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2020年新版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35W

2020年新版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範文1

一、立法原則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適用城鄉分立

儘管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城鄉間的互動和融合已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筆者認為,由於既定社會結構內部張力態勢的改變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因此,儘管在市場和政府這“兩隻手”的共同推動下,我國城鄉之間的統籌層次和融合程度將會持續提高,但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總態勢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將難有實質性改變。城鄉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所需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生產方式基礎、物質條件基礎、組織形式基礎、文化觀念基礎等存在明顯的差異:社會化工業生產是城市的基本生產方式,而以家庭為單位的聯產承包是農村的基本生產方式;貨幣化的薪金收入是城鎮社會成員建立社會保障的基本物質條件,而農村社會成員建立社會保障的基本物質條件卻是土地及其產出物;社區和發達的社會化服務系統是城鎮社會成員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組織基礎,而農村社會成員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組織基礎卻是家庭和組織化程度較低的服務體系;社會保障在城鎮社會成員中獲得了廣泛的觀念支持和心理認同,而養兒防老、自我保障的文化觀念在農村社會成員中仍然佔據重要地位。城鄉社會保障建立基礎的上述差異,決定了城鄉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需求是不盡相同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應該也必須立基於這些客觀現實,堅持建立獨立於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只不過應在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之間建立自由的社會保障關係轉移機制。如果按照一些專家主張的那樣在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那勢必將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引入誤區,影響甚至阻礙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順利建立和整個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事實上,一些發達國家,如德國等,也是在城鎮和農村分別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

(二)以傳統保障機制為依託

在長期與各種自然和社會災害作鬥爭的過程中,我國農村逐步形成了相應的保障機制和組織形式,並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隨着生產社會化、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斷加深,我國農村以家庭保障為基礎、以集體保障和國家保障為必要補充的傳統保障機制的保障功能將會逐步弱化,而社會保障的作用則會不斷得到強化。但是,我們必須注意以下事實:

第一,我國農村人口眾多,人均國民收入水平比較低,國家財力有限,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根本不可能在農村建立起能基本取代傳統的保障機制的社會保障系統。

第二,在我國農村,傳統保障機制,如家庭保障等,具有深厚的傳統倫理基礎和廣泛的社會認同度,再完善的社會保障也無法代替上述傳統的保障形式,一些基本社會保障,如社會養老保障,事實上也將主要依託家庭等傳統保障組織形式來具體實施。

第三,在我國農村如果過分看重社會保障從而忽視傳統保障機制的作用,將導致嚴重甚至災難性後果。因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傳統的保障機制在我國農村將仍然會發揮基礎性作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傳統的保障機制的作用。

(三)統籌層次逐步提高

根據社會保障的基本原理,參與保障系統的人員越多,系統本身的共濟能力就越強,保障能力也越強。社會保障是一種強制性法律制度,它的參加者不是基於自願而是基於立法強制,並且實行屬地管轄。從理論上講,社會保障系統的統籌層次與保障系統的覆蓋面成正比,系統的統籌層次越高參與者就越多,保障系統的籌資能力和保障能力也就越強。換句話説,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統籌層次越高越好。但是,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不同地區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同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對社會保障基金中個人出資負擔的認識和保障待遇水平的心理預期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果片面強調提高統籌層次,可能會引發統籌區內不同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在社會保障基金籌資負擔分擔上的矛盾,影響統籌區內經濟較發達地區農民繳費的積極性,從而降低系統的籌資能力。因此,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統籌層次應伴隨政府調控能力的增強、農民共濟意識的提高、經濟發展區域差距不斷縮小而逐步提高。筆者認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統籌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按保障項目的不同先從縣級開始,進而發展到市級、最後過渡到省級統籌。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範文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計劃單列市(區)人民政府:

《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並指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各地情況不一,開展這項工作需逐步進行,應以民政部為主先進行探索和試點,不宜一下鋪開。”現將民政部給國務院的報告印發你們,望把這項工作納入政府議事日程,並積極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工作。

國務院:

“七五”計劃明確提出,“七五”期間,我國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雛形。這是一項重大決策。社會保障制度在西方國家已有一百多年曆史,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的課題,特別是在農村更是全新的領域。為了探索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問題,我部於一九八六年初即組織力量調查研究,開展理論探討,並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進行了試點。十月中旬又在江蘇省沙洲縣召開座談會,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政廳(局)長、中央有關部門和一些專家學者,探討了在我國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線條的構想。現將主要意見報告如下:

一、新形勢下的新情況

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國農村出現了飛躍式的進步,從經濟領域到思想觀念,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但由於農村改革正處於兩種體制並存的過渡時期,新舊體制還在發生摩擦,為新體制服務的一些配套工程還沒有相應地建立起來,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現了一些新的社會問題。主要是:一、產業結構、勞力結構的變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轉變,家庭的養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條件和醫療條件改善,人口壽命延長,老年比重增加,養老任務加重;三、一些地區原有的集體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體制沒有建立;四、由於千千萬萬農民從事商品生產,參與流通,進入多種經營領域,風險加大;五、一些地區已出現揮霍浪費的現象,婚喪嫁娶大操大辦更為普遍,消費需要積極引導。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受一九五八年“共產風”的影響,又出現了“十個不要錢”、“八項免費”,大包大攬社會福利的傾向。這些新的問題,要求我們必須採取相應的對策,必須有緊迫感,理順各種關係,拖得越久,積累的問題越多,解決問題越困難。這不僅影響農村社會的安定,而且將影響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大家認為,適應農村新的形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羣眾已經自發地開展了這方面的工作,我們應抓緊時機,因勢利導,積極工作,實現“七五”計劃的要求。

二、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構思

大家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必須與經濟發展的水平相適應。建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以國家、集體、個人承受能力為限度。當前,要以“社區”為單位,以自我保障為主,充分重視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時,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一是範圍要由小到大。根據我國農村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特點。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區型”的以鄉為單位的社會保障網絡。在自願的基礎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實行自我保障,然後隨着經濟的發展,逐步擴展,逐步完善,形成全縣、全省以致全國的保障體系,最後經過立法,成為國家頒佈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是內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我國東部、中部、西部三個經濟地帶的自然資源、經濟發展水平差別很大,保障的內容不可能搞一個模式。目前,貧困地區主要搞救濟和優撫,首先解決五保户和羣眾的温飽;經濟中等水平地區,在救濟優撫的基礎上,開展福利生產,興辦福利事業,開展羣眾性的互助儲金活動;經濟發達地區,應在上述基礎上,積極引導羣眾開展社會保險。無論哪類地區,都應先從解決羣眾最急需的項目開始,隨着經濟發展逐漸增加。

三是標準要由低到高。由於社會保障的標準具有不可逆轉性,開始時標準要低,從維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漸進,不能超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承擔能力。

三、資金來源

大家認為,妥善地研究解決資金來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條件。“七五”計劃指出,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改變過去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辦法”。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籌集,也要貫徹這一精神。根據我國農村集體積累和農民個人收入不高,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等特點,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不僅不能照搬國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國內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區要採取不同的籌措辦法。貧困地區,以國家提供的救災費、救濟款、優撫費和各級財政補貼為基本保障資金,繼續發揮現有福利網絡的作用。這些地區的羣眾無力出錢,可在自願的原則下,開展互助儲金活動。富裕地區,要採取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合理分擔的辦法。具體分擔比例,要根據保障項目的不同性質而區別對待。這類地區鄉鎮企業比較發達,可以提取一部分資金;羣眾比較富裕,個人也應出點錢;有的保障項目甚至應以個人出錢為基礎,以便增強羣眾的自我保障觀念,把個人在社會保障中的權力和義務統一起來,防止產生依賴思想。

應該指出的是:社會保險是一項社會安全制度,不同於一般的財產保險。其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殘、失業、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時,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國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勞動保險、公費醫療、職工離退休為主體的社會保險。在農村還沒有這方面的工作,必須探索。

社會保障資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項目,分別建立基金制,這些基金要與地方財政分開,單獨列户,自主管理,羣眾監督。並通過生產的發展,逐步加以擴大。

四、重視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國農村傳統的保障單位,分佈最廣,覆蓋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專門機構更情願,更有效。因此,在我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國家過多的社會保障促成家庭解體的教訓,發揮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減輕社會壓力。

發揮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二是要堅持依法辦事,用法律保護老人和兒童。要通過普法教育,使社會成員都懂得,父母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三是逐步實行鼓勵家庭保障的優惠政策和開展有效服務。此外,在實際工作中還可採取一些具體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鄉規民約;在鄉、村成立老年人自願的組織——老人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倡和表彰親朋鄰里互助互濟的風氣,重視和支持社會服務事業的發展等。

五、明確主管的部門

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制度,在我國是新事物,但許多具體工作,已經開展多年。民政部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當部分屬於社會保障的範疇。根據“七五”計劃界定,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扶工作四項內容,除社會保險由幾個部門分別承擔外,其餘三項都是民政部門已經主管的任務。而且民政部門已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組織系統,培養了一批熟悉這項業務的幹部隊伍,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探索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複雜的工作,任務繁重,要求緊迫。必須有一個主管部門,抓試點,搞規劃,進行理論探討,政策研究,總結經驗,反映情況。民政部願意承擔這項任務。

以上構想是否妥當,請批示。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範文3

在廣大的中國農村,幾乎還沒有一個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就大多數村莊而言,僅有的社會保障是以農村“三提五統”收費為基礎的“五保户”制度和低級的醫療保障制度。除少數發達地區外,一般的農村地區根本就不存在養老保險,更不用説失業保險了。以現金支付為基礎的社會保險之所以無法大面積地在全國推廣的根本原因在於中國農村目前很低的現金收入水平。在1997年,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為2000元左右,其中66%用於食品、衣着和住房之類的生活必需支出(ssb,1998)。因此,要想在短期內建立起一種以個人付費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不現實的。另一方面,對於一項涵蓋中國8億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障計劃,要政府來承擔其全部或部分費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這篇文章裏,我要論述的是,中國目前以均分土地為特徵的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在為農村人口提供社會保障方面,不失為對現金型社會保障的一種有效替代。這種農地制度以土地集體所有為法律基礎,以家庭土地佔有和耕種為實現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採取平均主義的原則,一個家庭所擁有的土地量隨其人口的增減而變化,以使全村每個人所擁有的土地量大體相等。這樣的一種農地制度既不是完全的集體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產效率的損失,因為平均主義原則要求間歇性地調整農户間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佔有的不穩定性,從而降低農户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的動力。但是,這種平均主義的農地制度具有一種內在的社會保障機制。在本文裏,和現金型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應,我將把這種機制稱為土地型社會保障制度。這種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在生產效率方面的損失。其主要表現如下。

首先,土地是一種“廉價的”生產資料,即使與受訓練極少的勞動力組合在一起,也能夠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食品。因此,一個建立在平均主義農地制度之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加上家庭儲蓄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農民免受不利收入衝擊的影響,這對那些家庭貧困或沒有能力掙取非農收入的人來説尤其重要。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種財富,這對老年人來説更顯得重要,因為一旦喪失了勞動能力,他們可以通過出租土地獲得必要的收入。因此,土地均分可以作為一種有效的養老保險工具。

第三,不論是在最近的人民公社時期,還是在更早的歷史上,土地一直為村民提供基本生計和公共物品,這也證明了土地作為社會保障基礎的有效性。

第四,最近20年的事實表明,平均主義的土地制度是多數村莊自己的選擇。均分土地要付出生產效率方面的代價,農民仍然選擇這樣的一種土地制度正説明它必定為他們帶來一定的好處。許多學者認為,最大的好處就在於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險功能;而經驗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

第五,土地是一種廉價的生產資料,但是,如果一個家庭不僅要求温飽,而且還想過得更好一些,它就必須要有非農收入。土地型社會保障制度能夠以較低的成本,解決當前中國農村存在的一個問題,即在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的同時,提高農民掙取現金收入的積極性。

第六,平均分配土地對長期勞動力流動可能有正面的作用,因為它一方面降低了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就業的索取工資,另一方面使得土地對勞動力外出就業的財富效應和替代效應達到了一種平衡,從而可能提高農村地區整體的勞動力遷移率。最後,儘管平均主義的土地制度可能阻礙了對土地的長期投入,從而導致動態效率的損失,但是,迄今為止的研究表明這些損失相對而言並不大,並很可能被這種制度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對勞動力流動的促進作用所抵消。

在本文中,我將對這些論點加以擴展。在第一節裏,我將援引理論和歷史的資料證明,在中國這樣的人口稠密的鄉村經濟中,土地可以成為收入和養老保障的有效基礎。在第二節裏,我將探討當前的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對於長期的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影響。在第三節裏,我將討論以土地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成本問題。在最後的第四節裏,我將簡要討論一下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問題,同時對本文做一小結。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範文4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我國未來半個世紀的奮鬥目標。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使得以社會救助、養老保險、合作醫療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始終處於社會保障的邊緣。國家對農村的支出,很少有用於農村扶貧和社會救濟,而在農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上,國家承擔的責任也較小,這直接導致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嚴重不足,我市的情況也不例外,具體表現在:

1、現行的對農村貧困人口的社會救濟救助工作,主要是針對部分五保户和特困人口的生活救助,雖然我市已建立了農村醫療救助制度,但惠及的人羣不到5%,根本談不上治病、養老、兒童求學等方面的普遍救助。

2、政府公共財政支付力度不夠,農村養老保險推行緩慢。

3、儘管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在我市全面推行,取得了顯着成效,但農村鄉鎮衞生院、衞生所基礎設施及技術力量仍不適應新形勢要求。

4、外出務工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5、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條塊分割,體制不順。

建議:

1、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是政府應加大公共財政支付向農村傾斜的力度,市、縣(區)、鎮(鄉)三級財政要從資金上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給予適當支持。

二是政府相關部門要完善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法規,通過試點,逐步擴大與推行廣覆蓋、強制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三是要拓寬農保資金的運營渠道,實現其保值增值。政府要出台有關拓寬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渠道方面的法規,為依法操作提供法律依據;要以市級為管理,彙集基金投向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議發行農村養老基金彩票,向社會募集基金。

四是應要求凡在規定年限,具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必須參保。徵收土地時,應視農民喪失土地的比例而替農民一次性繳納與其比例相同的養老保險費用,以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

五是要加大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使農村居民對社會保險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2、逐步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首先要建立一個合理的衞生籌資機制,逐年加大上級財政對農村衞生轉移支付力度。市、縣(區)、鎮(鄉)三級財政也應從資金上給予支持,確保籌資渠道的暢通。要對農村醫療衞生服務機構建設加大投入,改善鄉鎮醫院的設施條件,引進醫療技術人才,提高醫護人員素質和醫療服務質量,使縣、鄉、村三級醫療服務網絡進一步完善,有條件的可與省級甚至國家級重點醫院建立遠程網絡諮詢與會診體系,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鄉和縣”。另外,農村醫療衞生機構也要更新服務觀念,轉變服務模式,積極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在農村居民短時間還不能被醫療保險覆蓋的情況下,政府應採取有力措施控制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形成一種在低價位上運行的農村醫療體系,解決現實的農村醫療衞生問題。

3、完善農村社會救濟救助制度。可在我市目前已經建立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基礎上,擴大救濟對象和救濟範圍,對農村貧困弱勢羣體(無收入者、低收入者、疾病、傷殘者、自然災害受難者),通過農村社會救濟救助制度給予適度扶助。在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過試點後可逐步擴大。對即將建立的農村社會救濟救助制度,在籌資方面可採取政府投入一點、社會募集一點、福利彩票分割一點“三點式”集資方法。在管理方面採取市(縣)級統籌,專款專用;個人申報,鄉鎮審批,補助公示;定期公佈救濟基金的收入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4、建立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制度。我市目前的社會保障缺乏對外出務工農民的制度安排。由於打工農民常年在外,幾乎很難享受到如新型合作醫療、社會救濟救助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惠,而現行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針對的是城鎮職工,打工農民沒有被納入其中,這就使打工農民的社會保障嚴重缺乏。所以,建立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制度,讓他們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到社會保險待遇已勢在必行。除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大險種之外,還應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確保農民工的基本權益不受侵害。

5、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建議我市農村社會保障同城鎮社會保障一樣統一歸口到勞動部門管理。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管理無序的現象;另一方面可以使我市農村和城鎮的社會保障工作得到統籌考慮,使農村社會保障逐漸向城鎮社會保障靠攏直至並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