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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24W

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新版多篇

違紀處理決定 篇一

對違紀現象做出公正的懲處,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責成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處以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內大會檢討處分。

1、上課遲到或早退一次者。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一次者。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或不參加階段性小考一次者。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4在學校內大聲喧譁一次者。

5、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一次者。

6、在一週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者。

7、曠課一節者。(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8、無故不上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週之內兩次者。

9、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況,學校處以記過處分,並視其表現在一定時間內取消該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否則將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10、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一次者。

11、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一次者。

12、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

13學生連續曠課6課時(含6課時)以上者。

14、連續遲到、早退,一週在三次以上者。

15在校內有吸煙、打牌、下棋等行為者。

16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者。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並記入學生檔案。

17學年考試成績有三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者,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18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三次作為曠課一節)累計達5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

19亂用電器、亂扯電線者,最低應給以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事故者開除學籍。

20、學生有早戀傾向,不接受學校教育者,勒令退學。

21、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者,視其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2、打架、鬥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攜帶凶器鬥毆或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者,立即開除學籍,並報送公安機關。

23、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收審者,開除學籍。

24、學生對批評教育不滿,對老師或學生有報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學校給予留校查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25、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可採取連續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違紀處理決定 篇二

龍化中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人犯罪法》、《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保定市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保定市學生申訴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比賽、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第四條 國中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回家反思;

第五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現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但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犯有錯誤並需給予處分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畢業班學生若因錯誤嚴重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作出留校察看處分決定之日距離學生完成學業時間不滿一年的,留校察看期到學生畢業離校之日為止。

第六條 對違紀學生要堅持教育與保護,教育為主的原則,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第七條 對違紀學生執行紀律處分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事實要清楚,依據要準確,處分要適當,處分決定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

第二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視下列情節給予處分。

(一)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拘留以上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罰款或治安警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學生觸犯刑法和治安處罰法但因不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的,學校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對違反教室、實驗室、運動場、微機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並造成不良影響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 對偷竊、敲詐、騙取、搶奪、哄搶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對除追回贓物、贓款或賠償損失外,視其作案價值和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團伙作案,加重處分;團伙作案為首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一條 對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按價賠償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未經批准擅自離校不歸或未按時到校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對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不歸或未按時到校的學生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回家反思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允許賭博。凡採用撲克牌等娛樂工具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回家反思處分。

第十四條學校嚴禁打架鬥毆事件,一經發現給予嚴重警告或回家反思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嚴禁吸煙、喝酒,一經發現,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回家反思處分。因酗酒、濫用藥物造成公物損壞或人身傷殘,當事人承擔賠償和醫療費用;對因酗酒或飲酒過量導致死亡的,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學生應穿戴整潔、樸素大方,不燙髮,不染髮,不化粧,不佩戴首飾,男生不留長髮,女生不穿高跟鞋,不許帶手機進入校園,不許在校園騎車,不得進入營業性網吧、娛樂場所。燙髮染髮,出口成髒,大聲喧譁,穿奇裝異服、拖鞋、踏鞋,佩戴飾物,進入營業性網吧、娛樂場所,攜帶手機,校園內騎車等行為給予警告或回家反思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應服從學校管理和教育。對學校老師以及工作人員有意見要有禮貌地提出,講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氣,不頂撞。對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從教育和管理,謾罵、侮辱學校老師以及工作人員,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者,給予回家反思處分。

第十八條 對在成績考核中違反考場紀律和作弊者,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於違反考場紀律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在考試中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夾帶及使用儲存、記載有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或物品等考試作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使用通訊設備傳遞考試內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行為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以不正當手段干擾閲卷評分或無理糾纏者,經教育不改,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用暴力手段侵犯閲卷評分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在校期間第二次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補充説明:第一次違紀給予警告或回家反思一天處分,第二次違紀給予回家反思一週處分,第三次違紀給予回家反思一個月處分。

第三章 處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條 對違紀學生要堅持教育與保護並重、教育為主的原則,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所有處分實施前,班主任有權利請違紀者的監護人到校進行合力教育,有權利安排其回家反思,反省時間由班主任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分:

(一)違法違紀行為後果嚴重、影響學校聲譽;

(二)違紀後,認錯態度較差;

(三)多次違紀;

(四)糾集、夥同校外人員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

(六)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或同時觸犯本辦法兩項以上規定的;

(七)集體違紀事件的組織、策劃、為首者;

(八)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違紀的;

(九)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者;

(十)其他應予以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對於違紀情節較輕微的初犯者;

(二)違紀後,態度端正,檢查深刻,能及時承認錯誤的;

(三)違紀後,能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或有其它立功表現者;

(四)確係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在校期間表現優異的;

(六)其它可以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對違紀學生執行紀律處分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事實要清楚,依據要準確,處分要適當,處分決定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第二十三條處分的報批程序:

(一)對學生違紀處分,由班主任、年級負責人、學校相關工作人員或者學校指定老師進行調查,弄清事實,在違紀行為發生一週內將違紀學生的檢查、旁聽材料、調查報告及學生處分申報表報年級領導小組研究,提出處理意見,記過及以下處分由年級領導小組決定,報學生處備案。記過以上處分由年級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再將材料報學生處複核。

(二)學生處接到年級對學生的記過以上處分材料後,進一步調查核實,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材料和處理意見覆核,報學校行政辦公會研究,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須由行政辦公會審定。

(三)在調查學生違紀事實過程中,應充分保障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基本知情權等權利,處分公佈之前,先安排相關老師請家長來校講明學生違紀事實、處理意見,相關老師應同家長與違紀學生談話,並將處分結果告知本人及其家長。

(四)處分結果在適當場所宣佈。為保護未成年人,對涉及隱私等的處分不公開宣佈。

第二十四條 處分的撤消及程序:凡受到學校警告以上處分的學生,經教育後確有顯著進步,記過以下處分從處分之日起三個月後可以撤消處分。記過及以上處分從處分之日起六個月後可以申請撤消處分。處分的撤消程序:

(一)由本人寫出思想表現總結,提出撤消處分的申請。

(二)班級學生討論通過,並徵求科任老師意見,經班主任和年級組長同意。

(三)班主任填寫學生處分撤消登記表,並簽署意見報學校決定。

(四)處分未撤消者,不得發給畢業證書。第四章 學生申訴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有權根據《保定市學生申訴辦法》規定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訴。

1、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自受處分之日起30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可延長至6個月內提起申訴。

2、學生提起申訴時,應提交申訴書。申訴書應載明以下內容:學生本人基本情況,學校名稱和地址,申訴請求、事實及理由,學生簽名及註明申訴日期。

3、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在不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情況下,在提起申訴期間,可繼續在學校學習,其修課、成績考核按在校生處理。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保定市高陽縣龍化中學學生獎懲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德育處負責解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叫家長並回家反思:

校園騎自行車,在教學樓內追逐打鬧,大聲喧譁,攜帶手機,與教職工發生衝突,打架鬥毆等

對違紀人員處理決定 篇三

公司各單位:

現將9月7日早晨勞動紀律檢查違紀行為處理如下:

一、違紀事實

9月7日早晨例行勞動紀律檢查發現:銷售公司計劃綜合科9月6日考勤無記錄;銷售公司員工辛世梅、財務部員工張紅娟吃早餐。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公司《20xx年經濟責任制考核方案》人力資源管理考核細則第一條第四項“紙質考勤填寫不規範,按照A類標準考核”之規定:

扣罰銷售公司200元。

(二)根據公司《員工工作時間行為規範》第一條第一項“遲到、早退、提前洗澡、提前用餐者,免當月工資200元”之規定:

扣罰銷售公司員工辛世梅、財務部員工張紅娟各200元。

三、公司要求

(一)考勤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公司要求各單位每天下班前按時考勤,各單位在考勤時,必須做到嚴肅、認真,不得隨意考勤;各單位考勤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考勤的及時性、準確性和規範性。同時,各單位對公司考勤制度進行再宣傳、再落實。

(二)公司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各項管理措施,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定。各級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加強對本單位員工工作行為、勞動紀律的檢查,對於各類違規違紀現象要嚴抓不懈,進一步提升工作執行力。

此決定

人力資源部

20xx年9月7日

違規處理決定 篇四

計量科駐新選站原站長單永文,計量員張秋玉、秦奎英,在20xx年駐新選廠負責煤泥洗矸銷售計量監督工作期間,組織紀律性鬆懈,工作責任心差,不能嚴格遵守計量監督工作守則,造成了嚴重的煤泥跑量事故,給集團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給選煤處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

鑑於該事件的嚴重性,為教育違紀人員,警示工作責任心不強的同志,提高全員工作積極性。本着冶病救人的原則,經選煤處領導研究決定,給予有關人員以下處理:

1、單永文身為計量站長,不能以身作則,幹好本職工作。無視組織紀律,違反計量監督工作守則,對造成煤泥跑量事故,負主要責任。即日起免去站長職務,罰款三千元,調離計量工作崗位,停職反省後,再另行安排。

2、張秋玉、秦奎英身為計量監督人員,不能嚴守計量監督工作守則,工作期間嚴重失職造成煤泥跑量,喪失了計量監督的應有作用,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即日起調離計量工作崗位,罰款貳仟元,待停職反省後另行安排。

3、計量科科長尹士坤,對該事故負有管理不善、嚴重失查的責任,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以觀後效。

希望選煤處全體同志引以為戒,從該事故中吸取教訓,提高工作責任心,努力工作,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如再有因工作責任心差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給選煤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者,從重處罰。

七煤公司選煤處

20xx年11月8日

違紀行為處理決定 篇五

各有關縣市區人事局,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嚴肅考風考紀,切實維護我市人事考試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嚴厲查處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第3號令《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對20xx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嚴重違紀違規人員作如下處理:

一、本次所有考試科目成績無效。

二、2年內不準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附:20xx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嚴重違紀違規人員名單

二○xx年十一月十七日

違紀行為處理決定 篇六

各鄉鎮(街道)黨(工)委、紀(工)委,市直各部門、企事業單位黨(工)委(黨組)、紀(工)委、紀檢組:

最近,市紀委、監察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了原東山鎮經管站站長×××違紀案件。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和行政撤職處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女,1970年1月出生,1994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年××月參加工

作,自×××年至×××年任東山鎮經管站站長,現任西山鎮經管站副站長。

經查,王××的違紀問題是:非法佔有、貪污國家財物價值×××元。王××任東山鎮經管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

王××身為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受黨教育多年,理應廉潔自律,克己奉公為黨工作,但卻以權謀私,在權利和金錢的考驗面前敗下陣來,最終受到黨紀政紀的嚴肅處理,前車之覆,後車之鑑,王××案件再次給予黨員幹部敲響了警鐘。

一是加強理想信念教育,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道德防線。近年來,在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揭露出的大量違紀事實一再表明,一個黨員幹部蜕化變質,往往是從理想信念上的動搖和蜕變開始的。王××參加工作20多年,在黨的培養下,從一名普通幹部成長為基層部門負責人,曾經為黨的事業做出一定貢獻,但沒有經受住金錢和物質的誘惑,理想信念出現了偏差,致使走向犯錯誤的道路,受到了黨政紀的制裁。王××的錯誤告誡我們,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必須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必須築牢思想道德防線,從根本上解決人生觀、價值觀問題,才能確保共產黨員的蓬勃朝氣、昂揚鋭氣和浩然正氣。

二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絕不能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謀取私利。黨員幹部的權力都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沒有任何謀取私利的特權。特別是發生在老百姓身邊嚴重損害羣眾切身利益的以權謀私行為,尤為人民羣眾深惡痛絕。王××在任期間卻把手中的權力看作是個人謀取私利的手段和資本,在短短的四年時間裏,就非法佔有、貪污國家財物××××餘元,錯誤性質十分嚴重。這個反面典型再次警示我們,作為新時期的黨員幹部,必須深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真正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三是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切實搞好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失去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鄉鎮經管站既是農村統籌集資的具體辦理者,又是減輕農民負擔的管理部門。王××作為一個基層站負責人,經管着一方人民羣眾的財物,本應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事,但他卻利用手中的權力逃避監督,幾年來,75次在無其他經辦人的情況下,以單位名義個人從飯店訂餐用於招待親朋好友,嚴重侵犯了國家和集體利益。王××長期以來,多次一個人簽字下賬,處理應有自己負擔的費用,嚴重違犯財務制度而不能夠得到有效制止,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監督制約不力。各級一定要從中接受教訓,重大事項必須集體討論研究決定,不能個人説了算,涉及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運作,對有管理人財物的實權單位,要實施全過程監督,既要加強事前事後監督,又要加強事中監督,確保監督制約工作到位。

四是提高認識,強化措施,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減輕農民負擔問題是一個老問題,也是一個大問題,是貫徹“三個代表”思想的具體體現,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幾年來,各級各部門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上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有少數單位和個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和方便條件,不顧中央和各級領導的三令五申,對減輕農民負擔的問題視而不見,我行我素,千方百計攫取農民利益,頂風違紀,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王××自1998年至20xx年王××任東山鎮經管站站長期間,利用掌管統籌費之機,鑽政策和財務制度的空子,擠佔、坐支、挪用統籌費,受到了應有的黨政紀處分,就是典型的一例。據此,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從王××案件中吸取教訓,抓住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的關鍵環節和部位,強化措施,加強管理,主管部門也要加大監管力度,決不允許類似案件再次發生。今後不管什麼人,什麼單位,什麼方式,凡是侵犯農民利益,增加農民負擔的,一經發現,根據情節輕重,除追究案件當事人的責任外,同時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決不姑息。

各鄉鎮(街道)和市直各部門、各單位接此通報後,要及時轉發基層支部,並組織全體黨員幹部認真學習討論,進行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同時,要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查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

年月日

違規處理決定 篇七

西鹹新區管委會、長安區政府:

市政府已批覆同意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權,現代市政府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市政發〔20xx〕90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

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關建設審批,違法違規搭建,且工程質量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有關轄區及部門監管不到位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下列責任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高海軍,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鋼結構建築物管理人,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相關規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2、李相茹,男,蒲城縣人,系坍塌鋼結構建築物裝修工程承包人,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相關規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二)給予下列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會主任,給予其留黨和察看一年處分。

2、尚,男,王寺街道辦事處國土所所長,免去其王寺街道辦事處國土所所長職務。

3、陳,男,王寺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4、蒲,男,王寺街道辦事處主任,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5、蘇,男,王寺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6、焦,男,新城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7、張x,男,新城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8、劉,男,新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兼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9、肖,男,現任長安區農業局局長,對其進行安全約談。

10、李,男,現任新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對其進行安全約談。

依據有關幹部管理權限,以上處理決定分別由新城管委會、長安區政府作出,並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監察局備案。

同時,責成新城管委會向西鹹新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並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有關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範和整改措施,並舉一反三,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附件1: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附件2: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討論意見表

西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對違紀人員處理決定 篇八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xx年10月19日中國足球協會杯賽半決賽(第27場)山東魯能(微博)(微博)足球俱樂部隊與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隊比賽在濟南體育中心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報告、比賽錄像及當事人陳述,因對裁判員判罰不滿,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隊翻譯付豪賽後辱罵裁判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禁止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隊翻譯付豪進入20xx年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比賽替補席三場;

二、罰款人民幣15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隊內官員的管理教育,淨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