其中

其傷於縛者 代詞,那些

即幸留,留數月乃瘳 即使

即夕行步如平常 就在(某時某地)

何必更以多寡為差 等級

差強人意 差:程度副詞,勉強,尚,略;強:振奮。原指還能振奮人的意志,現在表示大體上能讓人滿意。

三、古今異義

1、然後…得死。

古義:這之後。

今義:連詞,表示某一行動或情況發生後,接着發生或引起另一行動或情況。

2、吾輩無生理…矣。

古義:活的可能。

今義:機體的生命活動和體內各器官的功能。

獄中雜記鑑賞

作品散文可分為四個部分。第一、二兩段為第一部分,寫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甚眾的情況和原因。第三、四段為第二部分,進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險惡。第五、六段為第三部分,揭發奸吏貪贓枉法的罪惡行為。第七段為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獄卒和姦民相勾結牟利的事實,説明當時的監獄陰森可怕。這篇散文記敍具體真切,富有説服力,行文簡介有序,卻不失生動。

第一部分。寫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甚眾的情況和原因。作者親眼見到“死麗由竇出者,日蘭四人”,獄中情狀,慘不忍睹,隨即運用對話方式,由杜君介紹詳細情況,“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十數人”,瘟疫流行,死人之多更加駭人聽聞。瘟疫流行的原因,一則房屋設備惡劣,旁四室無牖無窗,晴無天日,窯氣不流通。二則犯人太多,“繫囚常二百餘”。三則獄中成法殘酷,“薄暮下管鍵”,“質明啟鑰”。四賊非人的生活環境,“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卧,無可旋避”。再加上氣候變化,“隆冬,貧者席地而卧,春氣動,鮮不疫矣。”更加奇怪的是“大盜積賊,殺人重犯”“染此者十不一二”,“其駢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善惡顛倒,是非不明。由此不難想見獄中的一片殘酷陰森的景象,作者已經勾畫出了一幅人間地獄的圖畫。

接着作者設問,由杜君繼續作答,進一步説明犯人之多的原因以及“其駢死”,皆“法所不及者”的原因。封建統治者為着鞏固其封建專制政權,實行恐怖政策,京師一地,監獄林立,法網密佈,貪官暴吏們則趁機大發橫財。他們為了榨取錢財,任意拘捕無辜,然後勾結起來,狼狽為奸,向囚犯肆意敲榨勒索。這樣,有錢的可以消遙法外,無錢的就橫遭追害,貧苦百姓更是冤沉海底,憂恨病死的不可勝數。最後,作者以同監的朱翁、餘生及僧某等的遭遇證明杜君所談屬實,並“以杜君畝泛訊之,眾言同”這才記下來,可見所記事實是確鑿有據的,表現了對罪犯的同情和對官僚胥吏等的憎恨。

第二部分。進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險惡。管行刑的,明搶暗奪,毫無人性,就是對予判處死刑的犯人,也要處心積慮加以勒索。甚至連死人的頭也要拿來做索取賄賂的資本。他們的殘酷罪行,令人髮指。管捆人的,捆綁之鬆緊,要看賄賂的多少而定,不滿足他們的慾望,就殘暴地摧殘犯人,敲詐錢財的手段,無所不施。管施刑的也是如此,棍棒的輕重,看賄賂的多少而區別。他們認為從犯人身上榨取錢財是理所當然的,以得賄多少決定對犯人的待遇也是合理的。作者記敍了一系列的罪惡事實,有力地揭弦了封建專制時代黑暗政治的真相。

第三部分。揭發奸吏貪贓枉法的罪惡行為。作者先概括敍述老胥藏偽章,任意篡改“文書”的枉法情況,接着舉出具體事飼説明官吏枉法受賄,使良民含冤屈死,壞人逍遙法外。在“把持公倉”一案裏,胥吏受鰳千金的賄賂,居然敢私造上行文書,調換“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代主犯受刑。當時的“主讞者”明知換了本章,錯殺了人,但卻不敢查問。這裏,不僅表現了“主讞者”的醜態和卑怯心理,而且説明了只要保住官位就不管人民的死活,正是封建官僚的人生觀。重賄千金的事件,作者沒有目睹,但“餘在獄,猶見某姓”,並寫出獄中人相互指認的情況,可見這一駭人事件完全屬實。

此外,胥吏還借“矜疑減等”的機會,設法午弊,作者在獄中親見郭四的事實,令人極為憤慨。“凡四殺人”的罪犯逍遙法外,“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意色揚揚,若自矜詡”,寫出了殺人惡棍的囂張氣焰。作者對這種情況,不僅指斥“渫惡吏忍予鬻獄”,還責備一些“良吏”不追究實情,“多以脱人予死為功”,而開釋了壞人,冤枉了良民,説明了這個時代的法律和監獄完全是迫害良民,助長壞人的氣焰,作者慨歎“其枉民也,亦甚矣哉”,這是對封建統治罪惡的控訴。

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獄卒和姦民相勾結牟利的事實,説明當時的監獄陰森可怕。“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裏,頗有奇羨”,概括説明當時監獄的黑暗,接着舉出一件事實,李姓“殺人繫獄”, “每歲致數百金”,赦出後“漠然無所事”。刑部獄對於良民來説,完全是殘酷陰森的人間地獄,令人體目驚心,而對壞人來説,則不但不可怕,而且是牟利的好地方。他們對監獄戀戀不捨,到不得不離開時,竟“歎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悵然而出”,乍看這樣的言行未免有些奇異,但事實確實如此,更足以説明當時監獄的本質。

這篇散文勾勒出一幅暗無天日的封建社會監獄圖,表現事對一些無辜受害者的同情,對於暴露封建社會的罪惡有一定的意義。文章所記的內容頭緒紛繁,但作者寫得簡潔有力,沒有濃郁的渲染,而人物神態卻歷歷在目。在寫法上選取了獄中幾個方面的典型事例,用先概括敍述,再具體描寫,先提出問題,再舉事例的方法,並時時設問作答,突出重點,真實性很強,這些都值得借鑑。

全文記述作者在封建監獄中的種種見聞,具體深刻,牽涉面廣。作者能於頭緒紛繁,情況複雜中,圍繞中心,選用材料,敍述有詳有略,語言不蔓不枝,且多用散句,下字簡煉有力,而又雅潔通暢,不事濃郁渲染,人物神態,環境情狀,歷歷如在目前。記述時多采對話形式,常舉典型事例為證。先用概括介紹,次敍具體事實,間發個人議論,質樸中靈活多變。桐城文章,此作可稱佳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