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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傷害申請書多篇

欄目: 常用文書 / 發佈於: / 人氣:5.24K

被傷害申請書多篇

被傷害申請書篇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生。現居住地為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鎮。聯繫電話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一、請求對申請人傷殘等級進行鑑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康復所需費用進行鑑定;

三、請求鑑定申請人是否需要營養治療及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上午______________點______________分左右,申請人在______________從事______________時,不慎被意外傷害,申請人的右眼球被刺傷。申請人隨即被送往______________第二人民醫院診治,經醫生診斷,事故造成原告下列人身傷害:1、右眼球破裂;2、前段玻璃體被切割。

今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請求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請予批准。

此致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被傷害申請書篇2

第一章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範圍

第二條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兒園註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國小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章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第五章保險金額

第六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本保險合同最低保險金額為3000元,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六章保險期間

第七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七章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費按年度計算。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章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或按雙方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九章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二條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三條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於合理期限內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或燒傷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鑑定診斷書;

5.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6.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十四條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和第十三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應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索賠申請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六條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七條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將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形式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解除合同通知書;

2.保險單;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的當日24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被保險人未滿期淨保險費。

(三)根據本保險合同,索賠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在保險期間內,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可以採用附加條款或批單的方式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這種附加條款或批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保險合同條款與附加條款或批單不一致之處,以附加條款或批單為準,附加條款或批單未盡之處,以本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燒傷: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度,山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脱落。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保險人、被保險人雙方約定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約定的人體部位,即人體分為兩個部位:頭部、軀幹及四肢部。

無有效駕駛執照:指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衞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攀巖運動: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淨保費(一年期保險單)計算公式:未滿期淨保費=保險費×[1-(保單已經過天數/365)]×(1 2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被傷害申請書篇3

申 請 人:廣州市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海珠區東曉南路號 法定代表人:洪 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鑑定機構對申請人與廣州市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廣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金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現場簽證78614.3元、鋼結構樓梯及附屬工程172933.69元、水電安裝工程277405.25元、通風工程31687.29元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鑑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24日,申請人與廣州市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xx酒店改造工程裝修合同》。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了合同約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裝修、水電安裝工程,工程造價也由約定的799000元增加至1338986.45元,但廣州市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976552.83元后即拒絕支付剩餘的工程款。申請人認為,現場簽證和增加的鋼結構樓梯及附屬工程、水電安裝工程、通風工程項目是經發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簽證、圖紙、預決算文書等證據證實,原告也交付了勞動成果,被告理應支付該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越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被傷害申請書篇4

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第一章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範圍

第二條年滿3週歲至70週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第五章保險金額

第六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累計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10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

(一)飛機:人民幣50萬元;

(二)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三)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四)船舶:人民幣20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隻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六章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費為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七章保險期間

第八條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八章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九章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二條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7.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以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三條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和第十二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的,保險人將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五條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六條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變更。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釋義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乘坐:從乘客雙腳踏入機艙、車廂或甲板時開始,至乘客離開機艙、車廂或甲板時終止。

交通工具:指飛機、火車(含地鐵、輕軌)、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傾覆、出軌、墜落、沉沒、起火、爆炸、與其他物體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衞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被傷害申請書篇5

本人王大寶,系貴局辦理的涉嫌走私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王小寶的胞兄。

20__年12月9日上午,本人應王小寶本人的委託為其聘請的上海市公義律師事務所趙海根律師在貴局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前往某區看守所會見了王小寶。

據趙海根律師介紹,王小寶在整個約30分鐘的會見過程中,一直情緒非常激動,一再説:“你們槍斃我算了!”、“我受不了的折磨!”、“你們直接把我送進監獄去算了!”等等,律師向其介紹的法律規定和權利義務等,表示無法記住大概內容,律師提問的以往服用的藥品何處等問題,也表示不知道。整個會見過程中,王小寶無法與律師交流的狀態,且一再表示心臟受不了,一直出因身體不適而產生的肢體扭曲等動作。在律師會見結束後,偵查人員要求提審王小寶時,看守人員也告訴貴局工作人員,王小寶的身體和精神狀態不適合提審。

王小寶長期患有精神疾病,且一直在服藥治療,在上海和某市的醫院均留有診療記錄(見附件),其本人也患有心臟疾病,對此,本人在取保候審申請書中也已作了説明。上述情況,本人要求貴局及早依法,以王小寶刑事責任能力,及早變更強制措施,對其取保候審,早穩定其精神狀態,地貴局查明案情。

本人讓王小寶取保候審期間司法機關的調查工作。

王大寶20__年12月12日

申請人:於某,男,_年_月_日出生,漢族,家庭住址:唐山市豐潤區_鎮_村

申請 請求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被告人鄭某精神病司法鑑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告人鄭某系夫妻關係。鄭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6月10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逮捕,現押於豐潤區看守所。20__年8月25日,唐山市豐潤區檢察院依法向豐潤區法院提起公訴。

1988年,經人介紹,鄭某在遼寧喀左縣與鄰村周某結婚,婚後一年生育女兒周a。年秋季,周某患上了嚴重的精神病,不但不知道過日子,還動輒對鄭某拳腳相加,有一次還差點將年僅一歲的女兒周a掐死。因無法忍受生活和精神的巨大,鄭某幾次自殺,有一次吞下了30片安乃近藥片,後被人送至醫院搶救了。周某的精神病最後發展到將家裏僅三間平房一把火燒燬。萬般無奈之下,鄭某與周某離了婚。

在女兒周a六歲時,經人介紹,申請人與鄭某相識,並登記結婚,女兒周a也改名為於a。很不幸的是,於a在十八歲那年,高中剛上了半年,就患上了抑鬱症,無法學業,休學在家。在家休學期間,於a對鄭某非打即罵,鄭某患上了嚴重的抑鬱症,每天只能服用安眠藥入睡。

迫於生計,申請人與鄭某湊錢在豐潤區寶泰鋼廠對面蓋了兩間小房,做小吃生意,此時鄭某的精神不太,逢人就説和女兒都有神仙附體。在做生意的過程中,申請人與鄭某經常被楊某夫婦及其女兒、女婿欺負。20__年11月16日,楊某之女於b、於c,女婿劉a、劉b毆打鄭某。20__年7月6日,唐山市豐潤區法院依法(20__)豐民初字第528號民事判決,判決於b、於c、劉a、劉b等人賠償鄭某醫藥費等經濟損失合計4653.86元。上述四人至今也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況下,鄭某的抑鬱症越來越嚴重。20__年5月26日,在楊某及其兩個女兒辱罵並毆打她時,她將楊某扎傷。

鄭某的母親劉某也曾有過精神病史,年代久遠,無從尋找病歷。

申請人,鄭某在案發時,患有精神病,事實有鄭a、鄭b、鄭c、劉c、劉d、尚某等證人證言予以證實。

幫助法院依法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正判決,特依據《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請求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被告人鄭某精神病司法鑑定。

此致

唐山市豐潤區法院

申請人:於某

20__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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