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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會診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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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會診制度》【新版多篇】

會診制度 篇一

1、凡遇到疑難或涉及其它專業本科室診治有困難的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內會診:疑難病例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人員參加,並將會診意見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3、科室間會診:

(1)會診醫師資格:正班時間:會診醫師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副班時間:當班醫生即可。

(2)會診程序及時間:

正班時間:由經治醫師提出,本科主任批准同意,並開醫囑,填寫會診申請單,邀請會診科室。普通會診應邀醫師一般在24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應在10分鐘內到達。會診後填寫會診記錄。

副班時間:由值班醫師提出,經本科主任批准同意,會診程序及時間同正班急會診。會診醫師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通知本科中級以上職稱醫師(即該醫師的上級醫師)來參加會診,以確保病人安全。需搶救的病人,應邀醫師應首先到場協助搶救,直至其上級醫師到場後方可離開。必要時由總值班協調。

4、院內集體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正班時間由醫務處召集;副班時間由總值班召集,召集人員填寫《總值班記錄》,由醫務處統計備案。科內做好會診記錄並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5、院外會診:先填寫《冀州市醫院院外會診申請單》(包括外請專家做手術,與我院有長期協作關係者除外),院長或主管院長批准簽字後,交醫務處保存。由科室聯繫專家,科內做好會診記錄並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6、院內、院外等集體會診,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7、醫師外出會診按衞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什麼是會診制度 篇二

會診是指出於診療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機構以外的醫務人員協助提出診療意見或提供診療服務的活動。規範會診行為的制度稱為會診制度。

會診制度 篇三

一、科內會診:

對本科內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意義的病例,由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並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

是指醫院各科室因醫療需要而要求某一個科室給予的會診。

1、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並填寫會診單,本醫療組主治及以上醫師審查簽字。應邀醫師必須為主治醫師以上人員,一般會診在兩天內完成,並寫會診記錄。

2、會診醫師不能確診或遇到不能處理的問題,應主動請本科上級醫師再次會診。請會診科室醫師認為會診未能確診時,也可主動提出再次請會診醫師的上級醫師會診。

3、同一科室會診同一病人兩次以上仍不能解決診療問題,原則上應由科室正副科主任會診,並不得再收取會診費。

4、超過5個專業及兩次本專業會診未能解決問題時及時申請全院會診。

5、醫務處有權指定有關會診醫師,被指定的會診醫師,應以搶救患者為第一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三、急診會診:

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急救時應在接到邀請會診的通知(電話)樓內5分鐘內,樓間10分鐘內到達急救現場。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全院會診:

是指由科室根據病情需要或患者與家屬自己提出的要求醫院組織相關科室參加的集體會診。

1、需要全院會診的病例,原則上先由全科討論,如仍不能確定診斷或治療時,可向醫務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患者基本病情、會診理由、要求解決的問題及所邀請的會診科室,經科主任審查簽字後上報醫務處,醫務處同意,確定會診時間,再由醫務處具體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會診一般由科主任主持,醫務處主管人員參加。

2、參加會診醫師必須是副主任醫師及以上人員。

五、派出會診:

請會診的醫院必須持蓋有該院醫務處公章的介紹信、會診單與醫務處聯繫,並辦理會診手續。醫務處根據會診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會診醫師。如果請會診的醫院點名會診,科主任儘可能安排被點名醫師前去會診。派出急會診應告知總值班或值班的院級領導。任何醫師不允許私自外出會診。違章者,發生任何意外,由外出應診醫師本人承擔。

六、外請專家會診:

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請外地醫療機構的專家會診或手術,嚴格依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和《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科室應提前三天寫出正式書面申請單,包括會診或手術病人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姓名、會診或手術時間等內容,遞交醫務處(急會診須徵得醫務處或主管院長同意)。經審批同意後,由醫務處向擬邀請專家醫師所在醫院醫務處遞交申請單,並通知手術室,無醫務處通知手術室將不予安排手術。

七、會診費管理:

會診費依照當時物價標準收取。由請會診科室以會診費記入患者住院帳單,並向被請會診醫師出具會診憑據。會診醫師持會診憑據每月底由科室統一登記造冊並將原始憑據一起交到質控辦,質控辦將會診費從請會診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統一結算,將會診費發給會診醫師本人。

會診制度 篇四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在兩天內完成,並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教科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醫教科有人蔘加。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寫申請單,經醫教產同意,並與有關單位聯繫,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指派人員前往會診。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以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

7、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會診制度 篇五

1、外出會診醫師資質:我院註冊執業醫師同時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職稱者、經醫院醫務科批准登記後(非行政時間由醫院總值班批准),方具有外出會診的資格。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審批程序:會診邀請機構應向我院醫務科發出書面會診函(信件或傳真)。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會診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並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特殊情況可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提出會診要求,但應及時補辦書面手續。批准外出會診後,及時通知科室負責人安排會診人員。個人收到會診邀請函時應及時報科主任及醫務科審批,經審批同意、登記後方可外出會診。非行政時間可報告總值班。

3、會診費用:與邀請方商議決定。

4、會診彙報:會診結束後填寫《醫師外出會診記錄》,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會診邀請單、會診記錄和會診交費發票交醫務科留存、備案。

5、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時,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時,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6、處罰:凡未經醫院獲准或不具備會診資質的人員外出會診,或在會診過程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而導致的各種後果由個人自負。對醫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將給予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罰。

7、外出會診醫師不允許攜帶本院器械及藥物,我院不公派車輛。特殊情況,需向主管院長申請。

8、醫師受衞生行政部門調遣到其它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不適用本規定。

9、會診補助:醫院給予會診醫師100元/次補助。

10、未盡事宜參考衞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會診制度 篇六

一、會診內容:急診會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院內會診、院外會診等

凡遇疑難急危重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會診完成後,必須填寫會診記錄,並簽字。

(1)急診會診:急性危重病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快進ICU。被邀請會診的科室人員,由值班醫生必須隨請隨到。院內醫師必須10分鐘內到達。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一般會診應邀醫師要在24小時完成。會診醫師必須由主治醫師及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會診時必須對病人進行體檢及查看相關檢查報告。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以避免專業設備儀器搬運。

(3)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4)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主管院長和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和相關科室人員參加,並報告主管院長,做最後處理決定。

(5)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寫申請單,經醫務科同意,進行遠程會診;如遠程會診解決不了,由醫務科與有關單位聯繫,確定會診時間。會診由申請科主任負責組織,並報告主管院長參加。

二、會診程序: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

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由醫務科組織,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三、會診收費:參考河北省二級甲等中醫院收費標準進行收取

院內普通會診費2元/次,高級職稱6元/次。指定專人會診,按照副主任醫師40元/次,主任醫師64元/次收取。會診費按50%比例抽取給會診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