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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加盟商管理處罰條例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58W

珠寶加盟商管理處罰條例

珠寶加盟商管理處罰條例

為了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提升“XXX珠寶”品牌影響力,特制訂《XXX珠寶加盟商管理處罰條例》。本條例屬於加盟協議規定的各加盟商應予遵守的規章制度。

一、加盟商及其股東未經珠寶公司書面授權不得在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台灣及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登記、申請、使用與珠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商號、域名、產品名稱。

二、加盟商及其股東未經珠寶公司書面授權不得在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台灣及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使用與珠寶公司相同或近似的產品包裝、店面裝潢。如有違規,XXX珠寶公司將解除與該加盟商或股東簽訂的所有加盟協議,且加盟商需向XXX珠寶支付人民幣50萬元的違約金,違約責任的承擔不能免除乙方的侵權責任。

三、加盟商不得在XXX珠寶專賣店製假、售假,如有公司人員查出,應當在十日內全部停止、撤櫃、自行銷燬。逾期,公司將解除與該加盟商簽訂的所有加盟協議,並對其處以50萬元的違約金,違約責任的承擔不能免除乙方的侵權責任。

四、加盟商不得仿製、銷售其他品牌產品及非XXX珠寶渠道內的產品,如有違反,加盟商承擔因侵權行為帶來的一切法律責任,XXX珠寶公司不承擔相關的法律和連帶賠償責任,並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追蹤其法律責任。加盟商還需向XXX珠寶支付人民幣50萬元的違約金,違約責任的承擔不能免除乙方的侵權責任。

五、加盟商私自仿製、打印XXX商標的標籤;加盟店銷售非XXX珠寶公司渠道內產品。一經發現,公司將按照相應的制度給予處罰直至解除與加盟商簽訂的所有加盟協議,加盟商還需向XXX珠寶支付人民幣50萬元的違約金,違約責任的承擔不能免除乙方的侵權責任。

六、針對不符合XXX店面形象要求,不執行同城同價政策,惡性競爭相互詆譭;未經公司批准私自更改營業地點、減少營業面積的加盟店,逾期拒不整改,不配合XXX珠寶公司人員的督查、檢查、指導,XXX珠寶有權要求加盟商支付人民幣5萬元的違約金。加盟商在接到XXX珠寶公司通知之日起十天內未支付違約金或未整改到位的,XXX珠寶有權解除本公司合同並追究加盟商的全部違約責任。

七、加盟商違反《XXX珠寶特許加盟連鎖協議》中約定的廉潔條款,無論是否從中獲取額外利益,XXX珠寶有權要求加盟商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

八、加盟商因違規行為被扣繳履約保證金及違約金,完成整改後,經公司確認符合要求,重新交納履約保證金的,方可恢復與珠寶公司相關業務。

九、加盟商及其股東對所有違反本條例及加盟協議、其它規章制度的行為承擔連帶不可撤銷的責任。

十、本條例從2019年4月1日頒佈並實施

XXX珠寶加盟商(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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