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苞 〔清代〕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餘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數十人。”餘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不敢同卧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繫囚常二百餘。每薄暮下管鍵,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又隆冬,貧者席地而卧,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卧,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傑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其駢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餘曰:“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繫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鈎致。苟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後導以取保,出居於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繫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餘。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餘伏見聖上好生之德,同於往聖。每質獄詞,必於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儻仁人君子為上昌言: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別置一所以羈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儻舉舊典,可小補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系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餘同系朱翁、餘生及在獄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繫入老監,號呼達旦。餘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眾言同,於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於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後得死。”唯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主縛者亦然,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其傷於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餘嘗就老胥而問焉:“彼於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餘,且懲後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主梏撲者亦然。餘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餘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於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獄詞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倘復請之,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餘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羣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雲。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經秋審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噫!渫惡吏忍於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於死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裏,頗有奇羨。山陰李姓以殺人繫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歎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公元1711年(康熙五十年),方苞因《南山集》案牽連入獄。《南山集》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戴名世在《南山集》的《與餘生書》一文中提出寫歷史時應給明末幾個皇帝立“本紀”。此事被御史趙申喬揭發,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牽累定死罪者甚多。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獄。開始在江寧縣獄,後解至京城,下刑部獄。兩年後出獄,被編入漢軍旗,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康熙皇帝死後被特赦,解除旗籍。後累官至禮部侍郎。這篇文章是方苞出獄後,追述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
譯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裏,當我被關在刑部監獄的時候,看見犯人死了,由牆洞裏拖出去,平均每天總有三四個,不覺心裏奇怪。有個曾經做過洪洞縣長的杜君,站起來説:“這是生瘟疫了。現在天時正常,死的還少;過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幾個的。”我問是什麼原因。杜君説:“這種病容易傳染,生這種病的,縱然是親人,也不敢住在一起。這監獄一共有四座老監房。每座監房有五個房間:獄卒住在當中的一間,前面有大窗通光線,屋頂有小窗透空氣;其餘四個房間都沒有窗,可是關的犯人經常有兩百多。每天天還沒黑,就上鎖了,大小便都在房間裏,和吃飯喝水的氣味混在一道。加上寒冬臘月,沒錢的犯人睡在地上,等到春氣一動,沒有不發病的。監獄的規矩,一定要等天亮才開鎖,整個晚上,活人和死人就頭靠頭腳對腳地睡着,沒法閃躲,這便是傳染人多的原因。還有奇怪的是:凡屬大盜累犯,或殺人要犯,大概由於氣質強悍旺盛,反倒被傳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縱使傳染上,也很快就好了。那接二連三死掉的,卻都是些案子輕的罪犯、或嫌犯、或保人,是些不該繩之以法的人們。”
我説:“京師裏頭有順天府尹的直轄監獄、有五城御史的司坊,為什麼刑部的監獄還關着這麼多囚犯?”杜君説:“近幾年來打官司,凡情節比較重的,順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又九門提督調查抓來的,也都撥歸刑部;而刑部本身十四個清吏司裏喜歡多事的正副滿漢郎官們,以及司法人員、典獄官、獄卒們,都因為人關的越多越有好處,所以只要沾上一點邊就給千方百計抓進來。人一進監獄,不問有罪沒罪,照例先給戴上手銬腳鐐,放進老監房,使你吃盡苦頭,在吃不消的時候,他們就教你怎樣取保,保出去住在外面,隨傳隨到;再照你的家庭、財產狀況,把錢敲詐來,由他們按成派分。中等以上的人家,都盡其所有出錢取保;其次,要想解下手銬腳鐐搬到老監房外板屋裏去住的,費用也得幾十兩銀子。至於那又窮又無依無靠的,就手銬腳鐐毫不客氣,作為樣板,以警告其他的犯人。又有同案一起被關的,情節重的反能取保在外,情節輕的、沒罪的,卻吃着苦頭,這種人一肚子冤氣,沒好吃沒好睡,生了病,又沒錢治,就往往死翹翹了。”我認為我們的皇上,和過去的聖人一樣,有好生之德,每在批公文的時候,總給犯人死中求生,但現在竟有無辜的人這樣倒黴的!如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發配邊疆的重犯外,其他輕犯和受到牽連還沒定案的,如果另設看守所來關,不上手銬腳鐐,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聽説監獄本有五間房名叫“現監”的,是給涉案而沒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這種規定,實行起來,倒也不無小補。杜君説:“皇上開恩,規定做官的可住優待房,現在窮人住進老監房,大盜累犯反住進優待房,這中間的微妙,能細問嗎?這樣看來,只有另外關到一座監獄裏,才能根本解決啊!同我關在一起的朱老頭、姓餘的青年和關在一起的同僚,都這樣碰上疫症死了,論罪狀,他們都是不該受重罰的小罪。又有某氏控告兒子不孝,左右的鄰居都被關進老監,哭哭叫叫直從晚上鬧到天亮。”我聽了,有動於衷,曾拿杜君這些話來普通的問了問別人;結果大家説的一樣,我就決定記錄下來。
凡判死刑的,一經判決執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門外,派同黨進去索討財物,叫做“斯羅”。對有錢的犯人,要找他的親屬講條件;對沒錢的犯人,便當面直接講條件。如果判的是剮刑,便説:“答應了我的條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話,四肢解完,心還沒死。”如果判的是絞刑,便説:“答應了我的條件,第一絞便包斷氣;不然的話,絞你三次以後還須加用別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殺頭,才沒什麼可討價還價的,但是仍舊可以扣留腦袋不給死者家屬,達成敲詐目的。因此,有錢的自然甘心賄賂幾十百兩銀子,沒錢的也會賣盡衣服雜物報效;只有窮得絕對拿不出錢的,才真照他們所説的執行。擔任捆綁的也一樣,如果不滿足他們開的條件,五花大綁時便先給你來個骨斷筋折。每年秋決的時候,雖然皇帝硃筆勾掉的只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體囚犯都須捆綁着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綁受傷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須病幾個月才能好,甚或成為一輩子也治不好的暗傷。我曾問過一個老差役説:“大家對受刑受綁的既沒什麼深仇大恨,目的只不過希望弄點錢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錢,最後又何妨放人一馬,不也算積德嗎?”老差役説:“這是因為要立下規矩以警告旁的犯人,並警告後來的犯人的緣故。如果不這樣,便人人都心存僥倖了。”擔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樣。和我同時被捕受審時捱過夾棍的有三個人。其中有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的代價,只骨頭受點輕傷,結果病了個把月;另一個人給了雙倍代價,只傷了皮膚,二十天便好了;再一個人給了六倍代價,當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樣的走路。有人問這差役説:“犯人有的闊有的窮,既然大家都拿了錢,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別?”差役説:“沒有分別,誰願意多出錢?”由這故事,印證孟子“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的話,真是一點也不錯!
部裏的老職員家裏都收藏着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級的,往往偷偷動手腳,增減着緊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來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諮行各部的,才不敢這樣。依照法律規定:大盜沒殺過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謀的一兩個人立時處決,其餘人犯交付八月秋審後概給減等充軍。當刑部判詞上奏過皇帝之後,其中有立時處決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門外;命令—下,便捆綁出來,一時一刻也不耽擱。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倉入獄,依法應該立時處決,判詞都已擬好了,部員某對他們説:“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問什麼辦法,部員某説:“這不難,只消另具奏本,判詞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單身沒有親戚的兩個人換掉你們的名字,等到封奏時候,抽出真奏,換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個同事説:“這樣辦可以欺矇死的,卻不能欺矇長官;假使長官發覺,再行申請,我們都沒活路了。”部員某笑着説:“再行申請,我們固然沒活路;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他不會只為兩條人命把自己的官丟掉的,那麼,我們最後還是沒有死的理由的。”結果便這麼辦,案末兩個人果然被立即處決。主審官張口結舌給嚇呆了,可是終於不敢追究責任。我關在監獄的時候,還見過某姓兄弟,同獄的人都指着説:“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換來他們的頭的。”後來部員某忽然在一個晚上死了,大家都説這是上天報應。
凡屬殺人案件而判詞上沒有“謀殺”、“故意殺人”等字眼的,大概經過秋審,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間的)類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員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夾縫裏做手腳。有個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殺人案,最後一次仍以“矜疑”減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獄以前,一天到晚都和同黨喝酒唱歌,有時直鬧到天亮。有人問他過去的班,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來,神氣活現,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那些無恥而惡毒的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原不足深責;但道理並沒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為功德,而不追究真正的實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淺了!
有些壞人在監獄裏坐久了,和典獄官獄卒們狼狽為奸,就很肥了。山陰有個姓李的,因犯殺人罪坐牢,每年都賺上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獄。住了幾個月,無所事事。恰好他同鄉有犯殺人案的,便冒名頂替。因為法律規定,如果不是故意殺人,必然可以長期監禁,不會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減等充軍。他歎氣説:“我沒辦法再能進這兒來了!”按照舊例,充軍的人都移押順天府待命;這時正是冬天,停止發遣,姓李的具狀要求仍回刑部監獄等候春天發遣,要求再三,都沒批准,還老大不高興呢!
註釋
(1)該文作於1712年三月(康熙五十一年)。
(2)刑部獄:清政府刑部所設的監獄。刑部,明清兩朝設六部,刑部掌刑律獄訟。
(3)竇(dòu豆):孔穴,這裏指監獄牆上打開的小洞。
(4)洪洞(tóng同)令:洪洞縣令。洪洞,今山西洪洞縣。
(5)作:神情激動。
(6)疫作:瘟疫流行。
(7)天時順正:氣候正常。
(8)叩所以:詢問原因。
(9)遘(gòu購)者:得這種傳染病的人。遘:遇、遭受,指染病。
(10)牖(yǒu友)其前:在前方開一個窗洞。牖,窗。
(11)屋極:屋頂。
(12)薄暮:傍晚。下管鍵,落鎖。
(13)矢溺:大小便。矢,同“屎”。溺,同“尿”。
(14)相薄(bó帛):相混雜,相侵襲。薄,迫近。
(15)質明:天正明的時候。啟鑰:開鎖。
(16)並踵頂而卧:並排睡一起。踵,腳後跟。頂,頭頂。
(17)旋避:迴避。
(18)積賊:慣偷。積,久、習。
(19)氣傑旺:精力特別旺盛。
(20)或隨有瘳(chōu抽):有的人染上病也隨即就痊癒了。瘳,病癒。
(21)駢死:並列而死。駢,並。
(22)輕系:輕罪被囚的犯人。佐證:證人。
(23)京兆獄:京城的監獄,即當時順天府監獄。京兆,指清朝包括國都在內的順天府。
(24)五城御史司坊:即五城御史衙門的監獄。清朝時京城設巡查御史,分管東、西、南、北、中五個地區,所以叫五城御史。
(25)邇年:近年。
(26)九門提督:全名是提督九門步兵統領。掌管京城九門督查職務的武官。九門,指正陽門、崇文門、宣武門、安定門、德勝門、東直門、西直門、朝陽門、阜城門。所訪緝糾詰:所訪查緝捕來受審訊的人。
(27)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設十四司,每司正職為郎中,副職為員外郎。好事者:多事的人。書吏:掌管文牘的小吏。
(28)鈎致:鈎取,即逮捕。
(29)械手足:手腳戴上刑具。
(30)俾:使。
(31)導以取保:誘導犯人花錢保釋。
(32)“量其家”句:衡量他們家中財產多少作為敲詐的依據。劑,契劵,字據。這裏指作為要挾的根據。
(33)中家:中產之家。
(34)“為標準”句:做樣子警告其他人。
(35)罹(lí離)其毒:遭受其毒害。
(36)寢食違節:睡覺吃飯都不正常。
(37)伏見:即看到。伏,表示謙卑。聖上:臣民對皇帝的尊稱。這裏指康熙皇帝。
(38)質:詢問,評判。
(39)上:皇帝。昌言:獻言。
(40)結正:定罪。正,治罪。
(41)羈:關押。
(42)舊典:過去的制度。
(43)推恩:施恩。
(44)細詰:深究。
(45)拔本塞源:拔除弊端的根本,堵塞弊端的源頭。
(46)朱翁:不詳。餘生:名湛,字石民,戴名世的學生。
(47)同官:縣名,今陝西銅川市。
(48)泛訊:廣泛地詢問。
(49)死刑獄上:判處死刑的案件上報呈批。
(50)斯羅:也作“撕羅”、“撕擄”,排解、打理的意思。
(51)極刑:凌遲處死的刑罰。行刑時先斷其肢體,最後斷其氣。
(52)絞縊:絞刑。
(53)加別械:加別的刑具。
(54)大辟:斬首。要:要挾。
(55)質其首:用人頭作抵押來勒索。
(56)罄:用盡。
(57)治之如所言:按照他們説的那樣處理犯人。
(58)主縛者:執行捆縛犯人的役吏。
(59)大決:即秋決。封建時代規定秋天處決犯人。
(60)勾者:每年八月,由刑部會同九卿審判死刑犯人,呈交皇帝御決。皇帝用硃筆勾上的,立即處死;未勾上的為留者,暫緩執行。
(61)西市: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在今北京市宣武區菜市口。
(62)痼(gù固)疾:積久不易治的疾病。
(63)老胥:多年的老役吏。胥,掌管文案的小吏。
(64)幸心:僥倖心理。
(65)主梏撲者:專管上刑具、打板子的人。
(66)木訊:用木製刑具如板子、夾棍等拷打審訊。
(67)間月:一個多月。間,隔。
(68)兼旬:兩旬,二十天。
(69)有無不均:即貧富不一。
(70)術不可不慎:語出《孟子·公孫丑上》:“矢人豈不仁於函人哉?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唯恐傷人,巫將亦然,故術不可不慎也。”術:技藝、技術,這裏指職業。意謂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
(71)直省:直屬朝廷管轄的省分。
(72)上聞:報告皇上的文書。移關諸部:移送文書,通告朝廷各部。移關,平行機關來往的文書。
(73)功令:朝廷所定法令。
(74)獄詞上:審判書已上報。
(75)不羈晷(guǐ鬼)刻:不留片刻。晷刻,指很短的時間。
(76)別具本章:另外寫奏章上呈。
(77)俟封奏時潛易之:等加封向皇帝奏請時偷偷地換過。
(78)主讞(yàn驗)者:負責審判的官員。讞,審判定罪。
(79)倘復請之:如果重新上奏請示。
(80)口呿(qū驅)舌撟(jiǎo):張口結舌。呿,張口不能説話。舌撟,翹起舌頭。形容驚訝的樣子。
(81)冥謫:受到陰曹地府的懲罰。
(82)無謀、故者:不是預謀或故意殺人的。
(83)矜疑:指其情可憫,其事可疑的案件。矜,憐憫、惋惜。刑部秋審時,把各種死刑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後兩類可減等處理或寬免。
(84)巧法:取巧枉法,玩弄法令。
(85)矜詡(xǔ許):炫耀。
(86)渫(xiè泄):污濁。鬻獄:出賣獄訟。
(87)道之不明:世道是非不明。
(88)情:指真實情況。
(89)枉民:使百姓蒙受冤屈。
(90)奇(jī擊)羨:贏餘。
(91)代承:代為承擔。
(92)援赦減等:根據大赦條例減刑。謫戍:發配充軍。
(93)故例:舊例。
(94)具狀求在獄:呈文請求留在獄中。
一、通假字
矢溺:大小便。矢,同“屎”。溺,同“尿”。
二、一詞多義
作
作而言曰 神情激動
此疫作也 發作
矜
經秋審入矜疑 憐憫、惋惜
若自矜詡 炫耀
叩
餘叩所以 詢問
以手叩門扉曰 敲擊
易
是疾易傳染 容易
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 更改
質
每質獄詞 詢問,評判
然猶質其首 以……作抵押
其
其極刑 代詞,其中
其傷於縛者 代詞,那些
即
即幸留,留數月乃瘳 即使
即夕行步如平常 就在(某時某地)
差
何必更以多寡為差 等級
差強人意 差:程度副詞,勉強,尚,略;強:振奮。原指還能振奮人的意志,現在表示大體上能讓人滿意。
三、古今異義
1、然後…得死。
古義:這之後。
今義:連詞,表示某一行動或情況發生後,接着發生或引起另一行動或情況。
2、吾輩無生理…矣。
古義:活的可能。
今義:機體的生命活動和體內各器官的功能。
作品散文可分為四個部分。第一、二兩段為第一部分,寫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甚眾的情況和原因。第三、四段為第二部分,進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險惡。第五、六段為第三部分,揭發奸吏貪贓枉法的罪惡行為。第七段為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獄卒和姦民相勾結牟利的事實,説明當時的監獄陰森可怕。這篇散文記敍具體真切,富有説服力,行文簡介有序,卻不失生動。
第一部分。寫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甚眾的情況和原因。作者親眼見到“死麗由竇出者,日蘭四人”,獄中情狀,慘不忍睹,隨即運用對話方式,由杜君介紹詳細情況,“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十數人”,瘟疫流行,死人之多更加駭人聽聞。瘟疫流行的原因,一則房屋設備惡劣,旁四室無牖無窗,晴無天日,窯氣不流通。二則犯人太多,“繫囚常二百餘”。三則獄中成法殘酷,“薄暮下管鍵”,“質明啟鑰”。四賊非人的生活環境,“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卧,無可旋避”。再加上氣候變化,“隆冬,貧者席地而卧,春氣動,鮮不疫矣。”更加奇怪的是“大盜積賊,殺人重犯”“染此者十不一二”,“其駢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善惡顛倒,是非不明。由此不難想見獄中的一片殘酷陰森的景象,作者已經勾畫出了一幅人間地獄的圖畫。
接着作者設問,由杜君繼續作答,進一步説明犯人之多的原因以及“其駢死”,皆“法所不及者”的原因。封建統治者為着鞏固其封建專制政權,實行恐怖政策,京師一地,監獄林立,法網密佈,貪官暴吏們則趁機大發橫財。他們為了榨取錢財,任意拘捕無辜,然後勾結起來,狼狽為奸,向囚犯肆意敲榨勒索。這樣,有錢的可以消遙法外,無錢的就橫遭追害,貧苦百姓更是冤沉海底,憂恨病死的不可勝數。最後,作者以同監的朱翁、餘生及僧某等的遭遇證明杜君所談屬實,並“以杜君畝泛訊之,眾言同”這才記下來,可見所記事實是確鑿有據的,表現了對罪犯的同情和對官僚胥吏等的憎恨。
第二部分。進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險惡。管行刑的,明搶暗奪,毫無人性,就是對予判處死刑的犯人,也要處心積慮加以勒索。甚至連死人的頭也要拿來做索取賄賂的資本。他們的殘酷罪行,令人髮指。管捆人的,捆綁之鬆緊,要看賄賂的多少而定,不滿足他們的慾望,就殘暴地摧殘犯人,敲詐錢財的手段,無所不施。管施刑的也是如此,棍棒的輕重,看賄賂的多少而區別。他們認為從犯人身上榨取錢財是理所當然的,以得賄多少決定對犯人的待遇也是合理的。作者記敍了一系列的罪惡事實,有力地揭弦了封建專制時代黑暗政治的真相。
第三部分。揭發奸吏貪贓枉法的罪惡行為。作者先概括敍述老胥藏偽章,任意篡改“文書”的枉法情況,接着舉出具體事飼説明官吏枉法受賄,使良民含冤屈死,壞人逍遙法外。在“把持公倉”一案裏,胥吏受鰳千金的賄賂,居然敢私造上行文書,調換“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代主犯受刑。當時的“主讞者”明知換了本章,錯殺了人,但卻不敢查問。這裏,不僅表現了“主讞者”的醜態和卑怯心理,而且説明了只要保住官位就不管人民的死活,正是封建官僚的人生觀。重賄千金的事件,作者沒有目睹,但“餘在獄,猶見某姓”,並寫出獄中人相互指認的情況,可見這一駭人事件完全屬實。
此外,胥吏還借“矜疑減等”的機會,設法午弊,作者在獄中親見郭四的事實,令人極為憤慨。“凡四殺人”的罪犯逍遙法外,“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意色揚揚,若自矜詡”,寫出了殺人惡棍的囂張氣焰。作者對這種情況,不僅指斥“渫惡吏忍予鬻獄”,還責備一些“良吏”不追究實情,“多以脱人予死為功”,而開釋了壞人,冤枉了良民,説明了這個時代的法律和監獄完全是迫害良民,助長壞人的氣焰,作者慨歎“其枉民也,亦甚矣哉”,這是對封建統治罪惡的控訴。
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獄卒和姦民相勾結牟利的事實,説明當時的監獄陰森可怕。“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裏,頗有奇羨”,概括説明當時監獄的黑暗,接着舉出一件事實,李姓“殺人繫獄”, “每歲致數百金”,赦出後“漠然無所事”。刑部獄對於良民來説,完全是殘酷陰森的人間地獄,令人體目驚心,而對壞人來説,則不但不可怕,而且是牟利的好地方。他們對監獄戀戀不捨,到不得不離開時,竟“歎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悵然而出”,乍看這樣的言行未免有些奇異,但事實確實如此,更足以説明當時監獄的本質。
這篇散文勾勒出一幅暗無天日的封建社會監獄圖,表現事對一些無辜受害者的同情,對於暴露封建社會的罪惡有一定的意義。文章所記的內容頭緒紛繁,但作者寫得簡潔有力,沒有濃郁的渲染,而人物神態卻歷歷在目。在寫法上選取了獄中幾個方面的典型事例,用先概括敍述,再具體描寫,先提出問題,再舉事例的方法,並時時設問作答,突出重點,真實性很強,這些都值得借鑑。
全文記述作者在封建監獄中的種種見聞,具體深刻,牽涉面廣。作者能於頭緒紛繁,情況複雜中,圍繞中心,選用材料,敍述有詳有略,語言不蔓不枝,且多用散句,下字簡煉有力,而又雅潔通暢,不事濃郁渲染,人物神態,環境情狀,歷歷如在目前。記述時多采對話形式,常舉典型事例為證。先用概括介紹,次敍具體事實,間發個人議論,質樸中靈活多變。桐城文章,此作可稱佳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