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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址意見書【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07W

選址意見書【新版多篇】

非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篇一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該項目最終未經審批或核准,即自行失效。

設定非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項目選址意見書 篇三

第一條為了規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設項目選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土地資源和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審批、核准建設項目的依據。

第四條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前或者備案後,向有關部門同級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需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自治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二)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重點監管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向自治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州(市)、地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重點監管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所稱重點監管區域,是指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為保護生態資源需要嚴格控制建設的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和外圍保護地帶、歷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等區域。

第五條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選址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情況説明,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性質、用地和建設規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生產項目還應説明用水、用電、用氣、用熱量,()“三廢”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工藝流程和設備配備情況,採取的運輸方式和運輸量,安全、防護及其他防護要求等;

(三)建設項目選址擬選方案;

(四)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需提交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需提交備案文件;

(五)由自治區或州、市(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需提交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選址擬選方案和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與城鄉規劃佈局以及土地使用性質的合法性、協調性依據;

(二)土地開發強度控制,對一定範圍內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直接影響;

(三)與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災規劃和用地條件現狀的銜接;

(四)與配套生活設施、居住區及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的銜接和協調;

(五)與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蹟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的協調;

(六)建設項目區域位置圖(在城鎮體系規劃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圖上的選址位置圖,所在區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圖上的選址位置圖)和建設項目選址藍線圖(準確反映擬建位置與周圍相互關係的現狀地形圖)。

第八條選址意見書核發機關收到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二)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向有關部門發送徵求意見函;徵求意見函應當明確要求有關部門回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項目選址複雜、技術性較強等,需要進行實地勘察,或者組織專家論證、委託城鄉規劃技術審查機構進行技術審查的,明確提出完成勘察、論證或者審查的時限要求,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依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專項規劃,以及近期建設規劃的要求,在受理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或者確定建設項目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書面決定,其中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實地勘察或者組織專家論證、委託城鄉規劃技術審查機構進行技術審查所需時間,另行計算。

第九條建設項目選址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一)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的用地性質、開發強度和防止生態環境污染、破壞,保護文物古蹟、歷史文化建築和風景名勝資源的要求;

(二)符合有關專項規劃要求,與交通、通信、郵政、能源、市政、防災規劃、居住區和公共服務設施現狀相協調;

(三)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的項目佈局、規模、開發利用強度;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與風景名勝區域內各專項規劃以及鎮、鄉、村莊規劃相協調;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明確選址地址、規劃要求、選址審查意見等,並以附圖和附件表明區域位置、用地範圍、有關控制線的地形圖等內容。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照國家規定的樣式,由自治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加印維文,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進行選址的,應當由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選址論證報告應當包括工程項目建設的依據和必要性、與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規劃的關係、選址方案場地條件與外部條件分析、對城鎮發展和環境影響度分析、選址方案的比較及結論等主要內容。

選址意見書核發機關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城鄉規劃技術審查機構對選址論證報告進行評審,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將審查意見和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報送規劃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准的條件組織項目建設,需要變更選址意見書核准條件的,應當選址意見書核發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選址意見書核發機關可以撤回已經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一)建設項目批准、核准部門明確不予審批、核☆☆準建設項目的;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明確不予劃撥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建設單位拖延項目建設,嚴重影響城市、鎮近期建設規劃實施或者違反規劃部門要求的實施時序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撤回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其他情形。

選址意見書核發機關適用前款第(三)項規定作出撤回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十四條核發、變更或者撤回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必須作出書面決定並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出具受理憑證,填發補正、特別程序告知等格式文書的,可以使用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管理專用章。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予以批准、核准的,批准、核准文件無效,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實行審批、核准、備案的,審批、核准、備案機關在審批、核准、備案前徵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出具規劃意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實施。《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辦法>的批覆》(新政函[**]83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辦法》(新建規字[**]25號)同時廢止。

項目選址意見書 篇四

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建設項目規劃的主要依據。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權限。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核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並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收購的土地進行規劃審查,出具擬收購土地的選址意見書,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

非行政許可條件 篇五

申請人需取得產業主管部門同意該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