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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怎麼算個人所得税(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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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怎麼算個人所得税(新版多篇)

紅包 篇一

通常是由老闆決定的,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能取決於員工與老闆的親疏、取決於老闆對員工的印象、取決於資歷,取決於重大貢獻等。通常不公開。民企多見。亞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種方式,部分人員還可以得到紅包的獎勵。

除了發放現金,一些公司還將旅遊獎勵、贈送保險、車貼、房貼等列入年終獎的內容。無論企業用哪種方式發放年終獎,有一條原則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終獎的發放既要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也要顧及員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這兩者兼顧好了,年終獎才能發放得“公平”,才能起到獎勵和激勵的作用,為企業第二年的運作埋下良好的伏筆。獎金的發放方案,不應該在將近年終時才考慮,在年初制定公司計劃的時候,就應該制訂好年終發放獎金時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

舉例: 篇二

當年終獎數額超過某個臨界點哪怕1元時,對應的納税税率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出現納税人的納税額大幅增加,導致年終獎“多發少得”、實際收入不升反降的情況。所以,年終獎如何發?發多少?如何規避納税風險,需要我們考究。

年終獎計税方法如下: 篇三

1。扣除五險一金後,如果當月工資超過35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到對應税率,然後直接套入年終獎的計算公式,得出應繳税額。

2。扣除五險一金後,如果當月工資收入不足3500元,則先從年終獎中拿出一部分錢,將當月工資補足3500元后,然後將剩餘的年終獎金額套入計算公式,得出應繳税額。

不同情形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 篇四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繳納個税?

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納税,將僱員當月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額的,應納税額=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額的應納税額=(全年一次性獎金-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1.該辦法每人每年只許採用一次;2.其它獎金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繳納個人所得税。

案例1

某公司職員朱先生2015年12月14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5100元,當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24000元。

解析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數2000對應的適用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年終獎金應納税額為:24000×10%-105=2295(元)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税額=(5100-3500)×10%-105=55(元)

該納税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案例2

某公司職員李先生2015年12月14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3000元,當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000元。

解析

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數958.33對應的適用税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金應納税額為:11500×3%=345(元)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由於低於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税該納税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税345元。

二、年底雙薪問題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9〕121號)規定,國税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計税方法停止執行(即:已取消年底雙薪的單獨計税辦法)。個人取得年底雙薪,如果其單位沒有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資金計税辦法計税。如果其單位既有年底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並且二者在同一個月內發放,可以將年底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併,統一執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如果二者不在同一個月份內發放,應將年底雙薪併入當月工資、薪金,統一計算個人所得税。

三、個税盲區是什麼?多發一元年終獎到手卻少數千元?!

“個税盲區”是指年終獎發放金額在超過某個臨界點後獎金數額只增加“一點點”、而納税額卻增加了“好多點”的現象。

也就是可能出現多發一元獎金,扣除個税後,到手卻少數百、數千元的情況。對此,要找出每一級税率對應的“盲區”,有效地避開“多發少得”的情況發生。下面就為大家詳細説明6個盲區的形成原因及避開方法:

假設個人取得年終獎為Y元,且當月的工薪所得高於或等於3500元。

1、若年終獎18000960000,則月平均年終獎(Y÷12)>80000,適用税率為45%。

設Y-(Y×45%-13505)=960000-(960000×35%-5505),Y=1120000元。因此,若年終獎為Y>960000元時,應避開盲區【960001,1120000】。

四、雙薪年終獎同發繳個税更省錢

歲末,很多企業都要發放年終獎金及年終雙薪,年終雙薪和年終獎同時發放可否同時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税呢?近日,廣州地税表示,年終雙薪與年終獎金同時發放可合併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税,與分月發放相比,可省250元左右的個税。

舉例:

同月發放:

連小姐1月份工資收入4500元,年終雙薪5000元,年終獎6000元,2月份取得工資收入4500元,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税?

(1)1月份應繳個税:

工資收入:(4500-2000)×15%-125=250(元)

年終雙薪及年終獎:

(5000+6000)÷12=916.67確定税率為10%

(5000+6000)×10%-25=1075(元)

(2)2月份應繳個税:(4500-2000)×15%-125=250(元)

以上兩個月共應繳個税1575元

分月發放:

張小姐1月份取得工資收入4500元,年終雙薪5000元,2月份取得工資收入4500元,年終獎6000元,應繳多少個人所得税?

(1)1月份應繳個税:

工資收入:(4500-2000)×15%-125=250(元)

雙薪收入:5000÷12=416.67確定税率為5%

5000×5%=250(元)

(2)2月份應繳個税:

(4500+6000-2000)×20%-375=1325(元)

以上兩個月共應繳個税1825元

注意事項

當年終獎數額超過某個臨界點哪怕1元時,對應的納税税率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出現納税人的納税額大幅增加,導致年終獎“多發少得”、實際收入不升反降的情況。所以,年終獎如何發?發多少?如何規避納税風險,需要我們考究。

年終獎會被扣嗎 篇五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明確規定在規章制度裏,那麼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如果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於所有員工,不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自主決定是否發放此類年終獎金。

年終獎的發放形式

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 篇六

國税發[2005]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