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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衞生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衞生防疫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5.17K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一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衞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衞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職業安全衞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xx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xx部負責xx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衞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xx部負責建立職業衞生檔案,xx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並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xx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職業衞生管理規章制度 篇二

1、理髮美容店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店內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衞生監督部門複核。逾期3個月未複核,原“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衞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並取得衞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衞生條件、衞生設施和用品用具必須符合GB9666-1996《理髮店、美容店衞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衞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衞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複訓。

6、空調場所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7、必須備有供患頭癬等皮膚病的顧客專用的理髮用具,用後及時消毒。專用具必須單獨存放,並能正常使用。

8、應有齊全的、有明顯標誌的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配備足夠數量供消毒週轉用的【】理髮工具、用具和毛巾。毛巾須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9、理髮用毛巾應與燙髮染髮用毛巾分開,乾淨毛巾應存放在帶門的專用存放櫃內。

10、剃鬚應使用一次性剃鬚球或一次性剃鬚刀片。理髮工具應使用理髮工具消毒箱進行消毒。

11、室內禁止吸煙,並有明顯的禁煙標誌。

12、理髮、燙髮、染髮、美容用的化學制劑、化粧品應符合《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和GB7916-87《化粧品衞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13、醫學美容按醫療機構管理,生活美容店不得開設醫學美容項目。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三

職業健康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是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是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健康造成影響的管理手段和技術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業雖然建立了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業的管理制度只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檢查而設立的一紙空文,甚至有的企業完全沒有建立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衞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是指用人單位內部從事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的實體職能部門或專設機構,而職業衞生管理組織則是由用人單位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負責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的組織,如職業衞生管理委員會、管理領導小組等。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職業衞生管理組織,也可以指定某些職能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衞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工作。職業衞生專業人員是指取得職業資格的公共衞生醫師或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等,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聘任或聘用。

《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八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衞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衞生培訓。

相關負責人的職責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衞生的第一責任人,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衞生工作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衞生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衞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職業衞生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組織領導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職業衞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職業衞生事故。

2、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

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的職責是協助主要負責人搞好職業衞生工作。不同負責人分管的工作不同,應根據其分管的工作,對其在職業衞生方面應該承擔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

3、用人單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各職能部門都會涉及職業衞生職責,需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作出具體規定。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職責是按照本部門的職業衞生職責,組織有關人員做好本部門職業衞生責任制的落實,並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衞生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則是在本人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衞生工作,並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衞生工作負責;

4、車間主任和班組長

車間主任和班組長是搞好企業職業衞生工作的關鍵。車間主任和班組長全面負責本車間和班組的職業衞生工作,是職業衞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直接執行者。車間主任和班組長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本單位對職業衞生的規定和要求,督促車間和班組的職工遵守有關職業衞生的規章制度的操作規程,帶領職工切實做到遵章守紀。

企業實施職業衞生責任制存在的問題:

1、企業沒有建立職業衞生責任制。

一些企業對職業衞生工作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對職業衞生管理、宣傳、治理等工作沒有落實到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職業衞生管理工作還是一片空白。將職業衞生工作作為臨時性任務指派給部門去完成。這樣就造成工作不夠系統,沒有連續性、沒有針對性,達不到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目的。

2、規定了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但規定不夠全面,沒有層層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業答為只在給職工做了健康體檢就是職業衞生了,只要求某個部門聯繫、組織體檢工作,沒有將體檢後續的如職業病統計、職業禁忌症的調離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實下去,使得企業職業衞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全面展開。

3、只規定了職能部門的職責,忽略了全員參與――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意見建議、勞動者在職業衞生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未得到體現。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納入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責任制度應具體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還應包括職業衞生領導機構、職業衞生管理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職業衞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方式,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設置的可以提醒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説明以及組合使用的標識等。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是職業衞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於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11號第四條用人單位應將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防治公告欄,並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以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貯存場所等設置警示標識。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職業衞生培訓,使勞動者瞭解警示標識的含義,並針對警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職業病危害告知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方法及相關警示標識的含義,並經書面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公告欄,公佈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佈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佈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書面告知文件要留檔備查。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一)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對皮膚有刺激性或經皮膚吸收的粉塵工作場所還應設置“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產生含有有毒物質的混合性粉(煙)塵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戴防塵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等警示標識,在開放性同位素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裂變物質”;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並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或腐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腐蝕性”、“遇濕具有腐蝕性”、“當心灼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六)高温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七)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戴防護鏡”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等警示標識;

(九)存在低温作業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低温”、“當心凍傷”等警示標識;

(十)密閉空間作業場所出入口設置“密閉空間作業危險”、“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識;

(十一)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設置“振動有害”、“使用設備時必須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標識;

(十二)能引起其他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標識。

生產、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生產、使用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線設在生產、使用有毒物品的車間周圍外緣不少於30cm處,警示線寬度不少於10cm。

開放性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除按本規範第十三條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示例見附件2)。

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為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

1、存在矽塵或石棉粉塵的作業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質或者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性中毒的作業崗位;

3、放射性危害作業崗位。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必須在使用崗位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示例見附件3),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貯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當心中毒”、“當心電離輻射”、“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等警示標識。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除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為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依法在設備或者材料的包裝上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設置“緊急出口”,泄險區啟用時應設置“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等警示標識。

維護和檢修裝置時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設置

公告欄應設置在用人單位辦公區域、工作場所入口處等方便勞動者觀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應設置在產生或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欄和告知卡應使用堅固材料製成,尺寸大小應滿足內容需要,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閲讀,內容應字跡清楚、顏色醒目。

用人單位多處場所都涉及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在各工作場所入口處均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工作場所內存在多個產生相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臨近的作業崗位可以共用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説明和告知卡。

警示標識(不包括警示線)採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製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絕緣材料。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上,可直接粘貼、印刷或者噴塗警示標識。

警示標識設置的位置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井下警示標識應用反光材料製作。

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或可移動的物體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排列。

警示標識的規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執行。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維護更換公告欄中公告內容發生變動後應及時更新,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更新。

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時,應在工藝變更完成後7日內補充完善相應的公告內容與警示標識。

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脱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衞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7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檔案材料,並將其存放於本單位的職業衞生檔案。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範圍。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確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的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待遇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衞生檢查結果等)。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做好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既有利於全面瞭解和掌握職業病危害的狀況,又能使作業場所職業衞生監督檢查有的放矢,為安全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採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併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制度中明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還應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詳細編寫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內容:(職業病危害的場所、人員、使用原材料、工藝流程、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等)。

明確申報的部門、時段、時間及備檔有關要求。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衞生教育培訓對於提高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職業衞生水平、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識和能力、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自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維護職工職業衞生知情權的有效途徑。《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衞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衞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衞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衞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衞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衞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衞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髮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

一、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的分類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大體分為以下幾類: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的基本知識培訓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3)轉崗、復工人員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4)各級管理負責人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5)職業健康知識專業管理人員培訓

(6)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7)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8)嚴重違章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二、職業衞生教育培訓的內容和形式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基本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

(4)本公司和本車間(裝置)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6)安全、衞生、環保、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衞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及本車間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本公司車間生產概況,本崗位(裝置)生產流程及職業健康注意事項,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6)職業衞生健康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衞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新入廠員工必須經過三級職業衞生,培訓並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考察。

3、各級管理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專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衞生培訓內容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該統一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職業衞生健康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去的相應的資質。各級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包括:

(1)職業衞生法律法規知識

(2)職業衞生管理知識

(3)職業危害防護基本知識

(4)職業危害事故

4、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按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5、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職業健康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2)本公司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單位(裝置、部位)的生產特徵、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易發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範措施;生產裝置消防報警設施和防護、救護設施的擺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針對施工區域特性和施工特點提出的施工安全衞生要求;

(4)施工中必須遵守的職業健康規定;

(5)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6、違章違紀人員、嚴重違章人員

應培訓的內容應重新進行職業健康教育,並加強職業危害事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重新取得上崗資質。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人員範圍、教育培訓時間、全年教育培訓累計時間。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不合格人員再培訓要求。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檔案的內容及保存備檔期限。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的總稱。

《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名稱、所在場所及部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專職維護檢修人員。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檢修注意事項。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週期。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故障的臨時措施和上報有關事項。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生產作業活動中存在許多風險因素,除採取有效的衞生工程防護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殘餘風險存在,需要採取適當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有效的防護,減少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與危害。

《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按照職業病危害場所、本崗及工序,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種類、規格、型號。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確購買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單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購買後的驗收標準、儲存標準、發放標準、領用標準、使用標準和日常穿戴檢查、處理標準。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相應要求: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衞生檔案,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佈。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並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衞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衞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人員、檢測場所、檢測週期、檢測標準和依據、檢測內容、檢測設備、檢測方法和檢測要求、上報要求、備檔要求。

明確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後的評價分析、評價結果、預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報內容及時限。

明確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公佈地點及事宜。

八、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佈《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51號令:

建設項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

第十條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的內容。

明確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49號令。

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勞動合同和上崗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項目與體檢週期滿足《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標準要求。

禁止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調離並妥善安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補貼

編制要點:

明確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按照規定明確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明確勞動者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衞生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目的: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

編制要點

明確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流程。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針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用人單位,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明確責任人、組織機構、事故發生後的疏散線路、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救護方案等(包括特殊應急救援藥品的準備、沒有救援條件的單位是否與最近有救援條件的醫療單位簽訂救援協議等)

定期維護應急救援設施,並保證其完好

定期演練—演練記錄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安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十二、崗位職業衞生操作規程

編制要點

明確崗位及性質:

明確各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場所的危害因素、產生原因、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本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維護注意事項。

編寫時參考以下資料:

1、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中,應有中文説明書,在醒目位置設置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警示説明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2、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中,應有中文説明書,説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產品包裝應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均應編制相關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編制要點

1、符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要求;

2、應在整個規章制度體系下的其他制度內容協調一致;

3、符合用人單位的現狀,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複審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其有效合法。

職業衞生檔案管理規範

目的: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衞生管理水平,規範職業衞生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職業衞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衞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衞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

職業衞生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檔案

(二)職業衞生管理檔案

(三)職業衞生宣傳培訓檔案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職業衞生檔案的保管:

1、職業衞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註明其保存地點。

2、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衞生檔案,並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3、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衞生檔案的歸檔工作,按年度或建設項目進行案卷歸檔,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職業衞生檔案的管理:

1、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衞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

2、職業衞生監管部門查閲或者複製職業衞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3、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4、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其它情況:

1、本規範印發前用人單位已建立職業衞生檔案的,應當按本規範要求進行完善,分類歸檔。

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衞生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保管。

3、各地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對本規範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4、職業衞生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執行。

職業衞生制度 篇四

一、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履行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告知義務。切實保護本廠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我單位生產特點,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存在粉塵、噪聲、凍傷、二氧化碳中毒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的管理。

三、職業衞生告知形式

合同告知、公告欄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設備危害告知、培訓告知等。

四、職業危害告知控制程序

1、本廠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

2、與已進、新進本廠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籤。

3、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本廠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本廠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

文警示説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專職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6、專職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五、危害告知的內容

1、規章制度告知;職業衞生制度、操作規程、年度計劃。

2、應急告知:發生事故時,職工如何避險、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濃度(強度)監視結果告知勞動者。

4、合同告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其工作場所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後果、職業衞生防護設施情況及防護程度。

職業衞生制度 篇五

一、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術語和定義

1、建設項目:指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

2、“三同時”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建項目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衞生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3、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職業病危害較重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三、職責

公司企安部是建設項目規劃、設計階段“三同時”的責任部門,公司生產部門是建設項目施工與試生產階段“三同時”的責任部門。公司生產車間是“三同時”的具體執行部門,全面負責實施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建設項目職業衞生資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1、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衞生專篇編制規範》編寫職業衞生專篇,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後,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報材料。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方可動工建設。

4、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設

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5、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並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6、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過程實施監理,確保施工質量和職業衞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施。

7、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儘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8、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並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9、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結束後,各職能部門認真整理資料並歸檔。

職業衞生管理規章制度 篇六

一、建立建全美容院清潔、消毒衞生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的衞生要求標準:

1、美容院布草(包頭毛巾、浴巾、會員服裝、拖鞋等)衞生制度:

A、清洗、收曬、存放由專人負責,清洗時必須做到一洗滌、二消毒(用配製好的消毒水浸泡30分鐘以上)、三漂洗、四保潔;

B、所有布草必須做到一客一換,浴巾和會服繡上客人名字專人專用,數量必須足夠週轉。清洗時要求分類洗滌,清洗後做到無污漬、無異味,抽檢合格;

C、乾淨的布草不能與用過的存放,不能給顧客使用已用過的布草,存放在專門的布草櫃內,保持乾淨,做到無雜物、污物或其他物品。

2、美容院美容工具衞生制度:

A、美容工具(如修眉刀、眉剪、暗瘡針等)做到每客一換一消毒;

B、美容工具用完之後,應立即清洗乾淨,並放入工具箱用戊二醛浸泡清毒,倒膜碗、刷子等清洗乾淨後用紫外線消毒;

C、消毒好的美容工具應妥善保管,不得污染;

D、如發現美容工具破損,生鏽的應立即廢棄,並更換新的工具;

3、美容院空調器、排氣扇清洗衞生制度:

A、空調器、排氣扇清洗要有專人負責,堅持每週清洗一次;

B、所有通風設備保持正常運轉,新風房、過濾網和送風排風管保持清潔,調好各局部場所的新風配量,保證各局部場所有新風輸送;

4、美容院衞生間、浴室、浴缸衞生制度:

A、衞生間、浴室、浴缸清洗消毒要有專人負責,浴缸要求一客一洗一消毒;

B、衞生間、浴室、浴缸清洗要有專用工具並注有明顯標識;

C、按照專業的清洗程序清洗完畢後,並用消毒粉浸泡一定時間後用清水沖洗乾淨;地面保持清潔、乾爽。坐便器要提供一次性坐墊,浴室配防滑墊;

D、在衞生間、浴室門外張貼:禁止皮膚病、性病等皮膚病患者入內;

5、美容院垃圾清理制度:

A、垃圾的清理要有專人負責,垃圾桶及蓋要每日清洗乾淨,保持清潔;

B、及時清理地面的垃圾,地面每日要保持乾淨,整潔,不積污、不積水,不能有老鼠、蟑螂、蒼蠅等昆蟲;

C、垃圾存放不得超過垃圾桶的四分之三處,每日及時清走當日垃圾,不能堆積到第二天;

D、在美容院顯眼處張貼:養成衞生習慣,自覺維護環境衞生,禁止吸咽、隨地吐痰、亂丟紙屑、雜物;

6、招聘專門的清潔員,進行系統制度的培訓後上崗,並給其制定出日工作任務及流程,周工作任務及流程,月工作任務及流程,做好清潔消毒工作。

7、美容院內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和“衞生知識培訓證”上崗,健康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培訓每兩年複訓一次。

8、將店內所有場所劃分為落幹區域,將所有美容師指定為區域負責人,要求負責各自區域(儀器用品及時清整歸位,衞生、消毒乾淨徹底),店長隨機抽查不合格者將處罰區域負責人和責任人,這就保障店內衞生人人蔘與,相互督促,落實到位。

企業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七

1、前期預防

工作場所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要求。

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向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應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凡有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及時、如實向衞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2、防護與管理

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3、個體防護用品

根據接觸毒物的種類、濃度和作業性質、勞動強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後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建立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篇八

衞生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預防、控制、消防職業痛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

2、範圍:全體員工

3、責任者:安全部、製造部、。研究所、工程部、採購銷售部、行政保衞科

4、程序:

1、總則

職業衞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衞生工作。

第四條企業職業衞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責衞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衞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職業衞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衞生有關工作。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衞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羣眾監督。企業對在職業衞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2、機構與管理

公司安全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衞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領導下,負責職業衞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衞生工作,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衞生工作。

內部應建立職業衞生“管理網絡”,負責各級職業衞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立職業衞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佈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衞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衞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

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衞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工會、人事、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衞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衞生工作。

3、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衞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衞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衞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賬。

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衞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21〕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21〕250號)執行,並由各職業安全衞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4、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衞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鑑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健康安全科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並進行觀察。

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