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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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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一

一、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一)車站每季度召開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全體成員必須參加會議。必要時,可要求全體員工參加。

(二)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研究分析車站消防安全形勢,通報火險隱患情況,分析、查找產生隱患的原因,總結教訓,制定針對性整改方案和具體落實措施;提出有關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辦法;研究部署車站下一階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等。

(三)車站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由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要存入消防檔案。

二、消防組織管理制度

(一)義務消防隊受車站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

(二)義務消防隊,應編制名冊,明確負責人,並隨組成人員的變化而及時補充、調整。

(三)車站的義務消防隊,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知識、消防法規、消防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培訓應有培訓情況記錄並存入消防檔案。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狀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四、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車站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火災隱患整改第一責任人,提供人員、場地、資金等資源,由義務消防隊負責組織人員、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

(二)車站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並做好記錄: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用電器具;

3、違反規定吸煙、亂扔煙頭、火柴的;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佔用,影響疏散的;

6、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7、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三)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整改,並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整改完畢,負責整改人員應上報至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未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個人或部門,車站應根據相關獎懲措施對責任人進行懲處。

(五)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車站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車站應當提出解決方案

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六)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七)車站要認真做好火災隱患整改記錄,並存入消防檔案。

五、消防值班制度

(一)車站要堅持24小時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兩人。

(二)值班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消防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及應急措施;熟悉消防重點部位的佈局、建築特點、防火區域及疏散通道走向、消防設備的配置情況;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

(三)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忠於職守,做到不脱崗、不睡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值班人員要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五)值班人員要對管理範圍內的各種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確保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六)值班人員對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車站的人員要進行驅逐並採取必要的措施。

(七)發現火警信號或接到報警時,要進行實地查看,並及時將着火地點、火勢情況、燃燒物質、報告人姓名、撲救情況向有關領導報告,並以最快的速度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做好詳細記錄。

六、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一)疏散指示標誌、火災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等設施應設置齊全、保持完好有效。

(二)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圖示。

(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禁止佔用疏散通道,不應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誌。

(四)使用期間禁止將安全出口上鎖,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固定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七、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義務消防隊負責實施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無損。

(二)對消防設施、器材應進行登記,建立維護、管理檔案,記明消防設施、器材的類型、數量、部位、檢修或充裝記錄和維護理責任人。

(三)滅火器維護管理要求:

1、滅火器應保持銘牌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完好,應避免日光曝曬、強輻射熱等環境影響。

(四)義務消防隊員要熟悉本單位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

(五)義務消防隊員要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瞭解防火知識,掌握滅火與疏散技能,會使用滅火器材及消防設施。

(六)發生火災時,義務消防隊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加撲救火災、疏散人員和物資、保護現場等工作。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規章制度 篇二

一.為加強學校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消防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建築自動消防設施(主要指自動噴水、滷代烷、二氧化碳、乾粉等固定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系統等)的維護和管理。

1、建築自動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後,學校應及時選擇維修保養企業,與之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對系統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

2、應將建築自動消防設施列入防火檢查、巡查的內容。

3、保衞處應對建築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同時做好記錄。

4、保衞處應定期對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各項功能進行檢查試驗,並填寫記錄。

5、點型感温、感煙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後,應每隔三年對探測器進行清洗。

三.小型滅火器材(主要指滅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杴等器材)的維護管理。

1、嚴禁購置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滅火器材。對購置的器材應建立詳細的器材台賬,並報歸口部門備案。

2、保衞處根據有關消防規範要求對滅火器材進行合理佈置,並登記造冊。

3、各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轄區內的滅火器材,滅火器材管理應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責)。

4、各部門滅火器材管理人每週檢查一次滅火器材的數量和定位情況,每月檢查一次滅火器壓力錶指針是否在正常區域。在寒冷、炎熱、潮濕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器採取防凍、防曬、防潮措施。

5、保衞處每半年對所有的小型滅火器材進行一次檢查,對缺少的滅火器材進行補充,對鏽蝕嚴重、壓力不足、乾粉結塊的滅火器送具備法定資質的滅火器維修廠家進行維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滅火器材丟失、損壞的,管理人應賠償損失,並根據情況對聯責部門進行經濟考核。

7、因撲救本單位或友鄰單位火災而使用了滅火器,有關部門應及時報告保衞處,補充滅火器材。

消防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篇三

動火作業:

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的不動火作業。

2、周圍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的不動火作業。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措施的不動火作業。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後未清洗、未乾燥的不動火作業。

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採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的不動火作業。

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採取響應的防護措施的不動火作業。

7、未配有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作業。

8、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時不動火作業。

9、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加強觀察,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10、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時,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11、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12、完成動火作業後,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後才能離開。

13、嚴禁燃放煙花、炮竹和燃燒廢料廢品。

明火使用:

1、工業樓宇內正常使用明火的設計及工藝必須符合消防法規定,必須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要有足夠的應變措施。

2、正常使用明火燃料要嚴格按規定儲存、發放和使用。對油管、煤氣罐、儀表、接頭、閥門等關鍵部位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對用火環境、用火裝置及工藝設備要定期檢查及時排除失火隱患。

報備審核:

1、凡在工業園區內進行動火作業之前和承擔作業的單位、個人,必須向管理人(物業部、保安部、工程部)申報審核。大型動火作業須經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

2、凡使用燃料能源進行機械設備驅動、加工、生產的企業單位必須經消防部門審核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