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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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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篇一

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切實落實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促進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及時排查、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和減少事故,根據(安監總管三[20xx]103號)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2 基本要求

2.1隱患排查治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 是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風險管理要素的重點內容,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則,明確職責,建立健全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證制度有效執行的管理體系,努力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保證企業安全生產。

2.2 隱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蓋、責任到人,定期排查與日常管理相結合,專業排查與綜合排查相結合,一般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確保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及時發現、不留死角。

2.3 隱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學、資金到位、治理及時、責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隱患必須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隱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範措施,落實監控責任, 防止隱患發展為事故。

3職責

3.1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保證隱患治理的資金投入,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治理情況,治理重大隱患前要督促有關部門制定有效的防範措施, 並明確分管負責人。

3.2分管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負責人,負責組織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情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重大情況,對所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3.3其他負責人對所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4隱患排查方式及頻次

4.1 隱患排查方式

4.1.1 隱患排查工作可與公司各專業的日常管理、專項檢查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相結合,科學整合下述方式進行:

(1)日常隱患排查;

(2)綜合性隱患排查;

(3)專業性隱患排查;

(4)季節性隱患排查;

(5)重大活動及節假日前隱患排查;

(6)事故類比隱患排查。

4.1.2 日常隱患排查是指班組、崗位員工的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以及基層單位領導和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性檢查。日常隱患排查要加強對關 鍵裝置、要害部位、關鍵環節、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和巡查。

4.1.3 綜合性隱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產為目的,以安全責任制、各項專業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為重點,各有關專業和部門共同參與的全面檢查。

4.1.4 專業隱患排查主要是指對區域位置及總圖佈置、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儲運、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統分別進行的專業檢查。

4.1.5 季節性隱患排查是指根據各季節特點開展的專項隱患檢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泄漏、防解凍坍塌為重點;

(2)夏季以防雷暴、防設備容器高温超壓、防颱風、防洪、防暑降温為重點;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靜電、防凝保温為重點;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凍防凝、防滑、防靜電為重點。

4.1.6 重大活動及節假日前隱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動和節假日前,對裝置生產是否存在異常狀況和隱患、備用設備狀態、備品備件、生產及應急物資儲備、保運力量安排、企業 保衞、應急工作等進行的檢查,特別是要對節日期間幹部帶班 值班、機電儀保運及緊急搶修力量安排、備件及各類物資儲備和應急工作進行重點檢查。

4.1.7 事故類比隱患排查是對企業內和同類企業發生事故後的舉一反三的安全檢查。

4.2 隱患排查頻次確定

4.2.1 公司進行隱患排查的頻次應滿足:

(1) 裝置操作人員現場巡檢間隔不得大於 2小時,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員現場巡檢間隔不得大於1小時,宜採用不間斷巡檢方式進行現場巡檢。

(2)基層車間(裝置,下同)直接管理人員(主任、工藝設備技術人員)、電氣、儀表人員每天至少兩次對裝置現場進行相關專業檢查。

(3)基層車間應結合崗位責任制檢查,至少每週組織一次隱患排查,並和日常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中發現的隱患一起進行彙總;基層單位(廠)應結合崗位責任制檢查,至少 每月組織一次隱患排查。

(4)公司應根據季節性特徵及本單位的生產實際,每季度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季節性隱患排查;重大活動及節假日前必須進行一次隱患排查。

(5)公司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基層單位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綜合性隱患排查和專業隱患排查,兩者可結合進行。

(6) 當獲知同類企業發生傷亡及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時,應舉一反三,及時進行事故類比隱患專項排查。

(7)對於區域位置、工藝技術等不經常發生變化的,可依據實際變化情況確定排查週期,如果發生變化,應及時進行隱患排查。

3.2.2 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企業應及時組織進行相關專業的隱患排查:

(1)頒佈實施有關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或原有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範重新修訂的;

(2)組織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調整的;

(3)裝置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參數發生重大改變的,應按變更管理要求進行風險評估;

(4)外部安全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5)發生事故或對事故、事件有新的認識;

(6)氣候條件發生大的變化或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

4 隱患排查內容

根據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特點,隱患排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安全基礎管理;

(2)區域位置和總圖佈置;

(3)工藝;

(4)設備;

(5)電氣系統;

(6)儀表系統;

(7) 危險化學品管理;

(8)儲運系統;

(9)公用工程;

(10)消防系統。

4.1 安全基礎管理

4.1.1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實情況。

4.1.2 安全投入保障情況,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險的情況。

4.1.3 安全培訓與教育情況,主要包括: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

(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

(3)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情況。

4.1.4 企業開展風險評價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識別和獲取情況;

(2)定期和及時對作業活動和生產設施進行風險評價情況;

(3)風險評價結果的落實、宣傳及培訓情況;

(4)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4.1.5 事故管理、變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情況。

4.1.6 危險作業和檢維修的管理情況,主要包括:

(1)危險性作業活動作業前的危險有害因素識別與控制情況;

(2)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斷路作業、吊裝作業、設備檢修作業和抽堵盲板作業等危險性作業的作業許可管理與過程監督情況。

(3)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與使用情況;

4.1.7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管理情況。

4.2 區域位置和總圖佈置

4.2.1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重大危險源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重要場所的安全距離。

4.2.2 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源的防範情況。

4.2.3 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範和治理情況。

4.2.4 企業內部重要設施的平面佈置以及安全距離,主要包括:

(1)控制室、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機櫃間以及人員密集區或場所;

(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3)危險化學品生產與儲存設施等;

(4)其他重要設施及場所。

4.2.5 其他總圖佈置情況,主要包括:

(1)建構築物的安全通道;

(2)廠區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應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設計、建設與維護情況;

(3)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情況;

(4)其他與總圖相關的安全隱患。

4.3 工藝管理

4.3.1 工藝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工藝安全信息的管理;

(2)工藝風險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3)操作規程的編制、審查、使用與控制;

(4)工藝安全培訓程序、內容、頻次及記錄的管理。

4.3.2 工藝技術及工藝裝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1)裝置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等嚴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設置超温、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泄壓設施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2)針對温度、壓力、流量、液位等工藝參數設計的安全泄壓系統以及安全泄壓措施的完好性;

(3)危險物料的泄壓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按照《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推薦的控制方案》(安監總管三〔20xx〕116 號)的要求進行危險化工工藝的安全控制情況;

(5)其他工藝技術及工藝裝置的安全控制方面的隱患。

4.3.3 現場工藝安全狀況,主要包括:

(1)工藝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藝卡片的建立和變更,以及工藝指標的現場控制;

(2)現場聯鎖的管理,包括聯鎖管理制度及現場聯鎖投用、摘除與恢復;

(3)工藝操作記錄及交接班情況;

(4)重點部位的巡檢、取樣、操作與檢維修的現場管理。

4.4 設備管理

4.4.1設備管理制度與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主要包括:

(1)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本企業的設備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設備管理體系,設備管理人員按要求配備;

(3)建立健全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及台賬。

4.4.2設備現場的安全運行狀況,包括:

(1)大型機組、機泵、鍋爐、加熱爐等關鍵設備裝置的聯鎖自保護及安全附件的設置、投用與完好狀況;

(2)大型機組關鍵設備特級維護到位,備用設備處於完好備用狀態;

(3)轉動機器的潤滑狀況,設備潤滑的“五定”、“三級過濾”;

(4)設備狀態監測和故障診斷情況;

(5) 設備的腐蝕防護狀況,包括重點裝置設備腐蝕的狀況、設備腐蝕部位、工藝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4.4.3 特種設備(包括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的現場管理,主要包括:

(1)特種設備(包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賬;

(2)特種設備註冊登記及定期檢測檢驗情況;

(3)特種設備安全附件的管理維護。

4.5 電氣系統

4.5.1 電氣系統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電氣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管理;

(2)電氣安全相關管理制度、規程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4.5.2 供配電系統、電氣設備及電氣安全設施的設置,主要包括:

(1)用電設備的電力負荷等級與供電系統的匹配性;

(2)消防泵、關鍵裝置、關鍵機組等特別重要負荷的供電;

(3)重要場所事故應急照明;

(4)電纜、變配電相關設施的防火防爆;

(5)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防爆電氣設備選型及安裝;

(6)建構築、工藝裝置、作業場所等的防雷防靜電。

4.5.3 電氣設施、供配電線路及臨時用電的現場安全狀況。

4.6 儀表系統

4.6.1 儀表的綜合管理,主要包括:

(1)儀表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2)儀表系統的檔案資料、台賬管理;

(3)儀表調試、維護、檢測、變更等記錄;

(4)安全儀表系統的投用、摘除及變更管理等。

4.6.2系統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過程控制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的設置滿足安全穩定生產需要;

(2)現場檢測儀表和執行元件的選型、安裝情況;

(3)儀表供電、供氣、接地與防護情況;

(4)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選型、布點及安裝;

(5)安裝在爆炸危險環境儀表滿足要求等。

4.6.3 現場各類儀表完好有效,檢驗維護及現場標識情況,主要包括:

(1)儀表及控制系統的運行狀況穩定可靠,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需求;

(2)按規定對儀表進行定期檢定或校準;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篇二

為把安全事故徹底消滅,以減少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制定工地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1、每旬底為工地的定期安全檢查日。

2、安全檢查參加人員有工程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班組長、材料員、機電工等。

3、檢查資料:

①工地的各種安全制度是否有落實。

②工地的班組安全記錄。

③工地班組使用的勞力是否有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是否有勞務證。

④特種工種是否持證上崗。

⑤工地用電是否有亂拉亂搭現象。

⑥工地的施工機械設備是否完好齊全,制動的是否靈敏。

⑦各安全設施是否按工程進度及時搭設並且及時辦理驗收手續。

4、隱患整改:對定期檢查的隱患由施工員負責提出隱患整改措施安全組織落實,工程負責人供給資金和勞動保證,定時間限期完成並做好整改記錄。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篇三

任職資格:

工民建、室內設計等相關專業,大專科及以上學歷,3年及以上工作經驗

1、具備整改工程裝修或修改方案制定、設計、預算、施工管理能力;

2、熟悉工程驗收標準和保修整改流程;

2、精通電氣、土建、結構、裝修;熟悉成都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4、思維清晰,良好的`溝通表達能力,協調、組織能力強。

安全檢查制度 篇四

(一)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符合以下要求:

(1)須持有合法的與駕駛車輛相符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3、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的運輸服務;

(2)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酒後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3)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4)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裏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備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個小時;

(5)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6)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違反者給與相應的處罰。

(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建立車輛技術檔案,並對車輛的上户、年度檢驗、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進行登記,併到運輸管理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證件,隨車攜帶方可上路運營。

2、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運行安全,保護環境,降低運行消耗,提高運輸質量,認真執行《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損壞。日常維護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定期二級維護,由具有資質的汽車修理廠完成,並出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3、認真執行《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評定等級,出具檢測報告,每年定期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進行年度審驗。

4、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並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油庫、生活區等危險地方亂停亂放。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文化廳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實行“誰擁有、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辦法,各單位自行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

第三條各單位要制定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車輛檢修、保養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條實行節假日車輛封存制度。節假日期間,各單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務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第五條駐烏魯木齊市區的區級文化單位節假日期間嚴禁車輛外出,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烏魯木齊市區的,須經文化廳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出城。未經允許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經濟損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實施嚴格的車輛派遣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車輛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車必須履行派遣手續,嚴禁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引發的一切後果,由單位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駕駛員安全行車規範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通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二)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三)嚴禁酒後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四)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後再行車。

(五)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註或質量狀況。

(八)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九)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十)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十一)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痺思想。

(十二)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十三)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第八條對駕駛人員酒後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脱產教育,屬於單位自聘人員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