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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3.02W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調研報告

實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加強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期,我們按照委局的統一安排部署,對照調研課題,制定嚴密細緻的調研方案,利用下鄉檢查、個別談話、實際查看、回顧總結、梳理歸納等方式,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貫徹執行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規定》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報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強。個別領導幹部認為個人事項是自己的事,與單位業務工作無關,無需向組織説明和報告;有的不能充分認識一些腐敗問題往往與領導幹部的生活圈、工作圈、社交圈等有密切聯繫,認為領導幹部主要是在工作中行使權力,應重點加強領導幹部實際工作情況的監督,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與個人生活自由和隱私權相矛盾;有的沒有充分認識到實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加強組織監督,防止領導幹部犯錯誤的重要舉措,是組織對廣大領導幹部的關心和愛護,認為報不報無關緊要等。

二是報告的內容不全面,存在避重就輕、蜻蜓點水現象。有的領導幹部雖然能及時報告自己的有關事項,但是報告的主體、內容、程序不規範。有的就自己涉及到的重要崗位、職責權限、家庭成員工作及收入待遇、住房、車輛使用、個人社會交往、婚喪嫁娶等重要事項和關鍵內容、環節,在報告中不體現、不記錄,只説一些無關緊要、不痛不癢的內容,有意或無意的“逃避”組織的監督,給自己留下充分的自由活動空間;有的領導幹部還讓下屬人員替自己填寫相關報表,撰寫有關內容,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規定》的執行力。

三是職責權限不明確,監督力度不夠。中央規定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紀委(紀檢組)負責受理本級領導幹部的報告,現實中往往由於同級監督難以奏效而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再加之由於同級人員都比較熟悉,有的只給主要領導口頭報告,以致於班子其他成員和紀委(紀檢組)不瞭解情況,也無從監督,時間久了,也無資料可查。同時,在《規定》執行中存在監督主體不明確、溝通協調力度不夠的問題,導致有的領導幹部只將自己的報告和相關報表上交組織部門,而忽視了紀檢監察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執行力。

二、原因分析

一是個別領導幹部沒有充分認識到貫徹執行《規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沒有從根本上對自己進行深刻剖析,總認為個人的事情無需向組織説明和報告,這些純屬“家務事”,由於這些錯誤認識和模糊觀念的存在,導致部分領導幹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自覺性不強,不能按規定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有的甚至根本不報,嚴重影響了此項制度的落實。

二是領導幹部大部分都掌握單位的人權、財務、物權,處在重要的崗位上,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思想上麻痺大意、敷衍了事、瞞報、漏報,總想把自己置於組織監督之外,我行我素。

三是由於同級之間存在工作關係、個人關係等原因影響,導致監督缺乏力度,方式方法簡單,監督事項淡化,加上職責權限不明晰,報送渠道單一等因素,影響了制度的執行。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教育,提高認識。各級黨組織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引導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引導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實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加強領導幹部生活圈、社會圈監督的現實選擇。切實加強幹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監督,及早發現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預防腐敗現象的發生,對增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意識和拒腐防變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再次,要引導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實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關心愛護幹部的有效舉措。

(二)強化監督,確保實效。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把領導幹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和考核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不定期地開展檢查活動,以保證此項制度有順利貫徹執行。三是嚴明紀律。對不按規定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要嚴格執行紀律,嚴肅處理。同時,要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把關不嚴,監督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班子主要領導的責任。

(三)健全制度,規範程序,要進一步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及“一把手”、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職責。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應一式兩份向班子及“一把手”書面報告,加蓋公章後一份上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一份留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單位的黨政領導班子及“一把手”對班子成員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及其真實性負責。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其更加詳細,更加具體,更加具有操作性。要規範報告程序。對哪些事項需要事前報告的、哪些事項需組織審批答覆的、哪些事項需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的,都應作出明確規定。對重點報告事項,還可以根據實際,設計制式表格,明確紀律規定,提出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