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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65W

存款保險制度【通用多篇】

存款保險制度 篇一

存款保險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據媒體報道,央行11月27日召開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研究部署於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鬍曉煉27日在“《財經》年會XX:預測與戰略”上表示,將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外管局局長易綱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進展,已接近成熟。

在長達21年醖釀之後,央行將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權威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借鑑有限賠付、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機制等國際存款保險制度實踐中較為成熟的做法,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職能,包括適度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職能,強化對制度參與各方的激勵和約束。

通常情況下,國際上存款保險限額大多集中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XX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568,845.20億元,XX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為135,404萬人,中國人均gdp大致為42,011元。用50萬存款保險限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42,011元,比值為11.9倍,比較符合我國儲蓄率高的基本國情。

未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商業銀行上繳保費。專家對此表示,保費金額對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的影響會很小。業內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體系運行比較平穩時期建立的,估計起步時的費率不必太高,可以通過一段時間的逐年收取,逐步積累存款保險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後或將降準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温彬週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雖並未明確具體費率,但明確了採取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原則,預計總的費率不會太高,對銀行的經營成本影響有限。考慮到目前高企的存款準備金率也具備風險緩衝的作用,在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也應相應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温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存款本息5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上限符合市場預期,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會穩定存款人心理預期,不會導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銀行因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反而出現“擠兑”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民營銀行的設立會提速,有利於建立多層次的銀行體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業、“三農”、社區等金融服務的 滿足率。

“隨着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和民營銀行的擴圍,銀行間競爭更加激烈,潛在的經營風險也在上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利率市場化重要制度基礎,它的建立有利於宏觀金融穩定,也有助於利率市場化後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和有序競爭。”温彬説。

他還表示,從徵求意見稿看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採取了中間方案,並未建立類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險基金,並參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框架,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有利於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存款保險制度將強化金融機構市場約束

專家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同時,將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

促進銀行體系健康運行

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專家指出,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XX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運行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存款保險制度 篇二

醖釀了長達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破局。11月30日,央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12月30日。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如果有銀行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將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穩定。

存款保險的投保主體是銀行,這意味着普通儲户並不需要為此負擔額外的費用。

當然,存款保險制度並不是我國首創。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在20世紀30年代的時候始於美國,如今它已經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XX年金融危機時,制度就曾為拯救美國銀行業發揮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市場化金融體系中的主流制度設計。

50萬元存款可得到全額償付

徵求意見稿規定,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據顯示,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説,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假設銀行出現經營倒閉風險,在存款保險制度下,政策一般是採取收購與承接等處置方式,將問題銀行的所有存款轉移到一家健康銀行,無須進入直接賠付環節,儲户的存款可能也不會出現損失。

保費由金融機構承擔

存款保險由金融機構繳納保費,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投保存款保險。這個保險並不需要儲户掏錢繳保費。

一般來説,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在美國,是根據參保銀行的資本和風險評級,適用不同等級的費率來繳保費,經營穩健和資本充足率低的銀行只用繳納較少的保費。之前有中小銀行擔心費率過高增加財務負擔。

但各金融機構按多少比例繳納保費,此次徵求意見稿並未明確。央行也稱,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

存款保險制度 篇三

20xx年11月30日下午5時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為,對“徵求意見稿”的要點解讀:

1、存款保險制度從“隱性”到“顯性”

首先,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驅使國有銀行肆意從事高風險業務,加大道德風險,而一旦形成銀行危機,最終還是由國家財政買單。

其次,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讓銀行是否“國有”成為儲户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標,弱化市場競爭,不利於中小銀行發展。

最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損害貨幣政策獨立性。當央行選擇再貸款為危機銀行注資,會造成基礎貨幣增加,在經濟過熱和銀行過度風險時,反而加劇流動性過剩。

2、投保金融機構範圍,是“全覆蓋”還是“部分覆蓋”

全覆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3、儲户存款賬户,是“全額保險”還是“限額保險”

限額保險: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4、存款保險公司資金來源,是“政府出資”還是“投保金融機構出資”

投保金融機構出資: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險費率設定,是“單一費率”還是“差別費率”

差別費率: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6、存款保險制度,真的能減少“系統性金融風險”嗎

一方面,存款保險能給儲户信心保證,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在防止銀行擠兑和金融風險蔓延上作用顯着。

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加劇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反而有可能加劇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

逆向選擇表現在:經營更冒險的銀行自然願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夠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穩健經營的銀行反而會被市場淘汰。

道德風險表現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銀行幾乎不會受到儲户的監督,因而將大量信貸資產配置於高風險投資之中,以獲取高額的回報。

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在防範銀行危機上,也並無顯着的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 篇四

央行近日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xx)》(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佔主體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關鍵一環。央行近日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xx)》(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保護存款人權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説,依託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大力宣傳存款保險、打擊謠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維護了公眾信心和金融市場穩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説,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

增強中小銀行信用和競爭力

報告稱,有序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紮實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推動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分析人士稱,從中小銀行看,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業內人士表示,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説,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強調,通過觀察銀行存貸比等指標可以看到,當前絕大多數中小銀行狀況良好,並不存在外部擔憂的大面積風險。中小銀行目前整體風險可控。

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佔主體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關鍵一環。央行近日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xx)》(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保護存款人權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説,依託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大力宣傳存款保險、打擊謠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維護了公眾信心和金融市場穩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説,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

增強中小銀行信用和競爭力

報告稱,有序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紮實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推動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分析人士稱,從中小銀行看,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業內人士表示,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説,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

存款保險制度 篇五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投保機構因重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祕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祕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制度 篇六

1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職責缺陷

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比較弱小的羣體,農村金融機構又不同於一般的金融機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從最開始就承擔起解決農村金融資金缺乏的問題,因此從某種存在的根本層次上來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是無法將自身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經營目標很好的相結合的。據調查,一些農村金融機構將資金投放於城市,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繳的準備金也向外流失,這就顯現出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環境的惡劣。雖然,近年來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社產權、股權與管理機制都在進行不斷的改革深化,但是農村金融機構的“社員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相互制衡的內部治理機構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管理制度還是沒有落到實處。

2農村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

上文提出的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職責缺陷問題,導致農村金融機構承載着沉重的歷史包袱,無法承擔起融資的重任。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一般都是以農業產物為主要經濟來源的羣眾農業產物領域,但是由於農業的自身特性,經濟產業都有着不穩定因素,這就增加了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性,不良貸款會對農村金融機構造成資金嚴重匱乏的後果。

3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

3.1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前提

農村經濟的來源,在當前的產業形勢上來看就是需要實現“農業產業化”,農業產業化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對當地的主要農作物產業,實行區域化佈局,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把產供銷、貿工農、經科教緊密結合起來,實現“一條龍”的經營體制模式。儘管如此,我國的農業生產水平仍然有待提高,這就需要農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3.2農村金融機構建立的風險

農村金融的發展程度對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起着決定性的作用,而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也能影響到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質量,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於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體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採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鉅額存款的保險成本的支出在沒有建立存款保險的情況下,為了不讓其金融機構在市場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資進行援救,在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的同時,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意識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還會誘發金融機構的惡意經營模式。

3.3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增加農村金融機構的競爭

隨着利率市場化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農村鄉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與農村金融機構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農村居民的儲存金額相對較低,而且普遍對利率都不敏感,這就導致了農村金融機構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就會扎堆於農村或者城市,這樣提高新型金融機構的信譽度的同時,農村金融領域的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

4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機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譽度。通過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強農村金融機構在民眾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對它的信賴度。第二,存款保險制度在農村金融機構中的建立,有利於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管理權。由於農村金融機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在對其進行監管的韋海祥:存款保險制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影響及機遇金融市場時候,管理得過於嚴密,這就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權。第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加強了農村金融機構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險制度的管理下,對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險準備金為後盾,當農村金融機構出現金融危機的時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幫助其更合法地抵禦資金風險。

5結論

綜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利大於弊,在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不全面的因素影響下也存在相應的負面影響,但是,總的來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的歷史包袱問題和歷史虧損問題,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權,還能抵禦一定的資金風險,完善內控機制,進而推動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貢獻。

存款保險制度 篇七

1、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的一個保險機構。雖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推動市場經濟的進步,但是相比市場經濟成熟的大型銀行,農村金融機構存在規模小、資產質量低、盈利能力弱等特點,所以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農村金融機構來説是一次雙面性的重大挑戰。

2、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職責缺陷

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比較弱小的羣體,農村金融機構又不同於一般的金融機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從最開始就承擔起解決農村金融資金缺乏的問題,因此從某種存在的根本層次上來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是無法將自身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經營目標很好的相結合的。據調查,一些農村金融機構將資金投放於城市,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繳的準備金也向外流失,這就顯現出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環境的惡劣。雖然,近年來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社產權、股權與管理機制都在進行不斷的改革深化,但是農村金融機構的相互制衡的內部治理機構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管理制度還是沒有落到實處。

3、農村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

上文提出的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職責缺陷問題,導致農村金融機構承載着沉重的歷史包袱,無法承擔起融資的重任。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一般都是以農業產物為主要經濟來源的羣眾農業產物領域,但是由於農業的。自身特性,經濟產業都有着不穩定因素,這就增加了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性,不良貸款會對農村金融機構造成資金的後果。

4、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

4.1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前提

農村經濟的來源,在當前的產業形勢上來看就是需要實現“農業產業化”,農業產業化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對當地的主要農作物產業,實行區域化佈局,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把產供銷、貿工農、經科教緊密結合起來,實現“一條龍”的經營體制模式。儘管如此,我國的農業生產水平仍然有待提高,這就需要農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4.2農村金融機構建立的風險

農村金融的發展程度對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起着決定性的作用,而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也能影響到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質量,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於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體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採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鉅額存款的保險成本的支出在沒有建立存款保險的情況下,為了不讓其金融機構在市場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資進行援救,在增加政府財x負擔的同時,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意識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還會誘發金融機構的惡意經營模式。

4.3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增加農村金融機構的競爭

隨着利率市場化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農村鄉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與農村金融機構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農村居民的儲存金額相對較低,而且普遍對利率都不敏感,這就導致了農村金融機構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就會扎堆於農村或者城市,這樣提高新型金融機構的信譽度的同時,農村金融領域的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

5、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機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譽度。通過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強農村金融機構在民眾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對它的信賴度。第二,存款保險制度在農村金融機構中的建立,有利於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管理權。由於農村金融機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在對其進行監管的時候,管理得過於嚴密,這就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權。第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加強了農村金融機構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險制度的管理下,對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險準備金為後盾,當農村金融機構出現金融危機的時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幫助其更合法地抵禦資金風險。

6、結論

綜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利大於弊,在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不全面的因素影響下也存在相應的負面影響,但是,總的來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的歷史包袱問題和歷史虧損問題,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權,還能抵禦一定的資金風險,完善內控機制,進而推動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提高一定的貢獻。

存款保險制度 篇八

摘要:在本文中,主要針對我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對其金融結構經營行為影響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並且在此基礎上提出下文中內容,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給予同行業人員提供參考。

關鍵詞:存款保險;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影響;分析

引言:

當今在隨着存款保險的制度推出,使其很好的改變金融機構中的經驗環境,與此同時也有效的改變存款人的心裏預期,更好的促進一些中小型銀行的發展。與此同時,針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銀行經營效率進行全面的提高,然而保費的支出也將不會對銀行的成本帶來壓力,但是個別金融機構將會由於經營失敗而進一步退出市場。

1.案例分析

對我國和美國為例,美國存款屬於一項有本金風險的“風險資產”,這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國的存款人傳統理解的存款五本金風險,完全不相同。由於存在着不同,進一步決定了危機狀態下銀行是存款流出,我國在危機狀態或資產價格向下時,銀行體系是出現存款迴流,這也是中國和歐美在金融體系上的最大不同。在風險面前,中國市場的所有資金,無論多大規模,都可以回到銀行的懷抱,本金無風險;而在美國或者歐、日等市場,在真正的風險面前,銀行體系不能為資金提供本金安全,資金只能奔向國債市場。而我國必須要走這條路就是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產生重要影響。

2.關於存款保險制度的特徵

針對存款保險制度來説,主要是在國際上通行的存款人保護的支柱,與此同時也是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所在。現階段在世界上大概已經是有一百一十三個國家和地區中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

2.1關於實行有限賠付的分析

現階段在平穩的經濟環境之下,全額的保障並不是保護存款人的一種有效方式,由於這將會增加道德風險的理由。反而言之,有效的賠付能夠為債權人以及大額存款人員提供監督銀行經營活動的激勵,針對債權人來説,主要是和大額存款人員通過採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能夠限制銀行以及其經營人員的高風險行為。根據國際方面的經驗來分析,賠付限額通常情況下是人均GDP的二倍到五倍之間,或者是覆蓋了百分之九十之上的存款人,同時一些類型的存款也並不受到保護,比如非法存款等。

2.2關於風險差別費率的分析

在國際方面,保險費率制度主要是可以分為兩種:第一是費率;第二是基於風險。針對單一的費率來説,主要是採取統一的取率水平,然而風險差別費率主要是根據投保結構的風險情況下所徵收的而不同保費。針對其單一費率較為容易使風險機構成為高風險結構買單,進而使其存在着交叉補貼的情況。因此現階段已經是越來越多的國家以及銀行引入了風險差別費率,從而使其能夠為投保結構降低風險提供有力幫助。2.3關於信息的蒐集以及檢查如果信息出現不對稱,主要是道德風險出現的主要原因,從而使其存款的保險機構以及監督機構很難觀察到銀行的貸款性質,這個時候銀行可能會做出高風險的貸款項目。因此,存款的保險機構已經是被賦予成為對投保銀行進行信息的手機以及檢查的權利,從而使其能夠有效的降低和銀行之間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對稱,與此同時也能夠為風險的差別費率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3.存款保險制度所帶來的影響分析

3.1信息收集以及檢查

針對信息不對稱來説,主要是道德風險出現的根源所在,從而使存款機構以及監管機構很難觀測到銀行貸款性質,然而針對銀行,將會存在一些高風險的貸款項目。所以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更好的對投保銀行進行信息方面收集以及權利檢查,使其能夠有效的降低出現和銀行之間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與此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為風險識別費率奠定出良好的基礎。

3.2由於早期糾正措施分析

針對存款保險制度來説,在能夠為存款人提供保證的過程中,事實上主要是將存在的風險轉移到了自己身上。為了能有效的防治銀行道德分析,使其能夠對自身損失降到最低。針對存款保險的機構來説,必須要滿足最低的資本要求,使其能夠根據其資本充足的狀態下進而早期採取一些糾正措施。例如美國規定,投保結構充足率要小於百分之四,那麼存款機構將會有權利限制關聯交易,同時也有權利限制資產增長等。然而在資本充足率小於百分之二的情況下,那麼存款保險機構將會對該投保機構進行關閉。

4.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金融機構經營影響分析

4.1能夠提高銀行效率以及提高利潤水平

第一是參保收益將會高出沒有參保收益,在自願進行參保的過程中,只有參保收益能夠高出沒有參保收益的情況下,銀行才能願意加入到存款保險制度。根據國際發展角度來分析,在多數國家當中,主要是強制性的進行保修,只有德國這個國家實施自願保險。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所有銀行必須要自願的參與到存款保險體系當中,這也是直接的説明只要存款保險制度能夠設計合理,那麼便會能使金融機構的參保收益比不參保收益高。第二是保費的支出能夠提高銀行規模。在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起來後,投保的機構將會根據存款規模以及對保險費用進行收取,如果存款規模比較大,那麼保險費用則比較多,針對存款成本提高來説,將會直接影響到投標機構規模能否進行擴大。然而針對投保機構來説,是否進行規模擴大,主要受所處在的規模收益情況進行確定。經過研究表明,在我國一些大型商業銀行中,主要處在一個收益遞減的階段,必須要對其模式降低提高效益收入。然而針對中小型銀行來説,其機構主要出於規模收益遞增階段,必修要通過不斷加快規模使其對效率進行增加。所以,對於我國一些大型商業銀行而言,其存款保險費用支出將會超過限制規定規模擴張速度,然而我國的一些中小型銀行,其存款保險費用支出並不會對其擴張速度帶來直接的影響。

4.2能夠對市場競爭以及優勝劣汰等功能提高

第一是通過放寬機構准入使其對民營銀行進行加快發展,根據我國現階段國情來説,銀行在經營失敗後,通常做法就是由國家部門對存蓄存款進行“兜底”。針對民營銀行來説,它在一定程度上並不是國家所有,並且和一些大銀行相比較的話,更容易出現倒閉現象,對於政府部門,通常將會不斷的提高銀行業的准入標準,使其能夠嚴格的控制一些民營銀行成立。這也是近幾年來我國不設立民營銀行的一個主要原因。要是設立民營銀行,必須要要求民營銀行的股東能夠承到其無限責任,這就較為明顯的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進行了違背。同時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後,能夠更加明確的對民營銀行之內的金融經營失敗做出風險補充以及成本分擔,並且主要是由存款保險的管理機構對風險進行處置,在客觀方面,政府部門要不斷的鼓勵中小型銀行設立。第二是要對中小型銀行競爭力進行不斷的提高,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人因為安全方面的考慮,主要把資金存入到大型銀行中,然而導致一些小銀行生存出現困難。通過對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使其能夠在任何一家銀行存款都可以得到保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們對小型銀行的信息,同時也能夠提高小型銀行的市場競爭力,更好的體現出小型銀行自身靈活的特點。

總結:

通過上述內容分析後可以知道,一個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更好的促進金融機構的發展。首先將不同類型以及不同規模的金融機構放到一個平台上進行競爭,能夠有利於對結構准入進行放寬,同時提高民營銀行的發展,不斷對中小型銀行的競爭力進行提高。其次通過對銀行的規模效率進行提升,使其能夠加快銀行效益水平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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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 篇九

賦予早期糾正功能

存款保險天然地具有內在動力及時識別和校正風險。銀行發生風險和倒閉時,存款保險要及時進行存款償付,承擔風險處置成本。因此,存款保險具有內在的動力追求處置成本最小化,及時識別和校正風險。我國在研究存款保險制度功能時,總結國內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強調存款保險不能做單純的出納或“付款箱”,應賦予存款保險必要的風險監測和早期糾正職能,以利於風險的早發現和少發生。存款保險與金融監管部門適當分工,各有側重,共同提升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近兩年來已經開展的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強風險監測核查,初步摸清投保機構風險底數。20xx年以來,在做好保費徵收與基金管理、實施風險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加強對投保機構的風險監測和識別,通過評級、核查、評估、調研等方式加強與投保機構和有關方面的溝通,及時掌握投保機構運行和風險狀況,儘量做到“心中有數”。對個別風險較高的投保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按月進行監測和“診斷”,進一步查清、核實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等情況。

第二,建立多方合作的`風險處置機制。20xx年以來,人民銀行不斷加強與相關地方政府和銀監部門的溝通,發揮存款保險風險識別和警示作用,建立“共商共研”工作機制,形成化解風險的合力。例如,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和核查中發現,少數投保機構存在不良貸款率高、資產質量不真實、實際資本不足等問題,特別是對於一些異地設立的村鎮銀行違規開展業務、風險狀況惡化等情況,及時通報各級監管部門,共同採取措施化解風險。

第三,探索開展早期糾正工作,推動風險早處置。20xx年底以來,對於風險較高、問題較多的農村信用社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及時將相關風險情況通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落實其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推動其及時採取重組改制、提供資金支持、置換不良資產、税費減免等措施化解風險。對於問題和風險較為突出的村鎮銀行,及時將相關風險情況通報監管部門和主發起行,要求主發起行通過提供持續的流動性支持、調整更換高管人員、實施股權重組等措施化解風險。對於發現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下降的,依照《條例》要求其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早期糾正措施。截至20xx年6月末,已對194家投保機構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其中要求補充資本的129家、控制資產增長的40家、控制交易授信的21家、降低槓桿率的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