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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9.62K

處方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處方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加強中藥飲片的經營管理,確保科學、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

2、依據:

《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3、適用範圍:

門店中藥飲片經營的全過程

4、責任人:

中藥飲片調配、複核、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所經營的中藥飲片必須從配送公司購進。

5.2門店所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註明批准文號。

5.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的應有加本公司質管科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複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5.4該炮製而未炮製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5中藥飲片裝鬥前應做質量複核、淨選、過篩後裝鬥,做好裝鬥複核記錄,不得錯鬥、串鬥,及時清理格鬥,防止混藥,鬥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5.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後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五年備查。

5.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8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5.9按方配製,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於±2%,分貼誤差不大於±5%,處方配完後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後簽字交處方複核員複核,嚴格審查無誤後簽字方可發給顧客。

5.10應對先煎、後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單包註明,並向顧客交待清楚,並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5.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製的設備。

5.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黴變的設備,並按其不同特性進行養護。

處方管理制度 篇二

根據衞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後才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説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牀位號、臨牀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的`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並在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説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6)為便於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牀診斷。

(7)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

章處方的開具 篇三

第十四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説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衞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醫師應當按照衞生部制定的麻醉的藥品和精神的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複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除需長期使用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的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的藥品注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的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的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的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的藥品,鹽酸二氫埃託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的門(急)診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複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處方管理制度 篇四

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根據衞生部《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制度。

第一章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一條 處方印製和保管發放:

1、處方由醫務、藥學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做出樣模,統一印製、保管,分為普通處方(白色),急診處方(黃色),兒科處方(綠色),麻醉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紅色),二類精神 藥品處方(白色)。

2、處方領用、發放應進行登記,計數管理。

第二條 處方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1、患者一般情況、臨牀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應以藍色或黑色筆書寫,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處籤醫師全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每張處方修改不得超過兩處,否則應重新開具。

4、藥品名稱要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按説明書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處方中有規定作皮試的藥品時,醫師須在相應藥品名稱前註明皮試結果,或“續用”。

6、患者年齡要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兒童患者到急診科或其他臨牀科室就診時,要使用兒科處方。

7、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要單獨開具處方。

8、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要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9、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10、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説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要在處方“診斷”欄註明原因並在劑量右上方再次簽名。

11、門診處方要註明臨牀診斷。特殊情況下,如一些診斷對心理產生影響的疾病;涉及患者隱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標準疾病代碼。某些疾病在首次門診或急診不能確診時可寫某症狀待查。

12、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已達5種藥物且正文無空白處時可省略斜線。

13、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要與藥劑科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要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三條 醫囑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1、一般項目:患者姓名、科別、住院號、頁碼。

2、醫囑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停止日期、醫師簽名、停止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

3、藥品順序:先開具口服藥品,後開具肌內注射或靜脈用藥品。

4、醫囑不得塗改,長期醫囑需修改時應直接書寫停止日期和時間並簽名,然後開寫正確醫囑;臨時醫囑需修改時用紅筆在醫囑上標註“取消”字樣,並緊隨“取消”字樣後簽名。

5、開具成組藥品時,每種藥物書寫一行,然後在一組藥物後劃一斜線,表明加入上藥液,斜線右側書寫用法;成組藥物停用其中一種時,應先停止該醫囑,再寫新醫囑。

6、藥物過敏皮試要單獨一行書寫在臨時醫囑上,寫明皮試藥品,在藥品名後標註一個括號,由執行護士將皮試結果填入括號內,如結果為“陽性”時需用紅筆記錄結果。

7、臨時醫囑不得出現每日多次用法的醫囑,需要一次以上治療時,應分別開具臨時醫囑,或開具長期醫囑;出院帶藥僅書寫藥名、數量、單次用藥劑量,並註明出院帶藥。

第四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1、劑量要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以克(g)為單位時可以略去不寫,液體劑型或注射劑以容量為單位時,須註明藥物濃度。藥品用量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小數點前的“0”不得省略,整數後不寫小數點和“0”。

2、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

3、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要註明含量;中藥飲片方劑以劑為單位。

第二章 處方權的獲得與簽名留樣管理

第五條 醫院制定醫師處方權審批制度和審批程序。

處方權審批包括:本人申請、科室意見、醫務科審核、批准等。

第六條 醫院制定醫師簽名留樣登記管理制度,建立普通處方、麻醉 藥品、精神 藥品處方簽名留樣冊。簽名留樣冊包括:醫師姓名、職稱、科室、處方權限、個人簽名、處方權批准時間、備註等內容。簽名留樣冊保存於醫務科和藥房,藥劑人員審核醫師所開處方的簽名與簽名留樣一致時,方可調配處方併發藥。

第七條 醫院對批准授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簽名留樣,同時將處方權通知書和簽名樣模送達藥劑科等相關科室。醫師要在醫院簽名留樣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第八條 醫院對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 藥品、精神 藥品、抗菌藥物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考核合格後由醫院授予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調劑資格。

第九條 試用期人員和進修人員開具處方,要經帶教老師審核、並簽名後方有效。

第十條 醫院對因各種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停止手續,醫務科應及時通知藥劑科和相關科室,並在其簽名留樣登記冊內註明取消。藥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調配該醫師處方。

第三章 處方的開具

第十一條 醫師要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説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品的處方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醫院制定藥品處方集。內容包括:規範化的處方,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劑量、用法、價格;處方的註釋部分應包括:作用機理、臨牀應用、適應範圍、相互作用、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禁忌症、合理用藥提示,劑量增減提示等信息。

第十三條 醫院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在“診斷”欄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藥房有權拒絕調劑超期限處方。

第十五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要在“診斷”欄註明理由。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醫師要按照衞生部制定的麻醉 藥品和精神 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 藥品、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

第十七條 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的,首診醫師要親自診查患者,建立並保存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要留存下列材料複印件: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 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 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 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要註明理由。

第十九條 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 藥品、第一類精神 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條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要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一條 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 藥品,鹽痠麻黃鹼處方為一次常用量,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院內使用。

第四章 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二條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資格在藥劑科備案。藥師簽名式樣要在醫院留樣備查。

第二十三條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二十四條 處方調配、審核、核對、發藥崗位不得少於兩人操作,特殊情況單人值班時,應按兩人調劑崗位的程序操作,並實行單人雙簽字。

第二十五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二十六條 藥師要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説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七條 藥師要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二十八條 藥師要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牀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牀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二十九條 藥師經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要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牀診斷。

第三十一條 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要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範》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

1、對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過常用劑量等可能引起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要由處方醫生確認(“雙簽字”)或重新開具處方後方可調配。

2、調配含有毒性中藥飲片的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對處方未註明“生用”的,應給付炮製品。如在審方時對處方有疑問,必須經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後方可調配。處方保存兩年備查。

3、中藥飲片調配後,必須經複核後方可發出。本院由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調劑複核工作,複核率應當達到100%。中藥飲片調配每劑重量誤差要在±5%以內。

第三十二條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要在處方上簽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醫院建立處方點評制度,每月填寫處方評價表,對醫師處方進行綜合評價,實行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

第三十四條 醫院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警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三十五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取消:

1、被責令暫停執業;

2、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3、被註銷、吊銷執業證書;

4、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5、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三十六條 處方由藥劑科統一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 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院領導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第六章 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篇五

第五條處方標準(附件1)由衞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牀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説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牀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處方管理制度 篇六

1、醫務人員必須遵守消毒滅菌原則,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滅菌;接觸皮膚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須消毒。

2、用過的醫療器材和物品,應先去污染,徹底清洗乾淨,再消毒或滅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過的醫療器材和物品,應先消毒,徹底清洗乾淨,再消毒或滅菌。所有醫療器械在檢修前應先經消毒或滅菌處理。

3、消毒首選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選化學方法。

4、禁止用消毒液保存物品,消毒滅菌後應及時取出,用清潔或滅菌水沖洗乾淨後,控幹保存。

5、用於消毒滅菌處理的容器及器具在使用前必須先進行消毒滅菌處理。

6、在進行消毒清潔處理時,如擦拭門窗、桌椅等時應備兩桶,一桶裝放清潔抹布、一桶裝放使用後的`髒抹布,髒污時隨時更換,用後終末消毒。禁止一桶水一抹布的清潔方式。

7、連續使用的消毒滅菌物品必須有明顯的消毒滅菌標識。

處方管理制度 篇七

1、目的: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81條

3、適用範圍:適用於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4、責任:執業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並簽字或蓋章後,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複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籤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處方藥銷售後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和銷售。

5.6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塗改時,不得調配。

處方管理制度 篇八

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根據衞生部《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制度。

第一章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一條 處方印製和保管發放:

1.處方由醫務、藥學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做出樣模,統一印製、保管,分為普通處方(白色),急診處方(黃色),兒科處方(綠色),麻醉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紅色),二類精神 藥品處方(白色)。

2.處方領用、發放應進行登記,計數管理。

第二條 處方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1.患者一般情況、臨牀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應以藍色或黑色筆書寫,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處籤醫師全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每張處方修改不得超過兩處,否則應重新開具。

4.藥品名稱要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按説明書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處方中有規定作皮試的藥品時,醫師須在相應藥品名稱前註明皮試結果,或“續用”。

6.患者年齡要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兒童患者到急診科或其他臨牀科室就診時,要使用兒科處方。

7.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要單獨開具處方。

8.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要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9.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10.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説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要在處方“診斷”欄註明原因並在劑量右上方再次簽名。

11.門診處方要註明臨牀診斷。特殊情況下,如一些診斷對心理產生影響的疾病;涉及患者隱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標準疾病代碼。某些疾病在首次門診或急診不能確診時可寫某症狀待查。

12.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已達5種藥物且正文無空白處時可省略斜線。

13.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要與藥劑科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要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三條 醫囑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1.一般項目:患者姓名、科別、住院號、頁碼。

2.醫囑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停止日期、醫師簽名、停止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

3.藥品順序:先開具口服藥品,後開具肌內注射或靜脈用藥品。

4.醫囑不得塗改,長期醫囑需修改時應直接書寫停止日期和時間並簽名,然後開寫正確醫囑;臨時醫囑需修改時用紅筆在醫囑上標註“取消”字樣,並緊隨“取消”字樣後簽名。

5.開具成組藥品時,每種藥物書寫一行,然後在一組藥物後劃一斜線,表明加入上藥液,斜線右側書寫用法;成組藥物停用其中一種時,應先停止該醫囑,再寫新醫囑。

6.藥物過敏皮試要單獨一行書寫在臨時醫囑上,寫明皮試藥品,在藥品名後標註一個括號,由執行護士將皮試結果填入括號內,如結果為“陽性”時需用紅筆記錄結果。

7.臨時醫囑不得出現每日多次用法的醫囑,需要一次以上治療時,應分別開具臨時醫囑,或開具長期醫囑;出院帶藥僅書寫藥名、數量、單次用藥劑量,並註明出院帶藥。

第四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1.劑量要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以克(g)為單位時可以略去不寫,液體劑型或注射劑以容量為單位時,須註明藥物濃度。藥品用量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小數點前的“0”不得省略,整數後不寫小數點和“0”。

2.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

3.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要註明含量;中藥飲片方劑以劑為單位。

第二章 處方權的獲得與簽名留樣管理

第五條 醫院制定醫師處方權審批制度和審批程序。

處方權審批包括:本人申請、科室意見、醫務科審核、批准等。

第六條 醫院制定醫師簽名留樣登記管理制度,建立普通處方、麻醉 藥品、精神 藥品處方簽名留樣冊。簽名留樣冊包括:醫師姓名、職稱、科室、處方權限、個人簽名、處方權批准時間、備註等內容。簽名留樣冊保存於醫務科和藥房,藥劑人員審核醫師所開處方的簽名與簽名留樣一致時,方可調配處方併發藥。

第七條 醫院對批准授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簽名留樣,同時將處方權通知書和簽名樣模送達藥劑科等相關科室。醫師要在醫院簽名留樣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第八條 醫院對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 藥品、精神 藥品、抗菌藥物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考核合格後由醫院授予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調劑資格。

第九條 試用期人員和進修人員開具處方,要經帶教老師審核、並簽名後方有效。

第十條 醫院對因各種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停止手續,醫務科應及時通知藥劑科和相關科室,並在其簽名留樣登記冊內註明取消。藥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調配該醫師處方。

第三章 處方的開具

第十一條 醫師要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説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品的。處方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醫院制定藥品處方集。內容包括:規範化的處方,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劑量、用法、價格;處方的註釋部分應包括:作用機理、臨牀應用、適應範圍、相互作用、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禁忌症、合理用藥提示,劑量增減提示等信息。

第十三條 醫院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在“診斷”欄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藥房有權拒絕調劑超期限處方。

第十五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要在“診斷”欄註明理由。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醫師要按照衞生部制定的麻醉 藥品和精神 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 藥品、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

第十七條 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的,首診醫師要親自診查患者,建立並保存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要留存下列材料複印件: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 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 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 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要註明理由。

第十九條 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 藥品、第一類精神 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條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要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一條 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 藥品,鹽痠麻黃鹼處方為一次常用量,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院內使用。

第四章 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二條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資格在藥劑科備案。藥師簽名式樣要在醫院留樣備查。

第二十三條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二十四條 處方調配、審核、核對、發藥崗位不得少於兩人操作,特殊情況單人值班時,應按兩人調劑崗位的程序操作,並實行單人雙簽字。

第二十五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二十六條 藥師要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説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七條 藥師要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二十八條 藥師要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牀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牀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二十九條 藥師經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要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牀診斷。

第三十一條 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要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範》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

1.對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過常用劑量等可能引起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要由處方醫生確認(“雙簽字”)或重新開具處方後方可調配。

2.調配含有毒性中藥飲片的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對處方未註明“生用”的,應給付炮製品。如在審方時對處方有疑問,必須經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後方可調配。處方保存兩年備查。

3.中藥飲片調配後,必須經複核後方可發出。本院由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調劑複核工作,複核率應當達到100%。中藥飲片調配每劑重量誤差要在±5%以內。

第三十二條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要在處方上簽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醫院建立處方點評制度,每月填寫處方評價表,對醫師處方進行綜合評價,實行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

第三十四條 醫院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警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三十五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取消:

1.被責令暫停執業;

2.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3.被註銷、吊銷執業證書;

4.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5.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三十六條 處方由藥劑科統一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 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院領導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第六章 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