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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大事項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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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大事項報告多篇

【第1篇】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本資料權屬文祕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本站範文網更多資料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覆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八、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局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局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包括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二)本人蔘加與操辦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留學、勞務輸出和定居的情況;(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親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購併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根據報告內容認真填寫《**局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一式兩份,於事前15日內主動上報受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在事後10天內以書面形式補報,並説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第五條 局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局機關黨委負責受理。受理部門要對所報告事項依據有關規定和政策進行審核,於10天內在“報告表”上籤署意見,並通知報告人。報告內容情況特殊的,應由受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商審核,並在10天內將審核意見用文字形式答覆給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第六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第七條 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第八條 局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納入領導幹部行為監察範疇。負責受理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的機關黨委,每年底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第九條 今後上級有關部門如有新的規定和要求,按新規定、要求執行。第十條 本規定由局機關黨委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3篇】關於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政府、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各羣眾團體: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省、市紀委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根據市紀委榆紀發〔20xx〕44號《關於重申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現就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報告對象

縣、鄉兩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科級以上幹部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科級以上的幹部。

二、報告內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三、具體要求

(一)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應於事前一週內向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報告;其他個人重大事項在事後一個月內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當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

(二)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三)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情況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一項內容,存入本人廉政檔案。

(四)領導幹部發生應當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應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備案表》。對報告內容以外,需要進一步説明的情況,要形成書面報告,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簽註意見。縣(處)級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要按時上報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備案。科級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要按時上報縣紀委黨風廉政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