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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病假醫療期管理規定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89W

為了進一步加強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的病假及醫療期管理,維護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職工病假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單位病假醫療期管理規定

第一條 醫療期是指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二條 請病假15天以內(含15天)的,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准,並報人事科備案。

第三條 病假超過15天的且只有在患難以治癒疾病或非常嚴重的慢性病時方可按國家規定申請醫療期(填報醫療期審批表),職工醫療期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由部門負責人、人事、分管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四條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造成的病假醫療期申請,應由本人書面提出。不方便前期提供書面申請的,可由親屬代為電話通知,並應於病情證明開具的一週內(節假日順延)提供書面材料到辦公室,報請領導進行審批,

第五條 職工病假15天以內(含15天),須提供正規醫院開具的有效證明(如診斷證明、病假條、病歷、檢查單、診療發票等),否則按事假處理;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申請病假醫療期,須持正規醫院的就診病歷,病休證明、病情證明、掛號條(電子掛號單)、診斷證明、發票、繳費單等能夠證明醫療過程的單據原件。對於一些特殊疾病或重大疾病,還應提交化驗結果及CT報告等檢查結果,按審批權限經批准後方可休病假醫療期,否則,以曠工處理。

第六條 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期間,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具體如下

實際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單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

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醫療期月數

3

6

6

9

12

18

24

第七條 對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的職工,在醫療期內尚不能痊癒的,經單位班子會研究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第八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停工治療請假期限到期,仍未治癒的可進行續假,但累計病假期間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第九條 不超過15天(含15天)的病假實行分時核算工資,醫療期期間的薪酬,單位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醫療期薪酬待遇的基礎上,薪酬標準統一設定為:基本工資正常發放,績效獎金統一為後勤類標準***元的基數,按工作年限發放。

本單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績效工資發放比例

50%

100%

第十條 職工病假醫療期結束後,須在返回崗位3日內向人事科銷假。

第十一條 連續休病假累計30天以上者,取消當年年休假資格。

第十二條 病假期間如遇產假、婚嫁、喪假時,前後病假時間應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 年度病假累計30天以上者,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

第十四條 職工提供虛假資料,虛報病假、利用“假病假”真兼職行為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單位有權按嚴重違反單位管理制度進行處罰,並將請假時間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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