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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聽證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43W

社會聽證制度【精品多篇】

質監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篇一

質監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取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和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的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護的結合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於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並不知曉的證據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偽、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範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準確無誤。

聽證筆錄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①聽證案件的名稱;②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③聽證參加人的姓名、住址、職務等;④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⑤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等;⑥證據調查的內容;⑦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事項。

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出示給聽證參加人,並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以及證人確認聽證筆錄無誤後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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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取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和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的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護的結合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於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並不知曉的證據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偽、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範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準確無誤。

聽證筆錄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①聽證案件的名稱;②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③聽證參加人的姓名、住址、職務等;④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⑤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等;⑥證據調查的內容;⑦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事項。

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出示給聽證參加人,並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以及證人確認聽證筆錄無誤後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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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校學生管理聽證制度的思考 篇二

建立高校學生管理聽證制度的思考

實現高校學生管理中的'依法治校,聽證必不可少。筆者查閲部分高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探討我國高校學生管理[f]的聽證實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作 者:郭峯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42;上海中醫大學,03 刊 名:中國中醫藥現代遠程教育 英文刊名:CHINESE MEDICINE MODERN DISTANCE EDUCATION OF CHINA 年,卷(期): 8(8) 分類號:G64 關鍵詞:聽證   高校學生   中醫教育管理

學科制度和社會認同 篇三

學科制度和社會認同

社會心理學的。使命:超越約拿情結 人有無限的潛能,卻不幸地伴隨無限的惰性與貪慾。其結果是,人在懈怠、掙扎、失望與悔恨中虛度一生。多麼苦楚而灰暗的生命圖景!它直覺而宿命地道出了人類物種生命演化的可能奧妙:人之潛能與其實現之間的巨大縫隙。

作 者:方文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刊 名: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5(2) 分類號: 關鍵詞: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制度 篇四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制度

1、在城區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根據黨和國家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盛市、縣關於加強綜治工作的決策、部署及綜治、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執行方案。

2、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要求,制定本單位綜治工作年度計劃,對本單位治安突出的問題和工作的薄弱環節,作出一個時期的綜治工作總體部署並監督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3、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刑事、治安火災和災害事故等要及時報告,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消防等有關部門及時破案、妥善處理、挽回損失。

4、與各基層單位簽訂綜治工作責任書,積極開展各項創建活動,並組織檢查考核和表彰獎勵。

5、深入各基層單位進行檢查、督促指導落實各項綜治措施。

6、貫徹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度。

縣城區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

1、負責做好本單位綜治委(領導小組)主要職責任務的具體組織和落實工作;

2、貫徹執行中央“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及目標管理責任制、領導責任制、一票否決權制”等重大決定,抓裝打、防、教、管、建、改”等六個方面的工作,把各項綜治措施真正在基層得到落實;

3、組織綜合治理重要舉措的“試點”工作,堅持以點帶面、認真總結經驗,全面推廣,狠抓落實;

4、組織實施綜合治理宣傳,利用多種形式,組織基層單位及有部門廣泛深入開展綜治宣傳、法制教育等活動;

5、根據上級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6、根據黨工委、辦事處和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關的要求,及時對本單位和各基層單位進行具體指導和督促檢查,組織協調各基層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各自承擔的工作任務;

7、組織調查研究,綜合情況,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向有關部門、各基層單位提出獎勵、處罰的建議;

8、組織檢查、考核、總結、評比、表彰等工作;

9、負責材料印刷、會議通知、開會記錄、文件起草等。

縣城區辦事處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職責

1、對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2、根據上級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制定工作計劃和佈置工作任務;

3、組織協調各基層單位認真做好各自承擔的工作任務;

4、抓好辦公室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學習,經常進行思想和廉政教育,考核、督促各項指標完成情況;

5、搞好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綜合瞭解各方面情況,及時傳遞信息;做好表彰先進,推動後進的具體工作;

6、經常向主管綜治工作的領導彙報綜治工作開展的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提出解決的辦法。

工 作 制 度

1、分工明確。綜治辦工作人員根據自己的工作性質、任務

建立自己的崗位責任制;

2、綜治辦公室根據工作任務制定目標管理責任制,實施目標管理;

3、綜治委員會、綜治辦公室、綜治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職責範圍清楚;

4、定期例會、請示彙報、信息反饋;

5、各個時期、各項工作有計劃、有部署、有安排、有措施、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有獎懲;

6、總結經驗、樹立典型,用典型輻射來推動工作;

7、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動態、社會動向及綜合反映;

8、經常深入基層進行指導、督促,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

9、密切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聯繫,堅持齊抓共管;

10、嚴格文檔管理,收發、借閲、銷燬文件有登記。

學習制 度

1、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理論水平。

2、每週綜治辦工作人員學習時間不少於半天(以自學或集

體組織學為主,時間自定),如無特殊情況,學習由綜治辦辦公室主任主持;

3、通過學習不斷提高廣大工作人員對綜治工作的認識,使之熱愛本職工作,樹立搞好本職工作的信心和能力;

4、參加學習人員建立學習筆記,年底由綜治辦統一組織評比。

例 會 制 度

1、每季度召開一次全委會,由綜治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聽取綜治辦的工作彙報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的傳達並研究落實方案;

2、綜治辦每週召開一次人員例會, 由綜治辦主任結合

階段性的工作小結,講評工作開展情況,同時部署下步工作任務。

匯 報 制 度

1、綜治辦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所屬基層單位分管綜

治工作的同志或聯絡員會議,專門進行綜治工作的彙報。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結合上級有關精神,研究影響綜治工作開展的因素,探討解決的辦法;

2、綜治辦對於本單位綜治工作開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和上級有關精神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取得領導支持,以採取正確決策。

情況報告制度

1、遇有緊急情況(或問題)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使主

要領導及時準確掌握情況,為正確做出決策提供依據;

2、在向分管領導報告,並取得認可的情況下,要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以使上級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信息動態,取得工作的主動權。

考評獎懲制度

為了促進各基層單位更好地開展工作,使綜治的各面內容落到實處,各盡所能,特制定以下制度。

1、綜治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轄區內基層單位的綜治工作。

2、綜治辦公室每季度未組織綜治辦相關人員對各基層單位的綜治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督促,半年進行一次考核,年終進行一次考核評比。

3、綜治辦公室嚴格依照每年簽訂的責任書,對各基層單位進行考核評比,對綜治工作先進單位,按章獎勵;對綜治工作不合格的,建議黨工委、辦事處實行“一票否決”,並限期整改。

重點人口管理制度

1、各基層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重點人口檔案,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2、做到“四知道”。即:㈠、知道姓名、年齡、性別、住址、職業、犯罪性質,處理情況;㈡、知道家中經濟狀況;㈢、知道平時經常交往的'人員;㈣、知道現實表現情況。“六熟悉”即㈠熟悉體貌特徵;㈡熟悉犯罪同夥;㈢熟悉姓名、外號;㈣熟悉作案手段;㈤熟悉活動規律;㈥熟悉着裝的變化。

3、作好動態積累,發現可疑問題及時調查核實,並及時履行情況報告制度,以做好妥善處理。

4、建立重點人口公開幫教和祕密監控工作網絡,對每一個重點人員要有專人監控,並隨時掌握情況及時進行反潰

5、經常對重點人員進行分析、研究,根據不同重點人員採取不同的幫助和監控形式,力爭達到好的效果。

幫 教 制 度

1、各基層單位要對本單位的幫教對象做到摸清底數,對實施幫教對象組織、人員、措施三落實。

2、對幫教對象定期組織談話,並根據表現情況,該解除幫教的應及時解除,該繼續幫教的應重新列訂計劃,繼續幫教,直到改好為止。

3、依法保障刑釋、解教人員的合法權益,為他們生活、勞動和接受再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

4、對假釋保外人員要落實監控,進行跟蹤幫教,並將表現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反映。

5、建立幫教談話記錄。

6、經常對幫教對象進行法制教育,增強法律意識,減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區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調解工作。

2、調解工作堅持:“防激化、創三無、爭先進”為主要目標,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3、經常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職工自覺學法、懂法、用法、不違法。

4、調查瞭解並及時掌握每個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經常分析、研究、及時進行教育,及時化解,使一般糾紛不出單位,重大糾紛及時報告。

5、建立調解登記薄,做到調解有登記,件件有着落,使調解工作逐漸走向制度化、規範化。

6、調解委員會要經常組織調解人員進行學習有關黨的方針、政策、熟悉調解工作。

7、調解人員要經常深入羣眾,工作要紮實,方法要靈活,頭腦要清醒,政策要明確。

外來人員登記制度

1、建立外來人員登記保

2、對外來人員實施嚴格的登記制度,不登記不準進入單位。

3、禁止各類販賣小食品,收購廢品等閒雜人員進入單位。

4、發現可疑人員及時向安全保衞人員報告,並及時與派出所聯繫。

安全防火制度

為確保本單位、轄區的防火安全工作,維護內部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消除隱患,增強人人防火的責任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股室、居委會要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成立組織隊伍,確定好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

二、提高警惕,做到勤排查、勤巡邏,自己能解決的要及時、就地解決,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報警處理。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人人防火的安全意識。

四、對防範措施不得力,組織不健全的股室、居委會年底取消評優資格,並責令第一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

治安巡邏制度

1、加強巡邏隊伍建設,提高治安防衞能力。

2、巡邏時間內,巡邏人員必須佩戴統一印製的袖標。上崗位後認真履行職責。

3、巡邏人員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具有一定的組織性、嚴格的紀律性和政策性及強烈的責任感。

4、發現可疑人員,應馬上盤問,並及時報告。

5、按規定時間交接班並做好巡邏記錄。

7、巡邏人員除進行正常巡邏外,還要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檢查,發現漏洞要及時整改。

8、巡邏人員熟記火警、盜警和當地公安派出所的電話號碼,一旦發生情況及時報警。

9、在巡邏期間不準辦其它私事,如確有事要辦,必須請假,經准假後方可離開崗位,否則,不準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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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決策聽證制度 篇五

公共決策聽證制度

形成背景編輯

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通過的《價格法》和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

涵義編輯

行政處罰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公共決策

行政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有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基本內容編輯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係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係人,以使利害關係人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着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

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2]

類型編輯

聽證制度的類型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及具體行政行為聽證三類。

1、(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2、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3、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種類編輯

聽證制度來源於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美國最早對聽證作出了分類。

1、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

這是美國行政程序法對聽證所作的一種分類。所謂正式聽證指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和作出行政裁決時,舉行正式的聽證會,使當事人得以提出證據、質證、詢問證人,行政機關基於聽證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正式聽證也被稱為。“基於證據的聽證”、“完全的聽證”。正式聽證的適用不取決於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而是取決於法律是否規定根據聽證記錄規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規定必須根據聽證記錄制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則行政機關必須舉行正式聽證,反之,則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

非正式聽證指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或作出行政裁決時,須給予當事人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供行政機關參考,行政機關不需基於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也被稱為“陳述的聽證”。

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的區別主要在於公眾參與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聽證中,公眾參與表示意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沒有質證和相互辯論的權利,行政機關作決定時不受參與人意見的限制;而在正式聽證中行政機關必須舉行審判型的口頭聽證,當事人有權提出證據,進行口頭辯論,行政機關必須根據聽證記錄作決定。此外,二者在聽證的主持人上也有所不同。正式聽證一般由行政法官來主持,非正式的聽證不必由行政法官主持,普通行政官員主持即可。

正式聽證為公眾提供了充分的參與機會,但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響行政效率,一般公眾也不願意為此耗費時間。因此,正式聽證中在美國的適用遠不如非正式聽證,範圍很小,僅限於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法律規定必須根據聽證記錄作決定時才適用。

2、事前聽證、事後聽證、混合聽證

這也是美國對聽證的一種分類。以聽證舉行的時間在作決定之前還是之後為標準,聽證可分為事前聽證、事後聽證和混合聽證。

事前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舉行聽證。如果行政機關的決定一旦作出,立即會使當事人陷入危難的,必須舉行事前聽證。如終止福利津貼,當事人由於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必將影響其生計,因此,行政機關必須舉行事前聽證。事前聽證可以是正式聽證,也可以是非正式聽證。

事後聽證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後舉行聽證。事後聽證可以方便行政機關迅速作出決定。利益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在事後要求進行符合該決定具體情況的聽證。

混合聽證指行政機關對於某些行政決定,事前舉行非正式聽證,決定後當事人不服時,舉行正式聽證。或者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先舉行非正式聽證,當事人不服非正式聽證時,再舉行正式聽證。這種情況大都適用於社會保障和福利津貼方面的聽證。

3、書面聽證和口頭聽證

這是葡萄牙和我國澳門行政程序法根據聽證的形式對聽證的分類。聽證是採取書面聽證還是口頭聽證,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所謂書面聽證指利害關係人以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表明其意見。在採用書面聽證時,行政機關必須通知利害關係人,聽取他的意見,給予的期間不能少於10天。

在通知時,行政機關必須提供必需的資料,對決定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閲卷宗的時間和地點。利害關係人在答覆,可對構成聽證程序標的的問題表明立場,申請採取補足措施並附具文件。

口頭聽證指以口頭辯論的方式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相當於美國的正式聽證。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選擇口頭聽證的,最少要提前8天傳喚利害關係人。口頭聽證要審查所有有利於作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問題。聽證結束後,製作聽證記錄,記載關係人的陳述。如果主持聽證的機關不是有權作出最終決定的機關,則要製作調查員報告書,對行政決定提出建議,並説明該建議的事實和法律根據。

立法聽證:制度民主的價值 篇六

立法聽證:制度民主的價值

立法聽證終於在中國的立法實際生活中出現了。開始它是作為一種嘗試性的民主立法方式出現於地方立法實踐之中的,廣東省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於9月就《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舉行聽證,就是中國立法聽證實踐的先聲。之後便作為一種民主立法制度為國家法律所確認,全國人大於3月15日通過的《立法法》明確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經過這樣的發展,立法聽證對中國立法而言,已不僅是一種立法方式,而且更是一種立法制度。這樣,它對中國民主和法治建設,就具有更大的價值。

立法聽證無論作為立法的民主方式還是立法的民主制度,它都是指立法主體在立法過程中應當聽取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意見,將這種意見作為立法決策的依據或參考,使立法決策合乎民主和儘可能達致科學。立法聽證的根本屬性是同立法尤其是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直接相聯的。。但立法聽證作為一種立法的民主制度,它的尤其重要的一個基本特徵,在於它的實施是立法主體的法定職責,而不是立法主體有時可以採行而有時可以棄之不用、在這一立法事項上可以採行而在另一立法事項上則可以置於一旁的非法定的民主立法行為或民主立法措施。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對各方面的主體都有直接的正面價值。實行立法聽證,對立法主體而言,有助於他們充分了解實際情況,從而做出更加符合實際情況的立法決策;也有助於使他們受到啟發、受到監督,使所立之法成為良法,或是使所立之法不至於背離實際、背離公正。實行立法聽證,對利益相關的主體而言,有助於他們直接表達對立法的要求或希冀,也有助於他們監督立法過程尤其是立法決策,從而使立法能夠更好地或儘可能地反映他們的合理的心聲、尊重他們的可取的意願,或是使立法不至於漠視他們的心聲或意願。實行立法聽證對公眾而言,有助於他們直接參與立法,有助於他們瞭解和監督立法過程和立法決策,從而使立法能夠更好地體現公眾的利益和智慧,更好地表達公眾的意願。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在立法決策之前以及立法過程的其他有關階段,使各有關方面可以就同一主題在同一場合同一時間從各有關角度發表意見,引起各有關方面的正面交鋒,從而便於立法主體從多種多樣的矛盾的正面衝突中瞭解各相關方面的意願。在這方面,立法聽證比之立法過程中的座談會、論證會具有更大的優勢。在座談會、論證會這樣的活動中,通常缺少矛盾的正面的全方位的衝突,參加座談會、論證會的組織和個人,大都就某個特定的角度發表意見,提出這些意見的過程中大都沒有或缺少相對方的參與和論辯,這就使座談會、論證會所汲取的意見,通常容易成為多種一家之言的彙集,而難以汲取在論辯中產生的具有綜合價值甚至昇華了的更高層次的意見。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可以為相當廣泛的社會主體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經常化的民主訓練的空間範圍。聽證制度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民主訓練、民主宣傳、民主教育的課堂,是廣泛的社會主體直接參與國家生活、社會生活的實際演練,尤其是社會公眾直接參與民主、享受民主的有效途徑。在我們的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普通的社會主體特別是公眾,直接獲得民主的實踐經驗和實際演練的機會,同一個走向現代民主、現代法治環境的大國的要求相比,是比較少的,現在有了立法聽證這種制度民主,正可以在這方面彌補我們的或缺。

實現立法聽證制度,可以從一個重要和實在的角度推進中國民主的發展。中國文化中的社會主體,在民主方面,過去素來是敏於思而拙於行的,一到行,往往就容易出現問題。現在立法聽證為人們提供了這樣一個法定的可以行的場所或舞台。立法就是決策,就是權利資源的配置,對這樣重大的事情,中國舊時代的統治者是不允許不希望一般社會主體或普通公眾參與的,這就逐漸形成一種傳統,以至於中國的社會主體特別是普通公眾,對參與立法,通常既沒有機會也沒有興趣。現在有了立法聽證制度,包括普通公眾在內的社會主體有了這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立法決策和權力資源配置

[1] [2]

試論我國立法聽證制度之完善 篇七

試論我國立法聽證制度之完善

毫無疑問,“聽證”一詞,往往都是與“民主”相伴隨而存在的,在現代國家和社會,立法民主原則,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所謂立法聽證,就是讓與一部即將出台的法律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公眾,或者法律專家、學者積極參與瞭解該法律的立法背景、宗旨、體例及具體內容,並發現、質疑該法律中存在的問題,以監督、保障該法律趨於完善的一種立法程序,它是立法民主的一種具體體現形式。

正是因為體現着民主的精神,立法聽證制度在西方國家也是隨着民主精神的發展而得到不斷健全完善的,有論者甚至認為,其最初甚至可以在英國12的《自由大憲章》有關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中找到影子[1].它的發展經歷着一個從司法聽證到立法聽證的過程,最初在英國、美國的司法審判制度中確立了聽證制度,如美國司法制度中著名的“正當法律程序”就包含着聽證程序;隨着民主和法治的發展,西方社會公眾參與立法和行政的事務的呼聲高漲,立法聽證制度便應運而生,受到普遍認同,特別是二戰之後,日本和拉美等一些國家相應實行了立法聽證[2].對立法聽證制度的作用,美國學者D?杜魯門的闡釋最為精闢:一是從政策和技術上就法案的條款、名詞等作出正確的解釋;二是作為傳播手段向公眾灌輸法案的內容;三是通過聽證會這一安全閥為公眾提供緩和衝突及解除困擾的手段[3].

我國的司法聽證制度起步較晚,第一次規定聽證制度始於頒佈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立法聽證制度的確立又延遲了幾年時間,直到頒佈實施的《立法法》才得以正式確立,體現在該法三個條文之中,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第三十四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以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其中,第五條規定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即奠定了立法聽證制度的民主立法原則基礎;第三十四條和第五十八條規定則明確規定了立法聽證是立法前徵求各方面意見的法定選擇性程序。

其實,在《立法法》頒佈的前一年,6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就《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舉行了聽證會,開創了我國立法聽證的先河。同年,深圳市更是制定了全國首個地方人大部門立法的聽證規則《深圳市人大計劃預算委員會聽證制度》[4].《立法法》頒佈實施之後,全國多數省市相繼以條例、辦法或規定等形式制定了本地的立法聽證規則,也進行了許多立法聽證嘗試。應該肯定,這些立法聽證嘗試都是有益的,對促進我國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學化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由於《立法法》對立法聽證制度只是做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於是在具體操作實踐過程中,各地就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立法聽證的範圍、主體、程序以及效力等各方面,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在立法過程中,目前還沒有開始運作聽證程序。因此,只能説立法聽證制度在我國,只是開始初步建立,在地方立法中開始正式運作,而談不上已經建立了完整的立法聽證制度。

為此,在《立法法》頒佈實施五週年之際,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目前我國立法聽證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重新審視,深入分析其執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立法聽證制度,促進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提供有力的法理理論和實踐經驗支持。

一、目前我國執行立法聽證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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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預算聽證制度 篇八

論預算聽證制度

「摘要」本文介紹了國外的預算聽證制度,選取了焦作和重慶兩個市率先在國內進行的預算聽證案例,實施預算聽證制度的意義作用,需要完善的問題:主要是修訂預算法,規範聽證程序,逐步擴大聽證內容和範圍。

「關鍵詞」預算;聽證;制度「正文」

一、國外的預算聽證制度

財政預算是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經濟手段,是調控社會經濟資源分配的主要槓桿。在國外,納税人特別關心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編制情況,因為那是政府在花“納税人”自己的血汗錢,預算多少,如何使用,都關乎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實行聽證是重要的公開形式。聽證制度最初源於英美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其基本含義有兩個:一是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申辯機會,其目的是保證司法公正。後來,這一原則推廣應到行政領域,形成了行政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最初源於英美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其基本含義有兩個:一是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申辯機會,其目的是保證司法公正。後來,這一原則推廣應到行政領域,形成了行政聽證制度。

在國外,實行的是行政預算聽證會。通常,機構將其預算提交給審查機關,由其詳細對申請進行分析。審核機關,例如部門預算辦公室,便着手尋找更多的信息。這一步往往通過要求部門就特別需求作正式書面回答來解決,有時也採用非正式的形式。審查者――預算檢查員――準備一份對材料的分析併為聽證會準備背景材料。不一定非要召開聽證會,但它們能夠使預算官員和行政部門更好地理解機構申請和支持申請的理由。各機構也要為聽證會作準備。準備的深度各不相同,但認真準備對機構而言是明智的。可以估計審查者將提出的問題,並在機構的陳述中進行研究和答覆。可以準備一份關於行動和策略的計劃。

聽證會本身是半正式的,很少記錄證詞。主管部門的首腦應主持會議,提出問題並瞭解預算申請。主要的預算官員參加表現得相當活躍。為了有助於整個過程,為行政首腦準備一些問題。機構提交一份聲明和相應的問題,或者審查完全通過提問和問題來進行。若不考慮採用的類型,機構應解釋其項目,特別是任何項目變動。提問者應對模糊觀點以及潛在的政治或管理問題進行詳細探究。聽證會的目的僅是為了獲取信息,利用這類討論會作出暫時性或最終決策是不恰當的,因為決策必須進行更多的思考。

美國的法律《國會的預算與財政管理》對聽證會和有關的報告作了具體規定:在為各個財政年度提出預算共同議案時,參眾兩院的預算委員會應當舉行聽證會,並應聽取國會議員、以及聯邦政府部門和機構、公眾人士和全國性組織的預算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代表的證詞。美國聯邦政府,每年至少有四個預算聽證會。在正式開始聽證之前,一般要進行聽證會排演或模擬是一項標準操作。部門管理者承擔着諸如撥款委員會主席這樣的關鍵審查者的職責。在聽證會開始之前,已對棘手的問題進行了預計並作了相應解答。模擬聽證會能揭示缺乏説服力的理由,有處理問題時建立部門間的有效合作,並瞭解審查者觀點。模擬聽證會政治家助於預算官員決定在傳統的公開聲明中應討論和強調什麼主題。

準備預算聽證會的關鍵是充分的調查研究,以避免或使聽證會上的意外情況減至最小。一個意外常使管理者看上去無知,並會使他們在回答其餘問題時也顯得很糟糕。對以往聽證會和陳述的詳細研究往往能顯示出審查者認為是重要的方面。此外,在設想很難回答的問題時,對項目本身以及對項目的反應的審查是必不可少的。通常,預算官員和其他人(比如中心預算辦公室中的人)的密切關係,能夠成為智慧的重要來源。

關於聽證會的簡明書籍是有幫助的。一般而言,它們僅包括預計到的很難作答的問題或標準問題以及答案。它們可能包括對每一審查者觀點的簡要討論,但這些信息常常是一般性的知識。這些描述還可能產生誤導,引發不必要的困惑。

聽證會的問題有許多來源,包括審查者(比如一位參議員)、職員、顧客、甚至部門本身。問題有時完全根據部門提供的問題清單來設置。有時設置的問題是非常困難的,這樣部門便能夠以可能是最好的方式繼續記錄某一主題。機構和OMB的聽證會很少設置問題,但當友好的立法者想援助一個項目時,在國會聽證會上設置問題也司空見慣的。有時職員間關係相當融洽,其效果與設置問題相似。

聽證會上的表現往往會在審查者心目中勾勒出該部門的領導狀況。聽證會是部門塑造自我形象和營造對自身良好感情的一個機會。領導者將被披上公共安全衞士、科學家、政治家、環境保護者等外衣。在聽證會上的出色表現有利於避免對部門費時的和非善意的審查。

瞭解預算是在聽證會上留下好印象的最佳方法。瞭解有關知識必不可少,而知識又往往伴隨着好的有組織的表現。通常,為接下去更深入的問題提供機會的簡短的回答和恰如其分的表現最為有效。關注使人感到重要的主題沒有被忽視。管理者不瞭解某一細節是可以原諒的,此類數據在聽證會後常常被補充進記錄。但對管理者來説,不知道如何回答有關管理方向的問題,卻是不可原諒的。問題――甚至在細節上――常能被預計和回答或在聽證時被傳達。這一活動能給人留下深刻印象,並能建立信心。

聽證會是一項有某些禁忌的遊戲。部門官員意識到他們有兩個管理者――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但部門官員不能對行政首腦的預算提出異議,儘管他們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如果核心預算辦公室或機構認為該部門不遵守已建立的行政部門政策,那麼部門領導或其他政治僱員便會被解僱。但在一些情況下,核心預算辦公室或機構從政治策略的考慮出發可能並不希望部門違背立法部門的願望,將預算提高到行政部門規定的水平之上。每種情況必須被單獨加以考慮。此外主管部門不應當同意向客户的壓力讓步。主管部門應當對的有的人負責;因此,向某一客户讓步意味着偏袒。它也承認施加壓力可能取得成功。與此相反,主管部門精心組織語言,表示他們希望聽取民眾的建議,並且會依照有價值的建議行事;主管部門的'確接受好的建議,但只根據建議的內在價值決策。由於這項禁忌,壓力沒有什麼影響,不會被公開接受。

聽證會結束後,預算分析人員仔細地複核他們的記錄並重新考慮提案和其他材料。來自行政首腦的指導也被加以考慮。通常審查者會通過書面或電話形式詢問一

些附加問題。接下來部門預算辦公室着手準備其最終的分析和建議。主管部門的首腦就預算作最後指示。指示的內容取決於行政首腦的管理模式。有的人將整個責任交與預算辦公室,其他人仔細地審查申請。通常,行政管理面臨的時間壓力不允許其對申請作長時間的、詳細的審查。一套指示信息通常包括:1.機構申請概要;2.預算辦公室的建議;3.行政首腦上一年度有關預算意見的概要;4.預算辦公室的附加建議;5.初步預算(州和地方政府必須平衡);6.政策問題概要。

二、焦作市實施的部門預算聽證

河南省焦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提出的“公開透明理財、科學民主決策、規範預算管理、提高資金效益”的總體要求,將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列為工作重點之一。經過充分醖釀和準備,3月23日下午召開了首次部門預算聽證會,市水利局、衞生局、司法局和焦作大學四家即將提交市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部門預算舉行了局內聽證和社會聽證,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以提高預算編制的規範性和科學性。

1.會議組織情況。會前焦作市財政局專門就舉行聽證會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認真研究,由於時間較為倉促,與規範的聽證會程序相比,本次預算聽證會未能提前30天向社會公眾告知聽證會的內容、時間、地點和程序,沒有聘請相關專家,沒有接受社會公眾的參加申請。參會人中僅限於財政局副科級以上幹部、預算單位代表,各會計站站長和財政局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單位、社區中聘請的10位社會財政監督員,因此辦能稱為準意義上的預算聽證會,是一次益嘗試

2.預算聽證情況。聽證會按照業務科室介紹、聽眾提問的程序進行,採取了投影儀顯示的現場互動形式,台聽眾對四個部門的每一筆支出安排情況都一目瞭然,對有疑問的地方隨時提問,農業科、社保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的四位科長現場給予解答,對一些涉及四個部門具體業務的項目支出安排,由預算單位代表給予具體的補充説明。由於現場觀眾提問十分踴躍,並且涉及到一些深層次的問題,聽證會一直持續了四個多小時。

3.聽證會取得的成效。通過財政預算社會聽證,讓納税人和老百姓知道了政府財政的錢是怎樣花的,準備為老百姓辦哪些事情,增強了政府理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讓納税人有了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體現了政府為民理財、科學民主、公開透明、權力制衡、主動接受監督的親民為民形象。但由於此項工作剛剛開始,各方面阻力也比較大。加上目前預算管理體制的先天性欠缺,財政局內部也僅僅是各個支出科室與預算科的相互討價還價,導致預算編制的透明度不高,定額、標準等技術性問題也不盡完善,暴露出部門預算編制存在一些亟待規範的地方,歸納起來主要有幾個方面:一是預算內外資金安排標準不統一,綜合預算落實不到位。財政預算內資金基本上都能安排到項目,相對較為規範。但預算外收入安排一粗二寬,缺乏成本核算和定額標準,寬打窄用的問題比較突出。如焦作大學預算外收入3300多萬元基本沒有落實到項目,結防所200多萬元預算外收入成本支出失真等,資金安排的科學性無法考察,反映出財政對預算外郊外的管理相對落後。二是預算安排的依據有待規範。主要是財政資金的供給範圍不清導致一些項目安排不能叫人信服,如醫院的定額補助和貸款貼息問題是個熱點,許多聽眾提出財政對醫院補助不能適應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建議能否將補助與項目結合起來,按照醫院所提供的公共衞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安排相應支出實行零基預算,不搞一刀切,同時也體現出財政支出與羣眾受益間的對應關係。三是預算編制的一些基礎性工作仍有待加強。如基本支出預算不管是人員經費還是公用經費都有定額,但項目預算缺乏合理的定價機制,且經費與專項資金界限不清,實際工作中單位有虛報項目支出用作公用經費的對策,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不高與此有很大關係。四是財政內部各個業務科室在編制預算時存在水平和標準不統一的問題,表現在預算編制質量差別較大,同類支出在不同單位間執行不同標準,如會議費支出、車輛燃修費、臨時工工資等。五是預算編制缺乏績效評價前提,預算單位在項目申報時追求預算最大化目標,往往是寬打窄用,最終表現為年終結餘,但這並沒有與單位申報下年度預算結合起來,結果是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結果相脱節,最終導致財政資金的浪費。

三、重慶市財政局的預算追加實施聽證

預算追加聽證是指在年度部門預算執行中,有關部門或部門提出追加支出申請後,經財政部門聯繫處室初審並提出聽證提議,由聽證評議小組對預算追加項目進行審議、確定的過程。過去,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後,主要由聯繫該單位的處室審核意見,並按程序審批。這種方式在操作上缺乏公開和透明,決策上缺乏公開和透明,決策上缺乏民主和科學,容易產生分配上的不平衡。市財政局在進行了大量調查研究和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上半年,制定了《重慶市財政局預算追架聽證會暫行制度》,用於規範追加預算指標的審議和確定程序,建立了從聽證準備(單位申請、處室初審、建檔入庫、提請審議、列入議程)到聽證審議(聽取意見、研究討論、初步確定)、聽證確立(呈報局長辦公會)和指標公示、追加預算等一整套程序。即:市級預算單位提出預算追加的申請後,由市財政局聯繫該單位的處室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聽證提議,然後召開聽證會,由局主要領導主持,辦公室、條法處、監督處、監察室等不管資金或不聯繫預算單位的處室人員組成評議小組,聽取處室彙報項目情況、資金需求和申請理由,由聽證評議小組集體研究決定是否給予追加,然後報局長辦公會審定。

預算追加聽證制度從207月25日正式啟動,第一次聽證會議對市檢察院申請辦案經費等四個項目進行了聽證。年11月27日,第二次預算追加聽證會議對市級機關綜合樓辦公傢俱購置等四個項目進行了聽證。兩次聽證會均取得成功。一起追加預算項目因實施理由不充分、條件不成熟未獲通過,其他項目預算單位共申請追加預算5230萬元,聽證後確定為3900萬元,核減25.4%.同時,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對原申請使用方向、結構等進行了調整。

(一)、聽證程序

具體分為聽證準備(處室初審、建檔入庫、提請審議、列入議程、召開會議),聽證會議(聽取意見、研究討論、初步確定),聽證確立(呈報局長辦公會),指標公示,追加預算等程序。

1、聽證準備包括:(1)。處室初審。由支出處室審核有關市級部門的追加預算申請,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確定項目是否確立。(2)。建檔入庫。按照局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辦法,對已確立的項目進行梳理、排序後,輸入局專項項目庫。(3)。提請審議。由相關支出處室整理項目內容,並向評議組辦公室提出審議請求。(4)

。列入議程。評議組辦公室根據處室提交項目數量及項目輕重緩急,擬定會議議程,報局領導審定。(5)。召開會議。按照局領導的批示,由評議組辦公室確定會議時間,通知相關部門。

2、聽證會議。包括聽取意見、研究討論、初步確定等程序。(1)。聽取意見

由會議主持人宣讀聽取議程、介紹參會人員、告知責任義務、宣佈會議開始。

提議者提供項目資料、陳述項目內容、發表初步意見。(原則上控制在20分鐘內完成)。

評議組成員詢問項目事由、可行依據及經費需求。(2)。研究討論。評議組成員闡述個人觀點、進行會議討論。(3)。初步確定。由會議主持人宣佈提議者退場、綜合各位意見、進行評議表決,宣讀會議結果。

3、聽取確立。由評議組辦公室整理會議內容,形成會議紀要,呈報局長辦公會審定。如需動支預備費,要擬文報市領導審批。

4、指標公示和追加預算等程序。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確立的項目預算指標,要通過局網絡和會議紀要等多種方式予以公示。同時通知項目單位,辦理預算指標下達相關手續。

(二)、複議程序

具體分為提出複審申請、申述複議理由、研究複議內容、回覆複議處室。採取會議集中研究或分別徵求意見等方式進行。

聽證結果公示過程中,聽證提議者如有異議,應在公示後3個工作日前向評議組辦公室提出複議申請,由聽證祕書聽取複議理由申述,整理申述內容,向局領導及評議組成員處室通報有關情況或召開復議會商會議,形成複審決定,並及時將複審決定通知複議申請人。

1.聽證過程中,提議者有過激行為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有權宣佈聽證中止;

2、聽證全部活動,應當由聽證祕書整理形成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閲,並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評議組成員和聽證祕書籤名後,呈報局長辦公會審議。

3、聽證結束後,聽證祕書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及筆錄,寫出聽證紀要,連同聽證筆錄報局長辦公會審議。聽證紀要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聽證的時間、地點、議題、主持人、祕書和其他參加人;提議項目內容及其可行性、初步意見、經費額度,以及評議主要分歧和聽證主持人的意見和建議。

4、聽證會議內容、聽證筆錄、聽證紀要在未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及公示前均為機密資料,所有涉及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5、聽證主持人、評議組人員、聽證祕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行使其權利,如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取消其作為相應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四、預算聽證的意義作用和需要改進的意見

舉行預算聽證將對提高預算管理水平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對政府財政接受社會監督,實踐執政為民和政治民主也將產生重大推動。公開透明本身就是一種進步,把聽證制度引入預算管理中是財政管理制度的創新,也是深化財政支出改革、強化財政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實行預算追加聽證制度是加強財政管理、規範財政資金分配的有效途徑。作為財政支出改革的一種形式,預算追加聽證制度首先規範的是財政自身的行為,有利於促進財政部門不斷加強自身建設,促進財政支出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

2、實行預算追加聽證制度是提高財政資金分配公開、透明的主要形式。預算追加聽證制度的建立,使財政資金分配在“陽光”下進行作業,對於杜絕“人情”預算、“個人”預算,防止資金分配中的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風,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具有重要作用。

3、實行預算追加聽證制度是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有效性的重要保證。實行預算追加聽證,旨在通過規範的審核制度,嚴格的審核程序,從可行性、有效性等多方面加強對預算追加項目的審核,切實保證財政資金分配科學合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實行預算追加聽證制度是財政部門科學理財、民主決策和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實行預算追加聽證制度,引入了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免了一家之言,合理地確定預算額度,是財政部門實踐“三個代表”,對納税人、對廣大人民羣眾高度負責精神的具體體現。

從兩個地方開始的預算聽證的情況看,我國的預算聽證還處於初始階段,主要是內部和少數部門的聽證活動,內容和範圍較少,公開性不夠,因此作用甚微,但畢竟邁開了步子。為了進一步做好預算聽證工作,需要完善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是完善預算法。在修訂預算法時增加關於預算聽證的內容。根據法律,再製定《財政部門預算聽證實施辦法》,推動預算聽證制度的全面實施。應當逐步將預算聽徵的內容和範圍擴大到整個預算。

二是擴大預算聽證的公開形式,逐步將預算聽證由內容聽證、部門聽證擴大到報紙、電台、電視等公開媒體的聽證。

三是建立專門的預算聽證機構,可以由財政機關預算、法規和辦公室負責這項工作。

「參考資料」

1、《中國財經信息資料》20第11期黃春平《向社會公開財政預算聽證》2、《法制日報》年4月1日3、《美國公共預算》托馬斯D林奇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月第1版》。

4、《世界著名法典選編憲法卷》主編蕭榕 中國法律出版社6月第1版

傅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