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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8.63K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篇一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的安排車輛維修,減小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1、實行定人、定車、定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

2、車輛必須保持清潔。平時按車輛情況自行清洗,每月按車號輪轉每台車有四個車輛保養日。在不誤工作的情況下進行例保,例保內容:發動機及各種油液及各部件的固定情況。查看發動機各結合面有沒有漏油、漏水情況。檢查調整皮帶緊度,查看各部位的管路和導航固定情況,檢查補充機油、檢查補充冷卻液、檢查補充電解液、檢查補充動力轉向機油,清潔散熱器外表、巡視全車燈光、輪胎、吹空濾、打黃油,調整制動並檢查蹄片磨損情況等。

3、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車輛每行駛10000—13000公里進行一次保養,更換機油及機油濾清、燃油濾清、油水分離內〖〗放水、儲氣筒排氣。

4、車輛維修。原則上要求在車隊進行,的卻在車隊無法維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須經公司同意,方可外出維修。

5、每天維修和保養車輛。安全檢查要做好記錄,經同意領用配件。材料要辦理出入庫手續,實行誰用料誰籤領的管理規定。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和行政用車。

3.職責

3.1行政辦主任負責對維修服務提供方進行評定和選擇,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

3.2車隊負責人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3.2維修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3.3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4.工作流程

4.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4.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4.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4.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4.1.4駕駛員每週一進行檢查保養。

4.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4.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4.1.7車隊負責人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4.1.8定期保養內容

行駛5000公里,檢查調整制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柴油濾芯、機油,緊固各部件連接螺栓,檢查、保養電路系統。

行駛20000公里,更換空氣濾芯。

4.2具體實施

4.2.1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4.2.2駕駛員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數填寫運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後,由車隊負責人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4.2.3一般情況:由駕駛員將所需修理的項目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行政辦主任檢查---審批---對審批後的項目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項目,由行政辦主任確認維修---憑審批後的《車輛維修申請單》(項目、金額)支付費用----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當實際維修與申報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時,必須重新填寫報批。

4.2.4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費用並徵得主管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如故障嚴重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發生修理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口頭向主管進行維修申請(陳述例外性)---獲批准後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

4.2.5保養、維修後的車輛須經車車隊負責人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方可出廠。

4.2.6行駛途中發生的修理,修理工時費、材料費必須有正式發票方可報賬。

4.2.7維修費用預估超過3000元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4.3建立車輛檔案,所有車輛的事故、故障和相應的保養維修必須進行記錄並進行存檔。

4.4易損件和易耗品的採購和領用

4.4.1公司負責統一購買車輛維修的易損件。

4.4.2易損件和易耗品的`領取需填寫領料單,經上級批准後方可領用。未經批准不允許在外自行補購。

4.4.3隨車工具由駕駛員領用,定期清點;如報廢必須經主管同意後,以舊換新,遺失全額賠償;

4.5 油料的補充

4.5.1 燃油的補給應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況需請示行政辦主任。

4.5.2 每天行車回來後應將油箱加滿,並記錄加油量和加油時的公里數。

車輛保養制度 篇三

為了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保持車輛性能處於良好狀態,做到有計劃安排車輛維護,規範車輛能在發生突發性故障時,有序,合理進行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執行國家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輛的定人、定車、定時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三勤(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通過和三檢(出車前檢查、行車途中檢查、收車後檢查)規則。

2、車輛必須保持清潔衞生,收車後認真核好車輛內外清潔衞生情況,在不誤出車工作的前提下,司機自覺對車輛進行例檢,確保被檢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規定上路標準。

3、駕駛員必須做好責任車輛的年審日期,保險的續保日期,二級保養日期的記錄,到期前及時向領導彙報,做到不超保,不脱保,不逾期。逾期年審,逾期續保,逾期二保產生的費用和責任均由責任司機負責支付。

4、車輛的一般維修,原則上要求在廠內修理車間進行維修,確實在廠內無法維修,需到廠外維修的,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維修鑑定小組2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進行修理車輛。

5、年審到期或二級保養到期,責任司機應在當月初5號前彙報維修主管或分管領導,由維修主管填寫報修單,司機簽字方可到乙類有資質維修廠家進行年審前維護或二級保養工作。

6、突發性故障維修,由責任車輛駕駛員申請報告,維修主管鑑定損壞程度,填寫報修單,到指定廠家進行維修。凡自作主張,擅自到其他廠家修理車輛,事後報告修車項目及一切費用均由責任司機負責。

7、車輛出現異響故障由維修主管和分管維修領導進行分析診斷後,可到有乙類資質的廠家進行維修,但必須有報修單同行。

8、廠外維修原則上要2人蔘與維修費估價,確定更換零配件品名、型號、廠家等並填寫計劃申請單,由採購部門進行購買更換。

9、維修費用經估價後(500元以下)由車隊分管維修領導審批,(500元以上)由部門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作業。

10、責任車輛駕駛員在車輛發生故障後應及時彙報故障內容,及時提出報修申請,做好維修現場監督,及時和維修主管或分管維修領導驗收竣工車輛,及時做好舊件的回收入庫手續。

11、按規定:新件出庫,無舊件入庫情況,新配件費用一律由駕駛員承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