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責任認定及管理辦法
一、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醫患糾葛,並向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案件。從廣義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屬對患者診療護理過程不滿意,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失誤,對病人造成不良後果、傷殘或死亡,以及診療過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況,要求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實真相之前,統稱為醫療糾紛
二、醫療糾紛的責任管理機構
院內沒有明確規定,大多數醫院都成立專門醫療糾紛處理部門,如淄博市中心醫院:醫療服務監管科等等,有專職團隊負責,我院目前由醫務科負責
三、醫療糾紛的處理流程
糾紛管理機構接到糾紛投訴後:
1、調查瞭解科室當事人及科室主任
2、糾紛科室內討論
①是否有過錯;
②什麼過錯?
③過錯性質;
④過錯與後果的因果關係;
⑤責任程度。
3、糾紛當事人與科室作書面答覆
4、糾紛處理機構職責
(1)積極與患者或家屬或委託人溝通處理;
(2)組織院內專家討論
①是否有過錯;
②什麼過錯?
③過錯性質;
④過錯與後果的因果關係;
⑤責任程度。
最後做出討論意見,形成書面材料,給患方答覆
5、糾紛處理途徑
(1)、院內協商解決
糾紛當事人協商解決;
糾紛科室協商解決;
醫院協商解決;
(2)、醫調委調解解決;
(3)、行政調解
(4)、司法途徑解決。
四、糾紛管理
1、按照不良事件處理流程管理。
2、糾紛分類:
(1)責任性過錯;
(2)技術性過錯;
(3)責任-技術性過錯
3、過錯度認定
司法鑑定機構有結論的,以司法鑑定為主。
院內和解或醫療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因沒有明確責任劃分,由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組討論認定,專家組成員為各個科室副高級職稱以上成員組成,根據情況抽取相關專業專家。由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召開醫療糾紛責任認定會議,由糾紛科室負責人及責任人書寫糾紛經過及科室內討論意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專家組集體討論,確定過錯責任科室、責任人人及責任度,討論意見提交院黨委,根據結果確定處罰方案,對結案醫療糾紛責任人及科室進行經濟處罰。
4、處理方式:
(1)按照不良事件處理,科主任、相關人員談話告誡。
(2)處罰
①醫療工作風險性、不可預見性,履職盡責,技術性原因,不予處罰。對科主任、相關人員談話告誡。
②責任性過錯:對科主任、相關人員談話告誡。對責任科室科主任及相關責任人扣罰1-3個月管理績效。根據認定責任情況,責任人及科室承擔部分賠付金額(10%-20%)。責任人延遲一年職稱晉升。
③責任-技術性過錯:對科主任、相關人員談話告誡。根據情況對責任科室科主任扣罰1-3個月管理績效。根據認定責任情況,責任人及科室承擔部分賠付金額(10%-20%)。責任人延遲一年職稱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