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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書(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56W

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書(精品多篇)

處罰決定書 篇一

機構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太原分公司”)

主要負責人:郭善宏

營業地址:太原市迎澤區迎澤大街300號山西保險大廈

當事人:張旭東

住 址:太原市小店區

當事人:馮莉

住 址:太原市萬柏林區

當事人:王強

住 址:太原市杏花嶺區

我局檢查組於2015年9月15日至30日對中國人壽太原分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紀念冊等物品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財務憑證、營銷方案、相關人員訪談筆錄、公司出具的説明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該公司給予投保人紀念冊等物品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並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張旭東、馮莉、王強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張旭東、馮莉、王強分別作出警告並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劃繳至以下賬户:

户 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開户行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賬 號 14001815408058077777

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劃繳罰款後,當事人應向我局提交劃款憑證的複印件。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16年10月9日

工商處罰決定書 篇二

當事人:xx縣xx鎮豐鵬鞋廠,註冊號:441323xx721,類型:個體户;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xx縣xx鎮平沙大道664號;經營者:李新育;經營範圍:自產自銷:製鞋。

經查明:當事人於20xx年9月初開始生產“viline?”註冊商標標識女裝鞋,至被查之日止,共生產“viline?”註冊商標標識女裝鞋300雙。當事人生產“viline?”註冊商標標識女裝鞋不能提供“viline?”商標註冊證或商標持有人出具的商標印製委託書,當事人生產的“viline?”註冊商標標女裝鞋貨值金額合計9000元。

經執法人員查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商標網沒有發現上述商標有註冊。可見,“viline?”商標非註冊商標,當事人擅自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

為此,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在本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於20xx年11月19日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xx工商聽告字〔20xx〕第531號),當事人在收到該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的要求。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提取圖片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限期7內改正違法行為;

二、罰款5000元。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11月25日

工商處罰決定書 篇三

當事人:xx縣xx鎮xx煙酒商行;

類型:個體户;

經營場所:xx縣xx鎮良田工業園(xx縣xxxx有限公司商鋪a6座2—3號);

經營者:魏偉(男,漢族,現年31歲,xx省xx市xx鎮人,文化程度:高中,公民身份號碼:4223021985022823xx,身份證住址:xx省xx市xx鎮xx村三組7號,聯繫電話:18820890738);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註冊日期:20xx年3月9日;

經營範圍:零售:預包裝食品(酒),捲煙、雪茄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註冊號:44532xx00247049。

20xx年4月29日,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新煙移[20xx]第5號),將當事人涉嫌無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及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捲煙一案移交本局處理。為查明事實,經本局主管副書記批准,於20xx年5月5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xx年3月13日從上門兜售的商販處以80元/條(8元/包)的價格同批次共購進雙喜(軟經典)2條,以60元/條(6元/包)的價格同批次共購進雙喜(軟)2條,以190元/條(19元/包)的價格同批次共購進玉溪(軟)1條,購進後襬放於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雙喜(軟經典)以xx0元/條(xx元/包)、雙喜(軟)以70元/條(7元/包)、玉溪(軟)以2xx元/條(21元/包)的價格對外銷售。至xx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止,當事人共對外銷售了雙喜(軟)捲煙7包、玉溪(軟)捲煙6包,雙喜(軟經典)尚未售出。上述捲煙經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抽樣送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鑑別檢驗,檢驗結論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因上述捲煙已全部作為抽樣送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鑑別檢驗,故本局沒有對上述捲煙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本局計算當事人對外銷售上述捲煙共獲得銷售收入175元,利潤19元,違法所得為19元,合計上述捲煙的違法經營額為550元。

以上事實,有經查證屬實的以下證據證明:

1、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及現場相片6張,證明當事人於其經營場所內對外銷售上述捲煙的事實;

2、《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新煙存通[20xx]28號)、《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抽樣取證物品清單》各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涉嫌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進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及全部作為抽樣送檢取證的`事實;

3、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捲煙、雪茄煙鑑別檢驗送樣單》、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捲煙、雪茄煙鑑別檢驗委託單》、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捲煙、雪茄煙鑑別檢驗報告》(編號:byfxx032xx20)各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委託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對抽樣捲煙樣品進行鑑別檢驗及檢驗證實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捲煙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的事實;

4、《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送達回證》(雲新煙送[20xx]第28—2號)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依法送達《捲煙、雪茄煙鑑別檢驗報告》給當事人的事實;

5、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新煙移[20xx]第5號)、《移送材料》各1份,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轉辦通知書》(新工商轉辦通字[20xx]第9號)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將當事人無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及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捲煙一案移交本局處理以及本局轉辦給稔村工商所調查處理的情況;

6、當事人經營者的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者的身份及營業執照登記的情況;

7、《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的時間、地點、經過、購銷情況等事實。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本局認為:(1)當事人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批准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擅自銷售上述捲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審查批准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規定,構成了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

(2)當事人銷售上述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述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本局於20xx年5月3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新工商聽告字(20xx)32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當事人銷售的捲煙製品是危及人體健康的工業產品,鑑於當事人的經營者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違法行為對社會沒有造成較大的影響,故本局對當事人在法定幅度內作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無證經營捲煙零售經營活動的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並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9元;2、罰款1xx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的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罰款xx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xx日內憑“繳款通知書”到xx縣農村商業銀行各代收網點繳納罰沒款,之後將銀行出具的收款收據送交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稔村工商所。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縣人民政府或者雲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或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