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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處罰決定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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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處罰決定書【多篇】

處罰決定書格式 篇一

___公(______)決字[______]第___號

決定書正文載明以下內容:

1.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現住址、工作單位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等情節(證人不願意暴露姓名的,應當注意保密);

3.法律依據;

4.處罰種類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併執行的情況);

6.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結果及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

7.被處罰人的法律救濟途徑;

8.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及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公安機關印

決定日期

處罰決定書 篇二

當事人:華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略)

法定代表人:(略)

住所:(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依法於204月20日至4月22日對當事人艾司唑侖藥品涉嫌壟斷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於2016年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本案相關產品市場為艾司唑侖原料藥市場、艾司唑侖片劑市場。艾司唑侖具有鎮靜、催眠和抗焦慮療效,是國家嚴格管控的二類精神藥品。我國對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准入和生產實行嚴格管制,全國獲得艾司唑侖原料藥生產批文的企業只有4家,實際在產的只有華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藥業)、山東信誼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信誼)和常州四藥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四藥)。作為艾司唑侖原料藥的生產經營企業,當事人與山東信誼、常州四藥在艾司唑侖原料藥市場屬於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

以艾司唑侖為原料藥生產的製劑為艾司唑侖片劑和注射液,涉及本案的為艾司唑侖片劑。規格為1mg、2mg的艾司唑侖片屬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版)中的神經系統(抗焦慮)用藥。艾司唑侖片也屬於國家低價藥目錄清單中的藥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艾司唑侖片劑生產資質由省級食藥監部門審批。國家食藥監局網站顯示,獲得艾司唑侖片劑生產批文的企業共63家(截至2016年5月13日),其中包括上述三家原料藥生產企業。作為艾司唑侖片劑的生產經營企業,當事人與山東信誼、常州四藥在艾司唑侖片劑市場屬於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

現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一、違法的主要事實和相關證據

(一)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就艾司唑侖原料藥達成“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議、就艾司唑侖片劑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經查,209-10月間,當事人與山東信誼、常州四藥有關人員在河南鄭州未來康年大酒店房間內會面,商討艾司唑侖原料藥和片劑的有關安排,其中山東信誼人員為當事人邀請。會議對艾司唑侖原料藥不對第四方供貨、艾司唑侖片集體漲價進行了協商,最後達成以下一致意見:一是每家企業生產的艾司唑侖原料藥僅供本公司生產片劑使用,不再對外銷售;二是對艾司唑侖片劑集體漲價形成默契,雖未就具體價格水平達成確切意見,但當事人作出了艾司唑侖片聯合漲至1毛/片的提議,為其他參會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漲價幅度預期。

調查人員在某企業提取的文稿詳細記錄了上述協議內容:“為確保艾司唑侖片在市場銷售達到增值提量的目的,我們三方原料生產廠家經過多次會談,最終達成了合作意向,確立了口頭銷售聯盟:①三個廠家自合作之日起,一律不能向第四生產方銷售本原料。②市場區域各自按原有區域市場銷售成品,爭議市場均要講究風格,由市場選擇,不搞惡意競爭。③產品供貨價格統一。供貨價零售價協商制定統一執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降價。④共同自覺遵守口頭協議,共同維護同盟利益及市場規則。”

上述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會議情況記錄、相關文稿等證據為證。

(二)實施了艾司唑侖原料藥“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議。現查明,當事人對外銷售艾司唑侖原料藥(略)公斤,自用(略)公斤;年對外銷售(略)公斤,自用(略)公斤;年至2016年4月對外銷售0公斤,自用(略)公斤。相關片劑生產企業表示,2014年10月以後多次向當事人聯繫採購事宜,但當事人均以工廠搬遷、尚未通過GMP認證為由拒絕供貨。

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提出,艾司唑侖原料藥停止供貨、僅供自用是企業基於集團業績考核要求,對產品進行自我篩選後主動調整的經營策略,其核心是通過控制原料藥影響成品銷售,同時也保證原料藥GMP認證期間的成品供應不受影響。

本機關認為,企業出於自身經營戰略考慮,在不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的前提下,獨立做出減少或停止供貨決定本身並不違法。本案關鍵是當事人就不對外供貨的決定與競爭對手進行了溝通並達成了一致不對外供貨的壟斷協議。

上述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生產數據、銷售數據等證據為證。

(三)實施了艾司唑侖片劑“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經查,鄭州會議結束後,當事人於2014年12月20日印發《調價通知函》,對4種規格的艾司唑侖片出廠價進行上調。2014年12月25日,在下發調價函5天后,當事人通過郵件向山東信誼發送調價函,並希望其跟隨提價。此外,當事人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催促山東信誼進一步提價。2016年4月18日上午,上海藥交會山東信誼展位上,當事人與山東信誼就艾司唑侖片在安徽省的調價問題進行了溝通。

銷售數據顯示,當事人2015年至今艾司唑侖片劑價格出現大幅提升,且漲價時機與其他兩家企業高度一致。當事人生產的1mg*20片/盒規格艾司唑侖片,2015年以前年均出廠價(不含税)為(略)元/片,2015年至今提價至(略)元/片;當事人生產的1mg*150片/盒規格艾司唑侖片,2015年以前年均出廠價(不含税)為(略)元/片,2015年至今提價至(略)元/片。提價後的價格與鄭州會議上當事人提出的1毛/片的漲價目標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調價通知函》、銷售數據、電子郵件記錄等證據為證。

二、壟斷協議的達成並實施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本機關對提取的生產、庫存和銷售數據進行了經濟學分析,認為:當事人通過實施上述壟斷行為,提高了艾司唑侖片劑價格,減少了艾司唑侖片劑總供給量,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艾司唑侖片劑市場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一)艾司唑侖原料藥市場的聯合抵制交易壟斷協議,是以排擠片劑市場競爭對手、提高片劑價格為目的。據統計,-2014年間,當事人、山東信誼和常州四藥三家原料藥生產廠家合計向16家艾司唑侖片劑企業供貨,説明在聯合拒絕供貨前,艾司唑侖片劑市場至少有19家生產企業,屬於充分競爭的市場。2015年聯合抵制交易協議實施以來,14家片劑企業被迫停產。本機關認為,市場上僅有的3家原料藥生產企業聯合抵制下游交易,其目的是使其他片劑企業因為缺少關鍵投入品而被迫退出市場,一方面擴大了在片劑市場的市場份額,另一方面使在片劑市場實施聯合漲價成為可能。

(二)艾司唑侖片劑市場的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提高了藥品價格。商品價格升高是價格壟斷協議造成的直接競爭損害,經營者攫取了本應屬於消費者剩餘的部分,損害了消費者利益。2015年後,當事人、山東信誼和常州四藥生產艾司唑侖片加權平均出廠價格漲幅最低88%,最高為329%,漲幅明顯。

(三)在原料藥市場、片劑市場實施壟斷協議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侖片劑市場供應總量減少,患者用藥可及性受到影響。本機關認為,在片劑需求相對穩定、片劑生產數量需要嚴格審批的情況下,片劑生產企業的減少和片劑價格的上漲伴隨市場供應總量的減少,意味着患者無法獲得所需藥品,患者的用藥可及性受到影響。

三、處罰決定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即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和“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議。本案中,當事人在壟斷協議的達成、實施過程中起到組織、主導作用,屬於從重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當事人艾司唑侖片劑銷售額22,454,700元人民幣百分之七的罰款,計人民幣1,571,829元(大寫:人民幣壹佰伍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上繳國庫。收款人全稱:(略);賬號:(略);開户銀行:(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7月22日

處罰決定書 篇三

當事人:新譽集團有限公司

地址:江蘇省常州武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鳳林路68號

當事人:龐巴迪運輸集團瑞典有限公司

地址:Ostra Ringvagen 2, Vasteras, Sweden

根據《反壟斷法》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我部對新譽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譽集團)與龐巴迪運輸集團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龐巴迪瑞典)設立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進行立案調查。我部依法向當事雙方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雙方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新譽集團。新譽集團的前身是成立於9月的常州軌道車輛牽引傳動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最終控制人為周立新、周立成等股東組成的周氏家族。新譽集團的主要業務包括軌道交通業務、新能源業務、數控設備業務等。營業額:(略)。

合營方二:龐巴迪瑞典。龐巴迪瑞典設立於1966年1月,龐巴迪公司間接持有其100%股份。龐巴迪瑞典的主要業務為建設、製造和銷售軌道車輛及與軌道交通相關的材料設備,其在中國主要從事軌道設備業務、軌道控制和信號系統業務及牽引和控制設備業務。營業額:(略)。

(二)交易概況。

2月5日,新譽集團與龐巴迪瑞典簽署協議,擬設立合營企業從事城市軌道交通信號系統業務和有軌電車信號系統業務。雙方分別持有合營企業50%股權,並委派了相應董事和管理人員。合營企業於6月11日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而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新譽集團與龐巴迪瑞典設立合營企業,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屬於經營者集中。按照經營者集中申報計算標準,新譽集團和龐巴迪瑞典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且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206月11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報,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我部對新譽集團與龐巴迪瑞典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基於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考慮到該項交易未依法申報是由於合營企業急於參與某地鐵項目投標,交易雙方主觀故意明顯;並且,交易一方龐巴迪瑞典此前因未依法申報接受過行政處罰,此次系再次違法,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我部決定對新譽集團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龐巴迪瑞典處以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新譽集團和龐巴迪瑞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憑“一般繳款書”(可在當地人民銀行或財政機關領取)到開户銀行或當地財政非税收入代理銀行分別繳納罰款30萬元和40萬元人民幣。“一般繳款書”中收款單位財政機關項填“財政部”,預算級次項填“中央級”,收款國庫項填“中央金庫”或當地國庫支庫名稱,預算科目名稱代碼填“其他一般罰沒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我部將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商務部

4月21日

工商處罰決定書 篇四

當事人:xx縣xx鎮豐鵬鞋廠,註冊號:441323xx721,類型:個體户;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xx縣xx鎮平沙大道664號;經營者:李新育;經營範圍:自產自銷:製鞋。

經查明:當事人於20xx年9月初開始生產“viline?”註冊商標標識女裝鞋,至被查之日止,共生產“viline?”註冊商標標識女裝鞋300雙。當事人生產“viline?”註冊商標標識女裝鞋不能提供“viline?”商標註冊證或商標持有人出具的商標印製委託書,當事人生產的“viline?”註冊商標標女裝鞋貨值金額合計9000元。

經執法人員查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商標網沒有發現上述商標有註冊。可見,“viline?”商標非註冊商標,當事人擅自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

為此,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在本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於20xx年11月19日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xx工商聽告字〔20xx〕第531號),當事人在收到該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的要求。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提取圖片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限期7內改正違法行為;

二、罰款5000元。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11月25日

處罰決定書 篇五

機構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太原分公司”)

主要負責人:郭善宏

營業地址:太原市迎澤區迎澤大街300號山西保險大廈

當事人:張旭東

住 址:太原市小店區

當事人:馮莉

住 址:太原市萬柏林區

當事人:王強

住 址:太原市杏花嶺區

我局檢查組於2015年9月15日至30日對中國人壽太原分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紀念冊等物品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財務憑證、營銷方案、相關人員訪談筆錄、公司出具的説明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該公司給予投保人紀念冊等物品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並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張旭東、馮莉、王強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張旭東、馮莉、王強分別作出警告並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劃繳至以下賬户:

户 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開户行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賬 號 14001815408058077777

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劃繳罰款後,當事人應向我局提交劃款憑證的複印件。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16年10月9日

工商處罰決定書 篇六

當事人:xx縣xx鎮xx煙酒商行;

類型:個體户;

經營場所:xx縣xx鎮良田工業園(xx縣xxxx有限公司商鋪a6座2—3號);

經營者:魏偉(男,漢族,現年31歲,xx省xx市xx鎮人,文化程度:高中,公民身份號碼:4223021985022823xx,身份證住址:xx省xx市xx鎮xx村三組7號,聯繫電話:18820890738);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註冊日期:20xx年3月9日;

經營範圍:零售:預包裝食品(酒),捲煙、雪茄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註冊號:44532xx00247049。

20xx年4月29日,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新煙移[20xx]第5號),將當事人涉嫌無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及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捲煙一案移交本局處理。為查明事實,經本局主管副書記批准,於20xx年5月5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xx年3月13日從上門兜售的商販處以80元/條(8元/包)的價格同批次共購進雙喜(軟經典)2條,以60元/條(6元/包)的價格同批次共購進雙喜(軟)2條,以190元/條(19元/包)的價格同批次共購進玉溪(軟)1條,購進後襬放於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雙喜(軟經典)以xx0元/條(xx元/包)、雙喜(軟)以70元/條(7元/包)、玉溪(軟)以2xx元/條(21元/包)的價格對外銷售。至xx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止,當事人共對外銷售了雙喜(軟)捲煙7包、玉溪(軟)捲煙6包,雙喜(軟經典)尚未售出。上述捲煙經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抽樣送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鑑別檢驗,檢驗結論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因上述捲煙已全部作為抽樣送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鑑別檢驗,故本局沒有對上述捲煙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本局計算當事人對外銷售上述捲煙共獲得銷售收入175元,利潤19元,違法所得為19元,合計上述捲煙的違法經營額為550元。

以上事實,有經查證屬實的以下證據證明:

1、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及現場相片6張,證明當事人於其經營場所內對外銷售上述捲煙的事實;

2、《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新煙存通[20xx]28號)、《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抽樣取證物品清單》各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涉嫌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進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及全部作為抽樣送檢取證的`事實;

3、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捲煙、雪茄煙鑑別檢驗送樣單》、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捲煙、雪茄煙鑑別檢驗委託單》、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捲煙、雪茄煙鑑別檢驗報告》(編號:byfxx032xx20)各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委託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對抽樣捲煙樣品進行鑑別檢驗及檢驗證實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捲煙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的事實;

4、《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送達回證》(雲新煙送[20xx]第28—2號)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依法送達《捲煙、雪茄煙鑑別檢驗報告》給當事人的事實;

5、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新煙移[20xx]第5號)、《移送材料》各1份,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轉辦通知書》(新工商轉辦通字[20xx]第9號)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將當事人無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及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捲煙一案移交本局處理以及本局轉辦給稔村工商所調查處理的情況;

6、當事人經營者的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者的身份及營業執照登記的情況;

7、《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的時間、地點、經過、購銷情況等事實。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本局認為:(1)當事人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批准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擅自銷售上述捲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審查批准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規定,構成了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

(2)當事人銷售上述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述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本局於20xx年5月3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新工商聽告字(20xx)32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當事人銷售的捲煙製品是危及人體健康的工業產品,鑑於當事人的經營者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違法行為對社會沒有造成較大的影響,故本局對當事人在法定幅度內作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無證經營捲煙零售經營活動的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並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9元;2、罰款1xx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的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罰款xx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xx日內憑“繳款通知書”到xx縣農村商業銀行各代收網點繳納罰沒款,之後將銀行出具的收款收據送交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稔村工商所。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縣人民政府或者雲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或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