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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少數民族優惠政策規定(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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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少數民族優惠政策規定(多篇)

2017年山東大學聯考開始取消少數民族加分政策 篇一

據山東省教育廳副廳長、新聞發言人張志勇介紹,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2015年,我省出台了《關於調整山東省大學聯考加分項目的通知》(魯招考委〔2015〕5號),取消了奧林匹克競賽等6項鼓勵性加分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加分項目,保留了烈士子女等5項全國性扶持性加分政策,並調整了分值,方案經省政府審議和教育部備案後向社會進行了公佈。

張志勇強調,根據方案要求,2017年我省將取消少數民族考生加分項目。下一步,省教育廳將進一步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大學聯考加分的規定,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考生名單實行縣招辦和中學、市、省三級公示,在投檔錄取中,嚴格執行錄取優惠政策,確保加分政策執行不走樣。

2017少數民族優惠政策 篇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加快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財政部、原人事部《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意見》(教民〔2004〕5號)和《關於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的實施方案》(教民〔2005〕11號)要求,確保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招生政策及生源範圍

1、黨和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是一項意義深遠的政治任務。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招生單位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認真做好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招生錄取工作。

2、少數民族骨幹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統一部署。各相關省(區、市,兵團)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的統籌與協調工作。各招生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3、招生生源範圍是西部12省(區、市),海南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邊境縣(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張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縣兩區)和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少數民族碩士基礎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招生專業重點向理工類、應用型專業傾斜。

4、招生工作堅持“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原則,實行“自願報考、統一考試、單獨劃線、擇優錄取”等特殊政策。

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招生工作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協調招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及生源地相關部門,落實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會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督促檢查黨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貫徹落實情況,並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招生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二)有關省(區、市、兵團)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1、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執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協調本地有關部門配合招生單位的工作,指導優秀考生報考;

2、負責本地生源考生報考資格的公示與確認,引導考生報考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專業;

3、配合招生單位對本地區報考考生進行政審;

4、會同當地人社、民族等部門指導並配合招生單位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

(三)招生單位的主要職責:

1、按201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

2、對報考本單位的考生進行政審;

3、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招生方案,編制招生專業目錄,組織報名、考試、複試和錄取等工作。

三、招生計劃

1、有關省(區、市、兵團)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做好人才需求預測,並上報教育部;

2、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向各省(區、市、兵團)及招生單位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3、各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結合本單位學科專業實際,制訂招生專業目錄。

四、碩士研究生招生報名與考試

(一)報考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政審合格,立志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承諾畢業後回定向地區(單位)就業。其中,在職考生回原單位就業;非在職考生(含應屆本科畢業生)回定向省(區、市、兵團)就業。

3、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高職高專畢業之日起到2014年9月1日為止,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4、身體狀況符合各招生單位的體檢要求。

5、應屆本科畢業生中的推薦免試生可申請進入本計劃。

6、漢族考生原則上應具有在國務院公佈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經歷。

考生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報名,具體的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時間以教育部公佈的為準。

(二)初試

1、考生必須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具體時間以教育部公佈為準)。

2、全國統考科目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命題。考試方式均為筆試。

(三)複試

1、實行“單獨劃線”的特殊政策,由教育部統一確定複試基本分數線。

2、複試工作由各招生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3、複試時間由各招生單位在教育部複試基本分數線劃定後自行確定,一般不得晚於2014年4月20日。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招生單位可根據情況從其他招生單位調劑部分報考本計劃的合格考生參加複試。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報名與考試

(一) 報考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政審合格,立志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漢族考生原則上應具有在國務院公佈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經歷。

3、承諾畢業後按定向協議到定向單位或地區就業。

4、已獲碩士學位的人員、應屆碩士畢業生(最遲須在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碩士學位);獲得學士學位6年以上(含6年,從獲得學士學位至博士生入學之日)並達到與碩士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

5、身體狀況符合國家規定的體檢要求。

報名安排由各招生單位自行決定。

(二)考試

1、初試的科目為外國語、政治理論(已獲得碩士學位者和應屆碩士畢業生可以申請免試)和不少於兩門的業務課。考試形式為筆試。考試時間和地點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自主確定。

2、複試名單,複試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單位自定,並於複試前公佈。

3、對同等學力考生應加強考核,須對其加試(筆試)兩門報考專業碩士學位主幹課程。

六、錄取

1、錄取工作必須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並充分考慮生源地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單位依據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招生計劃,碩士研究生複試要嚴格執行教育部統一劃定的複試分數線,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分省計劃數,分省擇優錄取。要充分考慮考生的初試和複試成績,並結合其平時的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上一個教育階段學習成績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擬錄取名單。要進一步加大對西藏、新疆、四省藏區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的支持力度。

3、在考生綜合素質達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招生單位錄取的非在職考生所佔比例不超過50%。碩士、博士招生應嚴格執行漢族考生比例政策,招生計劃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招生單位可招收不超過10%的漢族考生;招生計劃數在10人以下的招生單位須全部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區少數民族考生所佔比例不得低於80%。

4、各招生單位不得錄取未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的考生。

5、招生單位因生源狀況和學科建設等原因確需進行規模調整的,須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由教育部審批同意後執行。

6、所有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類別均為定向就業,須在招生單位擬錄取後,由招生單位牽頭並先行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再與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所在單位簽訂協議書。

7、各省級招辦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錄取名單須經招生單位按要求公示和全國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聯合辦公會議審查通過後,才可向考生本人發放錄取通知書。

七、其他

1、考生達到錄取院校確定的普通計劃複試分數線和複試錄取要求的,可免除一年基礎強化培訓外,其他被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均須接受為期一年的基礎強化培訓,重點補修外語、大學語文等基礎知識,兼顧學習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和宗教理論的學習和教育。經考核合格後,進入招生單位開始碩士課程的學習。

2、對在報考及考試中有違規或作弊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不論何時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3、對在招生中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理。

4、“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錄取類別均為定向就業,碩士研究生非在職考生户口、人事檔案轉入錄取單位。在職考生不遷移户口,人事檔案由定向單位保管。所有考生黨團組織關係在基礎培訓期間轉至培訓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後轉入招生錄取單位。

5、“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招生簡章由各招生單位自行確定並予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