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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基本法律常識【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08W

國小生基本法律常識【新版多篇】

國小生法律的哲學地位 篇一

法律的哲學亦稱為法學。在大學裏,哲學系以“法律哲學”,法學院則是“法學”的名稱來授課。規範法學實際上即是政治哲學,並問“法律應該是什麼?”。另一方面,分析法學則是問“法律是什麼?”的另一個不同的領域。約翰·奧斯汀是早期的一位有名的哲學家,他是傑里米·邊沁的學生,而且從1829年開始在新的倫敦大學裏擔任法律的教授。奧斯汀有個功利的答案,説法律是“基於對懲罰的恐懼,由一個主權國家對有服從習慣的人民所下的命令”。這個看法被深深地接受,尤其是作為一個自然法理論的另一種選擇。

自然法學家如讓·雅各·盧梭則認為人類法是真實地反應着道德和不可變的自然法的。例如,伊曼努爾·康德相信一個道德規範需要法律“正如同它們也應在普遍的自然法中成立般地被選取出來”。]奧斯汀和邊沁追循着大衞·休謨,認為這混淆了是與應該是什麼的問題。他們相信法律的實證,實際的法律是完全和“道德”分離的。弗里德里希·尼采也批評了康德,他相信法律是由權力意志中所產生的,並不能被歸類成“道德”或“不道德”。所以,尼采批評平等的原則,他相信法律應該交付給自由,讓權力意志得以推進。

1934年,奧地利哲學家漢斯·凱爾森在他的著作《純粹法學》繼續保持着實證的傳統。凱爾森相信雖然法律和道德是分開的,但它被賦予了“規範性”,亦即我們應當去遵守它。每個法律體系都可以假設有個基本規範告訴我們應該去遵守法律。卡爾·施米特是凱爾森的'一個主要且聰明的對手,他反對實證主義和法治的概念,因為他不認同抽象的規範原則可以超越於具體的政治立場和決定之上。因此,施米特提倡例外(緊急狀態)的法學,否認法定規範可以包含所有的政治經驗

20世紀末,H·L·A·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抨擊奧斯汀的簡化和凱爾森的虛構。在牛津大學擔任法學的教職時,哈特主張法律是一種“規則體系”。哈特認為,規則可以分為主要規則(行為規則)和次要規則(為管理主要規則而加諸於官員上的規則)。次要規則可分成判決規則(為了解決法律爭議)、變動規則(允許法律變動)和認可規則(允許法律被視為是可效的)。此後,哈特的兩個學生繼續著這個爭論。

羅納德·德沃金是哈特在牛淪法學教職的後繼者,也是他最大的批評者。在德沃金所著的《法律帝國》書中,他抨擊哈特和實證主義者拒絕將法律視為道德議題的態度。德沃金主張法律是一種“解釋的概念”,需要由法官在一場法律爭議中去找出最適宜和最公正的解答,從他們的憲政傳統之中。另一方面,約瑟夫·拉茲維護着實證主義的觀點,甚至在《法律權威》中批評哈特的“軟社會命題”看法。拉茲主張法律是種權威,純粹經由社會認同,而不需要有道德上的理由。規則作為爭議調停的權威,其任何的分類最好是留給社會學,而不是在法學之中去研究。

國小生法律的經濟分析 篇二

法律的經濟分析是研究法理的一個方向,它將經濟學的方法和概念引入並應[]用於法律之中。此一領域的興起部份是由於工會的批評以及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其中最知名的提倡者如理察·A·波斯納和奧立佛·E·威廉姆森,以及經濟學和法學中的芝加哥經濟學派如米爾頓·傅利曼和蓋瑞·貝克,他們通常也都是放松管制和私有化的擁護者,而認為自由市場的運行不應該被加上限制。

其中最著名的法律經濟分析學家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得主羅納德·高斯。在《企業的性質》內,他主張企業存在的理由是因為存在着交易成本。經濟人在開放市場中以對等合同交易,直到交易成本高至使用組織來生產東西反而比較便宜為止。在他的第二本書《社會成本問題》中,他主張若我們生活在一個沒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人們會和另一個生產了相同資源的人交易,不論法院是如何規定法定權利的。高斯舉了一個“司塔吉斯訴佈雷奇曼案”的例子,其中吵鬧的甜品商人和安靜的醫生兩人是鄰居,並且到法院去看是誰必須要退讓。

高斯説不論決官是判定甜品商人必須要停止使用他的機器,還是要醫生忍耐噪音,他們可以對誰搬家可以得到和以往一樣的收入達成協議,除了交易成本的存在會來阻止這件事而已。所以法律應該會預想什麼是“可以”發生的,並導引至最經濟效率的答案去。其概念在於,法律和規範在幫助人們上頭,並不如律師和政策規劃者們所相信的那般重要及有效。高斯他人想要有個不同的方向,要政府在干涉市場之前,以分析行為的成本來證明其有正面的效應。

國小生“法律”小知識 篇三

一、馬路上應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馬路上要靠邊走,走在中間會妨礙車輛的通行,還有被撞的危險。

2、走路時,不要邊走邊玩,也不要邊走邊看書。

3、如果是幾個人一道走,要排好隊靠邊走,隊伍應豎排,不要橫着走,以免妨礙別人走路。

4、不要在馬路上打鬧、遊戲、滑旱冰,容易出危險。

5、下雨天特別要注意前後的車輛,最好穿黃色的雨衣、雨鞋、雨傘等雨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打雨傘時,雨傘不要擋住視線。更不能把雨傘當作對攻的玩具,以免刺傷人。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能在馬路上騎車。

二、乘坐汽車時應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頭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這樣會污染環境,還會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車輛,發生危險。

3、在車上不要到處亂跑,以防汽車剎車時,撞到硬物上。

4、上下車時要從右邊,因為左邊可能有車開過來。

5、下車時,先要確定後邊沒有車子來,才可以下車。

三、放學或雙休日,選擇活動場所活動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到沒有車輛通行的場地如公園、廣場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築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離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進河裏。

4、不要到小河塘裏去游泳。

5、不要在馬路上玩耍,既危險,又會妨礙交通。

四、過馬路時應注意的安全

1、過馬路時要注意觀察交通信號燈的變化。紅燈亮時,不能過馬路;綠燈亮時,也要看清左右確實沒有車來,才可以過馬路;如果馬路過了一半時,信號變了,要趕快過馬路。

2、路口一般不止有一個信號燈,應該看哪一處的呢?應該看要穿過的馬路對面的那盞信號燈。

3、不要圖省事,從隔離護欄下、斑馬線以外的馬路上過馬路。

國小生法律知識小常識 篇四

1、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規範,明確行為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總和。其特徵有四方面: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規範;

(2)、法是由國家(即相應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範;

(4)、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

(5)、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2、我國刑法的任務是

(1)、保衞國家政權;

(2)、保護合法財產;

(3)、保護公民權利;

(4)、維護社會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徵有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5、構成犯罪的條件有

(1)、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例如,盜竊罪是對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侵犯;

(2)、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其中包含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

(3)、犯罪的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

(4)、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6、犯罪的行為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以積極的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人的積極行為,如故意傷害行為、盜竊行為都屬於作為的形式;而不作為是指應當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為而不實施的消極行為。這種形式的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義務為前提的,如行為人將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拋棄於荒郊野外以此來逃避自己應盡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則構成了遺棄罪。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8、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觀表現為犯罪故意和過失。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而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也可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一般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10、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具有兩個特徵:一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對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

1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太度。

12、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有兩個特徵:一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13、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若要構成正當防衞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衞的目的條件,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衞。

(2)、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衞;

(3)、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衞。

(4)、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對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14、常見的犯罪類型有盜竊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等類型犯罪比較多。

15、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北京市確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千元的,為“數額較大”;

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萬元的,為“數額巨大”;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萬元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盜竊指一年盜竊行為三次以上,沒有數額限制。

16、對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17、刑罰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18、隨着經濟的發展,環境問題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關注,在我國新頒佈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條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罪名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19、犯罪的最本質特徵是具有嚴重危害性,在我國,犯罪性質最嚴重的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20、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我國刑罰中最嚴厲的手段是死刑。

21、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24、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