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險對象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保險責任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除外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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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
│
│投保險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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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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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況
│
┃
┠────────┼─────────────────────────┨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
┃
保險金額
│
┃
┠────────┼─────────────────────────┨
┃ 附加醫療險 │
┃
┠────────┼─────────────────────────┨
┃
保險費
│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總計人民幣(大寫)┃
┠────────┼─────────────────────────┨
┃保險儲金金額│按第檔次每仟元元總計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期限
│自
年月日零時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
┃│1.(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被保險人簽章
┃
┃説│2.被保險人如有病殘情況,應在健康│
┃
┃│
情況欄內據實填寫。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中國小生│
┃
┃│
平安保險不慎。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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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
本公司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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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
│
│
承保險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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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職業│┃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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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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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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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醫療險金額│
┃
┠────────┼─────────────────────────┨
┃
保險費率
│每仟元保險金額元角
附加醫療險每仟元元角┃
┠────────┼─────────────────────────┨
┃
保險費合計│人民幣(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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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第檔次每仟元保險金額儲金
$
┃
┃保險儲金金額
├─────────────────────────┨
┃
│總計:人民幣(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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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期限
│ 自年月日零時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
┠─┬──────┴──────────┬──────────────┨
┃備│
│保險公司簽章
┃
┃注│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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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_____
複核:_____
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投保範圍
第二條年滿3週歲至70週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 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保臉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累計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10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
飛機:人民幣50萬元;
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船舶:人民幣20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隻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費為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八條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投保人住 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二條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7.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3.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4.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5.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5.戰爭、軍事衝突、**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險人乘坐非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遭受意外傷害;
8.被保險人通過安全檢查後又離開機場遭受意外傷害。
第五條保險期間
一、本合同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持本合同約定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二、被保險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繼續有效,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乘等效航班班機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00,000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00,000元。
二、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交清,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20元。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四、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被保險人户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收據;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七、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前申請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後,或被保險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在該航班起飛三十日以後,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出解除合同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投保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被保險人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的有效證明(若被保險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
三、解除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險費10%的手續費後退還所交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於各種原因由航空公司為約定航班所有旅客調整的班機或被保險人經航空公司同意對約定航班改簽並且起始港和目的港與原約定航班相同的班機。
戰爭: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以政府宣佈為準。
軍事衝突:是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佈為準。
**:是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