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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6.47K

意見書(多篇)

意見書 篇一

世紀城G區1#樓裝修隊:

世紀城G區地庫施工隊:

一、事故經過:

1、**年7月18日下午15時,世紀城G區1#樓南側面發生一起高處落物傷人事故。目前傷者情況未定,頭部縫了5針,消炎治療,待出院。

2、傷者楊代華系地庫鋼筋綁紮施工人員,在車庫與主樓通道位置綁紮鋼筋。

3、傷者楊代華垂直上方為裝修單位職工在1#樓5層清理垃圾(張玉春、杜迎春;未經過安全培訓教育、考核)9層剔鑿、清理砼塊、垃圾(於前兵未經過安全培訓、考核,而且有身體殘障)(附照片)。車庫與主樓通道位置有大量的砼塊和半截空心磚和小磚。(附照片)

4、項目安全部1#樓主管安全員:單恆龍在13點40分左右就打電話通知1#樓裝修職工不要從樓上扔砼塊和垃圾,也就是未發生事故的時候。包括在**年7月9日和7月11日下發給1#樓裝修單位的工作聯繫單中均提到:“嚴禁從樓內亂扔雜土、垃圾”。包括項目安全部組織2008年6月20日中午13點的職工進場會議中也有提到。

二、處理程序:

1、考慮到本次事故涉及到兩家主體施工單位,故由項目安全部負責協調處理,處理按照法律、法規,現場實際情況及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做到公平、公正。

2、四不放過原則:⑴、現場隱患未排除的不放過;當即已經沒有職工從樓內亂扔垃圾。⑵、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過:根據項目安全部現場取證及瞭解情況,初步認定為1#樓裝修單位職工高處亂扔垃圾所致(事故經過內容與照片做解釋)。⑶、責任人及羣眾未接受教育的不放過:當即項目安全員盧峯、單恆龍就對1#樓清理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施工隊長陳正權。⑷、責任人(單位)未接受處罰的不放過:根據1#樓裝修隊事故處理配合態度及事故影響情況待定。

三、責任劃分及依據

一、1#樓裝修施工隊:

1、未按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設立專職安全員,故無人履行現場安全監督和檢查管理。導致事故發生,1#樓裝修隊負管理責任。

2、樓層清理人員:張玉春、杜迎春、於前兵在進場作業前,1#樓裝修隊均未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教育和考核,無任何安全資料,作業前未見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安全活動書面紀錄資料。新職工進場也未及時通知項目部。現場施工人員已達到30人左右,而上交職工的安全資料只有16份。屬於嚴重管理失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1#樓裝修隊負主要責任。尤其是職工於前兵患有嚴重身體殘障,必須立即清出本施工現場。

3、職工違章作業將垃圾從高空扔至樓下,導致事故發生,()負事故主要責任。

二、G區地庫施工隊:

1、鋼筋綁紮作業人員楊代華接受過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和考核,但是在樓層臨邊作業時上方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違反項目安全部2008年7月4日下發的《鋼筋工安全技術交底》內容第五款規定要求:“所有作業人員施工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周圍的安全狀況,確認安全後方可施工,嚴禁違章冒險作業。(節選)傷者楊代華負次要責任。

2、考慮到傷者系直接事故受害者,故給於批評、教育處理。

四、處理決定意見:

1、由責任單位1#樓裝修隊支付傷者楊代華醫藥、診療費元,誤工費元。合計元。

2、1#樓裝修隊必須對所有進場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教育和考核,再次重申未經過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員一律不得安排施工作業。嚴禁安排殘障進入本施工現場參加施工作業。

3、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

4、如若1#樓裝修隊或地庫結構施工隊對本處理意見書有疑義可向上級主管領導部門申訴。

5、逾期未申訴或者未提出疑義並拒絕按本意見書執行的,項目安全部將報請公司領導強制執行,從1#樓裝修隊工程款中扣除對應事故處理費用並按事故處理原則進行經濟處罰。

意見書 篇二

我公司承接三津薊縣盤山電廠二期工程246m高煙囱施工工程,因施工需要,於**年2月份從廊坊新技術開發公司購得一台SC200×200斜直兩用多功能無級調速高速施工升降機,並於**年3月份正式投入使用,截止現在已連續工作5400小時,基本上每天工作20小時以上。該機架設高度隨煙囱高頁升高。我們認為該機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升降機外觀質量、整機性能良好穩定,運行可靠,操作方便。

二、採用無級變頻調速,起制動平穩無衝擊,運行速度度大大提高,施工效率明顯提高。

三、設計提升混凝土,鋼筋的運載設備能夠滿足施工需要,使用比較方便。

四、變頻調速系統較過去傳統的接觸器控制方式,更加可靠,故障率較低,保證了施工進度。

五、電纜滑車系統、大跨度附着系統等設計合理、安裝方便,整機穩性好。

六、標準節互換性好,對接誤差小。

通過使用,我們也發現該機有以小下幾點不足:

一、電纜滑車輪上方應加一防罩,以防混凝土灑落,致使電纜磨破或卡阻。

二、混凝土料斗出料門應改進設計,更方便施工需要。

三、電氣箱應更加密封一些,以防雨水進入。

總之,廊坊凱博公司生產SC200×200多功能施工升降機設計合理、性能先進、使用方便,尤其是公司的售後服務及時周到,我們永遠和這樣的公司合作,使產品更上一層樓。

意見書 篇三

被告人:馬文藝、鄭彥康、範少聰、王利強

案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訴書號:興檢公刑訴[**]33號

審判長、審判員:

在今天公開審理被告人馬文藝、鄭彥康、範少聰、王利強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分別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和發問,被告人馬文藝、鄭彥康、範少聰、王利強分別就自己參與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實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舉證階段,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證人證言、書證、鑑定結論、物證。以上證據均當庭經被告人進行質證,已充分地證明被告人馬文藝、鄭彥康、範少聰、王利強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下面,公訴人就被告人馬文藝、鄭彥康、範少聰、王利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構成,犯罪的根源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及其應負的法律責任,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馬文藝、鄭彥康、範少聰、王利強為了非法謀取他人財物,相互勾結在一起,事先預謀,分工明確。馬文藝、鄭彥康夥同範少聰、王利強於**年4月17日,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實施製造虛假交通事故,詐騙他人財務,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觀上,該犯罪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最主要特徵就在於被危害的權利主體的不特定性。行為人在侵害開始時就沒有明確具體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數,或者是行為人的初衷是要針對具體的人和物進行侵害,但由於行為本身的高度危險性,在危害特定對象的同時,也隨時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該案中,四被告人雖然是事先選定了一個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駕駛的車輛作為侵害對象,但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由於案件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車輛多、車速快,這種製造虛假交通事故的行為可能隨時危及選定目標以外的其他多數車輛,使其發生追尾或其他車毀人亡等不確定的難以預測的嚴重後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觀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這一危險後果具有“明知”的認識。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製造虛假交通事故,肯定對造成所選定車輛上的人員和財產損失事先有明確認識,屬於直接故意;同時,根據一般人的認知水平,被告人也應該能夠明確地認識到在高速公路上的這種行為,極其容易造成對選定目標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危害,但卻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

四、該犯罪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

眾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當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絕不亞於《刑法》已經列舉出來的其他四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同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受損,危害後果的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可以認定為“其他危險方法”。

五、被告人馬文藝、鄭彥康、範少聰、王利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見。

被告人馬文藝、鄭彥康、範少聰、王利強四人於**年4月17日相互勾結,共同作案,除了四個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僥倖心理外,還與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規矩做人,自私、狹隘的本性是分不開的。常言到“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四個被告人,你們想得到財物,不通過正常渠道如勞動、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過製造虛假交通事故來詐取他人財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你們是於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還要更嚴重。

我國《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就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應當依法判處其相應的刑罰。我們認為,為了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公民的人身權不受侵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對於被告人馬文藝、鄭彥康、範少聰、王利強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馬文藝、鄭彥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範少聰、王利強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因四位被告認罪態度較好,故建議判處被告馬文藝、鄭彥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被告範少聰、王利強兩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需要,也符合廣大人民羣眾的強烈要求。

以上意見,建議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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