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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知識有哪些【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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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知識有哪些【多篇】

垂直管理部門 篇一

垂直管理部門的工作業務、人事任免、經費撥付,均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決定,其職能具有專屬性、執法性、監控性特點,目前,實行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垂直管理的機構有中國人民銀行、海關、國家税務等系統,實行省級垂直管理的機構有地方税務、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系統。

定:定職能、定機構、定人員編制。 篇二

政府職能的發展變化

自然狀態下的政府職能主要為“御外”、“安內”,一方面表現為統治職能的極端強化,另一方面表現為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職能的相對弱化;近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職能主要為“御外”、“安內”、“建設公共設施”;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職能主要有: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穩定宏觀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維護市場秩序。

案例分析】: 篇三

案例

1999年6月初,某市一名九年級學生因為不堪忍受過重的學習壓力在家中自殺身亡。此事件在廣大市民中引起了強大的反響。中國小學生負擔重、壓力大的問題一時成為公眾議論的中心話題。也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

該市的日報、晚報、電視台、廣播電台等眾多新聞媒體就此事作了大量的報道。反映了學生家長教師中國小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等多方面的意見。儘管對此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意見不完全一致,但是大家普遍認為,政府應該切實採取措施減輕中國小學生的負擔。 該市政府就此問題專門召開了一次會議,指示市教育局在兩個月之內拿出一個減輕中國小學生負擔的具體方案。1998年8月末,在徵求有關專家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的基礎上,該市教育局出台了一攬子旨在減輕中國小學生負擔的措施,包括限定課時,控制家庭作業數量,嚴禁利用節假日上課等等。

實際上,中國小學生負擔過重並不是一個新的問題,對此問題,公眾已經議論了很多年,有關專家也呼籲遼很多年,但是政府始終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這一悲劇事件的發生後,該市出台了減輕學生負擔的政策。

案例來源:上海電大網上課堂案例庫。

案例《中學生自殺後的政策出台》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況

1999年6月初,某市一名九年級學生因為不堪忍受過重的學習壓力在家中自殺身亡。此事件在廣大市民中引起了強大的'反響。中國小學生負擔重、壓力大的問題一時成為公眾議論的中心話題。也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

該市的日報、晚報、電視台、廣播電台等眾多新聞媒體就此事作了大量的報道。反映了學生家長教師中國小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等多方面的意見。儘管對此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意見不完全一致,但是大家普遍認為,政府應該切實採取措施減輕中國小學生的負擔。 該市政府就此問題專門召開了一次會議,指示市教育局在兩個月之內拿出一個減輕中國小學生負擔的具體方案。1998年8月末,在徵求有關專家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的基礎上,該市教育局出台了一攬子旨在減輕中國小學生負擔的措施,包括限定課時,控制家庭作業數量,嚴禁利用節假日上課等等。

實際上,中國小學生負擔過重並不是一個新的問題,對此問題,公眾已經議論了很多年,有關專家也呼籲遼很多年,但是政府始終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這一悲劇事件的發生後,該市出台了減輕學生負擔的政策。

二、案例分析

確定公共決策問題是決策的起點。只有找出了問題,才可能展開一系列解決問題的決策活動。一般來説,被政府列入政策議程並採取行動,通過公共行為希望實現或解決的公共問題才成為公共決策問題。公共決策問題產生後,要對其進行具體描述,界定其性質、時空範圍和層次,並查清產生問題的原因。

在本案例中,公共決策問題為中國小生負擔重、壓力大,這個公共問題導致了一箇中學生精神崩潰,從而發生其自殺的流血事件。這一公共問題在中學生自殺後引起了政府及市民的注視。“該市的日報、晚報、電視台、廣播電台等眾多新聞媒體就此事作了大量的報道。反映了學生家長教師中國小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等多方面的意見。儘管對此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意見不完全一致,但是大家普遍認為,政府應該切實採取措施減輕中國小學生的負擔。”案例中這些描述也充分顯示了公共決策問題在界定方面的原則,一項公共決策問題並不是來自空口白話,必須要有一定的公共基礎,必須有針對性,是在公共問題領域中能對公共問題根本原因起到一定緩和、解決作用的決策。案例中出台的一攬子措施都是在“減負”這個公共問題上,有針對性的對教育領域內會對中國小生施加壓力的學校做出的硬性規定,這樣準確

而有針對性的決策能順利出台,都得益於決策出台前對公共決策問題的確定。

關於《中標通知書》的合法性 篇四

(一)由於周地建城(2000)10號文對整個招標活動始終構成法律上的障礙,故市計委直到對億星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時,仍未對周地建城(2000)10號文作出處理以排除法律上的障礙,屬於違反法定程序,且損害了益民公司的信賴利益。

(二)按照《河南省實施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政府重點項目原則上應當公開招標,只有符合以下兩個要件才能採用邀請招標方式,一是屬於以下情形之一:

(1)因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3)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

(4)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不符合經濟性要求的;

(5)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是必須經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核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所涉招標項目是省重點項目,而市計委在既未説明本案招標活動是否屬於上述五種情形之一,也沒有依法辦理批准手續的情況下,逕行採用邀請招標方式,屬於違反法定程序。被上訴人市政府認為市計委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違法僅僅體現在沒有完成法律規定的報批程序而已,其對違法性的認識不夠全面。

(三)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關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之規定,給投標人的準備時間不得少於20日。市計委給投標人的準備時間起自2003年5月2日,截止至同年5月12日,共計10日,明顯少於法律規定的準備時間,構成違反法定程序。被上訴人市政府提出,由於招標時離“西氣東輸”在周口開口的時間已非常緊迫,故給投標人的準備時間短於法定時限情有可原。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市政府提出的答辯理由雖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不能改變其行為的違法性。

(四)上訴人益民公司提出,評標委員會七名成員中,一審法院認定的五名專家都是政府官員,而非真正的專家。被上訴人市計委辯稱,河南省方圓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是省級招標代理機構,該公司提供的證明載明,上述五人都是“工民建”專業高級工程師,列於專家庫中,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官員擔任專家,實際上官員具有業務職稱是很常見的。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市計委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招標委員會的五名專家均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關於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專家之規定,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足以否定被上訴人市計委提供證據的證明力。鑑此,評標委員會七名成員中有五人具有專家身份,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關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之規定。

行政領導職務晉升的條件 篇五

(1)在近兩年度考核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

(2)晉升科、處級正職,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科、處、司、部級副職,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三年以上。

(3)晉升處級職以上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五年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晉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職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級副職,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工作部門任職的經歷,晉升地(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處級以上職務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4)晉升科級正副職,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晉升副處級到正司級職務,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晉升副部級職務,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非領導職務指數的限制 篇六

八個非領導職務: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國務院各部門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職數,不超過該部門司局級領導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超過4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75%。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置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巡視員不超過3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務職數,不超過處級領導職數的50%。

省轄市(行署、州、盟、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設置的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不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超過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縣級(地轄市、旗、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各部門,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超過科級職務職數的50%。

行政決策轉向科學決策的標誌 篇七

(1)決策主體由個人轉向集體。

(2)決策過程由主觀隨意轉向程序化。

(3)“謀”與“斷”的相對分離。

(4)“斷”與“行”的相對分離。

(5)決策手段的運用日益增強,量化和技術化,成為現代科學行政決策的標誌。

關於54號文的合法性 篇八

(一)根據建設部272號文關於對城市供氣等“直接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業實行特許經營,“公開向社會招標選擇投資者和經營者”之規定,市政府有權根據招標結果確定城市管網項目的經營者,但在此之前,必須先對周地建城(2000)10號文進行依法處理,以排除法律上的障礙。然而,市政府卻在未對周地建城(2000)10號文進行任何處理的情況下,逕行作出授予中標人億星公司城市天然氣管網項目經營權的54號文,既違反了法定程序,又損害了益民公司的信賴利益。

(二)根據國務院於2002年11月1日發佈的國發(2002)24號《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及其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燃氣企業資質審批已被取消。在招標活動開始前,該文件已經生效,因此億星公司取得天然氣管網經營權並不以獲得燃氣企業經營資質為前提條件。上訴人益民公司提出億星公司不具備燃氣經營資質,54號文授予其天然氣經營權違法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三)上訴人益民公司提出,54號文授予億星公司天然氣獨家經營權,違反了河南省計委豫計規劃(2002)631號《關於印發<河南省西氣東輸利用規劃>的通知》關於“對於現有氣源和管道,在不改變其所有權和隸屬關係的基礎上,儘量加以利用。有條件的地方,儘可能實現雙氣源供氣”之規定。本院認為,上訴人益民公司所援引之規定系指導性規則,而非強行性規則,現有氣源和管道是否繼續利用、是否實行雙氣源供氣等問題,都屬於市政府和有關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範圍,故上訴人益民公司以違反河南省計委豫計規劃(2002)631號文的有關規定為由否定54號文合法性之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本院認為,雖然市計委作出《招標方案》、發出《中標通知書》及市政府作出54號文的行為存在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之情形,且影響了上訴人益民公司的信賴利益,但是如果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行為,將使公共利益受到以下損害:

一是招標活動須重新開始,如此則周口市“西氣東輸”利用工作的進程必然受到延誤。

二是由於具有經營能力的投標人可能不止億星公司一家,因此重新招標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如果億星公司不能中標,則其基於對被訴行政行為的信賴而進行的合法投入將轉化為損失,該損失雖然可由政府予以彌補,但最終亦必將轉化為公共利益的損失。

三是億星公司如果不能中標,其與中石油公司簽訂的“照付不議”合同亦將隨之作廢,周口市利用天然氣必須由新的中標人重新與中石油公司談判,而談判能否成功是不確定的,在此情況下,周口市民及企業不僅無法及時使用天然氣,甚至可能失去“西氣東輸”工程在周口接口的機會,從而對周口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造成不利影響。

根據《若干解釋》第五十八條關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之規定,應當判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同時責令被上訴人市政府和市計委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於周地建城(2000)10號文已被周口市建設局予以撤銷,該文現在已不構成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就本案而言,補救措施應當着眼於益民公司利益損失的彌補,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平衡。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無不當,但其對補救措施的判決存在兩點不足:一是根據法律精神,為防止行政機關對於採取補救措施之義務無限期地拖延,在法律未明確規定期限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指定合理期限,但一審判決未指定相應的期限。二是一審判決僅責令市政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而未對市計委科以應負的義務。

政府職能轉變的內容 篇九

政府職能轉變,不僅包括政府職能內容的轉變,還包括政府行政職能方式的轉變、政府職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應政府機構的調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政府職能的外部轉移。指政府將不屬於自己的職能還給企業以及社會中介組織,防止政府職能的“越位”,將屬於政府自己的職能收回,防止政府職能的“缺位”。

(2)政府職能的系統轉移。在縱向層級之間要按照必要的集中與適當的分散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職能範圍,明確各自的權力和責任;在橫向部門之間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的原則,合理配置和劃分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要在管理運行上按封閉原則進行分類。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轉變。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風、運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轉變,就是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單一行政手段,轉向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1998年機構改革目標與原則 篇十

改革目標: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行政管理幹部隊伍,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體制。

改革原則:

一是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把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把生產經營的權力真正交給企業;

二是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政府組織機構,實行精兵簡政,加強宏觀經濟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適當調整社會服務部門,加強執法監管部門,發展社會中介組織;

三是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政府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明確劃分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職能交由一個部門承擔,克服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行政體系的法制建設,實現政府機構、職能、編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