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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税金特殊情況税款計算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5W

個人所得税税金特殊情況税款計算

基本規定:

納税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税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税義務人境外所得依我國税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税額。

特別注意:

(1)扣除方法限額扣除

(2)限額計算方法分國又分項

(3)限額抵扣方法,納税人在境外某國家或地區實際已納個人所得税低於扣除限額(一國只有一個限額),應在中國補繳差額部分的税款;超過扣除限額,其超過部分不得在該納税年度的應納税額中扣除,但可在以後納税年度該國家或地區扣除限額的餘額中補釦,補釦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4)境外已納税款抵扣憑證是境外税務機關填發的完税憑證原件

(5)居民納税人境內境外所得分別扣減費用、分別計算應納税額 。

例 題:某居民納税人在同一納税年度,從甲、乙兩國取得應税收入。其中:在甲國一公司任職,每月工資5800元;因提供一項專利技術,一次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3萬元。該兩項收入在甲國已繳納個税分別為3200、2000元。因在乙國出版著作,獲得稿酬收入15000元,並在乙國繳納個税1700元。問該個人在國內應如何納税?

答案:

A、來自於甲國收入應納税額扣除限額: =[(5800-4800)×3%] ×12+30000 ×(1-20%) ×20%=5160元

在甲國實納税額=5200元

該人來自於甲國的.收入在境內無需補税

B、來自於乙國的收入應納税額扣除限額:

=15000 ×(1-20%) ×20% ×(1-30%) =1680元

在乙國實納税額=1720元

因境外實繳數大於限額,所以該收入不必在國內補税。超出限額的部分,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後5個納税年度的該國減除限額的餘額中補釦。

外籍人員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税的計算

一、外籍人員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税計算的主要依據

除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細則外,國税發[1994]148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税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税函發(1995)125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4]97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税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税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對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納税義務的確定、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境外居住天數、工作天數的界定問題以及境內、境外僱主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應納税款計算問題等做了明確。在實際徵管工作中,主要依據這幾個文件來確定納税義務,進行具體計算。

二、關於非高層管理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税額的計算

對於非高層管理人員,其是否負有納税義務,根據國税發[1994]148號文第二、三、四條的規定,按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的不同,以所得來源來區分,詳見下表:

注:① 打“√”者為負有納税義務;打“×”者為不負有納税義務。

② 據國税發[1994]148號文第一條:境內所得指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境外所得指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而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

(一)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

無論在境內居住多少天,應納税所得額均是指當月按中國税法規定計算的工資薪金收入全額(包括由境內、外各種來源支付或負擔的數額),減除准予扣除的費用後的餘額。即

1、工資薪金按月計算的

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税所得額=境內、外各種來源支付或負擔的全月工資薪金所得-4,800

(公式Ⅰ)

2、工資薪金按日計算

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税所得額=境內、外各種來源支付或負擔的當月累計日工資薪金所得×當月天數÷當月實際工作天數-4,800

(公式Ⅱ)

(二)應納税額的具體計算

1、不超過90天(協定國183天)

納税義務確定原則: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僱主支付或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税。

應納税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公式Ⅲ)

2、超過90天(協定國183天),但不滿1年

納税義務確定原則: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税。

應納税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公式Ⅳ)

3、滿1年但不超過5年

納税義務確定原則: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其在實施條例第三條所説的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税。

應納税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公式Ⅴ)

4、連續超過5年且又滿1年(第6年)

納税義務確定原則: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申報納税。

應納税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